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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打伤 物业协助破案免赔偿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梗概

前不久,居住在郊区某楼盘的业主张先生,在小区里与外来人员口角,外来人员纠集数人进入小区殴打该业主。小区保安劝阻打人者并记录车号协助破案。事后,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法院判决驳回业主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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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住宅小区内,前来看房的人员和业主张先生因故发生口角。随后,看房人打电话招来了几个人,分乘两辆汽车进入小区,将业主张先生打伤。案发时,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对进入小区的车辆进行了记录,虽未能阻止殴打事件,但在殴打过程中,小区的保安劝阻殴打业主张先生的看房人。事后,物业管理公司尽力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被打成轻微伤的业主张先生,依据物业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规定,以物业管理公司理应对业主的人身安全负有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系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管理维修公约对物业管理公司之保安职责没有作特别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只承担一般意义上的保安责任。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已尽到了保安注意义务,因此,对于业主遭受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业主张先生不服,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提示

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物业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的具体约定。一般而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保安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即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保安注意义务。除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外,只要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尽到了保安注意义务,也就是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日常的保安工作,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不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在本案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保安服务没有作出特别约定,而且保安人员已履行了保安义务,记录了车辆进出情况,案发时也尽力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后又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应该说,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尽到了保安注意义务,因此,无须对业主遭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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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层住宅建筑工地坠物打击伤亡事故案例

  高层住宅建筑工地坠物打击伤亡事故案例

  一、事故经过:

  某高层住宅建筑工地,高处作业的工人在移动一块跳板时,因失手使跳板坠落,将下方在通道口3米处堆放小钢模的一民工砸伤致死。经现场调查,事故现场位于该建筑一楼门口外侧楼门宽2米,通道上方设置防护棚总宽度2.5米,总长度2米。

  二、事故原因:

  (1)防护棚搭设尺寸未能满足通道口防护标准要求,高层建筑通道口防护棚长度应为6米;

  (2)堆放小钢模位置应在离开建筑物一定距离,不应堆放在通道口。

  三、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1)防护棚应按标准规定搭设;

  (2)教育工人在高处移动物件时,应先观察下面是否有人,在移动前应先打招呼,下面人员离开后再移动物体,确保不伤害他人,要注意不使物体失落;

  (3)堆放物料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规定的区域堆放,不能随意乱放;

  (4)加强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加强安全交底工作,交底内容要全面、详实、双方人员在交底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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