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案例 导航

小区空地属业主物业强划车位收费无效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日前,杨浦区法院审结一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原告胡先生与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所签《停车泊位租用协议》无效;被告将收取的停车费960返还给原告胡先生。

原告胡先生系杨浦区某小区业主。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未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单方决定在小区内道路和楼间空地上划分车位,出租给区内业主,收取泊位租金,每车位年租金300元。被告在小区内张贴通知,要求办理停车泊位租用协议,对于不办理此项协议的车辆,保安人员拒绝放行。4月1日,原告迫于无奈与被告签订了停车泊位租用协议,并缴纳了停车费300元。

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有关此项收费的法律依据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园区停车泊位协议收费批准手续的情况下,采取强制胁迫手段迫使原告签署的协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所签租用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非法收取的停车费300元,赔偿误工费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未经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园区内划分车位,并将车位出租给区内业主收取泊位租金,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以限制业主车辆通行的方法强迫业主与其签订《停车泊位租用协议》,侵犯了业主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系无效合同,被告应将收取原告的泊位租金返还给原告。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停车位收费通知

  停车位收费的通知

尊敬的阳光嘉园各位业主:

  阳光嘉园将于20**年3月6日起全面收取停车费,细则如下:

  1、阳光嘉园停车位于20**年3月6日起向已认购车位,并有车辆的车主收取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为30元/月/位,已购车位未停车者不收取服务费。

  2、对未认购车位的车主,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到阳光嘉园客服中心办理车位租赁手续,车位租赁费用300元/月/位;停车服务费30元/月/位。

  3、已认购车位和已租赁车位的车主可凭认购或租赁车位的相关证明到阳光嘉园客服中心领取车卡,各位车主在领取车卡之后可凭车卡自行出入小区,但必须保证车与卡的配套使用。

  4、其它未进行认购或租赁车位的车主车辆,一律按临时停车进行管理与收费,临时停车收费标准5元/1-12小时/位,10元/12-24小时或过夜/位;五凌公司办公区白天可为公司员工免费提供车位,晚间停车按阳光嘉园停车收费标准计费。

  服务电话:z

  长沙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篇3:小区机动车道单行临时停车位收费通知

  小区关于机动车道单行及临时停车位收费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业主:

  为了小区车辆进出、停放安全有序,营造一个良好的停车环境,规范人、车分流。物业服务中心计划20**年1月1日正式对小区机动车道改为单行道,所有车辆统一从小区东大门进南大门出。

  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临时停车位采用月租或年租的停车方式,每车每月收费100元,鉴于小区露天停车位数量有限,凡是有车位需求而没有拥有地下车库车位的业主请前来服务中心登记申请,如临时车位无法满足业主的需求,我们将采取抓号的方式进行车位分配,每半年或一年对露天车位调整一次重新抓号分配车位。望广大业主相互转告。同时欢迎您提出宝贵的建议。

  **公寓物业服务中心

  20**年12月16日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