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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住宅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分配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本实施办法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zz园住宅小区共有公用物业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细则》(20**年11月26日)、《**zz园住宅小区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20**年11月26日)制定。

  二、本实施办法针对**zz园住宅小区现有共有公用物业经营项目的管理及收益分配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本实施办法对今后新开展的共有公用物业经营项目的管理及收益分配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地下车库共用停车位的停车收费管理和分配

  一、地下车库公用车位的管理成本参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车位停放费为60元/个/月。

  二、地下车库公用车位的年度停车收入扣除年度管理成本及有关税费后,剩余部分70%划入小区公共资金账户,30%划给物业公司用于补贴物业管理。

  第三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附属建筑物的广告发布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附属建筑物的广告发布包括电梯轿厢

  内、会所外墙、道闸、灯杆、公共走道、广场灯箱等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附属建筑物上的广告发布。

  二、小区内上述广告发布权归属业主大会,具体实施部门为业主

  大会授权的业委会。为便于实施,由业委会、物业服务公司和广告发布方签订三方广告发布合同,由物业公司出具发票。

  三、公共发布费扣除开票税费后,70%划入小区公共资金账户,30%划给物业公司用于补贴物业管理。

  第四章、公共物业的租赁收入

  一、现有公有物业的租赁权归属业主大会,具体实施部门为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

  二、现有公有物业的租赁项目有:

  1、原居委会用房13幢201室对外租赁;

  2、北门岗(东面)场地租赁给招商银行(此项按3/7分成处理);

  3、会所经营承包费

  三、上述共有物业的租赁收入扣除必要的开票税费后,除第二项外,其他全额划入小区公共资金账户。

  第五章、各类企业、商家在小区开展商业促销活动的进场费

  一、在不影响本小区业主生活的情况下,可允许与业主生活相关的企业、商家在小区开展适度的商业促销活动。

  二、上述商业促销活动的审批权归属业委会,物业服务公司负责进场商家的管理。

  三、促销活动的进场费由业委会、物业服务公司、进场商家商议确定,由物业服务公司开具发票

  四、进场费扣除开票费后,70%划入小区公共资金账户,30%划给物业公司用于补贴物业管理。

  五、其他企业在小区开展商业活动收取的有关进场费参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公共资金的账户设立及管理办法

  一、根据《**zz园住宅小区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现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设立独立二级账户,今后视情况业委会也可以设立独立账户,作为**zz园住宅小区公共资金专用账户。

  二、上述各类共有公用物业经营收益收缴后,物业服务公司在扣缴有关成本和税费后,须在收到款项次月15日前将归属业主的资金划入该账户,物业服务公司须自觉接受业委会对该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三、资金使用参照《**zz园住宅小区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执行。

  第七章、其他

  一、本办法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则,用于规范业委会及物业服务公司在共有公用物业经营管理方面各自的职责。业委会及物业服务公司均须遵照执行。

  二、本小区内其他共有公用物业经营管理、收费及分配须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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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住宅小区植入广告收益分配典型案例

  住宅小区植入广告收益如何分配典型案例

  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以其超高的人员密集性,越来越受到广告商的青睐。尤其是众多中高档小区的电梯、路灯杆、灯箱、墙壁、楼层牌以及停车场入口等处,花样繁多的广告你方唱罢我登场,小区已经成为商家必争的广告战场。但是,对于这些铺天盖地的广告是如何进入住宅小区的,广告费究竟有多少,恐怕少有业主知情。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到底该归谁?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法律解析。

  “私吞”公共收益物业须返还

  ●典型案例

  20**年11月25日开始,北京新华物业管理公司为富润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年6月21日,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作出的实施业主自治的决议,终止与新华物管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业委会认为双方的移交清单中没有囊括物业公司在20**年至20**年间对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的广告、经营等收益,诉至法院,要求物管公司返还在20**年至20**年间收取的小区共有部分收益600万元。

  新华物管公司称,20**年至20**年的共有部分收益的分割应当以公司有收入的纯利润为前提,但公司在上述期间不存在可分配利润,即使业委会有权主张该部分收益,也因公司无利润可分而无法主张。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海淀区法院法官宋纯峰指出,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收益应为共有部分收入与成本支出的差额。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另外,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由此可知,对于在小区公共区域做广告得来的收益,确定无疑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业主的共益支出。但同时考虑物业服务企业在获取上述收益时做出的贡献,可以适当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即除去物管公司为设置、维护广告投入的必要成本和相应的劳务费用外,其他部分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上述案件中,因业主与新华物业公司对收益如何分配并未做出约定,根据公平原则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20**年上半年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方案为业主得七成、物管企业得三成,法院最终认为该案对共有部分收益分配的比例为业委会得70%、物业公司得30%较为合理。至于新华物管公司是否有利润并非其合理抗辩理由。

  广告收入抵物业费业主不得自行主张

  ●典型案例

  王英作为富润小区业主,自20**年至20**年期间,从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物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英交纳上述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王英则辩称,新华物管公司为富润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将该小区内大量公共电梯、灯箱等用于广告位租赁,赚取了大量广告费,广告费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其作为业主也享有收益部分,且该公司从未进行过账目公开。所以不同意交纳物业费,要求用广告费用进行冲抵。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王英的抗辩主张。

  ●法官评析

  海淀区法院法官李晓馨认为,物业费的性质并非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它的90%以上都用于业主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公共开支。业主不交纳物业费,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因此业主没有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用。同时,公共区域广告收益应当由全体业主共享,但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代全体业主行使权利。个别业主做出要求冲抵的单独行为,是无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公共收益冲抵的,所以法院对王英要求行使抵销权的抗辩不予支持。

  对于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涉嫌“侵吞”了公共收益的,可以提请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公开收支账目,要求其限期改正。对于限期不改正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返还义务。物业公司实在不胜任的,还可以解聘,另聘用其他物业服务企业进场,而不应通过不交纳物业费的方式表达异议。

篇3: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

  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

  (20//年12月1日第二届三次教代会会议通过)

  为了做好的住房分配及管理工作,鉴于目前学校生活用房紧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学校住房的资格条件:

  在学校有空房的前提下,在我校工作的已婚单职工可以申请一间住房。申请套间的教职员实行计分,按分数高低调整住房。新调入单身教职工,由学校统一安排单身床位,不经学校批准,禁止私自调整。

  二、住房分配办法

  (一)凡符合居住条件的教职员工需要来校居住,本人必须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学校住房分配领导小组按照申请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学历、任职考核成绩等内容进行量化计分(双职工的按双方打分之和计算),然后按积分高低确定分房顺序,如积分相等,则依次按领导、职称高低、班主任、荣誉称号高低决定。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教育工作年限分

  即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计1分,在职中间因离职和进修养病等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的,每满一年扣1分,满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不扣分。

  2、学历分

  现取得中专、专科、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凡取得所从事专业相一致的第二学历同样计分)分别计10、15、20、25分。

  3、专业技术绩效考核分

  近三年来教职工年度专业技术考核,每有一次,优秀记10分,合格7分,不合格0分。

  4、管理者分

  ①、校长计30分,副校长计25分。

  ②、现担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办公室主任等中层正副职计20分,团支部书记计15分。

  ③、现担任学校班主任计5分、教研组长计3分。本项不重复计分。

  5、职称分

  高级职称20分、中学一级教师15分,中学二级教师12分,未评职称的8分。

  6、奖励分

  自2000年以来,凡取得过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称号的,受镇表彰的计2分,受区表彰的计5分,受市表彰的计8分,受省表彰的计10分,受国家表彰的计15分。本项计分受重复表彰的只计一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7、论文成果分

  (1)自2000年以来,教师获辅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的,区级计3分,市级计5分,省级计7分,国家级计10分,不同类别可累计。

  (2)自2000年以来,撰写的教育教学有关的学术论文,优质教案刊出的以刊物级别为准获奖的以获奖证书的级别为准(必须由教育系统内组织的,其它民间组织的评选一律除外)。区级计3分,市级计5分,省级计7分,国家级计10分,与他人合作的减半计分,每一年内有多篇发表或获奖只计一次最高分。

  三、住房的管理

  (一)住房性质

  校园内所有住房均是学校的固定资产。住户只有居住使用权,但没有继承权和转让权。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四、住房的有关管理规定

  1、住房由总务处统一管理,住户搬迁应凭“住户搬迁通知单”进住,不能私自转借和出租。

  2、已分住学校住房用户不能调整(双方互换或再次要求分配),但有下列情况的,(原单职工现变为双职工的,原住一间现按条件可住两间的)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允许调整一次。

  五、违纪处罚规定

  (1)私自将住房调换、转借、出租给他人的,从调换、转让、出租之日起,每月扣发当事人学校部分所有福利,直止搬出为止。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2)夫妻双方调离学校,二个月内搬出原住房。

  四、组织机构

  学校设住房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提名,教代会通过,成员中包括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占30)。住房管理委员会职责如下:

  1、监督、检查对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2、对违反住房规定的人和事作出处理决定;

  3、管理委员会对全校住房分配工作负责。

  4、向群众传达、解释学校在住房问题上的各项精神。

  5、负责起草住房调整补充意见的讨论稿。

  六、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生效。过去的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区**四中

  20**.12.1

  附:住房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篇4:区一小教师住房分配方案

  区一小教师住房分配方案

  为了搞好学校(老校舍)教职工住房分配工作,积极构建和谐与平安校园,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及***为指导,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方便教学管理人员”为宗旨,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有效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分房资格:

  1、老校舍原住宿户。

  2、……

  3、……

  三、分房原则:

  1、学校在教师“量化计分,择优选房”的基础上,遵循“联系实际、统筹兼顾、综合调剂”原则,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

  2、教职工住房一旦落实后,任何人不得随意私自转让和对换。

  四、计分细则:

  1、教龄分:每年1分。

  2、职称分:高级记20分,中级记15分,初级记10分。

  3、学历分:本科6分,专科4.5分,高中、中专3分,其他1.5分。

  4、人口分:一人一分,独生子女加1分(只对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及未成家的子女、配偶加分)。

  5、校龄分:每年1分。

  6、职务分:校级领导20分,中层领导15分,班主任10分。

  五、说明:

  1、教龄从参加工作的年份算起。

  2、校龄以到校工作的年份算起。

  3、职称以评职文件为准。

  4、此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

篇5:Z建设集团人才公寓分配方案

  Z建设集团公司人才公寓分配方案

  为激励优秀青年人才积极为企业做贡献,解决青年职工住房实际困难,留住和引进企业所需的优秀人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集团总公司分配我司的“甘肃建投青年人才公寓”(以下简称“青年人才公寓”)以成本价面向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青年职工进行统一分配。根据集团总公司甘建总发[20**]120号文件精神,现制定甘肃*建人才公寓分配方案。

  第一条 “青年人才公寓”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保障性住房项目的3号楼,其中分配给我司3套。

  第二条 申请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集团公司内所属单位的正式在册职工,取得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工作满三年;或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工作满一年(计算至20**年8月31日)。

  2、申请人未购买住房(截止至20**年8月31日)。

  3、青年人才公寓只限集团公司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正式职工,男女双方均在公司的只限一套。

  4、原则上为集团公司参加工作十年以内的优秀青年职工。

  第三条 分配评分规则

  1、学历分:全日制学历和非全日制学历(成人、自考、电大、函授、夜大)分别计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计10分,全日制本科学历计7分,全日制大专学历计4分,全日制中专学计2分;通过非全日制教育取得更高学历的,在全日制学历分支基础上再按取得的学历累计加分,研究生加3分,本科加2分,大专加1分。但同一类别的双学历不重复加分。

  2、工龄分:集团总公司系统内工龄每年计1分,集团总公司系统外工龄每年计0.5分。

  3、管理职务分:正科级计10分,副科级计8分,业务主管计3分。

  4、技术职务分:副高级计10分,中级计8分,助理级计5分,员级计3分。

  5、职业资格分:一级建造师计10分,二级建造师计5分,全国造价师计10分,甘肃省造价师计5分,安全、质量工程师计3分;其他职业资格可根据重要性另行确定分值,但不得超过10分。

  6、先进荣誉分:获得集团总公司级先进荣誉计5分,获得集团公司先进荣誉计3分,获得两次以上荣誉称号的,只按其中最高的一项计算一次。

  综合评分分值相同的,依次按以上顺序比较单项分值,单项分值大的优先选择,所有单项分值也相同的比较出生年月,出生年月在前的优先选择。

  第四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青年人才公寓分配过程中全面接受群众监督,将排名及打分详细情况在天水地区和兰州地区一定范围内公示七天,公式期间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处进行审定。

  第五条 分配名单审定合格后,按集团总公司规定,在集团总公司置业公司一次性办结所有房屋的有关手续。

  第六条 具体付款方式按集团总公司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为了吸引留住企业所需拔尖专业技术人才,集团公司决定对获得本次青年人才公寓入住的一级建造师、造价师给予1800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八条 分配到住房的职工须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时间不得低于5年。限定服务期满后将房产证发放到分配者手中,在此期间房产证由集团公司管理保存,个人不得持证。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上保障房分配管理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在5年限定服务期内,房屋必须由本人居住,不得私自转让出售、出租、出借或长期闲置。

  第十条 对分配到青年人才公寓住房的职工,在单方违反与单位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时,根据不同情况向本单位提交申请:

  1、在服务期内调离建投系统或自行离职的,由单位以本人分配房屋的原价回购,本人还需退还集团总公司、集团公司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并以原价10%收取违约金。

  2、在服务期内因工作关系转移调动至建投系统其他单位的,本人向集团公司退还一次性购房补贴,并交纳5%违约金,其中:已交清房款的,要将房屋纳入调入单位统一管理;未交清房款的,由本人向调入单位还付或扣缴余购房款。

  3、在服务期内另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开发用房的,由本单位按房屋原价进行回购,并按原价根据本方案规定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一条 各单位将报名参与分配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统一提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申请住房提供的符合本方案第三、四条规定的学历、职称、资质的各类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住房职工必须如实提供各类信息,严格进行资格审核,按程序进行分配,如有隐瞒虚报或欺诈舞弊行为,一律收回所分配房屋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司属各单位必须于20**年10月15日前将报名购房人员名单及所需证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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