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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24-03-01

  物业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员工离职的相关程序,依据《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和有关地方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适用范围

  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外派员工。

  2.各子公司参照本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公司的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三、 术语和定义

  1.离职

  指公司与员工双方因某种原因终止聘任关系,根据不同的原因,离职可分为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开除等七类情况。

  1.1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指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内,公司与员工任何一方提出解 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1.2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指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合约期满后,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1.3 辞职: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1.4 辞退: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1.5 自动离职:指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的情况。

  1.6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1.7 开除:指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中予以开除的条款,经查实后,公司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四、 职责划分

  1.综合服务部负责离职面谈、离职手续的办理工作;

  2.各职能部门配合综合服务部进行离职面谈、离职手续办理工作。

  五、 程序和内容

  (一) 试用期员工离职处理办法

  1.试用期内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方法

  1.1 员工所在部门应在试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根据员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完成对新员工的转正评估和考核;如果转正评估或考核结果不符合公司要求,所在部门应及时与综合服务部进行沟通,如需要终止试用的,应立即办理离职手续;

  1.2 员工的直接上级应与综合服务部一同对其进行离职面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并听取员工的意见,包括试用期内的工作意见。

  1.3 由综合服务部指导员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2.试用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方法

  2.1 员工本人应填写《离职申请和审批表》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与员工进行沟通,了解离职原因和试用期的工作意见,并及时上报综合服务部;

  2.2 综合服务部在收到员工离职的申请后,要及时安排与拟离职员工的面谈,在了解员工真实离职原因后,应视情予以挽留;

  2.3 如员工坚持离职,则由综合服务部指导员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二)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1.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

  1.1 员工所在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45天,根据对该员工的考核结果或公司业务调整的需要,确定是否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将意见上报综合服务部;

  1.2 综合服务部经与用人部门沟通,并报主管上级批准后,应向员工签发《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

  1.3 通知单发出后,员工的直接上级应与综合服务部一同对其进行离职面谈,说明不续签的理由,并听取员工的意见,包括工作意见;

  1.4 由综合服务部指导员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2.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

  2.1 同"试用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方法"

  (三) 辞职

  1.辞职条件

  1.1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享有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应至少在离职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辞职申请。

  2.辞职的处理方法

  2.1 同"试用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方法"

  (四) 辞退

  1.辞退处理方法

  1.1 对于需要进行辞退的员工,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员工辞退建议表》的相关要求提交辞退建议和相关材料;

  1.2 接到部门负责人提交的辞退建议后,综合服务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是否满足辞退条件,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和用人部门。如遇有重大或事实不易认定的事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1.3 《员工辞退建议表》经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由综合服务部向员工签发《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

  1.4 根据辞退原因、结合员工实际业绩表现由用人部门负责人与综合服务部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向员工出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并听取员工意见;

  1.5 综合服务部在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以便于这些部门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1.6 由综合服务部指导员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五) 自动离职

  1.自动离职的员工需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有权利向该员工追索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2.对于因员工在任职期间的行为或由于工作交接不完整给公司经济或声誉带来损害的,公司有权利向该员工追索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必要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经员工和所在部门、综合服务部的平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并按正常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七) 开除

  因员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中予以开除的条款,经查实后,公司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限期办理离职手续。对于违法违纪情节严重者,公司将送交执法机关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六、 员工离职交接程序

  1.员工正式离职前必须按照《员工离职交接单》内的各项内容,逐项办理交接。

  1.1 工作移交

  1.1 1员工离职前应提前准备工作移交文档,并与指定的工作移交人办理工作移交。员工离职前应准备的工作移交文档包括:

  1.1 11员工执行的主要工作任务事项说明,主要工作流程、对外联络协调关系说明等,其明细程度以便于工作接手人据此迅速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为准。

  1.1 12员工保管的书面公司文件、合同、商务资料、业务资料、技术文档及移交清单。

  1.1 13相关电子文件及存放说明。

  1.1 2员工完成工作移交文档并办理工作事项交接及工作文件交接事宜后,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其《员工离职交接单》工作移交项目下,书面签署交接完毕证明意见。

  1.2 资产移交

  1.2 1员工应对其保管和使用的办公车辆、办公家具、办公电脑及设备、通讯设备、耐用办公文具、办公耗材、图书、电子资料、公司钥匙、出入证、停车证等物品编制详细的资产移交清单目录;

  1.2 2综合服务部依据移交清单和此前员工领用资产时办理的登记记录,逐项盘点核定员工保管资产并办理移交管理和领用管理变更登记;

  1.2 3员工领用资产移交核对无误,则由综合服务部在《员工离职交接单》资产移交项目下,书面签署交接完毕证明意见。如员工领用资产出现缺损,则综合服务部应先与员工依据公司资产清核管理办法,办理资产缺损申报登记,如确定资产缺损责任由员工承担,则应由综合服务部出具资产缺损赔偿通知,发给员工和财务部,由财务部在财务结算时进行扣缴。

  1.3 财务结算

  1.3 1员工离职前应将其任职期间因公费用依程序报销,并结清个人现金借款、支票领用结算等事项。员工同时应完成其执行工作职责承担的款项追缴、发票追缴等财务工作事项,无法当时完成的应明确列明相关事项并加以说明,以便财务部统一管理并委托他人办理;

  1.3 2员工办理完毕个人财务事项结算,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在其《员工离职交接单》财务结算栏目下签署结清证明意见;

  1.3 3担任公司重要岗位或承担公司重要工作的员工,应公司财务经理要求,可以对其执行的财务事项进行离职内部财务审计,审计无异议后经财务经理签署财务结算完成证明意见。

  1.4 薪资及补偿金结算

  1.4 1综合服务部审核《员工离职交接单》上各项交接工作完成无误后,向离职员工说明劳资结算情况以及社会保险转出等事宜,并由综合服务部负责人在《员工离职交接单》劳资交接项下签署确认意见;

  1.4 2综合服务部向财务部发出员工薪资及补偿金结算通知,财务部依据离职审批批准的薪资结算日和补偿金发放办法,依财务规定流程发放薪资及补偿金;

  1.4 3员工未办理完毕离职交接事项不得发放薪资及补偿金;

  1.4 4财务部发放离职员工薪资和补偿金后,应通知综合服务部,并由财务部负责人在《员工离职交接单》薪资及补偿金结算项目下签署结清意见;

  1.4 5员工离职时应在《员工离职交接单》上填报真实有效的离职后联络方法,以便公司就员工原负责工作或交接事项与员工联络。

  七、 附则

  1.本制度自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相关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审批后执行。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总公司综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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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员工晋升与离职管理制度(5)

  制度名称

  晋升与离职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1.通过内部晋升选拔有发展潜力的员工,定向发展培养,建立企业人才梯队。

  2.规范企业员工晋升及离职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员工晋升与离职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2章

  晋升管理规定

  第3条

  晋升标准。

  1.品质标准。

  主要考核员工职业道德、个人修养及品德素质,考核员工是否以企业利益为重,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2.能力标准。

  主要考核员工是否具备拟晋升岗位任职资格所需的能力。

  3.态度标准。

  主要考核员工工作主动性、积极性、责任心等方面。

  4.业绩。

  主要考核员工的工作成果及其对企业的贡献等。

  第4条

  晋升方式。

  1.定期晋升。

  每年××月,根据企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统一实施员工晋升工作。

  2.不定期晋升。

  员工离职造成职位空缺、员工工作表现优异或各部门经理发现优秀员工后主动推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职位晋升安排。

  第5条不定期晋升的实施程序。

  1.发布竞聘信息。

  职位空缺产生后,发布内部招聘信息,吸引员工参加竞聘。

  2.选拔竞聘员工。

  对应聘员工进行面试和考核,选拔符合空缺岗位要求的员工。

  3.确定录用人选。

  (1)根据考核选拔结果,确定录用人选。

  (2)被录用人员做好工作交接,在规定时间内到新岗位任职。

  第3章离职管理规定

  第6条离职分类。

  1.合同离职:员工因终止履行受聘合同或协议而离职。

  2.员工辞职:员工由于某种因素个人主动提出辞职。

  3.辞退(解雇)员工。

  (1)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者,企业给予培训或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者,企业予以辞退。

  (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者,企业予以解雇。

  (3)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4.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个工作日以上,企业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第7条

  离职移交手续办理。

  员工离职时,持通过批准的《离职申请单》和《离职移交清单》到所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各项移交手续办理完毕、相关经办人签字后,将《离职移交清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签字。

  第8条

  工作、物品移交说明。

  1.离职员工必须将工作过程中保管使用的账册、文件,如企业制度文件、员工手册、技术资料、图样等移交给指定的人员及部门,并填入《离职移交清单》中。

  2.离职员工应将已办而未办结的工作事项向企业指定人员交待清楚。

  3.离职员工应将领用的工作服装、办公用品等交还行政管理部门,接收部门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字确认物品交接完成。若员工交还物品已被损坏或丢失,企业酌情要求离职员工做出赔偿。

  第9条

  各种移交手续及物品交接办妥后,离职员工才能领取企业应发而未发的工资。工资领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企业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5章

  附则

  第10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经总裁核准后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人力资源部,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篇3:某交通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待岗与离职管理

  某交通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待岗与离职管理

  第十三章 待岗与离职管理

  13.1目的与范围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为规范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保证劳动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

  13.2.待岗管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机构改革中,暂未进入管理人员岗位和工人岗位,也未进入项目部的人员为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管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 待岗人员的日常管理:

  1、人力资源部编制待岗人员花名册。

  2、组织待岗人员学习、培训。

  3、定期到人力资源部指定的地点报到,严格考勤制度。

  第二百二十八条 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待岗期间工资按本人档案工资发放到进入新的项目为止或者是新的岗位上岗为止。

  13.3.干部、工人离岗退养制度

  鉴于我司系以公路桥梁施工为主,汽车销售、建材制造、公路货运为辅的股份制企业,广大员工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露天地区施工、作业、劳动强度大,工作、生活条件十分艰苦。

  对于部分常年从事沥青工、爆破工、风钻工、石工、水泥磨工、水泥装包工、推土机工、大型货车司机等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高温、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由于年龄和体力关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并距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相差不足五年的干部、工人,经本人申请,分公司及各项目部同意,天路公司批准,可实行离岗退养。待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再填表上报退休手续。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离岗退养

  (一)、干部男年满46周岁,女年满41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工人男年满46周岁,女年满36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特殊技术岗位技工、工程技术人员身体健康者,不得申请退养。

  第二百三十条 干部、工人离岗退养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养待遇

  (一)、连续工龄满30年的以上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的8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的7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的7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的60%发给。

  第二百三十一条 要求离岗退养的干部、工人必须提供以下手续

  (一)、凡符合在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高温、低温及4500米以上地区施工、作业十年以上的,由本人申请要求离岗退养。

  (二)、并要提供由自治区人民医院,或拉萨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病情证明书。

  第二百三十二条 对离岗退养的决定

  (一)、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分公司和各项目部上报的离岗退养人员审批呈报表、本人申请、医院病情证明书,提出初审意见后,呈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二)、总经理办公会作出是否离岗退养的决定。并从决定之日起按第二条的相应标准发给退养待遇。

  (三)、自批准离岗退养之日起,不享受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休假、探亲、事假、病假、生育假等待遇。

  (四)、批准离岗退养者,可享受正常调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即上报退休手续,并从自治区劳动局批准之月起发给退休待遇。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执行。

  13.4.病养制度

  第二百三十五条 员工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实确认有工伤残废证者本人申请公司批准的可享受100%的档案工资,同时离岗休养。

  第二百三十六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者,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本人申请公司研究同意,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者工龄在20年以上者享受65%档案工资,10年以上、20年以下者按60%;10年以下者按50%,离岗调养期间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

  13.5.停薪留职制度

  停薪留职人员必须报告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交费规定

  1、应按月向单位交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一般不底与本人档案工资的20%。

  2、应按月向单位交纳职工人均交费工资总额的25%和本人交费工资的5.5%的养老保险费用。

  3、应按日向单位交纳职工人均缴费工资总额的2%和本人缴费工资的1%的失业保险费。

  4、应按日向单位交纳职工人均交费工资总额的8%和本人缴费工资的2%的医疗保险费。

  5、主管部门批准停薪留职时,一次性向单位交纳管理费1000元。

  以上缴费今后有新文件,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停薪留职人员其他事项的规定:

  1、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动福利;

  2、停薪留职期间,一切费用自理,如出现以外事故,责任

  和费用均本人承担;

  3、按月缴纳以上所规定的各项费用。逾期半年不缴纳者,公司有权按自动

  离职处理。

  13.6 辞职

  第二百三十九条 辞职。员工主动要求脱离现任岗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退出公司的人事调整活动。

  第二百四十条 审批。员工辞职之前,须向其直接上级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其直接上级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由公司主管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第二百四十一条 交接。员工辞职后,经与其直接上级协商,确定离职期限,并在离职前,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移交手续清单》,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百四十二条 违规。员工不按以上程序办理辞职手续,并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者,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3.7 辞退

  第二百四十三条 辞退。公司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二百四十四条 依据。公司辞退员工须依据劳动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用人部门须提供关于该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书面材料,人力资源部负责与被辞退员工进行沟通。

  第二百四十五条 补偿金。无过失辞退员工,员工享受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以国家劳动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交接。被辞退员工应以工作为重,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并在指定日期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如不办理交接者,公司有权采取处罚措施。

  13.8.离、退休制度

  第二百四十七条 员工退休制度是国家劳动保险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法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职工达到一定工龄和年龄或因身体不佳,或因工致残等条件时均可退休。

  一、干部、工人批准退休时,已到休假时间的应按西藏规定给予假期休假。

  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三、退休后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自治区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四、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发建房补助费,安家补助费。

  五、干部、工人异地安置时,应发给单位驻地至接受安置地的单程交通费、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行李托运费。

  第二百四十八条 返聘。中、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可以实行返聘政策,但返聘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含3年),并需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13.9.离职程序

  第二百四十九条 员工离职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中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有关条款;

  第二百五十条 员工主动离职时应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按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劳动合同没有到期而由公司提出解聘的或合同到期但公司没有继续聘任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当事人,并说明解聘或不续约理由,并按劳动合同和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第二百五十二条 员工离职应填写《员工离职(调离)申请单》,经本部门经理签字后,由人力资源部送交至总经理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百五十三条 离职人员必须按《员工离职移交手续清单》完成工作及相关事宜交接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百五十四条 审计。公司部门经理(含)以上人员异动时,公司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离职审计,审计结果将作为办理手续的依据。

  13.10.有关文件和表格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有关离职的表格如下:

  1)《员工离职(调动)申请单》

  2)《员工离职移交手续清单》

篇4:某公司离职管理制度手册

  文件编号:

  版本:

  生效日期:

  某公司离职管理制度手册

  批准:

  审核:

  编制:

  目 录

  1 目的...............3

  2 适用范围............3

  3 权责.....................3

  4 离职管理...............3

  5 相关记录...............5

  6 附则.....................5

  一、目的:

  规范离职申请、离职审批、离职交接、薪资结算、离职分析等环节,明确各环节的操作流程及相关权限,进一步加强公司离职管理。

  二、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离职作业指导。

  三、权责:

  3.1员工所在部门:离职审核,办理工作、工具、资料等交接。

  3.2人力资源部:离职审核,收回相关物品,进行离职分析。必要时应进行离职面谈,并做好面谈记录。

  四、离职管理:

  4.1离职形式包括辞职、辞退、开除和自动离职。

  4.1.1辞职是指员工由于自身原因而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4.1.2辞退是指由于公司季节性用工调整、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4.1.3开除是指由于员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4.1.4自动离职是指员工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视为自行终止劳动关系。

  4.2离职管理工作流程:

  流程 相关记录 责任人

  《员工离职申请单》

  《员工离职申请单》

  《员工离职交接表》

  《员工离职交接表》《离职员工工资发放通知单》

  《行李放行条》

  4.2.1离职申请:辞职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1),其他离职形式由其直接主管填写。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1个月申请(以部门负责人签署后的《员工离职申请单》提交到人力资源部之日起算)。

  4.2.2离职审核:《员工离职申请单》经相关人员审核后生效,审核权限见附件2。

  4.2.3离职交接:离职到期之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离职员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由相关人员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附件3)。离职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2.3.1所在部门:工作、工具、资料等交接,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课长级以上应有交接清单,其他员工如交接事项较多应另附清单。

  4.2.3.2财务部:对离职员工借支状况进行审核,由经办人及财务部负责人签名确认。

  4.2.3.3人力资源部:收回离职员工员工证、考勤卡、饭卡、工作服等物品,办理退宿手续,计算员工考勤(实际工作日截止到通知离职日前一天),由经办人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名确认。

  4.2.3.4离职员工:在《员工离职交接表》上,对离职交接内容签名确认。

  4.2.3.5以上内容如有交接不清,造成公司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2.4离厂:离职员工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开具《行李放行条》(附件4),离职员工凭《行李放行条》携带私人物品离开公司;当班保安在《行李放行条》上签名后,交回人力资源部存档。

  4.3薪资结算:

  4.3.1辞职人员统一在每月实际发薪日结清所有薪资。

  4.3.2辞退和开除人员在离职3日内结清所有薪资,如造成公司损失的,在薪资中扣除。由人力资源部填写《离职员工工资发放通知单》(附件5),报给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造册发放。

  4.3.3自动离职员工不结算任何薪资。

  4.4离职分析:

  4.4.1人力资源部应将离职员工人事档案与在职人员人事档案分离。自离职生效之日起,离职员工人事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4.4.2人力资源部每月应做一次离职员工分析报告,主要从离职员工结构、离职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使员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五、相关记录:

  5.1《员工离职申请单》

  5.2《员工离职审核权限》

  5.3《员工离职交接表》

  5.4《行李放行条》

  5.5《离职员工工资发放通知单》

  六、附则:

  6.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有与本制度相抵触者,均以本制度为准。

  6.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督促执行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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