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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状范本:银行起诉催收贷款案件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反诉状范本--银行起诉催收贷款案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二):,女,汉族,身份证号:

  地址:**市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地址:

  负责人:,支行行长

  本诉被告一:,,汉族,出生

  地址:

  本诉被告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反诉请求:

  1、确认被反诉人原对址在**市**区房产享有的抵押权已经消灭;

  2、判令被反诉人为反诉人办理上述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3、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 年月日,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的丈夫及本诉被告三签订了《房屋担保(抵押)借款合同》。被反诉人已于20年获悉 的死讯。直至,20年 月 日,被反诉人才提起本诉,要求反诉人等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基于以上事实,反诉人认为:

  1、被反诉人提起本诉时其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早已届满,其本诉诉求不应获得法院支持;

  2、依据物权法及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早已届满的情况下,被反诉人原对**市**区 的房产享有的抵押权已经消灭。

  在上述抵押权已经消灭的情况下,被反诉人未为反诉人办理抵押权的注销手续,已经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诉人依法提起反诉,请贵院判如所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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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产贷款申请书

广东发展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分行西区支行:
**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精心策划,并全力投资开发的"**假日"位于**市西区**路旁,该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16666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计划分五期开发,其中:一期规划建造10幢11至18层高的高尚商住小区,容积率为2.27%,总户数612户,建筑密度30%,建筑面积约71648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54020㎡,商业6102㎡平方米,车库面积为:10717㎡,其它面积为:809㎡。经过我司对本项目的再次论证和研究。
开发条件及依据是:


一、地理位置的优越性
本项目一期所在区域内已基本形成房地产市场概念,置业者的消费观念也越来越理性化,区域性市场环境也较为成熟等等,这些,为本项目开发经营奠定了经济效益基础。且本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周边的市政、生活、教育、人文等配套设施有的已基本完善,为居民提供了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环境。


二、社会和地区性效益明显
随着本项目开发的成熟,带给项目区域内的房地产市场促进和健康发展的作用,形成良性的房地产市场体系,为政府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随着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改观区内的城市面貌,起到房地产开发的带动作用;其次,由于本项目开发经营成本得到有力的控制,造就了本项目增值、保质的能力,因此,带给企业和社会的效益是非常明显的。


三、市场的竞争优势
我公司根据西区**片区只有两所公办小学--**小学及**小学,其学位远远满足不了需求,也为了解决学生读书问题以及作为"**假日"项目开发的配套设施,所以我公司于20**年投资2000多万元兴建了一所小学并命名为"**市**学校",该学校的落成完全解决"**假日"项目业主子女的读书问题。
综上所述,本项目为合理性的开发项目,投资开发是可行的。本公司对该项目的计划总投资约14400万元,计划于20**年7月动工。我公司为了加快该期的施工进度用最短的时间将房屋推出市场,以致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工程进入后期资金较为紧张,现向贵社申请项目开发贷款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为三年,我公司将以售楼款偿还贷款,并以土地作为抵押物。望给予审批。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市**房地产有限公司
200 年 月 日

篇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反诉状范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反诉状范文

  反诉原告:深圳市**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身份证号**。

  反诉请求:

  1、解除双方于20**年12月3日所签订的阳光明居(*栋*单元*)房屋买卖认购合同;

  2、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返还所占用的深圳市**区阳光明居*栋*单元**房屋;

  3、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238104元;

  4、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年12月3日签订了一份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居花园*座*房屋的买卖认购合同。合同约定总购房款为人民币1190520元(注:币种下同),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应在签署本认购合同后3日内到反诉原告指定银行**银行**支行办理按揭贷款申请审批手续,银行审批通过后1日内交付总购房款的30%即360520元作为首期款,剩余房款830000元应由反诉被告于3日内向该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借款手续,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借据等全部银行手续(到开发商初始登记办理完,反诉被告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由其通过该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给反诉原告)。合同还约定,反诉被告须于20**年12月15日前到上述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借款手续,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借据等全部银行手续,同时付清首期款或全部楼款。合同第二条第5项约定,如反诉被告在上述期限内未前往上述银行办理前述手续,以及未办理全权委托公证手续(内容为反诉被告全权委托反诉原告指定人员张骏为其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领取其房地产证,代缴税费,办理其房产证抵押贷款手续,收取抵押贷款),则视作反诉被告自动放弃其所认购该物业之权利,其同意认购订金归反诉原告所有,同时反诉原告收回上述房屋使用权。合同第二条第6项约定,如反诉被告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缴付上述房屋订金、首期款或全部房款,则视作反诉被告自动放弃其所认购该物业之权利,其同意认购订金归反诉原告所有,同时反诉原告收回上述房屋使用权。合同第二条第7项约定,有关购买该物业之项目契约之律师费、公证费、登记费及其它一切有关买方之费用及税项,概由买方支付。第8项约定反诉被告同意按反诉原告房产证价格过户,双方按约定过户价格缴税,其中由反诉被告支付的税费有:印花税、产权登记费、契税、公证费、查证费、贴花税、交易费及其他、抵押登记费,且其须于签署房地产买卖认购合同时交付,同时反诉被告还承诺:如果其办理过户手续时不按反诉原告房产证价格过户,由此产生的买卖双方税费全部由其承担。

  双方在所签上述合同的第三条第2项中反诉原告承诺反诉被告:在反诉被告收到房屋使用权开始起9个月内负责办理其房产证过户手续,如果9个月到期,由于开发商或反诉原告原因,不能办理反诉被告房产证过户手续,反诉被告可向反诉原告书面申请退房,反诉原告承诺在收到反诉被告书面申请退房10日内退还其所付房款及办证税费,反诉被告承诺其装修房屋费、公证费及使用后所交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煤气及有线电视开通费等费用由反诉被告自行承担。该条第三项约定,如果开发商初始登记完成,反诉原告已经书面或电话通知反诉被告3日内办理房产证过户及抵押手续,由于反诉被告原因在规定时间3日内(节假日除外),不去办理反诉被告名下房产证及抵押贷款手续,反诉原告到期有权收回上述房屋转让他人,反诉被告所交房款归反诉原告所有,反诉被告无条件搬出,其入伙装修房屋费、公证费及使用后所交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煤气及有线电视开通费等费用由反诉被告自行承担,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反诉被告承担。在该合同的附加条款中双方特别约定此物业如产生行政处罚的费用由反诉原告承担。

  上述合同签署后,反诉被告于20**年12月7日向反诉原告只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和公证费、副本费360元。反诉原告于20**年12月28日将合同项下房屋交付反诉被告使用(详见反诉被告提交的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明居管理处证明)。根据当时银行规定的二手房买卖贷款首期款只需支付30%,银行贷款70%即可购买,反诉被告须支付首期款30%即360520元才有资格入住涉案房屋,但是反诉被告只支付了300000元首期款就要求入住,一直拖欠反诉原告首期房款未付。反诉原告根据认购合同第三条第2款的约定,于20**年9月12日下午5:30到反诉被告的住处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号送达了一份《通知函》,通知反诉被告反诉原告已经无能力继续履行认购合同第三条第2款,如果反诉被告不愿意购买上述房屋,在20**年9月30日前来反诉原告办理解除合同和退房手续,反诉原告在合同解除10日内,退还反诉被告首期款,收回上述房屋;反诉被告应付清房屋使用期间的管理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使用期间装修费自理。如果反诉被告愿意承担房产证无法办理的风险,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必须在20**年9月30日前至反诉原告处签订补充合同,并告知反诉被告:根据20**年9月银行的新规定,二手房买卖,第一套房购买者贷款首期款只需支付30%,银行贷款70%,已经支付30%房款的,须支付剩余的70%购房款,待付清购房款后可以继续使用上述房屋。如不能一次付清购房款,反诉原告会请求建设银行审核反诉被告的贷款资格,银行确认为第一套房合格贷款人,除已支付的30%房款外,其余房款反诉原告将按现在银行一套房贷款利率年息5.945%借款给反诉被告。第二套房购买者贷款首期款需支付50%,银行贷款50%,如反诉被告经银行确认为第二套房合格贷款人,则须在20**年9月30日前补齐50%首期款。鉴于反诉被告属于第二套房以上,需要付清全款,反诉原告一直电话通知反诉被告,向其催收首期房款欠款60520元及交齐剩余购房款未果。反诉被告从20**年10月

11日起已无合法根据占用反诉原告房屋至今未还。反诉原告几经努力,于20**年7月16日协助开发商将深圳市罗湖区阳光明居丙栋房屋初始登记办理好。根据认购合同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反诉原告在20**年7月20日通过特快专递发《办证通知函》给反诉被告(已签收),按照深圳市政府办理二手房买卖过户的最新规定,要求反诉被告在收到通知3天内提供个人及家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单身证、离婚证),社保卡和社保清单,工资收入流水,纳税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房产查档证明,定金收据,首期款收据,认购合同给反诉原告,并且要求反诉被告于接到本通知函后3日内与反诉原告签订《阳光明居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同时,反诉原告还明确告知反诉被告,根据深圳市政府有关限购的规定,若其无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继续履行《认购合同》并签订《阳光明居房屋买卖合同》,即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当于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3日内与反诉原告办理解除《认购合同》事宜,反诉原告将在签订《解除合同书》当日办理退款手续,同时反诉被告需将房屋退还反诉原告。

  反诉被告收到《办证通知函》后,一直不提供任何资料给反诉原告。反诉原告遂又于20**年8月27日发出《履约通知函》第三次催告反诉被告:反诉原告名下房产证已经在20**年8月18日办妥,已经具备过户条件,要求反诉被告履约,在接函后3日内付清剩余购房款,并支付到反诉原告账户,并附具了开户人、账号和开户行。同时,在该函中反诉原告还要求反诉被告于20**年8月31日前付清剩余房款,逾期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反诉被告又一次电话拒收邮件,不与反诉原告履约。反诉原告在此情况下,于20**年9月2日通过特快专递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给反诉被告(已签收),告知其于20**年9月1日正式解除双方间签订的上述认购合同,请其即刻搬离认购房屋,否则反诉原告有权没收其支付的购房款,并追究其房屋使用费、利息等责任。但是反诉被告继续占用反诉原告的上述房屋,且不愿意支付反诉原告购房款和购房过户税费,已经严重侵害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另外,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是,反诉原告以拍卖方式取得涉案房屋所在的阳光明居丙栋共计20套房屋的所有权,其中有11套房屋的购买人已通过深圳市罗湖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反诉原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解决了协议双方间存在的办证税费争议,其中有13套房屋签订《房屋买卖认购补充协议》,共16套向银行办理完毕贷款手续,双方已向国土房管部门递交过户材料,其中9套房屋的买受人已领取到房产证。正是因为反诉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致使双方间的涉案购房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反诉被告违反了双方所签署合同的约定,未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全面履行支付购房款和缴纳有关购房税费的义务,反诉原告依法依约享有合同解除权,并有权收回合同项下房屋,反诉被告所交房款归反诉原告所有,反诉被告应无条件搬出,并自行承担入伙装修房屋费用。反诉被告虽有上述违约行为,反诉原告依约完全可以不予退还其已交购房款,但综合考虑反诉被告的违约性质和程度,及其违约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反诉原告酌情按照合同总房款的20%主张反诉被告的违约金,敬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深圳市深圳市**担保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月*日

篇4:商品房认购纠纷答辩状(按揭贷款政策调整)

  商品房认购纠纷答辩状(按揭贷款政策调整)

  商品房认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变化导致按揭贷款首付比例提高,是否构成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律师认为,政策变化系属情势变迁而非不可抗力因素,不构成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在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其构成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认购人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通常表现为定金被开发商罚没。

  答辩人:**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址:**市湖里区

  被答辩人:*(个人身份信息 )

  住址:**市湖里区**

  答辩请求:

  1、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商品房认购书纠纷一案,贵法院已经受理。答辩人现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认购书的性质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

  1、该认购书的性质:

  《商品房认购书》为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认购书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2、双方履行认购书规定义务的情况:

  首先,双方在签署认购书前已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充分进行了协商、并取得了一致意见。

  认购书第九条表明,被答辩人“已经详细阅读并同意答辩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有关条款,并与甲方(答辩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同意按该合同条款签约”,否则,应按认购书第八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20**年10月1日以后,答辩人亦多次致电被答辩人,请求被答辩人按照认购书的规定及时前往答辩人处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均遭被答辩人拒绝。被答辩人诉称其前往答辩人处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遭到拒绝。对此,被答辩人亦未提出任何证据,不是事实。

  可见,有充分证据证明,答辩人严格履行了认购书规定的义务,而被答辩人并未依照认购书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关于贷款政策变化的性质及对双方履行认购书的影响。

  1、关于新的贷款政策的性质。

  20**年9月27日中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发〔20**〕359号《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加强了对房地产领域二套房信贷市场的监管、提高了二套房信贷的首付比例。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首先,新政策并未禁止二套房信贷,只是适当提高了二套房信贷的条件、对首付比例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已。

  其次,有必要说明一下新政策出台的过程本身。在新政策出台之前,关于地产新政的说法早已是山雨欲来风满楼,关于这一点,只要搜索一下当时的网页或者查阅当时的报刊就可以轻易查证;每个新规定的出台,总是有一个程序和过程,这本身就会受到媒体和舆论的关注,同时相关信息会传递到相关市场主体;法律规定本身具有先天的滞后性,总是先有社会实践而后有关机关制订法律规定对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引导,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

  最后,合同法第117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新政策本身是可以预见的,绝非不可预见;新政策并未禁止二套房的信贷,只是提出了更严格的条件。所以,新政策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2、新政策对双方履行认购书的影响。

  首先,新政策的出台并不会导致被答辩人无法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认购书第六条规定了被答辩人支付购房款的方式为按揭贷款方式,但对具体首付比例并未做出规定,所以,认购书并不会因新政策的出台而无法履行。

  其次,新政策提高首付比例只是对被答辩人的金钱支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主观要求,绝非不能克服的情形,前已述及新政策并非不可预见,二者结合,也可得出新政策并非不可抗力的结论。

  最后,在政策风险已经利剑高悬的情况下,被答辩人并未在签订认购书前告知答辩人其已有多处房产处于按揭状态,这表明被答辩人本身是有过错的,并因而影响了答辩人的商业决定。答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答辩人签订认购书,若要求政策风险由答辩人承担则是显失公平的。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新政策的出台并不对认购书的效力构成任何影响,亦不会导致认购书无法履行。

  综上“一”、“二”两点所述,认购书合法有效,答辩人善意履行了认购书规定的义务,被答辩人没有合法根据拒不履行认购书的规定,已经构成违约,被答辩人无权解除认购书。

  三、答辩人有权没收定金。

  答辩人多次要求被答辩人前往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果后,答辩人曾以挂号信及邮政特快专递(20**年10月之10日、16日、18日)的形式向被答辩人发出《告知函》,拟要求被答辩人收到此函即应前往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即依认购书的规定没收定金。但,不知因何缘由,该函无法送达。20**年10月15日,答辩人亦曾就此致电被答辩人,此有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为证。

  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并依照认购书第六条的规定, 20**年10月16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做出承诺:在被答辩人提供按揭材料符合银行规定的情况下,可完成银行按揭手续;否则,双方另行协商。答辩人未曾提供任何有关办理按揭的材料,双方协商未果。既然双方未达成新的协议,则应按认购书的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所述,认购书合法有效,答辩人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政策变化并非不可抗力,认购书项下并未出现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或法定合同解除事由,被答辩人存在严重违约

行为,答辩人有权依法没收被答辩人交付的定金,被答辩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房地产有限公司

  日期:20年月日

篇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车主就车损民事反诉状样本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车主就车损民事反诉状样本

  在交警认定交通事故双方均承担一定比例责任的情况下,如果车主车辆发生损毁,可在对方起诉案件中提起反诉。

  反诉人(本诉被告):**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路

  反诉被告一(本诉原告):

  住所:**乡中村

  反诉被告二(本诉原告):ZZ

  住址:**乡中村

  反诉被告三(本诉原告):ZZ

  住址:ZZ村

  本诉被告:ZZ

  住址:**市**北路

  本诉被告: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地址:**市**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ZZ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三反诉被告在继承孔C遗产的范围内就下述款项按50%向反诉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维修费以及材料费90696元,鉴定费800元、停车费310元、车辆施救费300 元,合计92106元。

  2、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6月8日1时47分许,范B驾驶反诉原告之闽DG 的轿车与违章驾驶的孔C发生碰撞,闽DG 的轿车发生损坏。事故发生后,反诉原告因车辆施救及修理支出车辆修理费及材料费90696元,鉴定费800元、停车费310元、车辆施救费300 元,合计92106元。20**年7月16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作出第350203120**002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中范B与孔C负同等责任,因此孔C应就反诉原告之损失在过错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孔C已经死亡,三位反诉被告分别系孔C的父母和女儿,为孔C的法定继承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诉原告特具文提起反诉,请求贵院判令三位反诉被告在继承孔C遗产的范围内就反诉原告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请判如所请。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盖章)

  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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