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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广告管理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8

  商铺广告管理

  业户为了树立企业形象,追求经济利益,必然采取许多宣传和促销手段。除电视、报刊广告以外,最有效、最直接的就是在商铺主体周边与商铺内部悬挂醒目的招牌、广告牌、条幅,张贴宣传品。物业管理处为了规范商铺的环境秩序和整体形象,在支持商业宣传策划的同时,必须加强商铺的广告宣传管理。

  商铺的整体布局设计是很重要的,而各铺位上的宣传广告(包括灯光广告、灯饰、条幅、张贴、悬挂品等)要和商铺整体设计相协调,这就要求承租业户的广告设计必须经过物业管理处审核,以做到管理有序,不会破坏商铺的整体设计格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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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信城商户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电信城商户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为树立新世界电信城整体形象,保障和尊重各租户共同利益,制定新世界电信城广告宣传管理规定,同各租户共同遵行。

  1、公共位置的管理

  1)未经批准,不准在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场内任何位置(除商铺门槛及商铺以内,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呐喊拉客;

  3)未经批准,不得把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广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铺门口(以门槛直线为界);

  4)未经同意,商铺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莅临等。

  2、商铺内部管理

  1)商铺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抵其他同类商铺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的宣传;

  2)对于商铺内任何图案文字,管理公司保留否决权,如确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商场管理部有权更改或折除。

  3)不准在商铺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任何位置张贴、悬挂任何物件(严禁使用双面胶、玻璃胶);

  4)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商场管理部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买?”等文字;

  5)声响管理:在商铺内自行播放音乐等声响以不影响邻舍及公共环境为原则。新世界电信城内不能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公司审批。

  3、广告位的管理

  1)租户可自行使用各自门中灯箱,不得随意改装破坏;

  2)租户不能擅自使用面对公共的玻璃部分做广告,在管理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传自行生产、主要经销产品的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篇3:管理处小区黑广告处理告示

  管理处关于小区黑广告处理的告示

  尊敬的各位业主:

  截止20**年8月**日,我物业对**城所有楼栋黑广告进行了第一次处理后,本周我物业又再次安排保安部、保洁部、设备部联合工作,对小区黑广告进行二次处理。

  广大业主如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外来人员在小区内乱涂乱写黑广告,请及时告知我物业。谢谢配合!

  **物业管理处

  20**年9月1日

篇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管理规定(2019)

20**年1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
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等级公路行车安全,美化公路两侧环境,规范公路广告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两侧及相关设施设置公路广告牌,以及对公路广告牌的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本规定所称的公路广告牌包括:
(一)利用高等级公路在主线两侧、匝道内设置的大型广告牌;
(二)利用收费站、服务区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灯箱、条幅等广告牌;
(三)利用收费大棚、跨线桥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等广告牌。
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沿线两侧边沟外缘200米内、高等级公路匝道及连接线两侧、立交桥、收费站界桩两侧200米以内为高等级公路户外广告牌控制区(以下简称公路广告牌控制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公路广告牌。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高等级公路广告牌设置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征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在公路广告牌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的,应当向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申请表》

篇5:银川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04.24
【实施日期】1997.04.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市户外广告管理,保证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外部或路政设施和道路空间上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招牌以及张贴散发性广告;
(二)利用汽车、飞机、气球等交通工具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场所、载体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和市容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地带、名胜古迹的美观、整洁和安全,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得妨碍交通、(来自:www.pmceo.com)消防安全。
第五条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
城建、交通、环保、园林、公安、规土、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户外广告,有权向户外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 设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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