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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催收的价值分析

浏览:61152024-06-20

  诉讼催收的价值分析

  在《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的立法框架内,业主拖欠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提起诉讼进行催收。除此之外,比较有效的法律途径几乎没有。由于采取诉讼催收的成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和时间精力等隐性投入)较为高昂,实践中,物业企业难以将之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首选方式,而往往基于震慑业主违约心理的考虑,选择性地对部分业主采取这类手段。同时,胜诉之后的执行困难也成为影响物业诉讼效用的重要因素。

  主导中国传统文化的儒家思想并不推崇诉讼,在这一价值观念的影响下,诉讼催收仅仅被认为是解决物业费拖欠问题的最后保障,而非物业企业的优先选择项。如果物业企业在进行诉讼催收之前,仍没有其他更为有效的非法律手段解决物业收费难题,按照笔者对物业费催收诉讼现实困境所作的上述分析,则意味着,即便物业企业求助于诉讼催收这一手段,其效用也相当微弱,甚至是于事无补。

  正是因为诉讼催收对于解决物业收费难题的作用极为有限,物业企业的收费率往往得不到保障,甚至因缺乏足够资金投入而减少服务支出、降低服务等级。而降低服务等级将导致更多业主拒交物业费用,从而陷入恶性循环的境地,最终引发物业管理秩序崩溃,物业企业不得不撤出,业主、物业企业利益均受到损害。

篇2:某交通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劳动争议与劳动诉讼

  某交通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劳动争议与劳动诉讼

  第十五章 劳动争议与劳动诉讼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劳动争议是指公司(公司代表)和员工之间因为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以及伤病等原因引起的不同看法,而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劳动诉讼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中的一方向法院递交民事或经济诉讼请求,而法院予以受理的情况。本制度不涉及有关刑事诉讼的方面。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员工和已经从公司离职的员工。公司和上述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劳动争议和劳动诉讼。

  第二百六十五条 公司及所有员工应认真对待劳动合同,清楚合同条款的含义,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第二百六十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面对事实,寻找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必要时可以请第三方进行调解或进入仲裁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争议,必要时公司向法院提出相应诉讼。

  第二百六十八条 发生劳动诉讼时,无论原告是公司还是员工,公司其他员工都应积极配合取证,陈述事实,必要时可以到庭作证。

  若发生诉讼,公司对待事件的处理决定将以法院的终审判决为准。

篇3:案例:业主要求公布公共收益业主的撤销诉讼

  案例:业主要求公布公共收益业主的撤销诉讼

  某业主委员会成立,原先的业委会与某物业管理公司曾签订过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两年,合同中约定小区停车费用于小区建设和弥补物业亏损,原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现任某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续签合同,后房地局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之后,某业主委员会仍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小区公共收益情况约定》,约定某小区的停车费每月300元,电梯广告费每月250元用于公寓房屋的日常,维修、公灯费等支出,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由业委会核定并定期向业主公布。。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共同制定了某小区业主大会账目公布报表,商铺住宅物业管理费用账户公开报表,停车广告收益等报表予以公布。

  后4名业主对电梯改造的维修基金支出、公共收益收入、支出等费用产生异议,要求业委会提供维修基金支出的费用清单及结算报告、分摊依据明细账目撤销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某小区公共收益情况约定》。因业主与业委会协商不成,4名业主分别起诉到法院,认为在未得到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擅自指定该物业公司为小区物业管理,遂起诉要求公布小区公共收益及支取情况,公布近3年来的物业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审理中,4名业主还提供了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指出某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公共收益支配等存在问题。

  法庭上,某小区业委会辩称,原该小区物业一直由该物业公司在管理,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因亏损不愿继续服务。经区房地局指定某物业公司继续对小区进行管理,而非业委会擅自决定聘用。鉴于该现状,某小区的公共收益仍在补贴物业公司,来弥补物业公司开支上的亏损。双方有合同约定,在每半年一次的财政收支情况表中予以公布。业委会对维修基金使用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每半年公布财务报表,并公布支出情况,涉及售后公房的维修基金也由建设银行定期发放,均不存在未公布的现象。

  法院认为,业主对居住物业的共有部分,均具有共同管理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代表了业主意愿,对众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对业委会的决定,享有监督权。某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某小区公共收益情况约定》,是涉及全体业主权益的事项,应当先征询业主同意再经业主大会讨论后通过。鉴于某物业管理亏损的特殊性,一直延续着公共收益补贴物业公司的做法,该小区的部分业主也予以积极支持。4名业主对该补贴做法有不同意见,业委会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好解释工作。《某小区公共收益情况约定》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在众业主之间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现仅有4名业主诉请撤销权,未达到小区超过50%的业主认可,法院遂一审判决对4名业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仅4名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经大部分业主认可的《某小区公益性收益情况约定》,虽然各小区业主均享有成员权,但其行使成员权的方式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此类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应经法律规定的程序,正确行使成员权才是明智之举。各地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上海目前是可以受理的,认为个别业主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但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也有案例认为业主没有撤销权。

  此外,某物业按照约定按期公布维修基金、公益性收入的使用、收益情况,4名原告要求判令某物业公布相关情况的请求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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