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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物品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3-02

  物业公司物品管理制度

  前 言

  为确保物业管理公司对设备进行正常的维修保养,给业主/租户提供良好的工程服务,物业管理处需采购、储存各种工具、备品、备件、材料和原料等货物(以下统称为物品),特制定物品的申购、采购、入库、储存、出库、借用、归还、使用及报废程序。

  1 物品申购制度

  物品申购制度是为了确保以最少的物品储备来满足物业维修保养和工程服务的需要,尽可能地压缩库存防止积压,提高资金和仓库的利用率。

  1.1 根据库存情况和日常维修的消耗记录,设立常用消耗物品库存量,一般以一个季度的消耗量的二倍库存。

  1.2 各班组所需的物品,均须按年分季做出计划,经工程经理/主管批准后,知会财务部,并经总经理批准。

  1.3 物业公司可设立维修零用金,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主要用于工程维修和日常维修所需物品的采购,需动用维修零用金采购物品,必须提前二周上报公司,待公司批准后,费用在1000元之内,可从零用金内支取,1000元 以上的由公司统一开具支票或转帐。

  1.4 若遇设备/系统故障急修需要采购物品,费用在人民币200元之内,可先支取零用金后再上报公司。

  2 物品采购制度

  物品采购制度是为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购价廉物美实用的物品。

  2.1 日常采购额度超过200元,每年内第一次采购需找三家供货商比价,同样的品牌的物品,选择价格较低,信誉较好的供货商采购,跨年度采购必须重新比价。

  2.2 在紧急情况和得到物业公司经理同意下,可临时豁免。

  2.3 若是业主指定或安排的采购,需得到业主负责人的书面指令,并保存归档 备查。

  2.4 凡购进物料、工具等,尤其是定制品,应先取样品,征得使用人同意后, 才可进行采购或定制。

  3 物品入库制度

  物品入库制度是为了确保采购物品的质量,办理完备的入库手续。

  3.1 入库时需登记的内容为:日期、时间、名称、数量、品种、重量、有效期及类别等于入库本上,并要与明细、发票相吻合。

  3.2 入库时需开箱/合查验物品的质量,若仓库管理员无法把握时,可请使用人协助,并对查验的物品签字认可。

  3.3 仓库管理员需将验收入库的物品分别堆放、编号。

  3.4 所有设备可不进入仓库,

  但入库、出库的手续而参照物品的同样办理。

  3.5 采购的设备开箱后若有技术数据和随机文件,需交工程档案管理人员统一归档,安装和使用人员需阅用这些数据,可办理借阅手续。

  4 仓储管理制度

  仓储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仓库储存物品的质量。

  4.1 物品在仓库内储存,应按不同种类分别堆放,并设置品种代码与之对应,设立“物品的进、出、存货卡',物品要先进先出,定期翻堆,当提货时可快捷的提出。

  4.2 要节约仓容,合理使用仓容,对干货、温货、轻重、危险品需区分,重载物品与轻抛物品不要混堆,有挥发性物品与吸潮物品不要混堆。

  4.3 仓库管理员要留意仓房的温湿情况,注意防火安全,确保所有物资的安全存放。

  4.4 仓库管理员对仓储的物品应经常检查,对滞存在仓库时间较长的物品要主动向部门领导反映滞存情况,对仓储中发现霉变、破损或超保管期的物品 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 仓库管理制度

  仓库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仓库储存物品的安全。

  5.1 仓库系物品保管重地,除仓库管理人员和因业务、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外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准入仓库。

  5.2 因业务、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人员,在进入仓库时,必须办理入仓登记手续,记录进入仓库的时间、人员、事由及离开时间等,进仓要有仓库管理员或工程部经理/主管陪同,不得独自进入,凡进仓人员工作完毕,出仓时应主动请仓库管理员检查。

  5.3 一切进仓人员不得携带火种、背包和手提袋等物进入仓库。

  5.4 仓库周围、办公地点不得会客,其它部门的职工不得围聚闲聊。

  5.5 仓库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需采取相应的措施,符合消防规范。仓库内不得 存放私人物品。

  6 工具借用制度

  工具借用制度是为了确保正常使用。工具借用按时间分可分为临时借用和长期领用,长期领用又可分个人领用和公共领用。

  6.1 临时借用工具,由使用人填写临时借用工具表,经批准后,向仓库管理员申请领取,并在员工工具借用登记本上登记。在交还时仓库管理员亦要在该表上写明交还时间并签收,签收时应检查工具及其附件是否完好无损,若发现问题立即记录并向主管反映。

  6.2 个人领用工具的品种根据需要配备,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工程经理/主管批准后到仓库领用,并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个人负责使用保管,离开公司时交还,仓库管理人需作签收记录。

  6.3 公共领用工具由主管/领班申请,经工程经理/主管批准后,到仓库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由申请人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6.4 工具调换原则上以旧换新,发生丢失和毁损,由保管者写明原因,向上一级领导报告,不属人力不可 抗拒的丢失和毁损,由责任人按该工具现市场价格赔偿;属长期使用正常磨损或损坏,金额在500元以由工程部领导批准办理报废手续,超过500元需物业经理批准同意。

  6.5 工具一律不得带出物业,特殊情况经由部门领导批准同意,办理正式手续后方可借出。

  7 物品领用制度

  物品领用指除工具以外的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及设备等领用。

  7.1 工作人员到仓库领料之前,先要填妥一份物品领料单,注明数量、规格、名称、施工内容、安装位置等,经工程部经理/主管批准后到仓库领取。

  7.2 物品领用一般原则上以旧换新,但在实施过程中可先领后交,若发生多领 ,应主动归还。

  7.3 若项目中确需新增的物品,被盗或遗失的物品,需在领料单上注明,经工 程经理/主管批准后备案。

  8 物品报废制度

  物品报废制度是为了明确物品报废程序。

  8.1 工程部对所有设备除加强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等工作外,还应认真做好设备、材料的更新工作。

  8.2 工作人员以旧换新的旧料,如灯具、阀门和矿棉板等集中到一定数量作报废处理,对有回收利用价值的金属、塑料可集中送至废品回收站,所得款 项交财务入帐。

  8.3 申请设备报废,经工程经理/主管同意后,填写“固定资产报

  废鉴定书',经财务部和物业经理同意后方可报废,若设备价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还 需报业主/业主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报废。

  8.4 设备报废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8.4.1 经预测,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工作)要求,并且大 修需要费用相对更新设备较多的;

  8.4.2 严重影响安全,又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可能引起事故的;

  8.4.3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8.4.4 其它需淘汰或更换的设备;

  8.4.5 对仓库中发现因过期、损坏和老化不能使用的物品,仓库管理员应按年度报工程部领导批准报废,价值超过500元,需报经物业经理批准,有关人员应吸取教训,在以后的采购中加以避免。

  9 物品盘点制度

  物品盘点制度是为了确保仓库内储存的物品与账面物品余额相符,并为采购提供依据。

  9.1 为及时反映库存物品的数量配合编制采购计划,节约使用资金,仓库管理员应每月编制“仓库物品申请表'送交工程部领导,每季盘点一次,校核实物和仓库存货记录卡的余额数量是否相符。

  9.2 仓库管理员应定期盘点库存,发现升溢或损缺,应寻找原因,并写出盘盈、盘亏报告,若差额严重,仓库管理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9.3 仓库管理员应制订最高储备品和最低储备量的定额,数量上不能把握的需请有关人员协助。根据库存情况及时向工程部领导提出申购计划,避免物 资积压或短缺而影响物业的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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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商务楼人员、物品出入管理制度

  商务楼人员、物品出入管理制度

  1.商务楼内所有客户凭出入证进出本商务楼,所办出入证只限本商务楼内办公人员使用,加盖公章、贴有照片方可有效。

  2.商务楼出入证只在敞开办公时间内有效,非正常办公时间进出商务楼需作登记。

  3.来访客户需先与本商务楼内客户联系后方可进入,进入时填写来客登记,离开时需有楼内客户签字方可离开。

  4.若来访者说不出所找客户,保安人员有权不让其进入。

  5.租客、来访者及施工人员进入商务楼内携带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保安人员应礼貌的拒绝物主将此类物品带入楼内。

  6.保安人员要对施工人员带入楼内的施工工具、材料作好登记工作。

  7.租客、来访者及施工人员携带物品离开时,保安人员应礼貌检查放行手续,如已经办理有效的放行手续时,礼貌核查放行物品与放行条列明的物品是否相符,不相符只放行放行条列明的物品;如没有办理有效放行手续时,应要求物主在办理有效放行手续后放行;物品经核查无误放行后,保安人员应及时在放行条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8.物品放行后,保安人员应及时将物品的种类、数量等登记在《物品放行登记表》上。

篇3:商务楼人员、物品出入管理制度

  商务楼人员、物品出入管理制度

  1、商务楼内所有客户凭出入证进出本商务楼,所办出入证只限本商务楼内办公人员使用,加盖公章、贴有照片方可有效。

  2、商务楼出入证只在敞开办公时间内有效,非正常办公时间进出商务楼需作登记。

  3、来访客户需先与本商务楼内客户联系后方可进入,进入时填写来客登记,离开时需有楼内客户签字方可离开。

  4、若来访者说不出所找客户,保安人员有权不让其进入。

  5、租客、来访者及施工人员进入商务楼内携带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保安人员应礼貌的拒绝物主将此类物品带入楼内。

  6、保安人员要对施工人员带入楼内的施工工具、材料作好登记工作。

  7、租客、来访者及施工人员携带物品离开时,保安人员应礼貌检查放行手续,如已经办理有效的放行手续时,礼貌核查放行物品与放行条列明的物品是否相符,不相符只放行放行条列明的物品;如没有办理有效放行手续时,应要求物主在办理有效放行手续后放行;物品经核查无误放行后,保安人员应及时在放行条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8、物品放行后,保安人员应及时将物品的种类、数量等登记在《物品放行登记表》上。

篇4:小区物品出入管理制度(4)

  小区物品出入管理制度

  1. 工作目标

  规范对业户物品出入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业户生命财产安全。

  2. 工作职责

  物业部管理员:确认业户身份,审核相关证件,开放行条。

  门岗、进出岗、地库岗当值保安员:检查进入物品,核实搬出物品,确定放行与否。

  3. 工作指引

  3.1 业户物品进入小区的管理:

  3.1.1 业户进入小区物品的限制

  a. 严禁运入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的物品。

  b. 严禁运入大量的易腐、散发厌恶气味的物品。

  c. 严禁未装袋的散装施工材料、物料运进。

  d. 液体物品不能用易碎、易破容器装载,否则不允许运进管理区。

  3.1.2 一般情况下进入物品的检验

  在限制范围外的物品,只作一般性的检验,看看是否有限制条件内物品,如无或是已办施工手续的单位物品,出入口保安员即可放行。

  3.2 业户物品运出小区的管理:

  a. 一般情况下,业户物品运出管理区都要办理放行条才能放行。

  b. 办理放行手续的主要证件:运出物品清单;业户的身份证或复印件(如是单位的可开具单位证明并盖章);代理人身份证或有关身份的证明文件。

  c. 业户或委托人办理物品放行时,须经业主同意,并向管理处提供有效证明,否则拒绝开物品放行条。

  d. 在保安主管或物业部其它人员查验证件后,开放行条,经办人签字,门岗验证、验物品无误后,回收放行条,给予放行。

  e. 装修施工材料的放行须经装修或施工负责人确认方可放行。

  f. 在特殊情况下,一时无法找到物业部管理员(或值班人员),同时也无法找到物业部领导的时候,门岗保安人员可立即叫来当班值班班长,班长可按以上原则当即确定是否放行,并记录在《值班日志》。

  4. 质量记录

  《业户物品放行条》

  5. 参阅文件、资料

篇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采购、生产、存储、装卸、运输、领用、报废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生产、检修作业中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生产顺利进行,根据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生产现状,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盐湖镁业公司选煤厂、物资公司采购、生产、存储、装卸、运输、领用、报废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生产、检修作业(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

  《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定义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5管理主体及职责

  5.1安环部负责对各分厂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运、存储、领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生产、检修作业的过程进行中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5.2主要负责人对本厂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厂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和车间、班组应有专人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现场保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5.3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购买、存储及仓库的安全管理。

  5.4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物品采购销售的质量检验和分析化验过程的安全管理。

6管理规定

6.1易燃易爆物品采购要求

  6.1.1采购人员必须了解所采购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物质安全资料数据(MSDS)、用途、用量、保存期限、运输和保存等方法。

  6.1.2采购人员必须按质、按量、按技术要求进行采购。对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无质量标签、无危险分类标签、内外包装有破损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采购。

  6.1.3采购人员必须掌握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措施,掌握救护的方法。

6.2装卸运输要求

  6.2.1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6.2.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

  6.2.3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6.2.4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

  6.2.5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

  6.2.6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

  6.2.7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

  6.2.8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

  6.2.9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

  6.2.10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

  6.2.11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6.3贮存要求

  6.3.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6.3.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6.3.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6.3.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6.3.5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3.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6.3.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3.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6.3.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3.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的标志。

  6.3.11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安全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3.12氢气瓶、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

6.4领用要求

  6.4.1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

  6.4.2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存放总量,试验、研究用料以及存放用量。

6.5废物处理

  6.5.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产物及报废物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倾倒、抛弃。

  6.5.2需要公司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废物由HSE部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6.6易燃易爆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6.6.1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种的一切因素。

  6.6.2采用通风措施,使其低于爆炸极限。

  6.6.3配备防爆型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设备。

  6.6.4易燃易爆场所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6.6.5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导除装置,并在夏季来临前必须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

  6.6.6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检测、报警、降温、防潮、隔离等消防安全设施。

  6.6.7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在生产使用时,必须有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6.6.8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车辆要按不同性质的物资,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保证有效

  6.6.9易燃易爆场所检修安全管理

  6.6.9.1检修前的安全检查

  生产本门、安环部和检修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以下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现场交底;

  (二)《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三)检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移交检修的设备设施退料、置换、清洗及分析情况;

  (五)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断措施的落实;

  (六)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

  (八)检修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

  (九)检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施工安全隔离)的设置等。

  6.6.9.2动火检修作业限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检修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产生火焰、火花和热源的临时性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6.6.9.3动火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从事动火检修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二)对装置、设备设施、容器(炉、塔、釜、罐等)进行安全处置,符合检修作业条件;

  (三)应将动火检修部位与其他相连的设备设施、金属容器等有效隔断;

  (四)对动火检修部位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以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爆分析(动火作业中止半小时以上应重新测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容器等处置合格后,应采取注满水或充氮保护的措施;

  (六)进入设备内部检修作业,必须对设备内部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分析检测合格;

  (七)施工人员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电器和工具;

  (八)作业现场要安排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安全措施给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

  6.6.9.4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安环部及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项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6.7火灾扑救

  6.7.1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6.7.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6.7.3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

  6.7.4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用泡沫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6.7.5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6.7.6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6.7.7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该用二氧化碳、氮气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

  6.7.8对于其它固体物质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灭火剂灭火。

  6.7.9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堵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气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

7检查与考核

  7.l各单位应每月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进行检查。各岗位负责人应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及定期安全检查,安全管理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7.2对于违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处罚。

8附则

  8.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8.2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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