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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2016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09-10

  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等

  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20**)

  民发〔2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市政管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促进居民消费扩大和升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培育发展新动力,增强经济韧性,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35号)、《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66号)、发展改革委等24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综合〔20**〕832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1号)精神,紧密结合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有效增加供给总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提质升级,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经过一定的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增加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为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目标提供物质保障。

  三、主要措施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统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一)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摸清底数和相关环境信息,建立台账。有条件的地方,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可由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收回,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以招投标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二)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三)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四)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六)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方式转向养老服务业。可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非营利性机构。支持各地利用现有培训疗养服务设施场地,以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七)各地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审等机制,加快养老服务设施事项的办理。

  (八)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区域外社会力量参与本地养老服务相关招投标活动。

  (九)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均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

  四、组织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确定部分地区开展先期试点,积累经验,条件已具备的省(区、市)可全面推行。加强对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国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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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8)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要求和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7号)提出的政策措施,促进“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

  (一)抓紧制订或修订服务业发展规划。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积极并实事求是地制订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发展目标,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或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服务业发展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中。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在条件具备时,定期公布全国和分地区服务业发展水平、结构等主要指标。

  (二)尽快研究完善产业政策。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抓紧细化、完善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要根据服务业跨度大、领域广的实际,分门别类地调整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认真清理限制产业分工、业务外包等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逐步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各地区要立足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制订并细化本地区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突出本地特色,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二、深化服务领域改革

  (三)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并研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做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加大铁路、电信等垄断行业改革力度,进一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入竞争机制。继续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委托企业经营。认真做好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落实工作。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抓紧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力量增加供给的具体措施。

  (四)加快推进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国资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国有服务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性重组,将服务业国有资本集中在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鼓励中央服务企业和地方国有服务企业通过股权并购、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继续深化银行业改革,重点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强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

  (五)推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要转制为企业,条件成熟的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央编办会同财政部、人事部等部门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配套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深化后勤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后勤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实现后勤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创新后勤服务社会化形式,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后勤服务市场体系。对后勤服务机构改革后新进入的工作人员,应实行聘用制等新的用人机制。

  三、提高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水平

  (六)稳步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基础上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规模。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城市加快形成若干服务业外包中心;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公共平台建设及企业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给予货物贸易同等便利,改进服务贸易企业外汇管理,保证合理用汇。交通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中资船舶悬挂方便旗经营问题,发展壮大国际航运船队。加快建设上海、天津、大连等国际航运中心,鼓励在其保税港区进行服务业对外开放创新试点。

  (七)积极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各有关部门要研究采取具体措施,为服务企业“走出去”和服务出口创造良好环境。对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开辟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对中医药、中餐、汉语教育、文化、体育、对外承包工程等领域企业和专业人才“走出去”提供帮助,简化出入境手续,并纳入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国内有条件的金融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为我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金融服务。同时,要鼓励贸易、咨询、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等企业积极为服务业“走出去”提供服务。

  四、大力培育服务领域领军企业和知名品牌

  (八)积极创新服务业组织结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鼓励服务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促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支持设立专业化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服务业领域企业兼并重组,优化服务业企业结构。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商业网点规划调控,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专业协会发展。

  (九)加快实施品牌战略。大力支持企业开展

  源自房地产 资料下载 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带动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培育发展知名品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商务部等部门应将其纳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等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扶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在城市改造中,涉及中华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应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十)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科技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抓好现代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充分发挥国家相关产业化基地的作用,建立一批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批技术研发中心和中介服务机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对服务领域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及相关的技术改造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提供研发资助,在政府采购中优先支持采用国内自主开发的软件等信息服务,进一步扩大创业风险投资试点范围。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创业投资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加大服务领域资金投入力度

  (十一)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社会满意水平。中央财政要继续增加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节能减排、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出,重点提高对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公共服务水平,支持医药卫生体制等重大改革。国家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和固定资产投资主要用于农村,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尽快使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得到改善。调动地方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中央和省级财政要通过转移支付等对服务经济发展较快但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支持。

  (十二)加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及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农村服务体系。整合服务领域的财政扶持资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加大对规划内重点服务业项目的投入,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服务业项目。地方政府也要根据需要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资金规模,支持服务业发展。

  (十三)加大金融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等要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供水、供热、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修订和完善有关股票、债券发行的基本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要充分考虑服务企业的特点。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优先得到批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给予重点资助或贷款贴息补助。

  六、优化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十四)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支持服务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优惠。加快推进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所得税、营业税政策试点,积极扩大软件开发、信息技术、知识产权服务、工程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服务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大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在服务业领域开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试点。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所得税优惠。研究制订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实物租赁、维修服务、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华老字号经营等服务业和出口文化教育产品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五)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各地区制订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中心城市要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土地规划计划调控,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约管理,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服务业项目供地。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十六)完善服务业价格、收费等政策。价格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减少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地区要结合销售电价调整,于20**年底前基本实现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价格基本实现与工业用水价格同价。清理各类收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安装和维护与政府部门联网办理业务的计算机软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各地区要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以及岛屿、库区、湖区等乡镇渡口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给予政策支持。   (十七)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快将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尽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参保范围。针对服务行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居多等特点,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参加医疗、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鼓励和引导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计划。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方式,20**年底前,将原行业或企业自行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逐步移交给有资质的运营机构受托管理。

  七、加强服务业基础工作

  (十八)大力培养服务业人才。教育、科技、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完善并加强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建立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对国内外相关外包服务培训机构以独资或与高校、企业合作的形式成立培训机构给予审批便利。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服务业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完善和规范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尽快设置相应的服务业职业资格和职称。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发展,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十九)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质检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和修订物流、电信、邮政、快递、运输、旅游、体育、商贸、餐饮、社区服务等服务标准,继续推进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共享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就业、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等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

  (二十)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完善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和协调各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统计互为补充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结合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重点摸清我国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国家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服务业统计,地方财政也要增加投入。

  (二十一)加强服务业法制建设。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制定和修订促进服务业发展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工作,为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八、狠抓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

  (二十二)抓紧制定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7号文件和本意见要求,对已经明确的政策抓好落实,对需要制定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的要抓紧研究制定,成熟一项,出台一项。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推进服务业改革和发展。各地区也要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二十三)加强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发展服务业作为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工作任务,切实把中央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总体协调作用,做好服务业发展目标落实与考核、政策措施制定等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篇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认真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

  (一)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足,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造适度宽松的货币信贷环境,以高于GDP增长与物价上涨之和约3至4个百分点的增长幅度作为20**年货币供应总量目标,争取全年广义货币供应量增长17%左右。密切监测流动性总量及分布变化,适当调减公开市场操作力度,停发3年期央行票据,降低1年期和3个月期央行票据发行频率。根据国内外形势适时适度调整货币政策操作。

  (二)追加政策性银行20**年度贷款规模1000亿元,鼓励商业银行发放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贷款,力争20**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加4万亿元以上。

  (三)发挥市场在利率决定中的作用,提高经济自我调节能力。增强贷款利率下浮弹性,改进贴现利率形成机制,完善中央银行利率体系。按照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

  二、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满足合理资金需求

  (四)加强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发展。加大对民生工程、“三农”、重大工程建设、灾后重建、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区域协调发展的信贷支持。积极发展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增加扶贫贴息贷款投放规模。探索发展大学毕业生小额创业贷款业务。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同时,适当控制对一般加工业的贷款,限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

  (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全面清理银行信贷政策、法规、办法和指引,根据当前特殊时期需要,对《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适当调整。

  (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包括中

  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在内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贷业务。将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优惠利率适用范围,扩大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出口产品。允许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融资业务中的积极作用。

  (八)加大对产业转移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针对产业转移的信贷产品和审贷模式,探索多种抵押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优先发放人民币贷款,支持国内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

  (九)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方向,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发挥农村信用社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在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基础上,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林权质押贷款业务。

  (十)落实和出台有关信贷政策措施,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加大对城市低收入居民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支持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

  三、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股票市场运行,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完善中小企业板市场各项制度,适时推出创业板,逐步完善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市场效率,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

  (十二)推动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探索农产品期货服务“三农”的运作模式,尽快推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钢材、稻谷等商品期货新品种。

  (十三)扩大债券发行规模,积极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优先安排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相关的债券发行。积极鼓励参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推进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研究境外机构和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允许在内地有较多业务的香港企业或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完善债券市场发行规则与监管标准。

  四、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

  (十四)积极发展“三农”保险,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农业和农村小额保险及产品质量保险。稳步发展与住房、

  汽车消费等相关的保险。积极发展建工险、工程险等业务,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风险保障。做好灾后重建保险服务,支持灾区群众基本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研究开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竞争,支持出口贸易。

  (十五)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投融资功能,鼓励保险公司购买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稳妥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特别是关系国家战略的能源、资源等产业的龙头企业股权。

  (十六)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提高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水平,发展适合农民需求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五、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七)允许商业银行对境内外企业发放并购贷款。研究完善企业并购税收政策,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十八)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债券市场避险功能,稳步推进债券市场交易工具和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十九)加强对社会资金的鼓励和引导。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政府鼓励项目,特别是灾后基础设施重建项目(来自:www.pmceo.com)。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投资的规定,落实和完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扩大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建立多层次信贷供给市场。

  (二十一)创新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在进一步规范发展信贷资产重组、转让市场的基础上,允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发展以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贷款等为标的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适度分散信贷风险。

  六、改进外汇管理,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十二)改进贸易收结汇与贸易活动真实性、一致性审核,便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简化手续,实现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将一般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从10%提高到25%,对单笔金额较小的出口预收货款不纳入结汇额度管理。调整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由原来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额的10%提高为25%。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外资企业集团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扩大人民币在周边贸易中的计价结算规模,降低对外经济活动的汇率风险。

  七、加快金融服务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三)进一步丰富支付工具体系,提高支付清算效率,加快资金周转速度。进一步增强现金供应的前瞻性,科学组织发行基金调拨,确保现金供应。配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涉农、救灾补贴等财政补助资金范围,实现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直达最终收款人,确保各项财政支出资金及时安全拨付到位。优化进出口产品退税的国库业务流程,提高退税资金到账速度。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增强金融业促进经济发展能力

  (二十四)放宽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

  (二十五)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加快审核进度,提高审核效率,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来自:www.pmceo.com)不良资产,防止信贷收缩。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对农户小额贷款、农业担保和农业保险实施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研究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税收政策。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二十六)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调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经济增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的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部门,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等方面的外汇资金需求,通过进出口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方式给予支持。

  九、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风险管理,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二十七)完善国际金融危机监测及应对工作机制。密切监测国际金融危机发展动态,研究风险的

  可能传播途径,及时对危机发展趋势和影响进行跟踪和评估。高度关注国内金融市场流动性状况、金融机构流动性及资产负债变化。必要时启动应对预案,包括特别流动性支持、剥离不良资产、补充资本金、对银行负债业务进行担保等,确保金融安全稳定运行。

  (二十八)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功能监管、审慎监管,强化资本金约束和流动性管理,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努力防范各种金融风险。

  (二十九)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各项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基础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理顺落实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正确处理好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在经济下行时避免盲目惜贷。切实提高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质量,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十)支持和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为改善金融服务创造良好条件。地方人民政府应在保护银行债权、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处置抵贷资产、合法有序进行破产清算等方面营造有利环境。继续推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文化,促进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改善。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篇4: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2016年)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20**)

  国办发〔2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gg开放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对加快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85号)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五)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六)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三、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七)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八)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九)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十)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五、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十一)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十二)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给予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十四)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更多内容源自 绿化   (十五)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七、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十六)健全法规制度。完善住房租赁法律法规,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十七)落实地方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城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十八)加强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年5月17日

篇5:第二人民医院十二五发展规划

  第二人民医院“十二五”发展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精神,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推动医院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院发展实际,特制订医院“十二五”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以实施《*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为导向,主动适应公立医院改革趋势和z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宗旨,坚持依法治院、民主管院、科技兴院、人才强院,深化改革,创新管理,真抓实干,争先进位,确保医疗服务水平和品质全面提升,力求医院整体综合实力全方位提高,努力将医院建设成为一所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人民群众满意的、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现代化综合三级医院。

  二、战略定位

  立足z,服务周边,辐射皖西北,集医疗、教学、科研、保健、预防、康复、体检于一体,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皖西北地区领先、省内先进,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跻身全省先进市级医院行列,皖西北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成为皖西北区域医疗中心。

  三、发展目标

  (一)床位设置:20**年开放床位1600张,力争20**年开放床位达到2100张。

  (二)人员编制:20**年医院在岗职工人数超过2200人,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学历层次明显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达到三级医院标准。

  (三)科室设置:按照三级医院标准,一级科室、二级专业分科设置齐全,每科床位数达标,临床医技科室总数超过60个,新增病区20个以上,新增省级重点学科1-3个,市级重点学科6-10个,形成一批院级重点学科群。

  (四)各项指标:年门诊人次突破80万人次,年出院人次达到6万人次,其它医疗、检查、护理任务指标按三级医院要求完成;医院固定资产总额达到6亿元,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员工福利待遇与医院发展同步合理增长。

  四、主要任务

  (一)三大战略任务之一:“建新院”。

  “建新院”是医院战略发展的立足点。在5年规划期内,确保完成新院一期工程建设,力争完成新院远期工程建设。

  确保20**年新院一期工程门诊大楼、医技大楼和19层主病房楼投入使用。合理规划、分区布局,逐步完善新院区、北院区、南院区“三区”建设,新院区功能定位以综合医疗为主;南院区以传染病救治、紧急救援中心为主,含综合医疗,兼顾行政办公;北院区以妇儿诊疗为主。医院总开放床位数达到1600张,基本消除病区“加床”现象,逐步形成以新院区为中心、南北两院区同步的“一核两翼”发展模式。

  20**-20**年根据医院财力和新院区启用后发展实际,着手新院二期工程建设,力争20**年完成新院二期工程,医院总床位数达到2100张,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呈现新局面。

  (二)三大战略任务之二:“创三甲”。

  “创三甲”是医院战略发展的关键之着。在5年规划期前期,聚全院之力,集全院之智,倾全院之心,深入开展“三甲医院”创建工作。自20**年起,持续开展“奋战300天,争创三甲医院”活动,成立市级创建指挥部和院级创建领导组织,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表,建立创建工作责任制,全院总动员,人人齐参与,坚持标准,精心组织,强化责任,奋力攻坚,全面完成创建工作任务,确保成功通过三级评审。

  以创建三甲医院为契机,着力加大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学科规划建设、人才规划建设和内部管理建设,把创建三甲医院的过程,变成推动医院发展的动力,在医院管理、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服务理念和行风建设等方面进一步突破,进一步提升医院的社会形象,实现医院综合实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三)三大战略任务之三:“上水平”。

  “上水平”是医院战略发展的持续动力。为确保医院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在“十二五”规划期内,积极推进12项全局性、基础性的重点工程(简称“12512”工程),推动医院各项事业上水平。

  (1)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工程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主线,强化医疗质量全程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完善全院医疗质量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临床路径管理体系,落实医疗质量责任制,有效促进整体医疗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

  (2)患者安全工程

  落实《患者安全目标》,构建患者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与流程规范,全面建立科室安全目标责任制度,树立良好的安全文化,完善医院危机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积极创建百姓放心示范医院。

  (3)重点学科建设工程

  成立学科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学科建设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医院重点学科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在整体推进临床医技科室建设的基础上,优先发展、重点扶持优势学科,分层次加强医院学科建设。争取实现省级重点学科零的突破,在现优势学科中建成1~3个省级重点学科,新增市级重点学科6-10个,确立一批院级重点学科。积极发挥重点学科的示范辐射作用,进一步优化学科结构,形成特色与优势明显的学科群。

  (4)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按照“重点培养、加大引进,强化考核”的指导思想,完善人才政策,优化用人环境,着力营造各类人才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进一步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员工培训力度,重视员工在职教育,举办在职研究生班,建立住院医师和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有活力的学习型医院。培养和


引进并重,不断加强人才储备,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引进硕士以上学历人才。实施外聘学科带头人计划,完善本院学科带头人遴选机制。建立院级人才库,制定和落实促进人才快速成长的各种配套措施。

  5年内计划引进和培养省、市级学科带头人10-20名,以及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50名以上;引进博士研究生5-10名,培养和引进硕士生200名以上;实现医师队伍中硕士以上学历和接受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培训人员占5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占90%以上,提高护理人员学历层次,引进护理硕士生10名左右,护理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达到80%,专科护士比例不少于5%,管理人员本科以上学历达到70%,到20**年争取达到正高30名以上,副高150名以上,一、二级学科负责人全部达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人员750名以上,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学历职称层次较高的医疗、护理、管理人才队伍。

  (5)科研创新工程

  依照“院有重点、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发展目标,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完善科研技术创新管理和激励的配套政策,倡导自主创新,加强技术合作,推进各学科的技术创新,实现省级以上科研立项零的突破,市级科研立项数量突破现有水平,推进院级新技术新项目的发展,年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平均50项以上,年发表省级以上刊物论文及著作100篇以上。

  (6)满意服务工程

  全面倡导“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强化全员人文素养培养,加强医患沟通。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工程,逐步开展无陪护病房,全院创建温馨服务示范病房,创建文明服务窗口。优化服务流程,加强服务创新,建立新型急诊服务体系,开展预约挂号、出院回访工作,医院服务向院前、院后拓展,提高服务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力争使病人综合满意度达到90%以上。

  (7)医德医风建设工程

  加强医德医风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提倡文明行医、依法行医、科学行医、廉洁行医、诚信行医、规范行医,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强化医德医风制度约束, 建立医德医风综合评价机制,加强医德医风监督检查,推进医德医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8)科学管理工程

  完善院科两级目标责任制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富有活力的管理机制,促进管理人员的职业化进程。

  加强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激活用人竞争机制,逐步推行岗位管理制度,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绩效考核,逐步建立岗位绩效管理体系,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员工积极性。强化经营管理,加大成本核算和支出的管理力度,加强各项经济活动的审计监察,控制经济运行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切实降低病人费用,提高医院运行效益和社会效益。扩大后勤社会化工作,不断提高后勤服务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促进平安医院建设。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积极发展新党员,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加强工会、职代会、共青团、民主党派和全院职工的民主参与管理作用,积极落实院务公开制度,推动医院民主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推进医院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医院精神,加强医院宣传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主动性,促进和谐医院建设,不断提高医院的社会赞誉度,争创省级文明单位。

  (9)数字化医院建设工程

  加快医疗信息化建设,整合完善医院信息系统,实现HIS、LIS、RIS、PACS的升级和管理,实现“三院区”信息网络全覆盖,数字化医院管理系统全面进入医院管理领域,逐步实现医院内部应用模块之间、医疗设备之间、医院与医保之间、院区之间的无障碍信息交换,基本实现数字化医院,通过省级以上信息化示范医院评审验收。

  (10)设备配置工程

  根据医院医疗技术发展需要,添置大中型医疗设备,补充更新基础医疗设备,保证新院区医疗设备如期配置,逐步实现大型设备高精尖,基础设备齐全,在全省市级医院中医疗设备配置居于领先位置。

  (11) 环境形象工程

  加强医院整体环境治理,规划各院区环境建设,重点做好新院院区绿化、美化、亮化工作,重视医疗环境的人性化,营造整洁、优美、温馨、舒适的工作和就医环境,提高医院环境品位,创建省级园林式单位。

  (12)品牌建设工程

  实施“名医、名科、名院”战略,不断提升医院整体水平,力争成为省内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加强医院品牌建设。强化优势服务项目,打造全市规模最大、流程规范的检验中心、体检中心和紧急救援中心,争创优质护理服务品牌。进一步开发医疗市场,探索组建医疗集团,充分发挥医院在区域内危重急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医学教育和科研、指导和培训基层卫生人员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推动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以上发展规划指标的完成,全院上下必须共同努力拼搏,力争上级组织更大支持,努力做到五个坚持:坚持党的领导,打造坚强和谐的医院领导集体;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牢固树立改革进取的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创建社会满意、群众满意、职工满意的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不断加强医院内涵建设,促进医、教、研全面发展;坚持依靠全院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推进医院各项工作持续发展。

  “十二五”时期是我院战略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是争先进位的关键时期。全院干部职工要振奋精神,凝心聚力,抢抓机遇,扎实工作,乘势而上,为实现医院规模扩大,综合实力提高、基础设施完善、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医院环境优美、管理科学规范的奋斗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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