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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公文管理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人民医院公文管理规定

  一、由外单位寄(送)我院的行政公务文件、信函、材料等,由办公室签收、拆封,并将公文分类、登记。

  二、签收登记后,凡行政事务性文件,按文件要求,由办公室主任分批,送院领导阅批。一般性文书,如信息、简讯、通报等,由文秘人员整理,定期送院领导阅批。

  三、实行阅文、借文签字手续。

  四、各部门不论从何种途径接到院外来文,都应送办公室统一登记,按收文处理程序办理。

  五、上报下发的公文,凡属职能部门工作范围之内的,均由各职能部门起草,属综合性、全局性或院长交办的由院办公室草拟。

  六、公文处理完毕,须将文件及时交回办公室,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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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公文管理规定(7)

>  公司的公文管理规定(七)

  第一条 本公司公文,是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或商洽工作的重要工具。

  第二条 本公司公文,实行统一管理。公文的管理,要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行文单位,要克服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

  1. 各部室、各单位及各有关人员,对公文中涉及国家、政府或本公司应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机密,不准随便向他人泄露。

  2. 公文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其他为一般文件。绝密、机密文件打印一定要用专用磁盘。绝密文件只能印一份,由起草人送有阅文资格的人员传阅,机密文件按审阅人数打印,阅完后由起草人收回归档。秘密文件由阅文人妥善保管。

  第三条 文件机密级数,由发文单位的主管领导根据文件内容确定。

  第四条 公司发文的程序为:拟搞、审核(部门领导)、签发(公司领导)打印、发文、催办、立卷、归档、销毁等。

  第五条 公司收文的处理程序为:收文、分文、传送、催办、立卷、归档。

  第六条 草拟公文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地方性行政规章。

  (二)反映情况要客观,实事求是。

  (三)文字要准确、精炼,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结构要紧密,用语要规范。

  (四)人、地、物名、引文及时间要具体、准确。

  第七条 各级领导对送来的公文要及时阅批,急件的,当天批复;一般文件的,三天内批复。

  第八条 各级领导阅、批公文应仔细认真,阅完后要签名并注明日期,不得圈阅。需要签署具体意见的,要明确、具体。

  第九条 公司所有发文,发文单位应有存档,并将文件原稿(经领导签字)审核稿件连同正本二份送总裁办档案室存档。有领导指示的,还应附批复件。

  第十条 收文由总裁办公室统一负责。总裁办收文后,应先做好归类、登记,然后根据文件的内容,分送有关领导阅示。阅示完毕后,由总裁办收回归档。

  第十一条 所有文件发放,一定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发文,一定要由公司办统一编号:

  (一)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一律×××字(××年)××号;

  (二)公司党委发文,用××党字(××年)××号;

  (三)以工会、共青团、妇联名义发文,用××政字(××年)××号;

  (四)公司监事会发文,用××监字(××年)××号;

  (五)董事局发文,用××董字(××年)××号;

  (六)董事局委员会发文,用××董×字(××年××号;

  (七)董事局委员会所属机构发文,用××董××字(××年)××号;

  (八)其他管理部门的发文,用×××字(××年)××号。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机构及经营管理部门除经对方同意,一般不对外发文。

  第十四条 红头文件,只适用于需遵照执行的制度、规定、决定、决议、纪要、任命等,其他文件一般用公司信笺印发。

篇3:农大行政公文处理规定

  农业大学行政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各行政部门。各级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规定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简称校办)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学院、各行政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学院办公室、各行政部门应配备或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组织形式。校办负责学校各类综合性公文和重要公文的处理;各学院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在各自权限内独立处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类公文;涉及几个部门的公文,可由一个部门牵头,联合处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学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印发学校规章制度,任免人员。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公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 * 297mm), 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一)学校、校长可以对上对下,对内对外行文。校内各单位除校长办公室外不得代表学校对外正式行文。

  (二)一般性业务工作如涉及多个部门的,以校办名义行文或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行文。

  (三)各学院、职能处在业务范围内可以相互行文和对下行文。

  (四)各学院、各行政部门需要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问题、报告情况或反映意见的,必须以学校的名义按程序行文。学院、处以下单位,一般不得直接向学校行文,如需要向学校请示问题、报告情况或反映意见的,应先经学院、处同意,并以学院、处名义向学校提出。

  (五)各行政部门、学校党政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尽量减少,如确有必要,联合行文的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五条 各学院、各行政部门向学校请示、报告工作的书面材料,应按程序交校办秘书科登记后处理。

  第十六条 “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 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单位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会签、核稿、签发、登记、复核、缮印、用印、存档、分发等程序。

  (一)拟稿 非职能部门业务范围的综合性重要文件,由校办拟稿;凡内容属各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文件,由职能部门拟稿;内容涉及几个部门时,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拟稿、会签。

  拟稿的基本要求是: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词、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0.拟稿必须符合格式要求,公文的首页要附上“z农业大学公文稿纸”。

  拟制公文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二)核稿 以学校名义草拟的文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名后,送校办核稿。未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文稿,不得由拟稿人直接交校办,更不得越级直接送校领导。核稿的重点是:

  1.是否确需行文;

  2.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与其它有关公文有无重复或矛盾;

  3.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4.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

  5.行文方式是否妥当;

  6.文字表达是否准确、精确,格式是否规范;

  7.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稿的其它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属文字表达上的问题,由校办文秘人员负责修改;属原则性问题或具体业务问题,由校办附上修改意见退交拟稿部门修改。对修改幅度较大的文稿,由拟稿部门重新誊写清楚后再报校领导审定、签发。

  (三)签发 以学校名义发文,由学校领导签发;以校办名义发文,由校办主任签发。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签发;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签发。文稿经领导核准签发后,即成定稿,原则上不得再作修改。若确需修改,需征得签发人同意。各级领导审批公文要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需在公文稿纸上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日期,以备查考。

  草拟和签批公文,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彩色笔及圆珠笔等油性笔。

  (四)复核 公文正式印制前,由文秘部门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五)缮印 以学校或校办名义发文,凡由校办拟稿的,由校办负责打印;凡由各职能部门拟稿的,经校办审核及校领导签发后,原则上正文由校办负责打印,附件由各部门按要求提供。付印过程要重视校对工作,一般经拟稿人一校,校办文秘人员二校进行。

  (六)用印 以学校或校办名义发文,由校办负责盖章;以校长名义发文,由校长签章;各部门行文,由各部门加盖本部门印章。

  (七)发送 以学校或校办名义发文,原则上由校办负责发送。公文的发送必须登记备查。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十九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来文或外单位来文,由校办负责作收文处理。各职能部门直接收到或开会带回的上级文件应及时送校办处理。其基本要求是:

  (一)拆封、盖“z农业大学收文”章、登记、编号,贴“公文阅处单”,送校办主任阅批。

  (二)根据校办主任意见分送主管校领导阅批或送有关部门阅办。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应抓紧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

  的,应注明理由并迅速退回校办。

  (三)属阅知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负责人阅文后应在“公文阅处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属阅办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按公文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并在“公文阅处单”上注明办理学校呈送的有关请示和意见,校办或业务主管部门可将处理意见或领导批示,以书面签署意见形式予以答复,一般不正式复文。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收文应由专人统一负责办理,并认真履行签收、登记手续,所收公文,均须及时送部门负责人阅示。需几个部门阅知或办理的文件,所到部门应迅速阅知后送回校办,以便转下一部门传阅。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校办组织协调或由学校领导裁定。情况,及时将文件退回校办。

  (四)公文的转呈、转送均由校办文秘人员直接进行,领导之间、各部门之间及领导与部门之间,一般不直接转送公文。

  (五)各部门若需转发有关公文, 须经学校领导同意。

  (六)收文的原件(包括其附件)应始终保持完整。各部门在承办、阅办文件时,不得直接在原文上涂划或签注意见。

  (七)各单位要根据收文的秘级和阅知范围做好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向学校呈送请示、报告或意见,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送校办处理,不得直接送校领导个人。属业务性的,www.pmceo.com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再送校办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收到校内各部门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校办文秘人员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学校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二十三条 对校内各部门向

  第二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的公文整理(立卷)由本单位专职(兼职)档案人员负责办理。

  第三十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应按有关规定日期(每年3月底前)向学校档案室移交。

  第三十一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 公文整理(立卷)、归档细则按学校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学校领导或校办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部门、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部门证明章。

  第三十六条 公文被撤消,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三十八条 销毁秘密公文由校保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消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1996年5月13日公布实施的《z农业大学行政公文处理规定》(z大(办)字[1996]第48号)同时废止。

篇4:后勤集团公文行文管理规定

  后勤集团公文行文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规范公文行文,促进集团各级单位公文行文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集团目前实际情况,现对《北京z大学后勤集团公文行文管理规定》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管理职责补充规定

  (一)集团各单位、机关各职能部门下发的编号文件必须抄送集团党政办公室备案。

  (二)集团各单位下发的编号文件按照公文内容所属关系还须抄送集团机关各职能部门备案。

  1.人力资源公文抄送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2.质量管理公文抄送集团质量管理部备案。

  3.经营管理公文抄送集团经营管理部备案。

  4.财务管理公文抄送集团财务部备案。

  5.工会公文抄送集团工会。

  二、发文管理补充规定

  (一)根据集团职能机构的调整情况,将集团及各单位发文代字调整如下:

  承办单位:集团党政办公室 发文代字:集团党政办字

  发文代字:集团任字

  承办单位:集团党委 发文代字:集团党字

  发文代字:集团团工字

  承办单位:集团工会 发文代字:集团工字

  承办单位:集团财务部 发文代字:集团财字

  承办单位:集团人力资源部 发文代字:集团人字

  承办单位:集团质量管理部 发文代字:集团质字

  承办单位:集团经营管理部 发文代字:集团经字

  承办单位:物业管理公司 发文代字:集团物字

  承办单位:动力与工程服务公司 发文代字:集团动工字

  承办单位:餐饮服务公司 发文代字:集团餐字

  承办单位:接待服务公司 发文代字:集团接字

  承办单位:商贸服务公司 发文代字:集团商字

  承办单位:幼儿园 发文代字:集团幼字

  承办单位:信息综合服务公司 发文代字:集团信字

  (二)集团及各单位序号规定如下:

  000:存档、集团领导传阅

  001:总经理

  002:党委书记

  003:副总经理

  004:副总经理

  005:总工程师

  006:工会主席

  ......

  019:信息综合服务公司

  3、集团各单位序号规定如下(以信息综合服务公司为例):

  019: 存档、公司领导传阅

  019-1:总经理

  019-2:支部书记

  019-3:副总经理

  ......

  三、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参照集团党政办公室《发文审批单》样表,制定本单位的《发文审批单》。

  四、本规定的拟定、修改和解释由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

  五、本规定自6月1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北京z大学后勤集团公文行文管理规定》中与本补充规定不符合的条款同时废止。

篇5:大学后勤集团公文行文规定

>  大学后勤集团公文行文管理规定

  为加强各级机关公文行文的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以及《北京z大学公文管理制度》,结合集团日常工作和公务活动等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公文分类

  集团公文种类分为:

  基础性文件。主要是指集团制订的用于规范化管理、指导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部规章制度。

  实施性文件。主要是指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能和集团基础性文件确定的实施办法、细则、决定等类型文件。

  运行性文件。主要是指集团为保证日常工作运行而编制的请示、报告、通知、通报、批复等类型公文。

  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是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保证工作质量目标实现的文件。

  二、行文规定

  行文是公文办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公文的行文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行文下发。公文行文过程包括拟稿、审核、审批等。

  1.拟稿

  ⑴ 集团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党政联席会决定和领导指示精神,确定文稿内容及要求,并由各单位文秘人员拟稿。

  ⑵ 各单位文秘人员根据文稿内容及要求,按照公文格式起草公文。

  2.审核

  ⑴ 集团各单位文秘人员拟稿后由各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

  ⑵ 各单位负责人应对草拟的公文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否符合党政联席会决议和领导指示精神,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是否符合公文格式。

  ⑶ 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应在《发文审批单》审核人栏内签名,注明审核日期;并确定下发范围和份数。

  3.审批

  ⑴ 文秘人员将已审核后的文稿提交集团联系领导审批。党政办下发的行政文件由总经理审批,党务文件由党委书记审批。

  ⑵ 集团领导审阅后,应在《发文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在审批人栏内签名,注明审批日期。

  4.行文要求

  ⑴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⑵ 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⑶下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⑷上行文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⑸结构层次序数为,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⑴”。

  ⑹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

  ⑺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的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⑻集团各单位编号文件应使用集团党政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公文纸。

  三、发文规定

  1.所有公文由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印发。

  2.集团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印发编号公文需填写《z后勤集团发文报送单》,由集团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党政办公室排版印发,行文单位下发。

  3.集团各单位发文编号方式:

  发文代字按承办单位分别为:

  承办单位:集团党政办公室 发文代字:集团党政办字

  承办单位:集团财务管理部 发文代字:集团财字

  承办单位:集团人力与质量管理部 发文代字:集团人质字承办单位:集团综合管理部 发文代字:集团综字

  承办单位:后勤客户服务中心 发文代字:集团客字

  承办单位:物业管理公司 发文代字:集团物字

  承办单位: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公司 发文代字:集团学字

  承办单位:动力服务公司 发文代字:集团动字

  承办单位:餐饮服务公司 发文代字:集团餐字

  承办单位:接待服务公司 发文代字:集团接字

  承办单位:商贸服务公司 发文代字:集团商字

  承办单位:幼儿园 发文代字:集团幼字

  沙河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和社区

  办发文根据学校及集团规定执行。

  4.办公室文秘人员应填写《发文登记表》,在公文左上角打印单位号,盖受控状态章,发至各单位,并责成接收人在《发文登记表》上签名,注明收文日期。

  四、收文规定

  1.接收公文时应在《发文登记表》上签名,并注明收文日期。

  2.接收公文单位应先登记填写《收文登记表》,再填写《文件传阅单》转交本单位领导传阅,传阅后及时办理,收回存档。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或随意扣压公文。

  4.各单位收文后,除填写《收文登记表》外,同时外来文件还应填写《外来文件清单》、受控文件应填写《受控文件清单》。

  凡属于集团以外单位,包括国家、政府和学校各职能部门下发或转发的有关公务活动的公文、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均属于外来文件。

  凡属于集团党政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下发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和指导工作运行并具有长期效力的公文和适用于本单位工作运行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均属于受控文件。

  六、本规定由后勤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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