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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园底商近期向业主发布底商问题公告的意见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3-13

  关于*园一期底商近期向一期业主发布底商问题公告的意见

  **园一期产权人:

  我们注意到**园一期的底商商户,近期以“**园底商联盟” 的名义,向一期业主发布了有关底商问题的“公开信”。为使大家能充分了解目前有关底商问题的实际情况,我们现将业委会对此问题的处理态度和业委会对此问题的立场向一期业主报告如下:

  1、根据《**园业主公约》和《**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涉及一期业主重要和公共利益的一期底商租赁管理事宜,需要一期业主的表决批准。未经一期业主表决和授权,业委会无权擅自处理底商问题;

  2、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底商经营者还是底商的消费者都对底商目前的状况有很多意见和争议(如出租底商是应首先考虑底商在园区内的服务质量与价格,还是应以底商向业主本身提供租金收益为主等)。所有这些,都应当有一个完整的方案来供一期业主进行表决和确定;

  3、为此,**园业委会自成立以来就园区底商问题已多次致函“第一太平”**园物业管理处,要求管理处尽快制定出全面、专业、公正、公开的底商管理具体方案,以便于对底商统一规划,惠及园区。(可参见业委会以文号 20**-HJ-08、20**-HJ-17和20**-HJ-19给管理处的函件)

  4、在管理处向业委会提交的管理文件无法满足业委会提交一期业主进行表决的基本要求的情况下,业委会再次于20**年12月14日致函管理处,重申:

  a) 业委会对于园区底商管理秉承自业委会成立以来的一贯思想:底商事宜应由其产权人全体一期业主的多数意见决定。

  b) 业委会对于贵处目前提交的底商管理方案不表示认可。为保护一期业主的相应权益,要求管理处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继续尽快制定出全面、专业、公正、公开的底商管理方案提交业委会确认后,交由全体一期业主表决。

  c) 在新的底商管理方案表决之前,业委会不针对园区底商事宜给予管理处授权。

  5、在此,业委会必须指出,根据《**园业主公约》、《**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园相关物业管理规定,**园内的任何租户和/或业主,均无权以任何方式向园区内的业主发布任何违反规定的信息和内容,否则,发布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业委会也将同时追究管理处的失职责任。

  6、同时,业委会也愿意善意提醒发布信息的底商租户:

  a) 底商联盟在没有任何法定机关告知其合法身份以前,业委会不对其行为给与任何正式回复和评价;

  b) 业委会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对目前底商的经营和其使用底商的“商业条件”已经保持了很大的克制;

  c) 无论目前底商的租约是否延期,底商目前在事实上仍然在原租约的条件和条款下继续使用底商并获得收益。因此,只要底商在园区内并占用一期业主的场地,其就有义务向一期业主支付租金。否则,底商的行为就属于另外一个范畴来需要进行解决的问题。

  7、业委会将继续督促管理处尽快完成管理方案,同时也将关注目前底商出现的情况。

  8、一期业主如有进一步的疑虑或问题,欢迎向业委会办公室垂询。

  **园业主委员会

  20**年12月29日

  抄送:**园物业管理处

采编:www.pmceo.cOm

篇2:Z小区物业管理处一期底商招商方案说明

  Z小区物业管理处关于一期底商招商方案的说明

  1园区目前现有底商的规划方案:

  1.1现有底商状况:齿科、中医保健、美容美发、洗衣店、租赁部、超市、宠物商店、摄影中心,共计8家底商。

  1.2现有底商的具体规划方案:

  保留目前现有底商,制定新的底商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6.1《**园底商管理手册》)

  2尚未出租的底商房屋使用方案:

  2.1尚未出租的底商房屋明细:

  2.1.1老年绘画室

  2.1.2老年活动中心

  2.1.3原管委会办公室

  2.1.4原3#楼垃圾房

  2.2尚未出租的底商房屋规划方案:

  2.2.1老年绘画室、老年活动中心目前正在使用中,鉴于上述两件房屋分别为园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服务环境,建议维持现有状态不变。

  2.2.2原管委会办公室因现业委会已搬至会所商务中心内办公故目前正处于空置状态,根据目前园区已有的底商服务项目,我处建议采取新招商的方式决定该房屋的规划使用。

  2.2.3原3#楼垃圾房因搬至网球场北侧区域,该房屋至目前为止一直作为人员出入的通道使用。我处建议重新规划利用该房屋,进行重新招商。随之,关闭该通道的使用。

  2.2.4针对有可能新增招商的服务项目我处提出如下几种建议:

  2.2.4.1室内装修装饰

  2.2.4.2书吧

  2.2.4.3其他有可能待定增加的项目

  2.2.5招商内容:(详见附件6.2《**园底商招标书》)

  2.3若现有底商在本次统一续签租赁合同时提出退租申请,我处建议将该房屋以重新招商的方式,决定该房屋的规划使用。

  3底商租金及租期的制定:

  3.1我处调查的**园周边小区底商租金状况:

  3.1.1国美第一城底商租金约为3元/平米/天(搜房网价格)

  3.1.2华龙美树第五站底商租金约为2元/平米/天(搜房网价格)

  3.1.3东卫城底商租金约为3.6元/平米/天(搜房网价格)

  3.2我处建议各现有底商租金维持原标准不变。若新增底商,根据周边小区底商租金的调查,新增商铺租金标准建议制定为3元/平米/天。

  3.3建议各底商租金按现行标准逐年递增5%。

  3.4我处建议将所有底商租约统一续签至20**年10月31日。

  4为保持园区管理的一致性,维护《**园公约》和园区其它相关规定,本次招商文件特别规定了“曾有违反《**园业主公约》与**园相关物业规定的人员或公司,不得被接受成为**园底商的合格招标人,以前已经签订租赁合同的,不得再予以续约”的规定。

  5底商的加强对园区底商定全面的底商管理规章制度:(详见附件6.1《**园底商管理手册》)

  6附件:

  6.1《**园底商管理手册》

  6.2《**园底商招标书》

篇3:Z园(住宅园区)底商管理手册

  Z园(住宅园区)底商管理手册

  一、缴费说明及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及相关费用收费标准

  1.管理费

  底商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10元/平方米/月;

  其中物业管理费主要包括:

  1)公共环境绿化、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秩序维护等服务费用;

  2)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保养费用;

  3)公共区域保险费用;

  4)物业管理费的税金;

  5)一切用于全体底商的其它合理费用。

  1.管理费保证金/能源费/其它费用

  1)相当于三个月物业管理费金额,并于签署租赁合同三日后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缴纳,合同解除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管理费保证金。

  2)能源费:根据底商每月实际使用量及租约规定进行收取及调整。

  3)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特约维修费、特约清洁费、通讯费、装修保证金等。

  2.款项说明:上述各项费用之收取执行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标准。

  1)以上费用逾期缴纳,物业管理公司每天收取万分之三滞纳金。

  2)保证金的使用:

  A.底商未违反商铺有关规定时,保证金将于租约期满时无息退还,否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租约规定做相应的扣减,差额部分由底商根据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补齐。

  B.每月5日(遇节假日提前)物业管理公司客户服务部会将包括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特约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的《缴款通知单》发送至各底商店铺内,或按租赁合同内指定送达地址或传真号码发出。底商需按租约规定将上述款项交付至财务部。

  3.款项支付方式

  1)付款方式:国际电汇、国内信汇、电汇、现金、支票。

  2)汇款须知:

  收款人: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光华路支行

  收款帐号:8020-069118080920**

  3)各种交纳费用均以人民币计算

  4)底商也可以到管理处财务部直接缴纳现金或支票。

  联系电话:85590786

  1.物业管理收费明细表

  管理费保证金相等于3个月的管理费额

  首期物业管理费4个月的管理费额

  采暖费(代收代缴)按照国家标准

  收视费(代收代缴)RMB900元/年

  电费RMB1.00元/KWH

  冷水费RMB3.7元/吨(含排污费)

  热水费RMB25元/吨

  装修押金最低不少于RMB3000元;最高不超过RMB10000元,可退还

  施工管理费RMB200元

  施工证办理费20元/证,含10元押金,可退还

  二、一般条例

  为了营造一个舒适、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保障小区内业主/住户的整体利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加强对底商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凡在小区内营业的底商的营业人员必须到**园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客户服务部登记并办理出入证,每人交一寸免冠相片两张,交验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户口不在本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或派出所申报暂住证。

  2、各底商均不准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

  3、各底商应加强防火措施,必须配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安全用电,不得超负荷用电或在同一插座接驳多样电器,以免由于超过负荷而导致火警。

  4、各底商文明营业,主要负责人应教育好自己的员工,绝不允许在园区打架斗殴、吸毒贩毒,以及进行赌博、色情等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即送公安机关处理。

  5、各底商均不得在门外大声喧哗,滋扰住户。

  6、各底商严禁在门前或其它公众场所摆设神位及燃点香烛,不得在门前及任何公共场所悬挂衣物或其它洗涤物。使用公共卫生间时要爱护环境,禁止在卫生间内洗漱;

  7、各底商装卸货物时,必须在管理处指定的卸货区内进行,不得将货物随处摆放,以免发生意外及堵塞通道。

  8、各底商要保持门前范围内的卫生清洁,不准将垃圾乱丢乱放,货物包装材料废弃后要及时清理,不准放置在任何场所,生活垃圾需放在指定的垃圾筒内。

  9、各底商营业人员必须衣着得当,注意个人形象。

  10、各底商内的水、电系统发生意外故障,不得擅自修理,必须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进行维修,以免因此发生意外事故。

  11、各底商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进行。

  12、各底商不得在公共场所乱贴广告,乱立广告牌等。禁止在园区内发放小广告及宣传品;禁止进行商品宣传类的媒体播放;

  13、各底商如增添预付费形式的各类服务卡等促销业务,须定制完善的双向制约协议,不得因此而损害园区业主/住户的利益。

  14、各底商必须严格遵守小区所有

管理规定,文明经商,共同繁荣。

  15、底商需根据管理处的缴费通知单,于收到账单日期起两周内到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相关费用,否则底商须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为应交费用的万分之三/每天收取)

  16、各底商应详细了解《底商管理手册》和《装修手册》中所列内容,并认真严格遵守执行。若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向物业管理处咨询。

  17、管理处负责所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及公共区域内所有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底商所租用区域内的上述事项应自行完成。如有需要,管理处将提供有偿服务。

  18、底商所租用区域内的电费,由物业管理公司将按月查表并发放缴费通知单,底商应于接单后按账单标注的规定时间及时缴纳,否则将会产生滞纳金。

  19、商铺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一经发现将被驱逐,物业管理公司还将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20、底商人员禁止在营业场所内大声喧哗、打闹等一切影响园区业主/住户的行为。

  21、任何底商人员如违反上述任意条款,将处以口头或书面警告,如有累犯者将予以罚款的处罚。

  三、商户须知

  (一)经营活动及营业执照的悬挂

  1.底商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照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产品;不得欺骗园区顾客,非法牟取暴利;商品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售出商品实行“三包”。底商需对售出商品的质量负全部责任,任何商品的质量问题均与物业管理单位无关。若因底商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而给管理处及任何第三者造成经济损失,底商须承担赔偿责任。若管理处在名誉等方面因底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而受到牵连,则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部分或全部扣除底商所交的押金或保证金,并保留向该底商进一步追索赔偿的权利。

  2.根据政府部门的规定,底商在经营时必须将有效营业执照悬挂于承租范围内之明显处。

  3.如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场所的变化需做变更,底商还须在开业前至本商铺所属地区(**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一)售货凭证

  1.在正常经营中必须使用标明底商名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售货凭证(交款凭证/发票);

  2.所使用的销售凭证不得带有**园或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名称及标志。

  (二)洗手间的使用

  1.请爱护卫生间内设施,节约用水;

  2.请勿向面盆、小便池及下水道内倾倒杂物和废弃物,以免堵塞;

  3.大、小便后请放水冲洗,卫生纸投入纸筐内;

  4.请勿在卫生间内随地便溺;

  5.正确使用烘手器,请勿烘烤其它物品;

  6.请勿坐、踏洗手池平台;

  7.禁止在清洁房墩布池内大小便或乱倒易引起管道堵塞的杂物。

  8.请勿将放置的客用卫生用品据为己有。

  9.禁止在卫生间内洗涤衣物及洗头、洗澡。

  (三)商铺照明

  在使用内部照明时,谨记下列事项:

  商铺内的照明须妥为修理确保安全使用。

  为节省能源,除紧急照明外,所有照明灯应在非营业时间关闭。

  (四)持证上岗

  底商所属人员上岗前属于经营食品、美容美发的底商,必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发出的有效合格证书。

  (五)促销与宣传推广活动

  1.各底商只能利用指定商铺进行经营,任何情况下,不可占用公共区域摆放宣传设施,招揽/兜售生意。

  2.不得在本公共区域或其它区域派发宣传品。特殊要求请与物业管理处联系,以保证底商宣传的统一。

  3.底商如出售预付卡,由此产生的任何连带责任将由底商与业主/住户协商解决,**园物业管理处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各底商可针对各自经营项目,对园区业主/住户实行各种优惠措施或不定期开展优惠活动。

  (六)音乐/噪音/气味/气球等事项

  所有底商须遵守下列事项:

  1.商铺内所播放的音乐(广告、电台或电视节目、其它音响设备等)音量须调低至于商铺外不能听到的水平。

  2.不得在商铺内或附近地方放置散发不必要或刺激性气味物品。

  3.不得发售或派送氢气球或类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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