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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酒店消费合同纠纷起诉状(餐饮消费欠款追诉)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大酒店消费合同纠纷起诉状(餐饮消费欠款追诉)

  原告:**长升大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彭总

  被告一:**市**测量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Z总

  被告二:Z总

  地址:**市**区长青路**号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酒店消费款项计56789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 20**年1月1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年8月31日至20**年11月31日期间,被告在原告之**GG大酒店累计消费56789元人民币。被告在账单上签字对全部消费欠款予以确认。双方口头约定定期结算。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并于20**年1月6日以律师函的形式向被告发出书面的催款通知。但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被告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大酒店有限公司

  20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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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起诉状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起诉状

  原告:Y女士(女,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市**区街号室

  被告:**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就买卖址在 的房产签署的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址在(含地下车库)单元的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被告应当在20**年10月1日前将合乎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第九条规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天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被告实际交房时间已经逾期超过90日,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此,原告特提起本次诉讼依法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请贵院判如所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Y女士

  (签字)

  20年月日

篇3:追讨房屋租金起诉状样本

  追讨房屋租金起诉状样本

  原告姓名、自然信息、身份证号及住所

  被告:姓名、自然信息、身份证号、住所及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编号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年月日终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租金从20**年2月15日计至20**年9月15日为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年2月15日为元(每天按逾期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应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从年月至年月的物业管理费 元及公共维修基金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年 月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 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将自有的**市**区路5、7、9、11、13、15号六套房产出租给被告;租期从20**年8月26日至20**年8月26日;租赁期间,被告应承担与该房屋有关的包括物业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租金标准为元每月,按月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每延期一日按月租金金额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0**年9月15日,被告交还房屋,提前退租,上述租赁合同已经终止。但是,被告至今未支付20**年2月15日以来的租金,并拖欠从20**年7月至20**年9月15日的上述房产物业管理费元及公共维修基金共计 元,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字)

  20年月日

篇4:行政(地方所得税返还)起诉状

  行政(地方所得税返还)起诉状

  地方政府在WW引资过程中,往往承诺将地方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但因为政策变化等原因,地方政府食言的情况并不少见。企业应当果断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有关部门承担承诺的义务与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告:**WW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董事长

  被告:*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局*开发区WW大厦

  法定代表人:RR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646600.24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利率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利息金额从20**年5月16日起算暂计至20**年5月21日为127941元,应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在WW局**开发区设立的企业法人。被告与WW局**开发区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管委会主任由WW局**开发区有限公司董事长出任。在WW局**开发区二区03-B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招标答疑会议上,WW局**开发区有限公司开发区税收优惠问题答复道:被告应按企业利润13.2%的比例向企业返还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税负应为19.8%。截至20**年5月16日,原告按33%的税率已累计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4116500.59元人民币。依照有关规定,被告应将地方所得税返还原告。

  基于以上事由,20**年5月16日,原告书面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1646600.24元的税款。20**年4月19日,被告批复了原告的报告,拒绝返还原告已缴纳的地方所得税。

  被告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相关义务,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请判如所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WW建设有限公司

  20年月日

篇5:共同继承房产析产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共同继承房产析产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原告:

  王盛,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市**区**巷

  周钦,女,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市**区**里

  ……

  被告一:王福,男,汉族,身份证号:,王基次子

  住所:联系电话:

  被告二:王旺,男,王琛之子,在**市公安局无户籍信息

  住所:现下落不明

  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位于**市**区**巷v号、w号的两幢共计444平方米的房产;

  2、判令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方式进行分割;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8年7月19日,**市**区公证处在查证的基础上出具了(98)厦思证民字第号、号两份《继承权公证书》,两份公证书认定:王琛于1961年1月19日死亡,死后留有**市**区**巷v号、w号两幢房产;王肇琛生前娶妻四人,即林媛、李芙、何珍、崔莲,其中林媛、李芙、何珍已死亡;上述死者生前均无遗嘱,上述房产由王琛之妻崔莲,子女王钦、王基、王源、王盛、王盈、王端、王旺共同继承。20**年4月29日,公证书所指八位共同继承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诉争两幢房产登记在该八人名下,所有权形式为共同共有。

  被告二王根旺为王琛之妻林媛生育,1948年即离开大陆前往台湾,从此杳无音信。

  20**年1月19日,王源死亡。在查证的基础上,20**年4月14日,**市公证处出具(20**)厦证内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由王源女儿王娟一人继承王源在诉争房产中的产权份额。1999年12月14日,王基死亡。在查证的基础上,20**年4月24日,**市公证处出具(20**)厦证内字第号《继承权公证书》,认定:登记于王基名下的诉争房产产权份额为王基与陈莲共有,其中一半为王基的遗产,应由王基的继承人本案原告陈莲、王霞、王义、王寿及被告一王福共同继承。

  20**年7月14日,崔莲死亡。其生育的子女为王盛、王盈、王端。经向**市公安局查证,公安局户籍资料中能够体现的崔莲所生子女为王盛一人。崔莲子女尚未就被继承人崔莲的遗产办理公证。

  原告各方一致同意各共有权人按照以下份额比例分割两套诉争房产:王盛、王盈、王端各占1/6,周钦占1/8,王娟占1/8,陈莲占6/80,王霞、王义、王寿、王福各占1/80,王旺占1/8。

  本案诉争房产共有权人很多,关系复杂,各权利人份额不一,且部分原告年事已高,只有尽快分割析产方可明确各方权益份额,也避免以后发生更多争议、隔阂亲情。而且,即便各共有权人份额清楚,也很难实现对诉争房产有序的共同管理,而且随着时间延续只会更加困难。各共有权人各自建立家庭,并未共同生活,继续保持共有关系的基础也已经不存在。更重要的,被告一王福长期以来独占诉争房产,出租收益,全体原告既未占有、使用,也无法插手管理,也从未分得任何收益;王盛等原告多次与其交涉均无果,也曾将此事诉诸于公安机关、信访部门。

  基于上述事由,原告均一致认为应当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诉争房产,并将所得按照各位共有权人份额予以分割,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共同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字)

  日期: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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