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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反诉状范文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反诉状范文

  反诉原告:深圳市**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身份证号**。

  反诉请求:

  1、解除双方于20**年12月3日所签订的阳光明居(*栋*单元*)房屋买卖认购合同;

  2、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返还所占用的深圳市**区阳光明居*栋*单元**房屋;

  3、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238104元;

  4、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年12月3日签订了一份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居花园*座*房屋的买卖认购合同。合同约定总购房款为人民币1190520元(注:币种下同),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应在签署本认购合同后3日内到反诉原告指定银行**银行**支行办理按揭贷款申请审批手续,银行审批通过后1日内交付总购房款的30%即360520元作为首期款,剩余房款830000元应由反诉被告于3日内向该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借款手续,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借据等全部银行手续(到开发商初始登记办理完,反诉被告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由其通过该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给反诉原告)。合同还约定,反诉被告须于20**年12月15日前到上述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借款手续,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借据等全部银行手续,同时付清首期款或全部楼款。合同第二条第5项约定,如反诉被告在上述期限内未前往上述银行办理前述手续,以及未办理全权委托公证手续(内容为反诉被告全权委托反诉原告指定人员张骏为其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领取其房地产证,代缴税费,办理其房产证抵押贷款手续,收取抵押贷款),则视作反诉被告自动放弃其所认购该物业之权利,其同意认购订金归反诉原告所有,同时反诉原告收回上述房屋使用权。合同第二条第6项约定,如反诉被告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缴付上述房屋订金、首期款或全部房款,则视作反诉被告自动放弃其所认购该物业之权利,其同意认购订金归反诉原告所有,同时反诉原告收回上述房屋使用权。合同第二条第7项约定,有关购买该物业之项目契约之律师费、公证费、登记费及其它一切有关买方之费用及税项,概由买方支付。第8项约定反诉被告同意按反诉原告房产证价格过户,双方按约定过户价格缴税,其中由反诉被告支付的税费有:印花税、产权登记费、契税、公证费、查证费、贴花税、交易费及其他、抵押登记费,且其须于签署房地产买卖认购合同时交付,同时反诉被告还承诺:如果其办理过户手续时不按反诉原告房产证价格过户,由此产生的买卖双方税费全部由其承担。

  双方在所签上述合同的第三条第2项中反诉原告承诺反诉被告:在反诉被告收到房屋使用权开始起9个月内负责办理其房产证过户手续,如果9个月到期,由于开发商或反诉原告原因,不能办理反诉被告房产证过户手续,反诉被告可向反诉原告书面申请退房,反诉原告承诺在收到反诉被告书面申请退房10日内退还其所付房款及办证税费,反诉被告承诺其装修房屋费、公证费及使用后所交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煤气及有线电视开通费等费用由反诉被告自行承担。该条第三项约定,如果开发商初始登记完成,反诉原告已经书面或电话通知反诉被告3日内办理房产证过户及抵押手续,由于反诉被告原因在规定时间3日内(节假日除外),不去办理反诉被告名下房产证及抵押贷款手续,反诉原告到期有权收回上述房屋转让他人,反诉被告所交房款归反诉原告所有,反诉被告无条件搬出,其入伙装修房屋费、公证费及使用后所交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煤气及有线电视开通费等费用由反诉被告自行承担,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反诉被告承担。在该合同的附加条款中双方特别约定此物业如产生行政处罚的费用由反诉原告承担。

  上述合同签署后,反诉被告于20**年12月7日向反诉原告只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和公证费、副本费360元。反诉原告于20**年12月28日将合同项下房屋交付反诉被告使用(详见反诉被告提交的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明居管理处证明)。根据当时银行规定的二手房买卖贷款首期款只需支付30%,银行贷款70%即可购买,反诉被告须支付首期款30%即360520元才有资格入住涉案房屋,但是反诉被告只支付了300000元首期款就要求入住,一直拖欠反诉原告首期房款未付。反诉原告根据认购合同第三条第2款的约定,于20**年9月12日下午5:30到反诉被告的住处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号送达了一份《通知函》,通知反诉被告反诉原告已经无能力继续履行认购合同第三条第2款,如果反诉被告不愿意购买上述房屋,在20**年9月30日前来反诉原告办理解除合同和退房手续,反诉原告在合同解除10日内,退还反诉被告首期款,收回上述房屋;反诉被告应付清房屋使用期间的管理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使用期间装修费自理。如果反诉被告愿意承担房产证无法办理的风险,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必须在20**年9月30日前至反诉原告处签订补充合同,并告知反诉被告:根据20**年9月银行的新规定,二手房买卖,第一套房购买者贷款首期款只需支付30%,银行贷款70%,已经支付30%房款的,须支付剩余的70%购房款,待付清购房款后可以继续使用上述房屋。如不能一次付清购房款,反诉原告会请求建设银行审核反诉被告的贷款资格,银行确认为第一套房合格贷款人,除已支付的30%房款外,其余房款反诉原告将按现在银行一套房贷款利率年息5.945%借款给反诉被告。第二套房购买者贷款首期款需支付50%,银行贷款50%,如反诉被告经银行确认为第二套房合格贷款人,则须在20**年9月30日前补齐50%首期款。鉴于反诉被告属于第二套房以上,需要付清全款,反诉原告一直电话通知反诉被告,向其催收首期房款欠款60520元及交齐剩余购房款未果。反诉被告从20**年10月

11日起已无合法根据占用反诉原告房屋至今未还。反诉原告几经努力,于20**年7月16日协助开发商将深圳市罗湖区阳光明居丙栋房屋初始登记办理好。根据认购合同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反诉原告在20**年7月20日通过特快专递发《办证通知函》给反诉被告(已签收),按照深圳市政府办理二手房买卖过户的最新规定,要求反诉被告在收到通知3天内提供个人及家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单身证、离婚证),社保卡和社保清单,工资收入流水,纳税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房产查档证明,定金收据,首期款收据,认购合同给反诉原告,并且要求反诉被告于接到本通知函后3日内与反诉原告签订《阳光明居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同时,反诉原告还明确告知反诉被告,根据深圳市政府有关限购的规定,若其无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继续履行《认购合同》并签订《阳光明居房屋买卖合同》,即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当于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3日内与反诉原告办理解除《认购合同》事宜,反诉原告将在签订《解除合同书》当日办理退款手续,同时反诉被告需将房屋退还反诉原告。

  反诉被告收到《办证通知函》后,一直不提供任何资料给反诉原告。反诉原告遂又于20**年8月27日发出《履约通知函》第三次催告反诉被告:反诉原告名下房产证已经在20**年8月18日办妥,已经具备过户条件,要求反诉被告履约,在接函后3日内付清剩余购房款,并支付到反诉原告账户,并附具了开户人、账号和开户行。同时,在该函中反诉原告还要求反诉被告于20**年8月31日前付清剩余房款,逾期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反诉被告又一次电话拒收邮件,不与反诉原告履约。反诉原告在此情况下,于20**年9月2日通过特快专递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给反诉被告(已签收),告知其于20**年9月1日正式解除双方间签订的上述认购合同,请其即刻搬离认购房屋,否则反诉原告有权没收其支付的购房款,并追究其房屋使用费、利息等责任。但是反诉被告继续占用反诉原告的上述房屋,且不愿意支付反诉原告购房款和购房过户税费,已经严重侵害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另外,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是,反诉原告以拍卖方式取得涉案房屋所在的阳光明居丙栋共计20套房屋的所有权,其中有11套房屋的购买人已通过深圳市罗湖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反诉原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解决了协议双方间存在的办证税费争议,其中有13套房屋签订《房屋买卖认购补充协议》,共16套向银行办理完毕贷款手续,双方已向国土房管部门递交过户材料,其中9套房屋的买受人已领取到房产证。正是因为反诉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致使双方间的涉案购房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反诉被告违反了双方所签署合同的约定,未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全面履行支付购房款和缴纳有关购房税费的义务,反诉原告依法依约享有合同解除权,并有权收回合同项下房屋,反诉被告所交房款归反诉原告所有,反诉被告应无条件搬出,并自行承担入伙装修房屋费用。反诉被告虽有上述违约行为,反诉原告依约完全可以不予退还其已交购房款,但综合考虑反诉被告的违约性质和程度,及其违约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反诉原告酌情按照合同总房款的20%主张反诉被告的违约金,敬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深圳市深圳市**担保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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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书样本

  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书样本

  异议人:SS**公司

  住所:SS市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裁定将A诉B、SS**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 民初字第 号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鉴于B为香港居民,考虑到:

  1、本案不存在明确的约定管辖法院。

  原告证据中的《借款合同》未经原告本人签署,依法未成立,则不应以其中有关条款作为已约定争议管辖法院的依据。

  2、本案之合同签订地与合同履行地不明确。

  首先,未有证据证明确切的合同签订地;其次,未有证据表明诉争款项支付地点,异议人对B是否收悉借款亦不知情,则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因此,无从确定本案之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在贵院辖区。

  3、本案中诉讼标的或者可供扣押的被告财产均不在贵院辖区内。

  4、本案两被告之住所地均不在贵院辖区内。

  基于上述事由,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2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等有关规定,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异议人请求贵法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SS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SS**公司

  (盖章)

  20年月日

文章

篇3:大酒店消费合同纠纷起诉状(餐饮消费欠款追诉)

  大酒店消费合同纠纷起诉状(餐饮消费欠款追诉)

  原告:**长升大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彭总

  被告一:**市**测量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Z总

  被告二:Z总

  地址:**市**区长青路**号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酒店消费款项计56789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 20**年1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年8月31日至20**年11月31日期间,被告在原告之**GG大酒店累计消费56789元人民币。被告在账单上签字对全部消费欠款予以确认。双方口头约定定期结算。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并于20**年1月6日以律师函的形式向被告发出书面的催款通知。但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被告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大酒店有限公司

  20年 月日

篇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车主就车损民事反诉状样本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车主就车损民事反诉状样本

  在交警认定交通事故双方均承担一定比例责任的情况下,如果车主车辆发生损毁,可在对方起诉案件中提起反诉。

  反诉人(本诉被告):**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路

  反诉被告一(本诉原告):

  住所:**乡中村

  反诉被告二(本诉原告):ZZ

  住址:**乡中村

  反诉被告三(本诉原告):ZZ

  住址:ZZ村

  本诉被告:ZZ

  住址:**市**北路

  本诉被告: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地址:**市**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ZZ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三反诉被告在继承孔C遗产的范围内就下述款项按50%向反诉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维修费以及材料费90696元,鉴定费800元、停车费310元、车辆施救费300 元,合计92106元。

  2、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6月8日1时47分许,范B驾驶反诉原告之闽DG 的轿车与违章驾驶的孔C发生碰撞,闽DG 的轿车发生损坏。事故发生后,反诉原告因车辆施救及修理支出车辆修理费及材料费90696元,鉴定费800元、停车费310元、车辆施救费300 元,合计92106元。20**年7月16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作出第350203120**002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中范B与孔C负同等责任,因此孔C应就反诉原告之损失在过错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孔C已经死亡,三位反诉被告分别系孔C的父母和女儿,为孔C的法定继承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诉原告特具文提起反诉,请求贵院判令三位反诉被告在继承孔C遗产的范围内就反诉原告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请判如所请。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盖章)

  20**年3月3日

篇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简易程序异议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简易程序异议书

  在司法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法院通常都会将民事一审案件按简易程序审理。这显然不利于正确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再者,对于案件被告来说,还意味着审理期限的缩减。

  异议人:**市**酒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住所:**市厦禾路**号

  异议事项:

  贵院受理的20**年*民初字号**公司诉异议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异议人认为此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而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事实与理由:

  1、《中餐厅租赁合同》,涉及以下人等:**市**酒楼有限公司、**DD大酒店、原告、禧有限公司。该合同主要规定了**DD大酒店与陈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东南亚大酒店并未以共同原告身份起诉,那么应被追加为共同原告。

  2、《中餐厅租赁合同》提及,原告曾与**DD大酒店之股**有限公司签订《**DD大酒店承包管理合同书》,鉴于此:

  一、异议人认为本案涉及的物业的权属状况并不明确,具体情况异议人认为应当进一步查证;

  二、又,****大酒店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将其承包的合同需要经过主管机关审批方能生效,那么原告方可能并未依法承包而取得**DD大酒店的经营管理权,既然如此,原告便可能无权出租本案涉及的物业。当然,**DD大酒店是否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DD大酒店承包管理合同书》是否经过审批异议人均将向有关部门取证。

  3、异议人拟向原告方提起反诉。

  综上,此案事实不清楚,法律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在此提出异议。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市**酒楼有限公司

  (盖章)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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