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生活垃圾管理规定(2)
医院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二)
一、医疗垃圾决不能混入生活垃圾。
二、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运,不得积压。
三、不允许外来人员到生活垃圾收集处捡垃圾。
四、做好生活垃圾清运车辆登记工作。
五、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地的卫生,防止蚊、蝇、蟑、鼠的孽生。
六、生活垃圾要纳入正常的管理工作。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人民医院党政领导干部廉洁勤政规定
人民医院党政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规定
一、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搞好医疗服务,尽职尽责,努力工作,顾全大局,严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同党中央在思想、政治和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
二、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继承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和实事求是、艰苦朴素的传统,把自己置于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克己奉公,不搞特殊,不以职权谋私利,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四、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选拔使用干部,职称晋升,要任人为贤,不搞亲疏,注重成绩。
五、不收受贿赂,不用公款请客送礼。
六、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做违反物价政策的事。
七、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凡职工群众应当知道的事,都应通过适当形式,实行院务公开、党务公开,公布于众。
八、要兢兢业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创造性地进行工作,要有显著成绩。
篇3:区第一医院公益箱管理规定
区第一医院公益箱管理规定
为了公益箱的规范管理,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成立管理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监督人:z
二、款项用途
1、只作为山区助学
2、扶贫济困的应用
三、制度
1、组长、副组长在开箱清点时必须在监督人员在场。
2、每月清点一次。
3、开立专款帐户。
4、要有款项证明才可以取款。
篇4:区第一医院青年文明号台账管理规定
区第一医院青年文明号台账的管理规定
青年文明号台账是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过程中收集、积累的原始材料,是展示创建成果、创建经验、创建过程的有力举证,更是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可借鉴、可总结、可交流的经验素材。特制定以下规定:
1、号手根据分工负责的内容收集,整理。本着定时收集、及时收集、准确收集、完整收集的要诀收集。
2、按台帐规范分类内容。
3、所有资料不外借,如要查阅必须经号长同意。
4、更新、添加内容及时记录。
5、如有图片的内容必须要彩打,要有说明。
6、每本资料有管理台帐的承诺书,必须签名负责。
7、电子文档不准复制给查阅人员。
8、收集资料及时、详细、动态,注意原始资料的完整。
9、杜绝作假,整理不规范,不及时。
10、管理人员要力保资料齐全。
11、收集的文字资料和图片资料都能反映创建的经过与效果。
篇5:中医院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规定
中医院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精神和要求,为适应医疗卫生改革和医院发展,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职工职业道德素质和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切实纠正医疗行业不正之风,预防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更好地为病人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爱岗敬业、救死扶伤;文明礼貌、廉洁行医;团结协作、保守医密;严谨求实、奋发进取。行风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综合治理、常抓不懈;标本兼治、纠建结合;有规必循、违纪必纠;执法必严、一视同仁。
第二条 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医院行业作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处罚。
第三条 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管行风”的原则,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纳入科室的责任目标管理。
第四条 建立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科主任对科室行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针对职工思想、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教育。
第六条 公开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聘请社会监督员制度,医院每周进行行风查房一次、每月向患者及家属发放服务态度问卷调查表,严格执行行风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查处违反医德医风的案件。
第七条 每年进行一次职工医德考评,考评结果记入个人医德档案,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职务聘任、岗位聘用的依据。
第八条 对于连续3年医德考评优秀者,医院要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资奖励,在其他条 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要优先于他人评职晋升、评先评优等。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科室要认真调查处理有关医德医风和协助调查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行为的信访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理分为:①批评教育;②院内通报批评;③行政处罚;④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要热情为患者服务。
第十二条 对向病人和家属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以及乘人之危有敲诈勒索行为的,专业技术职称降一级聘用,两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不准在介绍病人住院、转院、检查时,收取“搭桥费或转介费”。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搭车”开药、检查。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不准出具假诊断书、假检查结果、假病情介绍等,一经查实,专业技术职称降低一级聘用,吊销医生处方权待岗培训,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予以相应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擅自“走穴”收取“会诊费”、“手术费”。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收费服务价格(试行)》收费标准,公开药品、手术、处置、检查、床位等收费标准,住院费实行一日清单制。
第十八条 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治。
第十九条 全院职工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
第二十条 坚持首诊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采购活动按照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核对帐目。
第二十三条 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私自收取患者医疗费用为己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各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