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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内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19

  AN学院校内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的管理,使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预算为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扩建工程。经费预算为10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适用于本办法。超过3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按学校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为了保证房屋设施的结构安全和建筑整体美观,落实强制性规范,维护学校利益和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各项维修工程必须通过学校主管部门的技术论证,确认安全,可行,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执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第五条 后勤保障处是主管学校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校基础设施小型建设及维修项目的技术论证、委托设计、现场管理、竣工初验,资料归档,同时负责后勤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专用设备的运行维护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国资处:负责3万元以上小型建设及维修项目的招标(含主要材料市场询价、施工队考察)、合同签订、组织验收。

  审计处:负责工程造价的审定,决算审计。

  监察处:负责招标方案会审,程序监督,受理各类招标、审计等过程中的投诉。

  计财处:负责合同的会审,决算审计后的结算。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六条 全校各类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项目在预算范围内均实行审批制,工程造价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由后勤保障处处务会议审批;1万元~3万元(不含3万元)由主管后勤领导审批;3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由校长审批立项; 10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七条 5000元以上的各类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项目,均应办理申报、审批、立项手续,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国资处、后勤处不予验收,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可拒付工程款。

  第八条 全校各类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项目需追加预算经费的,按追加预算的相关程序进行立项审批。

  第四章 施工队及工程项目单价

  第九条 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项目,按校内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施工单位资格准入制,每年通过招标形式确定三至四家维修施工企业,负责学校的小型维修建设工程,根据维修内容结合企业特长,确定具体项目施工企业。

  工程项目单价:1万元(含1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审计结算,项目单价按审计结果执行;1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单价分类执行:当年招标工程中有同类项目的比照执行;招标项目中没有的,由双方按照国家定额,结合市场价会商确定;相对固定的项目,如:粉刷、油漆、屋面维修、劳务性人工等,可在施工单位选择时招标确定,作为当年1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结算依据。

  第五章 维修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条 全校各部门下一年度需报批的各类小型建设及维修项目,均实行书面申报,并要求提出小型建设及维修的文字说明并附图表介绍。在本年度10月份前送后勤保障处。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根据内容,依据轻重缓急,在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的小型建设及维修计划,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纳入次年预算,有计划的安排小型建设及维修。

  第十二条 以下特殊情况可电话申报边施工边上报审批手续。

  1、临时性的紧急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

  2、校内突发的影响正常教学、办公、生活或安全的小型建设及维修等其他突发性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损坏导致停电、自然灾害等。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实行派驻现场代表或监理制度,10万以下的工程由后勤处选派现场代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工程实行现场代表和监理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实施方案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必须服从学校现场代表或委派的监理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中,施工企业必须使用国家质量认证的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隐蔽工程,施工方必须提前告知,隐蔽记录应在施工的同时签证,不得后补。

  第十八条 施工中,现场代表或委派的监理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或检查,如有不按图施工或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及时纠正的,有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文明施工,自觉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及一切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搭建,必须通过后勤保障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应立即清场。

  第七章 主要材料及设备的认质认价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按招标过程中完成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认质、认价。非招标项目由后勤保障处牵头,会同国资处、审计处、监察处对信息价无法确定的或市场波动较大的主要材料及设备成品进行认质认价,方式可采用招标竞价或市场询价。

  第八章 工程变更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若确需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后勤保障处,工程变更造价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后勤保障处处长审批签字;5000元~1万元(不含1万元)由主管后勤校领导审批;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由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工程变更同时填写审批表,经相关领导及部门签审后方为有效,未经上述程序的变更均视为无效,不得列入决算。

  第九章 工程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需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申请报告,学校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纪要或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按招标单价核定结算;,无招标单价的,按相关部门会商价格结算;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由施工单位编制决算资料,后勤处审查合格后,报审计处审计决算。

  第十章 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工程相关资料由后勤保障处归档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需招标项目适用于《AN学院招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需审计的,适用于《AN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的询价、认质认价、合同造价会审、验收等相关环节,适用于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和职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AN学院后勤保障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AN学院校内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流程

  2.AN学院校内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立项审批表

  3.AN学院住房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立项审批表

  4.AN学院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变更审批表

  5.AN学院小型建设及维修工程工程量签证单

采编:www.pmceo.cOm

篇2:专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专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维修工程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各专项维修工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专项维修工程,统一由后勤处实施监督管理。特殊情况下的专项维修工程,由学校规定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专项维修工程的范围。

  (一)专项维修工程是指不属于零星维修范围,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专项维修经费的大、中型项目。

  (二)单项项目概算经费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属中型项目;单项项目概算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属大型项目。

  (三)为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的建筑物、供水、供电、排水、排污、道路、路灯设施以及池塘、河道、林木、花草等属专项维修工程对象。

  第五条 专项维修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送专项维修工程申请立项计划:学校各部门在每年10月份前将下一年度需维修、改造的项目报送后勤处,后勤处汇总后年底报送分管院长审核。临时出现的专项维修,及时报送分管院长审核。

  申请立项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主要工作内容、概算金额、开竣工日期。为做好维修工程前期工作,学校应保证必要的工程项目前期费用。

  (二)立项审核:学校根据资产运行状况及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的需要,审定下一年度的维修工程计划,并同时安排概算经费。

  (三)工程招标或议标前应具备下列条件:有批准立项的文件、已落实经费来源、招标文件制作完毕,已有施工图或相关资料、工程预算已编制。

  各专项维修工程,由后勤处负责相关准备材料,组审计处审核后送国资处,向社会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

  (四)工程实施:

  1. 维修工程的施工阶段,应有专业管理人员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全过程监督,重要结构及装修应委托工程监理。

  2. 维修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及时通知审计部门到现场参与验证,并作记录备案。

  3. 维修工程的变更www.pmceo.com应有利于结构优化和使用功能的改善,方便施工,造价合理,并保证施工质量、工期和安全;未经项目业主确认的变更,不能作为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的依据。

  4. 确需变更时,应由施工方提出申请,后勤处会同设计、监理、审计及使用方共同现场确认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5. 施工单位在校园内进行施工,应予交水电费保证金、文明施工保证金。予收保证金的目的是: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维护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的正常秩序,保护水、电设施、花卉、苗木不受破坏。

  (五)验收、交付使用: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清运现场建筑垃圾和剩余材料,拆除临时设施,撤退机械设备,恢复正常的校园环境,否则,不予验收。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管理、使用部门、审计、国资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

  工程验收后,交付使用。

篇3:师专学校基建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师专学校基建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零星维修工程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工程质量,明确工作责任,按照一事一议、一项目一合同,一项目一结算,谁损坏谁赔偿(自然损坏除外)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零星维修工程的确定和审批程序

  (一)零星维修项目的确定

  1.使用单位以维修申请报告形式提交的维修项目

  需要维修的院系部门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原则上每半年向后勤管理与基建处集中提交维修项目书面申请报告(特殊情况下确因需要可随时提出)。报告写明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及实施计划,提出初步方案,并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接到以上维修申请报告后派专人(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现场勘察,并对项目的建设计划及范围、项目的建设维修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确定初步施工方案,统计工程量,初步核算维修费用,根据概算费用转入相应的审批程序。

  2.学校层面的零星建设维修工程

  校园道路、景点、环境绿化等零星建设工程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有关工作人员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提出建设意见和施工方案,统计工程量,初步核算维修费用,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领导研究决定。研究通过后根据概算费用转入相应的审批程序。

  3.维修职能部门日常检查发现需要维修的零星维修工程

  维修职能科室填写维修申请报告(单),交科室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一并提交到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维修职能科室编制工程量清单,核算概算费用,转入审批程序。

  (二)零星维修工程审批程序

  1.以计件形式结算,且单项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维修科室负责人直接在零星维修派工单上签字并组织安排实施;

  2.单项维修费用在100-500元的,由维修科室负责人在零星维修派工单上签字并报分管处领导同意后安排维修;

  3.单项维修费用在500-3000元的,由维修科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在零星维修派工单上签字,报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处长审批后实施;

  4.单项维修费用在3000-10000元以内的,签订学校零星维修合同,经维修科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处长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实施。

  5.对维修项目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操作办理。

  二、维修工程项目的发包

  1.对维修项目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操作办理。

  2.对维修项目在3000-10000元的项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招标办选择三家以上施工队伍,采用竞价、议标的办法确定施工队伍,无法确定工程量的零星维修项目,可以采取确定单价和工时单价的方式确定施工队伍。

  3.3000元以下的小型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确定施工队伍,报知分管校领导。

  三、维修项目的施工管理

  1.工程管理由甲乙双方各选派一名现场负责人共同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并按项目地点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监督,填写监理日志。

  2.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采用招投标方法采购(或招投标定价),由甲方在市场调研后指定规格、型号、厂家、品名及价格,或者由甲方、乙方联合招标确定材料的规格、等级、价格等。

  3.工程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要有详细记载,在施工过程中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验收;工程量较大的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要请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及审计处分管领导查验。

  4.工程施工中一般不予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经论证后要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说明变更理由,2000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处长签批,超过2000元的需分管校领导领导批准。

  5.工程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单。

  6.工程结束后,相关资料送管理部门备案。

  四、零星维修工程结算与审计: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在半月内将有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的结算书和竣工资料报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进行决算初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决算初审完毕后报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审计结束进行付款手续。

  附件:1.《基建零星维修申请单》

  2.《基建零星维修工程验收单》

  3.《基建零星维修工程合同》

  4.《基建零星维修派工单》

  5.基建零星维修管理流程

篇4:学校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学校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工程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使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经费来源于学校计划、部门自筹的维修、改造、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3条 为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建筑整体美观,维护学校利益和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各项维修工程必须通过学校主管部门的技术论证,确认安全、可行,方可施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4条 后勤处是主管学校维修工程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校各类维修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5条 后勤处基建办的职责是:负责维修项目立项、报建、编制计划任务书、经费预算、合同签订、项目监控(包括材料主材价格的控制)、项目验收等。

  第6条 依据学校批准的维修计划,代表学校(甲方)向乙方下达维修任务,提出工程技术及质量要求,并签订工程合同。

  第7条 对学校下属各部门自筹经费的改建装修工程进行管理。

  第8条 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和工程施工所用材料的质量、价格进行鉴定认可。

  第9条 对施工过程实行监督,配合施工单位技术主管协调处理有关技术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负责人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10条 负责组织使用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工程的竣工验收,汇总工程结算资料送审。

  第11条 受理师生员工对各类维修服务的投诉。

  第四章 维修项目申报程序

  第一节 申报程序

  第12条 全校各部门下一年度需报批的各类维修工程项目,均应有书面请修报告和提出维修要求的文字说明或图表介绍,并在本年度的10月份送交后勤处。

  第13条 基建办根据报告内容,依据轻重缓急,在年底前编制下年度全校的维修工作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有计划的安排维修。

  第14条 小型维修及以上的各类维修工程项目,均应办理申报、审批、立项手续,对于未经后勤处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可拒付工程款。

  第15条 以下特殊情况可边施工边上报后勤处基建办。

  (1)临时性的紧急工程。

  (2)校区内突发的影响正常办公或安全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损坏导致停电等)。

  第二节 零星维修和专项维修工程

  第16条 零星维修是指学校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的改造、扩建、装璜,以及学校园林环境建设,道路、路灯、上下水改造等,其造价在5000元及以下的维修项目。

  第17条 专项维修工程是指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各类维修、改造、扩建、装潢等工程项目,专项维修工程应单独申报,待经费落实后,按规定的工程程序实施。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18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后勤处基建办应在施工质量上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19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预算和实施方案图进行施工。

  第20条 施工单位应服从甲方委派的项目监理员的管理。

  第21条 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质量认证的材料。

  第22条 施工中的隐蔽工程,乙方应提前1天通知甲方,隐蔽记录应在检查的同时签证,一般不得后补,签证后的隐蔽记录应送交一份给甲方项目监理员留存。

  第23条 施工中,甲方项目监理员将按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如有不按图施工或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及时纠正的,甲方项目监理员有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

  第24条 施工单位必须坚持文明施工,自觉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及一切设施,不得污染道路,废水应疏通沟渠经下水排放,较大工程应采取封闭施工。

  第25条 工程竣工应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按《z学院

绿化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26条 施工单位一切临时设施的搭设www.pmceo.com必须通过后勤处基建办批准,否则,无条件拆除。

  第七章 工程变更

  第27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需按图施工,若确需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后勤处,经后勤管理处及相关部门签字后,变更才为有效变更(涉及造价较大增减的工程变更,需提前三天报送分管领导,工程变更需同步签证,不允许后补)。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变更为无效变更,不列入决算。

  第28条 发生3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时,在不超出工程概算时,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的上报分管校长审批,变更超出工程预算时,1万元以内由后勤管理处审批;1万元以上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八章 竣工结算

  第29条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之日起5日内,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经学校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核确定,扣除质保金后,余款一次付清。

  第30条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时,在本工程范围内发生的线路及管网改造,必须提供竣工线路和竣工管网图一式两份。

  第31条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按后勤处要求将施工资料报送后勤处,经后勤处初审、签章后,报送学校审计处。

篇5:技术学院维修改造零星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维修改造及零星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维修改造及零星基建工程(以下简称维修工程)的施工管理,保证维修工程的质量,严格维修工程的预决算和审计管理,特制定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一、维修工程的范围:

  1、办公、教学、实验等公房及公共场所的维修改造;

  2、教职工住房公用设施与公用建筑部位的维修;

  3、后勤生活设施和用房的大中型维修;

  4、校园道路、广场、环境绿化、景点、河(水)系驳岸、桥梁等零星基建工程;

  5、水电设施、空调、电梯、风机、开水炉、沐浴热水器等设备设施的维修;

  6、小型土建、水电改造、房屋维修等项目。

  二、维修工程的申请与提出:

  1、需要维修的部门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原则上在每年年末向后勤管理处集中提交下年度维修项目计划的书面申请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向后勤管理处提出),报告写明项目要求及实施计划,提出初步方案;实验室维修改造应由学院教务处、设备处或相关系部在报告上签署意见。

  2、后勤管理处接到报告后进行现场勘察,并对项目的建设规划及范围是否合理、项目的建设标准是否切合实际和必须做、建设项目的选择是否充分考虑学院的长远规划等进行审查;对需要立项的工程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施工方案或设计,经有关部门论证后编制概算。对暂不立项的项目,要及时给予回复,并说明理由。

  3、校园道路、景点、环境绿化等零星基建工程由后勤处根据学校实际,提出建设意见。

  4、维修及改造项目的管理流程。

  三、维修工程的立项:

  维修工程采用集中立项与临时立项相结合,以集中立项为主的办法进行。

  1、集中立项在每年年末进行,在各单位申请的基础上(含后勤管理处自己提出的项目),后勤管理处审核并会同审计法规处编制概算后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具体实施时,后勤管理处征求所在部门意见后编制预算,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予以实施。

  2、临时立项主要是针对无法预见且必须维修的项目的立项,由各单位临时申请,后勤管理处组织论证并编制预算,报主管校领导审批;5000元以内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批,报审计处备案;超过5000元的项目须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报审计处备案。

  3、所有超过3000元的维修项目发包前须经后勤管理处初查、审计处事前审计才能实施。

  四、维修工程项目的发包:

  1、后勤服务公司有条件有能力承担的维修项目,原则上由后勤管理处直接发包给后勤服务公司,并签订施工合同;凡直接发包给后勤服务公司施工的项目,在编制预算时,须本着降低造价的原则,按项目所需材料、人工直接费计价,不计税金。

  2、对后勤服务公司无条件无能力承担的项目即采取发外包的形式维修,按下列办法办理操作:

  (1)对维修项目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操作办理。

  (2)对维修项目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尽可能实施招投标管理,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由后勤管理处选择三家以上施工队伍,采用竞价、议标的办法确定施工队伍。

  3、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在项目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前,须经审计法规处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五、维修项目的施工管理:

  1、工程管理由甲乙双方各选派一名现场负责人共同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并按项目地点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监督。

  2、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采用招投标方法采购(或招投标定价),由甲方在市场调研后指定规格、型号、厂家、品名及价格。具体办法见《零星及修缮工程材料采购及使用管理办法》。

  3、工程隐蔽www.pmceo.com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要有详细记载,并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验收;工程量较大的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要请审计法规处查验。

  4、工程施工中一般不予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经论证后要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说明变更理由,超过2000元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5、工程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单。

  6、工程资料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六、工程结算与审计: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在半月内将有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的结算书和竣工资料报后勤管理处进行决算初审。

  2、后勤管理处决算初审(15个工作日)完毕报审计法规处进行结算审计。

 


 3、后勤管理处根据审计法规处的审计结论及时整理档案资料,并根据合同规定提出工程决算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4、工程付款须有立项、预算、合同、验收单、决算及审计等全套资料,经后勤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付款。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管理处,从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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