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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费保管费争议案例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案例之一:

1996年8月15日,深圳市瑞沃治河工程有限公司的一辆墨绿色“三九”吉普车,停放在深圳市物业发展管理公司开办的福民新村停车场,管理人员发给司机一张新村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计时收费卡。次日早上7时50分左右,司机前往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已不见,即向停车场和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至今未侦破。

停车场是否负有保管责任,要不要赔偿呢?

被盗车辆是1995年深圳市中深福田开发公司购得,并且1995年11月2日就该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金额为25万元人民币,保险日期自1995年11月3日至1996年11月2日止。1996年5月14日,中深福田开发公司将该车过户给瑞沃治河工程有限公司。案发后,这家保险公司于1997年6月5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深福田开发公司赔偿人民币16.25万元。同时,瑞沃治河工程有限公司、中深福田开发公司签订了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据此向停车场追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圳市物业发展管理公司福民新村停车场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是机动车停车,无机动车保管项目,其发放的收费卡,收取的费用是停放费,并非保管费。福民新村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对被盗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对该车的丢失,停车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

案例之二:

1998年3月23日,蔡先生将一辆“三菱”吉普车停放在海滨广场停车场,并领取了车辆出入卡。第二天晚上7时,当他前往取车时,发现车辆丢失。据反映,当日早晨6时15分左右,有人将蔡的吉普车盗开并强行冲开停车场关卡。车管员无法阻拦,即向派出所报案,至今未能破案。蔡遂诉至法院,要求停车场因保管不善而赔偿损失45万元。

法院认为,停车场的管理设施不完善,在保管车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盗车行为,过错在于停车场,应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停车场提出强行冲关卡是抢劫行为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免除责任的条件,应由停车场赔偿业主损失。由于停车场没有法人资格,则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万居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法理分析:

近些年来,许多城市小车被盗事件屡屡发生,且呈上升趋势。许多车辆都是在停车场被盗。在停车场丢了车,到底由谁负责,各方都有自己的说法。

由于停车场大多数由物业管理公司兴办,如果车主停一下只缴5元钱,一旦丢了车要赔偿几十万,显然不合理。丢了一辆车就要破产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这种生意谁也不愿意做。

停车场丢车赔不赔,从上面两个案例来看,深圳地区法院是从停车场收费所给的发票来判定的,如果给的发票是车位使用费,就不赔;如果给的发票是保管费的发票,就得赔。法院按照法规从发票上认定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大家都把发票变成车位使用费的发票,不就都不赔了吗?那么车主把车存入停车场又有什么安全感呢?与把车放在马路边上不是都一样吗?

按照社会心理来看,停车场本意就属于保管性质,就如同住宅小区内自行车车棚管理一样,车主把自行车放进车棚,交了费用,心里就有了安全感,因为那里有人保管。如果停车场没有保管性质,这对社会治安不利,对城市管理不利;如果具有了保管性质,就会使管理人员有责任、有压力。当然这里的保管性质与仓储保管性质还有区别,它更需要多方面综合治理才能搞好。既然停车场员工承担了赔偿风险责任,因此在收费时,应考虑是否让车主多出点,停车场少赚点,政府少收点税。等到相关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社会治安工作进一步好转,停车场的设施进一步完善,那么,停车场丢车将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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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业主丢失停车IC卡之案例

  业主丢失停车IC卡怎么办?

  案例描述

  一部小车开到某某花园的出口道闸前,车主主动向当值护卫员说:“你好,我的IC卡丢了,请照顾把道闸打开一下,我要赶时间去上班。”

  护卫员小张一看,是一位非常熟悉的业主,就想开闸放行,但转念一想,管理处已多次开会强调:IC卡丢失,一定要请业主简单写一份说明,并签字后才能放行,否则当班人承担相关责任。所以小张马上给业主敬了个礼,向业主解释道:“先生,您好,您的IC卡丢失,要立即通知管理处并抓紧时间补办一张。现在请您简单写一份说明并签字后才能放行,请您谅解。”

  不料业主一听,瞪着眼大声说道:“都这么熟了,通融一下,仅此一次,我赶着上班!”小张依然坚持要按规定办,不予放行。这一下惹恼了业主,马上变了脸,破口大骂管理处和小张。

  处理过程

  小张遭此侮辱,心里也非常生气,但仍然面带微笑,细声细语地耐心向业主解释必须签字放行的原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恳请业主给予谅解和配合。在小张的耐心解释下,业主才明白了这一切都是为了他好,脸上露出了笑容,愉快的写了说明并签上自己的名字。

  案例点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出台的每一项制度都经过反复论证才实行的,无论对方是谁,是制度就要执行。我们工作的原则是:对事不对人,否则执行的尺度不一,我这样做,你那样做,制度遭到了破坏,就会出现工作上的漏洞,给人以可乘之机,同时也给业主留下我们管理混乱、无章无法的坏印象。

  另一方面,管理公司对一些可能发生的事件,应有预见能力,并尽量提前作好准备,如本案例中,管理公司可预制IC卡证明单,方便填写,这样既可为服务对象节省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又可省却不必要的口实,免发纠纷。

篇3:乱停车放气,业主报警案例

  护卫蛮干 业主报警

  案例描述:

  某天,B小区的车停在A小区与B小区的消防通道上,此通道是A小区的车库进入口,结果被人放了气,车主回来后气冲冲地问A区的保安,是谁放的气,A区保安说不知道,这时车主急了,用手拉着A区保安喊叫“不是你们做的还会是谁”我们B区的保安才不会这么做“,此时A区保安也急嚷让车主看A区管理处设的严禁停车的标示牌,又说:“谁让你把车停在这里的”车主听后说:”听这意思就是你们做的,让警察找你们。说完就报了警。

  处理过程:

  经警察调查,证明是A区保安放的气,管理处立即将小车充上气,并诚恳致歉,事情得以解决。

  案例点评:

  处理疑难问题,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以毒攻毒,遇到突发事情时A区保案要及时通知管理处相关领导到现场协调,避免事扩大,车主报警,给物业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篇4:轿车停车场丢失赔偿案例

  轿车停车场丢失赔偿案例

  案情介绍:

  20**年3月,深圳某小区,李某的私人轿车在停车场丢失,李某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物业公司认为收费和赔偿条件太不对等,一辆轿车一小时收费才5元钱,室内停放包月最嗖?00元,一旦停车场内车辆丢失,车主以停车场负保管责任为由要求停车场赔偿丢车的巨额损失,对停车场、对物业公司太不公平,由此不予赔偿。于是业主将物业公司推上法庭。

  法院认为:

  1、被告收取原告停车场费时明确注明收取的是车位租金,故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关系,而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丢车之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被告收取停车场费用是服务费,即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点评:

  1、确定停车场的赔偿责任,必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与车位有偿使用关系是停车场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法理依据。

  车辆保管关系是车主与停车场形成的车辆寄存与保管的合同关系。车位有偿使用关系是车主与停车场形成的车位租金支付与收取的合同关系。车辆保管关系与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在车辆的寄存行为上是相同、一致的。

  将车辆保管关系与车位有偿使用关系两者区分:主张车辆保管关系,停车场承担丢车后的民事赔偿责任;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停车场不承担丢车后的民事赔偿责任。

  2、停车场收费是服务费。

  3、停车场服务收费的性质是保管收费。

  4、停车场保管收费应承担保管责任。

  5、停车场收费发票单方声明"车位租金"无效。

篇5:代客户停车引发冲突之案例

  代客户停车引发冲突之案例

  案例简述:

  天津某大厦一直向客户提供代泊车服务,20**年3月16日,安全员因大厦内停车位已满,将客户车辆停到附近的A停车场,在与A停车场的管理员进行协调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案例分析:

  一直以来,该大厦停车位紧张,管理处为缓解客户需求,由安全员代客户泊车,以期容纳更多的车辆,但仍然解决不了停车位严重不足的问题。后管理处与附近的停车场协商,由管理处代客户泊车到对方停车场并统一交纳停车费,而客户实际交纳的是大厦内的停车费,并保留大厦的停车收费凭据。本案例正是在此背景下引发的冲突事件。

  案例启示:

  停车位不足,是较多老管理项目尤其是写字楼项目面临的一个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既要考虑客户满意的因素,也要评估到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1、通常情况下,由于停车位的配比在项目开发时就已经确定,尤其是大厦项目,物业公司往往难有作为,故应向客户作好沟通解释工作,在车位已满的情况下,请车主自行解决停车问题,并在现场做好提示性标识。

  2、为了有效缓解客户需求与实际资源配置之间的矛盾,物业公司也应积极寻找内外部资源,尽可能地协助客户解决停车难问题。但是在借助外部停车场来解决问题时,建议物业公司不要作为合同一方参与,由业主直接与外部停车场签订租用协议,以规避管理风险。

  3、物业管理在日常服务工作中,如需向客户提供超出常规的服务项目,应事先进行慎重评估,确保各项资源满足服务要求,并不会带来较大的管理风险。

  集团物业管理部

  20**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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