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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童玩石凳一人断指 物业伙伴家属共赔偿8千元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三个小朋友在小区内玩耍已经倒下的石凳,其中一人的手指被砸断,受伤孩子的父母将小区物业和另两位孩子的监护人告上法院,提出赔偿各类损失2万元。日前,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判决,三被告向受伤孩子赔偿8千元。

20**年,12月11日,6岁的彬彬和7岁的丰丰及9岁的蕾蕾一起在小区内玩耍,把已经倒下的圆石凳当轮子推,看谁滚得远,小彬彬推不动,要俩伙伴帮忙,,丰丰和蕾蕾用力将石凳推上斜坡,不料,石凳从斜坡上滚下来,将小彬彬的左手小手指压伤。

经医院诊断,小彬彬的小手指两节粉碎性骨折,终因无法保留而截指。小彬彬的父母认为,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未妥善管理物业设施。而丰丰和蕾蕾的行为造成了小彬彬肢体缺损,三者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小彬彬的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等1万元,精神损失1万元。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表示,小区内的石凳不是公司所有,也不属于自己管理。彬彬受伤主要是由于其家长疏于管理,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丰丰和蕾蕾的父母也认为,虽然自己的孩子和小彬彬在一起玩耍,但不一定是加害人,二者没有必然的法律关系。

审理中,经司法鉴定,小彬彬目前左小指的缺失,相当于双手缺失5%以下。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小彬彬的损伤未达到伤残程度。上述损伤后的护理时限为3个月、营养时限为2个月。

法院认为,丰丰和蕾蕾在玩耍时,不慎造成小彬彬受伤,三个孩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承当相应的监护责任。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管理义务,应当保持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完好,即保持小区内石桌和石凳等公共设施应固定在地面上,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小彬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营养费共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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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饮料瓶堵塞排水管 装修受损物业被判赔偿


天降暴雨,楼顶的饮料瓶堵住了排水管道,结果雨水都溢到了居民的家中,导致居民的装修损坏,物品受损,此为自然损失还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日前,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居民17000余元。

沈先生是本市一小区501室业主,在20**年8月23日凌晨1点30分左右,因天突降暴雨,沈先生发现屋外下雨,而雨水却从6楼直接渗入到他的房间,他家中的床垫、竹席、毛巾毯、被子、电风扇等设备都不同程度地被水浸湿,装修也遭到一定的破坏。沈先生发现之所以房间进水,是因为楼顶的排水管道被饮料瓶给堵塞,致使雨水不能及时从雨水管道中排出,雨水沿屋面缝隙先流入601室屋顶、墙顶和吸顶灯等处,之后就流入沈先生的501室。物品受损,装修遭水,沈先生就找物业公司要求索赔,可是双最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沈先生就将物业公司告到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设施有定期养护的义务,但由于其疏于管理,致使落水管被异物堵塞,造成暴雨时排水不畅,结果雨水浸入沈先生家中造成损失,所以物业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沈先生家的装潢修复费用为14749.15元,其他物品损失2808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案件判决后,审理该案的承办法官对记者讲,随着夏天雨季的到来,因雨水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有可能会增多,希望该案能够给广大物业公司起个警示作用,提前做好有关的预防工作,以避免产生类似本案的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篇3:业主被打伤 物业协助破案免赔偿


梗概

前不久,居住在郊区某楼盘的业主张先生,在小区里与外来人员口角,外来人员纠集数人进入小区殴打该业主。小区保安劝阻打人者并记录车号协助破案。事后,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法院判决驳回业主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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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住宅小区内,前来看房的人员和业主张先生因故发生口角。随后,看房人打电话招来了几个人,分乘两辆汽车进入小区,将业主张先生打伤。案发时,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对进入小区的车辆进行了记录,虽未能阻止殴打事件,但在殴打过程中,小区的保安劝阻殴打业主张先生的看房人。事后,物业管理公司尽力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被打成轻微伤的业主张先生,依据物业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规定,以物业管理公司理应对业主的人身安全负有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系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管理维修公约对物业管理公司之保安职责没有作特别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只承担一般意义上的保安责任。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已尽到了保安注意义务,因此,对于业主遭受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业主张先生不服,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提示

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物业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具体约定。一般而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保安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即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保安注意义务。除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外,只要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尽到了保安注意义务,也就是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日常的保安工作,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不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在本案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保安服务没有作出特别约定,而且保安人员已履行了保安义务,记录了车辆进出情况,案发时也尽力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后又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应该说,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尽到了保安注意义务,因此,无须对业主遭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篇4:停车失窃物业公司是否一定要赔偿?


【案情分析】

20**年11月9日,某小区业主李先生把奥迪A6小轿车停在小区内的停车场内。第二天早上,他发现汽车不见了!刘先生立即向小区保安说明了车子被盗的情况,并报了警。经公安人员侦查,确定该汽车系被他人盗走,但由于小区当时门卫不在岗,物业的监控录像显示也很模糊,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汽车至今尚未找回。

李先生认为,对于他的汽车被盗,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其不仅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月还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缴纳150元的车辆停放费。物业管理公司对汽车负有保管的责任,应当赔偿其损失。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他们收取的是“停车费是指车辆因停放而占用的小区的公用地方以及为建设该场地,管理该场地所需的相关人员、场地费用”而不是“车辆的保管费”,其没有保管责任,对于车辆的丢失应当直接找窃车人。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律师说法】

小区内停放的汽车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汽车管理行为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业主的汽车应当停放在指定位置,那么只要业主如约履行了将车辆放置指定地点的义务,保管合同就生效,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如果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汽车停放未作出约定的,但按照汽车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业主只要办理了停放汽车的交接手续,且停放在指定位置的由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准予停放的,双方就构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反之则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本案,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汽车的停放是否属于保管关系并未作出约定,但进入小区的汽车必须经物业管理公司查验,物业管理公司还派专人负责核查汽车停放情况,李先生的汽车经核实是停放在指定位置的,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停车收费凭证上,写明汽车的车主、型号及指定停车位置,我们认为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业主在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停车费时,应当明确物业公司收取费用的相关事由及双方法律关系。对于车辆停放的秩序及公共场地秩序管理:业主应当做到车辆停放有序,机动车、非机动车分场地停放,无乱停放现象,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用的同时应当更加真切的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对于车辆做到有明显的车辆行走、停放标志。

篇5:烧纸引爆沼气致身亡,物业赔偿3万

  房管站物业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万

  70岁的李大爷在楼下化粪井边烧纸追思故人,结果造成化粪井中的沼气遇明火爆炸,致其当场死亡。李大爷的家属将物业管理部门、排水管理所和房管部门一并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物业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3万元,对化粪井不负管理责任的排水部门不承担责任。

  今年2月,李大爷在自家小区门口的一个化粪井边烧奠纸。当明火燃起后,化粪井突然发生爆炸,井盖飞起,正好击中了李大爷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后经消防部门鉴定,事故原因为化粪井中的沼气遇明火后爆燃。

  事后,李大爷的亲属认为,化粪井之所以发生爆炸,是由于井内沼气浓度过高所致,该化粪井的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法律责任。李大爷的老伴以及四个子女作为原告将物业管理公司、区排水管理所以及区某高层楼房房管站一起告上法庭,就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索赔共计26.5万元。

  法庭上,物业公司认为,爆炸原因只有刑侦部门依据现场分析作出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性爆炸事故发生原因的依据,并认为发生爆炸的井盖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范围,因此认为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

  而高层楼房房管站提出,事故的发生是死者违背常识,在化粪井旁烧纸而造成的,与自己无任何关联。房管站还表示,化粪井沼气含量问题不属于公司的维修范围,因此对原告方以房管站没有尽到化粪井的养护管理责任而提出的索赔不同意。

  区排水管理所则提出自己既不是出事之井的产权单位,也不是受委托单位,自己对出事之井没有养护维修责任,因此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死者所居住小区的产权单位是某高层楼房房管站,而房管站聘用物业公司负责小区住宅物业管理,爆炸的化粪井产权属于房管站,日常的疏通、维护由物业公司负责,与区排水管理所无关。

  法院认为,案件中的责任是一个混合责任,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和抛入明火。死者用一种不被提倡的方式追思故人,并且是在化粪井旁烧纸,作为成年人,死者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井中沼气遇到明火爆炸,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一行为不足以使其付出生命的代价。

  虽然国家对沼气含量尚无检测或监测标准,但化粪井是公共设施,涉及的是公共利益,作为管理部门,要尽到管理维护的责任,尤其对必然会产生沼气的化粪井,应及时疏通。所以,在事故发生后,管理部门是有一定责任的。而被告方高层房管站和物业公司作为化粪井的产权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日常维修、养护中尽到了注意义务,因此,对死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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