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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房屋租金起诉状样本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追讨房屋租金起诉状样本

  原告姓名、自然信息、身份证号及住所

  被告:姓名、自然信息、身份证号、住所及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编号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年月日终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租金从20**年2月15日计至20**年9月15日为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年2月15日为元(每天按逾期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应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从年月至年月的物业管理费 元及公共维修基金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年 月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 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将自有的**市**区路5、7、9、11、13、15号六套房产出租给被告;租期从20**年8月26日至20**年8月26日;租赁期间,被告应承担与该房屋有关的包括物业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租金标准为元每月,按月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每延期一日按月租金金额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0**年9月15日,被告交还房屋,提前退租,上述租赁合同已经终止。但是,被告至今未支付20**年2月15日以来的租金,并拖欠从20**年7月至20**年9月15日的上述房产物业管理费元及公共维修基金共计 元,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字)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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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商业用房租金支付担保合同

  甲方:北京B溪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切实保障B溪家居广场业主的利益,就乙方与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签定的《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中第六条"租金支付"的事宜,甲方同意为此担保,担保条款如下:

  一、甲方对上述委托合同中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向乙方按时交付租金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若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向乙方交付的租金时,甲方以B溪家居广场的经营收入和甲方与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签定的《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规定的储备金作为保证金,向乙方补偿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付租金的事足部分。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期限为乙方与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签定的委托合同之日起即 年 月 日,止于 年 月 日。

  四、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该商业用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备案机关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3: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2013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5 号

  《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业经20**年11月11日市政府十五届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新双

  20**年11月12日

  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适用范围是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七个区。

  第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年租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

  (一)原划拨土地不再适用《划拨用地目录》的;

  (二)原划拨土地改作商业服务业或工业用途的;

  (三)政府以租赁形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再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联营和因出租地上附着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五)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

  (六)因企业改制、房产交易等原因已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手续的工业类用地,临时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和土地级别、用途划分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制定,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和土地级别、土地类别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缴,由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使用,由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国有土地年租金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全额上缴。

  国有土地年租金属于基金类收入,应纳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挤占、挪用。

  第七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征缴程序:

  (一)申报登记。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应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出租登记手续。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发并要求填报的《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

  2.登记人有效身份证明;

  3.有关土地权属材料或者房屋产权证;

  4.出租房屋及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协议书。

  (二)调查核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受申报后,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在核定土地用途、级别、面积、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基础上,绘制土地示意图,确定土地等级、地类及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

  1.国有土地年租金计算公式为:

  国有土地年租金=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计收面积

  2.计收面积的界定:

  宗地整体出租或改变用途的,按宗地界定计收面积;

  场地(地上无建筑物)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范围土地面积界定计收面积;

  因地上建筑物出租或改变用途引起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建筑分摊的土地面积作为计收面积。

  (三)标准确定。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确定的土地等级、地类、计收面积及约定的其他内容支付国有土地年租金。

  (四)组织征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征缴国有土地年租金,征缴前书面通知年租金缴纳义务人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标准、时间及地点。

  第八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按年收取。不满一年的,按月计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第九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未按期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的有关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等登记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终止其应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行为的,应当在其行为终止后30日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终止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内,市人民政府调整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国有土地年租金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但不影响抵押贷款的抵押年限。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国有土地所在街、路的确定依据其地上建筑物门面所处街、路确定,并据此划定土地等级、地类。

  (二)征缴国有土地年租金的行为,不作为国有土地用地办证或者确定土地、房屋使用权性质等的依据。

  (三)企业改制后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工业用途改变

  为商业用途的,按商业用地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差价补交国有土地年租金。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国有土地年租金缴纳情况的核查,对漏登、漏缴等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 市政府建立国有土地年租金缴纳情况诚信考评体系,对年租金缴纳义务人的缴纳情况实施考评,并将考评情况通报金融、监察、审计等部门。

  第十六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核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期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第十八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一)瞒报、谎报国有土地出租时间、面积和用途的;

  (二)出租或者临时改变用途等使用土地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涂改《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的。

  第十九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催缴土地年租金通知书》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年租金缴纳义务人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二)未依法履行登记、核查、测算、征收职责,造成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三)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国有土地年租金,造成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第二十一条 对在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市其他有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或发生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4: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计算办法(2007试行)

厦国土房[20**]35号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做好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标准(以下简称租金标准)的测算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房屋租金(以下简称房屋租金)的计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租金标准指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行情进行测算的房屋建筑面积租金单价,单位为元/平方米;房屋租金指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处不同楼层(来自:www.pmceo.com)、舒适度进行计算的房屋应付租金总额,单位为元。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标准的测算工作,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房屋租金计算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标准根据本市同等住宅房屋市场租金行情定期测算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标准可按单栋楼房、项目、区域或全市的范围,采用市场租金评估法、成本计算法等方法,以市场租金评估法为主进行测算和制定。
第七条 评估测算法指按同类型、同档次房屋的市场租金行情,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或专业机构评估和确定租金标准的方法。
成本计算法指按市场租金构成要素进行计算租金标准的方法。成本租金构成要素包括折旧费、修缮费、管理费、利息、地租等。
第八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房屋租金计算公式:
房屋租金=房屋标准租金+调节租金
房屋标准租金=租金标准×房屋面积
调节租金=楼层调节租金+舒适度调节租金
楼层调节租金=(承租房屋楼层-标准楼层)×楼层调节系数×租金标准×房屋面积
舒适度调节租金=舒适度调节系数×租金标准×房屋面积
第九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楼层调节租金主要考虑楼层高低因素确定。高层(小高层)建筑以住宅部分的第3层作为标准层,多层建筑以第2层作为标准层。楼层调节系数0.002,多层建筑的顶楼按一楼楼层计算。
第十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舒适度调节租金根据该套房屋的朝向、通风、采光等因素确定。房屋有一面朝南的舒适度调节系数为0.03,其它房型的舒适度调节系数为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房屋租金按签订合同时公布的租金标准进行计算,在租赁合同期内租金标准不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5: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1999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8.5

  实施日期:1999.8.5

  厦府(1999)综094号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厦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减免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租住本市公有住房,因提高房租而增加较多支出的下列人员:

  (一)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

  (二)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稳定收入的残废军人;

  (三)单独居住、无稳定收入、无子女赡养的,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配偶;

  (四)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

  (五)职工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三条 减免标准

  住房面积在厦府[1995]综139号和厦府[1998]综084号文规定标准内的下列情况实行租金减免:

  (一)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的租金减免(以1992年5月1日)前租金标准为基准计算增支部分)。

  1、1937年7月6日(含6日)前参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来自:www.pmceo.com),每户每月净增支出,给予全额减免;

  2、1937年7月6日以后至1945年9月2日(含2日)以前参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超过10元的部分,给予减免;

  3、1945年9月2日以后至1949年9月30日(含30日)以前参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超过15元的部分,给予减免。

  (二)对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稳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提租的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三)单独居住、无稳定收入、无子女赡养的,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的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四)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提租的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五)职工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实行廉租办法: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30元(含230元)以内的,按现有租金的60%缴交;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30-300元(含300元)以内的,按现有租金的75%缴交;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350元(含350元)以内的,提租的增支部门给予全额减免。

  4、上述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原则上每年度调整一次。

  本条(一)、(二)、(三)、(四)款符合(五)款规定的按(五)款执行。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减免申请;

  (二)有工作单位的,本人及同住成员的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三)无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和区民政局出具证明;

  (四)到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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