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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

  建村[20**]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商务厅(委)、爱卫办、妇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70号)要求,为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组织制定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年12月3日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

  为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以下简称10部门)提出如下验收办法:

  一、验收主体和对象

  由10部门组织对各省(区、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验收。省级10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组织本行政区所辖的市、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

  二、验收内容、标准和依据

  申请验收的省(区、市)应在5个方面达到5有标准,具体验收内容、标准和依据如下:

  (一)有完备的设施设备。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再生资源的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基本完备,数量基本符合要求,运行基本正常,9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了收集、转运和处理。根据省、区、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数据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二)有成熟的治理技术。已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技术模式。处理工艺不存在严重的二次污染,基本无露天焚烧和无防渗措施的堆埋。根据省(区、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三)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村庄保洁人员数量基本满足要求,队伍较为稳定。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评价。

  (四)有完善的监管制度。省、市、县3级已建立领导亲自抓、多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考核机制;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满意率达90%以上。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第三方开展的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评价。

  (五)有长效的资金保障。建立省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保障机制。因地制宜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等方式筹集运行维护资金。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收费未到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安排经费支出,确保长效运行维护。根据省级、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评价。

  三、验收程序

  (一)省级申请。省级10部门通过自检,认为本地区已有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验收申请函,其中省级自检报告作为申请函的附件。

  2.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包括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指导意见、法规标准等。

  3.省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基本情况,含组织领导体制、监督考核机制、资金投入、保洁队伍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情况。

  4.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统计数据表:含总人口、乡镇总数、行政村总数、农村人口总数;农村生活垃圾清运总量、处理率;所有乡镇中转设施类型及数量、用于农村生活垃圾运输的车辆(不包括村内收集车辆)类型及数量、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类型及数量;农村保洁员数量;乡镇和村级可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数量;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总投入(建设费用来源和构成,运行费用来源和构成),农民缴费标准和年度缴费总额。

  5.本省(区、市)三年内未曾发生过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不当造成恶性影响事件的说明,由省级10部门共同出具。

  (二)材料审查。10部门结合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数据、省级报送的年度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情况及其他相关数据,对申请验收的省(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信息系统、省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情况和10部门掌握的数据一致,且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90%以上的省(区、市),可认定其通过材料审查。未通过材料审查的可提供补充资料。

  (三)现场核查。对于通过材料审查的省(区、市),10部门将随机抽样一定数量的行政村进行现场核查。抽取的行政村覆盖该省(区、市)所有地级市,抽样总数量在50个以上,并随机确定对某个乡镇进行全覆盖检查。现场核查由独立第三方


调查机构依据现场核查评价表(附后)确定的项目进行逐项取证,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依据现场取证结果,逐村判断是否合格。申请验收省(区、市)有90%以上的抽样行政村判断为合格,方认定通过现场核查。

  其中,独立第三方调查机构应有多个成功开展全国性调查的经验,有多项为中央和国家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的案例,入村调查和实地暗访经验丰富,有整套科学的调查方法、严格的保密制度,责任心强,履约能力好,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四)综合审定。10部门成立评审组,依据“5有标准”对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省(区、市)进行综合评审,得出是否通过综合审定的结论。对综合审定结论不合格的省(区、市),半年后方可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四、结果公布

  对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综合审定的省(区、市),10部门将于每年年底按通过综合评审的时间顺序,公布当年度通过验收的省(区、市)名单。

  五、验收管理

  对已通过验收的省(区、市),10部门将组织不定期明查暗访,如发现明显的反弹现象,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非常严重不再符合“5有标准”的,将从通过的验收名单中予以除名。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现场核查评价表

  行政村名称: (省/市/县/镇/村);核查员姓名及手机:

  村庄联系人姓名、身份及手机号码:

  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调查方式评价结果

  合格不合格

  垃圾1田野、村头、道路沿线、村内空地等区域是否有陈年积存垃圾(占地面积大于10平方米)走访、查看、拍照□无;□1-3处□4处以上

  公共

  环境2村内主要道路沿线是否有临时性垃圾堆放点查看、拍照□0-5处;□6-9处□10处以上

  3村内河流、沟渠是否有漂浮垃圾查看、拍照□0-5处;□6-9处□10处以上

  4农户房前屋后是否有随意倾倒垃圾现象查看、拍照□0-5处;□6-9处□10处以上

  处理

  情况5是否有垃圾直接焚烧现象(包括焚烧池、简易焚烧炉或露天直接焚烧)走访、查看、拍照□无;□有,不常见□有,且常见

  (通常如此处理)

  6是否有直接将垃圾倾倒于河、沟、塘现象走访、查看、拍照□无;□有,1-4处□有,5处以上

  7如有村内堆肥处理设施,堆肥垃圾中是否含有非生化成分(塑料制品、织物、瓶罐等)走访、查看、拍照□无;□有,不常见□有,且常见(不注意区分塑料、织物、瓶罐)

  8如垃圾进入乡镇处理设施,乡镇处理设施工艺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运行是否正常,并查验是否履行环评手续走访、查看、拍照□卫生、正常运行,且设施已履行环评手续□不卫生或不正常运行*

  9如垃圾进入县市处理设施,与县市处理设施运行单位确认,并查验是否履行环评手续走访□经确认,进入县市处理设施,且设施已履行环评手续□经确认,未进入市县级处理设施

  10如为其他处理方式,请确认处理设施是否卫生、是否正常运行(注明方式): 走访、查看、拍照□卫生,正常运行□不卫生或不正常运行

  保洁员11保洁员工资是否按时足量发放走访□是□否

  调查员评价□合格; □不合格签名

  复核专家评价□合格; □不合格 签名

  注:以上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不卫生:指不属于卫生填埋、工程焚烧、规模化堆肥的工艺,如不带防渗措施的填埋、露天焚烧、无除烟除尘措施的小型焚烧炉等;不正常运行:指设施设备基本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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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 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 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

  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四条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城市生活垃圾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所收专款,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十五条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改善环卫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环卫职工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

  第十七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六)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权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一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工矿居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篇3: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源 自管理资料 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一些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已经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必须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

  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对此,必须严格禁止,并予以严肃查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处理。严肃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应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区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实行问责制,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同时,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深入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对乡镇企业、农民住宅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流转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乡(镇)村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真正知晓并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制订有力措施,认真清理查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于20**年3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专题报告。

  国务院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篇4:农村银行学雷锋活动岗位规范

  农村银行学雷锋活动岗位规范

  一、上班前准备

  1、 遵守上班时间。因故迟到和请假的时候,必须事先通知,来不及的时候必须用电话联络。

  2 、做好工作前的准备。

  3 、仪容仪表符合规范要求。

  4 、维护好桌面、柜台的整洁,做到干净、有序。

  5 、开启计算机终端等相关电子设备,并检查各类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查看业务单据、凭证、业务章戳等用品用具是否齐备。

  6 、低柜柜员还要整理好柜面上的宣传资料,整理好记录客户信息的工作簿,整理好柜台前的客户座椅。

  二、工作中

  (一)注意事项

  1 、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迅速踏实地进行。

  2 、工作中不扯闲话。

  3 、工作中不要随便离开自己的岗位。

  4 、对待需要帮助或服务人员需微笑面对。

  5、不打私人电话。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

  6、考虑好第二天的任务,并记录在本子上。

  7 、耐心的听完别人的话然后再予以解释和帮助。

  8、充分理解工作的内容。

  9、 备齐必要的器具和材料。

  10、工作经过和结果必须向上司报告。

  11 、任务实施时,遇到疑问和上司商量。

  12、 工作完后,马上报告。

  13 、认真总结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相同的失败不能有第二次。

  14 、不要逃避责任。

  (二)创造工作愉快

  1、遇到需要帮助人员,要热情打招呼!

  2、早上上班时要很有精神地说“早上好”。

  3 、在别人和你打招呼是你应该积极回应。

  4、努力愉快地工作

  5 、工作中自己思想要活跃。

  6 、通过工作让自己得到锻炼成长。

  7、 为他人愉快而工作。

  8 、相互理解、信任,建立同事间和睦关系。

  (三)形象规范

  1、着装 统一、整洁、得体

  2、 服装正规、整洁、完好、协调、无污渍,扣子齐全,不漏扣、错扣。

  3 、在左胸前佩戴好统一编号的工号牌。

  4、上班时必须穿工作服。

  5、 衬衣下摆束入裤腰和裙腰内,袖口扣好,内衣不外露。。

  6 、鞋、袜保持干净、卫生,鞋面洁净,在工作场所不打赤脚,不穿拖鞋,不穿短裤。

  7、 仪容 自然、大方、端庄

  8 、头发梳理整齐,不染彩色头发,不戴夸张的饰物。

  9 、男职工修饰得当,头发长不覆额、侧不掩耳、后不触领,嘴上不留胡须。

  10 、女职工淡妆上岗,修饰文雅,且与年龄、身份相符。工作时间不能当众化妆。

  11 、颜面和手臂保持清洁,不留长指甲,不染彩色指甲。

  12 、保持口腔清洁,工作前忌食葱、蒜等具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13 、举止 文雅、礼貌、精神

  14 、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无疲劳状、忧郁状和不满状。

  15 、保持微笑,目光平和,不左顾右盼、心不在焉。

  16、 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两肩平衡放松,后背与椅背保持一定间隙,不用手托腮。

  17 、不翘二郎腿,不抖动腿,椅子过低时,女员工双膝并拢侧向一边。

  18、 避免在他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打喷嚏、抠鼻孔、挖耳朵等。实在难以控制时,应侧面回避。

  (四)语言规范

  1 、语音清晰、语气诚恳、语速适中、语调平和、语意明确言简。

  2 、提倡讲普通话。

  3、 与他人交谈,要专心致志,面带微笑,不能心不在焉,反应冷漠。

  4 、不要随意打断别人的话。

  5 、用谦虚态度倾听。

  6 、适时的搭话,确认和领会对方谈话内容、目的。

  7、 尽量少用生僻的电力专业术语,以免影响与他人交流效果。

  8、严禁说脏话、忌语。

  9、使用“您好”、“谢谢”、“不客气”、“再见”、“不远送”、“您走好”等文明用语。

  (五)社交规范

  1、接待时 微笑、热情、真诚、周全

  2 、接待来访时热情周到,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有问必答,百问不厌。

  3 、来访询问的事情不论是否对口,不能说“不知道”、“不清楚”。要认真倾听,热心引导,快速衔接,并为来访者提供准确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六)安全卫生环境

  1 、在所有工作岗位上都要营造安全的环境。

  2 、工作时既要注意自身安全,又要保护同伴的安全。

  3、 提高安全知识,培养具备发生事故和意外时的紧急管理能力。

  4 、爱护单位公物,注重所用设备、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节约用水、用电、易耗品。

  (七)心灵沟通

  1、虚心接受人他人的意见。

  2、 不要感情用事。

  3、 不要解释和否定错误。

  4、不要看他人的笑话,在公众场合出现他人有碍体面,有违单位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善意地提醒。

篇5:农村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农村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凡是属于临时用电,用电单位或个人应向供电所办理申请手续,经同意双方签订供用电协议并装设计量表计后方可用电。

  2、凡属于临时用电,均应装设漏电保护器和短路、过载保护,并和计量表计合装在配电箱内。

  3、临时性用电如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路,则应符合《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4、临时用电不得转供。用电结束,供电所应拆除临时用电装置,不允许将临时用电直接转为正式用电。

  5、对临时性用电的管理纳入具体责任人的工作考核。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对临时用电户的检查和巡视,并试跳保护器,每周不少于一次。

  6、临时性客户的内部线路应符合装置标准,并可靠固定;移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具备可靠接地,电源线应用完好的绝缘电线,不允许使用破损的电线和不合格的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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