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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二次加压供水电费分摊通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关于住宅楼二次加压供水电费分摊的通知

  尊敬的业户:

  您好!

  根据《**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东价〔20**〕52号)和《关于调整塘厦镇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东价〔20**〕65号)及《**豪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商住小区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管理的,可加收不超过15%的二次供水费用,此费用由相应业户进行分摊。

  ★分摊规则:业户分摊的加压电费=业户用水量*水费单价*15%。

  ★实施时间:20**年10月01日开始正式实施。(若为10月1日后交付的单位实施时间按实际收楼日期为准,现将进行高层洋房1-6号楼20--年01月-03月二次供水分摊电费的收取。)

  ★缴费方式:与物业服务费一起代扣或亲临物业服务中心前台缴交。

  为了保障各位业户的知情和监督权,我司会于每月初在电梯大堂公示上月费用分摊情况。如有疑问,请致电物业服务中心(*****)咨询。

  特此通知!

  z物业服务中心

  20**年03月**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湛江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规定(2012年)

  附件3:

  湛江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共用水电收费行为,根据《印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住宅小区共用水电费用分摊问题规定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担,不得向业主分摊。

  二、住宅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区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服务公共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三、在住宅小区内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四、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电梯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共用水、电费用,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本楼业主合理分摊。

  五、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也应单独设置计量表,由小区所有业主按实合理分摊。

  六、向业主分摊的公共设施设备共用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缴费周期向业主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总金额及各业主分摊的金额,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业主自用水、电费与共用分摊水、电费分别列明,以便业主明明白白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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