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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公摊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购物中心公摊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

  为了进一步保障业户、商铺使用人和ZZ中心物业管理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满市光明热电公司取暖费缴费通知》及《ZZ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布如下:

  一、收费标准和说明

  1、公摊水电费

  公摊水费包括:卫生间用水、公共走廊通道用水、消防用水及室外绿化用水;

  公摊电费包括:通道照明、应急照明、电损分摊、电梯、消防用电、热风幕、通排风等公共用电。

  注:楼体亮化及路灯用电暂由市政承担。

  2、物业费

  物业费按1.50元/建筑平方米/月的价格收取,自20**年起按季度收费,如遇调整另行通知。例如:商铺建筑面积(即产权面积)为24.08平米,则每月物业费为:24.08×1.50元/平方米=36.12元。

  二、 针对长期不开门的房间

  ZZ中心已正常运营2年多,对于业户或租赁经营者种种原因长期不开门的房间,ZZ中心在收取公摊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等方面不再给予减免,超过收费期限,按日千分之二收取滞纳金。

  三、满市光明热电公司已下发20**年—20**年度取暖费缴费通知,截止日期为20**年12月30日,ZZ中心后勤部代收此项费用,逾期不缴纳者,供热企业将按约定收取滞纳金。

  四、ZZ中心收费期限

  公摊水费:每月25日——月末为收费期;物业费:上一季度末的25日--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取暖费:每年9月25日—-当年的11月30日。

  五、交费地点:ZZ中心五楼办公区后勤部;

  六、ZZ中心后勤部服务电话:***6(内线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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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民法典物业公摊水电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公摊水电费作出的规定如下:

  1、物业收取公摊水电费是合法的。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2、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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