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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简易程序异议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简易程序异议书

  在司法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法院通常都会将民事一审案件按简易程序审理。这显然不利于正确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再者,对于案件被告来说,还意味着审理期限的缩减。

  异议人:**市**酒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住所:**市厦禾路**号

  异议事项:

  贵院受理的20**年*民初字号**公司诉异议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异议人认为此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而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事实与理由:

  1、《中餐厅租赁合同》,涉及以下人等:**市**酒楼有限公司、**DD大酒店、原告、禧有限公司。该合同主要规定了**DD大酒店与陈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东南亚大酒店并未以共同原告身份起诉,那么应被追加为共同原告。

  2、《中餐厅租赁合同》提及,原告曾与**DD大酒店之股**有限公司签订《**DD大酒店承包管理合同书》,鉴于此:

  一、异议人认为本案涉及的物业的权属状况并不明确,具体情况异议人认为应当进一步查证;

  二、又,****大酒店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将其承包的合同需要经过主管机关审批方能生效,那么原告方可能并未依法承包而取得**DD大酒店的经营管理权,既然如此,原告便可能无权出租本案涉及的物业。当然,**DD大酒店是否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DD大酒店承包管理合同书》是否经过审批异议人均将向有关部门取证。

  3、异议人拟向原告方提起反诉。

  综上,此案事实不清楚,法律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在此提出异议。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市**酒楼有限公司

  (盖章)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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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商品房装修咨询合同纠纷案上诉状范文

  商品房装修咨询合同纠纷案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市ZZ区美湖路ZZ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Z女士

  地址:**市**区**街

  原审被告:**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之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V置业顾问有限公司、**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之第一、二项,特提起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委托合同项下的装修咨询义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首先,上诉人委托合同项下义务为提供装修咨询服务,而不是进行实际的装修施工。

  其次,上诉人已经为许华提供了**苑精装修选集。该选集根据不同户型及各个类型的潜在客户群,分别制作了不同风格及多元功能的装修方案,该选集并附有各方案项下之图纸,可以说,上诉人已经充分、有效、善意的履行了装修咨询义务。

  最后,至于装修方案最终未能付诸实施,原因并不在上诉人或者同洲公司,而在许华,原因正是许华不履行认购书、拒绝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委托合同的装修咨询义务。

  原审法院并未对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咨询服务义务的事实予以认定,系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合同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不存在单方解除的前提,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了错误判决。

  前已述之,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咨询服务义务,那么,根据合同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及合同约定,上诉人就应该依约足额相应报酬,事实上,许华也付清了相应的装修咨询报酬。因此,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客观上不存在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的前提。

  反观原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与许华之间就装修咨询事项的委托关系的情况下,迳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支持了许华解除合同的诉求,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总之,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误。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合同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上诉人获取报酬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无需向许华退还任何款项。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篇3: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上诉状范文(商品房面积)

  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上诉状范文(商品房面积)

  上诉人(一审原告):

  住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市**路号**大厦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 20年月日(20)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未予认定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系属认定事实不清。

  依据双方签署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被上诉人负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义务。但是,被上诉人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并将成果提交不动产登记主管机构,此后因相关争议接连发生了一系列的诉讼,直到20年月日才由有权行政机关审核并通过20年月日的测绘成果。最终测绘成果表明,被上诉人原委托机构进行测绘所取得的成果有误,诉争房产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原登记建筑面积。

  被上诉人未能审慎审查受托测绘机构的资质,无视委托不具备资质机构进行测绘可能导致测绘成果有误的后果,其错误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已经违反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所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义务。一审判决未予认定该违约行为,系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一审判决未判令自上诉人支付购房款之日起算利息损失,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如前所述,被上诉人存在不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测绘的违约行为。依据商品房购销合同所确定的办证期限,被上诉人本应至迟在此期限之前提交合法有效测绘资料以充分履行办证义务。

  其次,已如一审判决所认定,据合法有效测绘成果,上诉人所购诉争房产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原购房面积,并多支付了购房款。相应地,自支付购房款之日起,上诉人便因多支付的购房款而遭受利息损失。

  上诉人认为:正是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才最终导致了上诉人遭受利息损失,因此,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等有关规定,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述利息损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至少,一审法院应当判令被上诉人赔偿自办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上诉人利息损失。

  三、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契税损失依据不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契税损失确系被上诉人之违约行为造成,自应负相应之法律责任。上诉人维权的请求权基础有多种,有权选择行使其中之一,向税务部门主张退赔的可能性的存在不导致被上诉人违约责任的豁免,上诉人主张权利也不以税务部门不予退赔为前提条件,而且,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基于有关判决及赔偿的事实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等有关规定主张契税损失及相应利息损失的法律依据充分。

  一审判决忽视了上诉人主张的是契税损失赔偿而非超额征收契税的返还,直接以税收单位并非被上诉人为由认定上诉人之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显然混淆了上诉人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与诉争双方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这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人依据合同关系主张损害赔偿并无不妥。

  总之,一审判决未能认定被上诉人存在的违约行为,未能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购房款利息损失、契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为此向贵院提起上诉,请应予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年月日

篇4:执行异议起诉状范本(6)

  执行异议起诉状范本6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对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年 月 日,原告收到贵院送达的 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 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下称“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争议车辆的抵押权。

  根据已生效的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和 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为B公司向厦门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善意取得争议车辆抵押权。

  二、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 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结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争议车辆的抵押权,且该案事实认定明显有误、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该判决不应作为采纳被告执行异议的合法依据。

  1、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车辆因存在挂靠合同则车辆实际归被告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的规定,则该判决的内容不得对抗原告善意取得之争议车辆抵押权。

  2、该案事实认定错误。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查明争议车辆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挂靠,尤其是该事实业经刑事案件的侦查核实。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仅以被告出示的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挂靠合同便认定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

  3、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因B公司没有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于 年 月 日即起诉了B公司,并于 年 月日申请法院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担保物作了财产保全。从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 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案号可以清楚判断该案起诉在原告起诉B公司之后,当时争议车辆在车管所既有抵押登记又有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该两案的诉讼结果与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事实上原告对该案一无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因此,该案件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诉权。

  综上所述,异议裁定书否定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车辆所有权和车辆抵押权的归属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签字、捺印)

  年 月日

篇5:撤销权案管辖权异议书范本(4)

  撤销权案管辖权异议书范本4

  申请人:**

  住址:**市

  申请事项

  **诉申请人等撤销权纠纷案,申请人请求贵院确认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被告福州F住所地人民法院。

  事实和理由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4条之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以受让人等为第三人。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3条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本案中只有福州F的住所地法院才有权管辖本案争议。福州F的住所地为福州市 路 号,故贵院无权管辖本案。

  基于上述事由,申请人提出上述管辖权异议,请予准许。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字、捺印)

  日期:20**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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