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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0-06-19

  AN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遵循省、市、区房改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学校公租房主要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住房困难,保障教职工安居乐业。

  第二条 学校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坚持集中调整安排与日常零星调整安排相结合的原则,按需有序调整,科学合理配置。

  第二章 学校公租房类型

  第三条 AN学院公租房属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江南校区、江北校区内产权属学校所有的单元套房、学校建设的公租房、改造未出售或不具备出售条件的单间房。回租教职工的房屋和学校在校外临时租用的房屋,参照公租房进行管理。

  第三章 公租房适用范围

  第四条 凡本校教职工,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经济条件困难,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在校内或AN城区无其他住房。教职工遗属(不含子女),经本人申请,在校内和AN城区无其他住房,可申请租用公租房。

  第五条 新进教职工(含学校引进人才),已与学校人事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本人及配偶在AN城区内无其他住房,可分配租用公租房。

  第四章 公租房使用

  第六条 房屋内部设施包括承重墙体、水电管线等不得随意改动,房屋调整或交回时原有设施必须完整。人为原因损坏者,应予以修复或视损坏情况按现行市场价格核定赔偿。

  第七条 学校因工作需要调整公租住房,房屋主管部门应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住户需从学校大局出发,服从整体安排。

  第八条 住户个人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或不再符合公租房适用范围内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予以交回。如不交回者,15个工作日满,按市场价格双倍收取租金。

  第九条 学校提供的公租房仅供本单位职工使用。其所租房屋空置达1年(含1年)以上的应由学校房屋主管部门收回,住户须在收到交房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交还房屋。严禁私自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一经查实,将取消个人享受公租房住房资格,并责令搬离。

  第十条 公租房不得私自调换。确因身体或工作需要调整的,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所在部门证明,经学校批准后,由房管部门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予以调整、备案。

  第五章 公租房分配办法及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租房的分配,学校预留一定数量的房源,优先安排博士、学科带头人;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户,按照教代会通过的选房分房办法中的计分标准和办法,实行积分排序。按积分制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选房,三榜定案。当年新进教职工按报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分房。若同时报到,则按积分办法进行排名选房。

  第十二条 凡申请租住公租房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房管部门会同监察处资格审查通过后,登记个人基本情况,安排住房。当年新进教职工持学校人事处开据的报到证明,到学校房管部门登记,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安排住房。

  第六章 租金标准及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 公租房按国家规定实行属地管理。我校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AN市中心城市公租房租金标准,按使用房屋面积计算租金。

  第十四条 对引进的人才,实行三年公租房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学校实行优惠政策,房租减半收取。过渡期满后,学校不再提供公租房。推行住房社会化、市场化,鼓励教职工自行购买社会房源、学校房源。确有实际困难的教职工,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可以继续租用公租房。其租金标准执行AN中心城市公租房租金标准。

  对已不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或违反学校公租房管理规定的,由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收回公租房,已产生的房租按对应等级市场价格双倍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 在原房改工作中,租住公有住房的租金继续执行房改政策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公租房适用于校园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维护、维修

  第十七条 公租房墙体、屋面和公共水电管线、门窗由学校负责维修;灯管、开关、水喉、锁具等日常易耗物品交验后由住户自行维护维修。

  第十八条 公租房网络维护、安装按学校网络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住房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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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2017)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中发改价控〔20**〕475号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我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24日

  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承租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公租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普通住宅小区内的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纳入该小区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承租户或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保本微利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区价格、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形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或承租户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公共水电费的分摊。

  第七条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以及所产生的水电费用。

  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营运、维护和管理产生的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办公费用;

  (八)管理费分摊;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由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利用物业服务公共区域内经营产生的收益分配和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约定。

  第十条公租房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和招投标制度。由业主按《中山市住宅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中不超过四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公开招标确定,并与中标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鼓励中标企业提供超越相应收费等级未涵盖的服务。

  中标企业签订合同一个月内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租房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收。

  第十二条 公租房的承租户应当按照约定按月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公租房小区,业主应当为每套住房租户免费配置不少于3张出入证(含IC卡等),如车位需单独配置的,每车位应配置不少于1张出入证(含IC卡)。承租户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公租房住宅小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的委托与承租户通过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其收费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公租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和收支应独立核算、单独建帐。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关于中山市公租房租金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价[20**]65号)中第二点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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