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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意见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24
【实施日期】20**.05.24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年4月)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和理顺企业劳动关系,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与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含临时用工和农民工)必须在录用、接收后即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实际录用了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即办理劳动关系变更手续。
(二)原用人单位分立或合并、重组后,由分立和合并、重组的用人单位与职工重新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派到合资、合作、联营、参股单位工作的职工,可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与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原用人单位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务(输入或输出)合同。
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租赁人和承包人为该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由该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入股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或者以入股取代劳动合同关系。不得以职工不入股为由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安排下岗或者对劳动权利作限制。
(四)用人单位应确定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与职工协商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手续。
(五)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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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西宁市加强存量土地管理实施意见

宁政[20**]124号
二○○六年七月十日
西宁市加强存量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西宁市国土资源局
(20**年6月)
今年五月底,省政府同意将我市范围内省属国有企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我市统一管理,并要求我市依法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要求,切实加强对存量土地特别是对省属国有企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土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西宁市国土资源“五统一”管理工作。在西宁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土地市场,禁止土地市场外经营交易行为。坚决杜绝企业私自进行土地招商,进一步加大土地统一征用和依法收回力度,保障各项建设用地供应。
二、严格依法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它用途土地公布供地计划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省、市、区属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严格按照省政府《青海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规定》(青政【 20**】118号)执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1号令),最低出让金不得低于《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三、积极调控土地二级市场。土地使用者原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改制企业享受改制政策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要严格审核土地出让金差额,足额征收土地收益和出让金差价。省国土资源厅移交的宗地土地使用权在二级土地市场转让,须由市土地登记部门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转让后拟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分别按评估土地的市场价格和当时企业改制成本收购其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一级市场向社会进行招标、(来自:www.pmceo.com)拍卖或者挂牌供应土地。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加强与省国土资源厅的联系和衔接,积极做好省属国有企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资料的交接工作。市土地基金核算中心对移交的宗地各项收费进行成本核算、登记造册,对欠缴费用进行追缴。严格土地登记管理,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

篇3:西宁市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意见

宁政〔20**〕43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日
西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0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加强土地调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落实土地管理责任制
(一)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用地指标。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西宁市市域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存量土地的管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选址定点占用土地或私自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
(三)按照权责一致、土地管理与土地经营分开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授权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对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实施征收(收购)、储备和综合开发。
储备和综合开发的土地,须通过政府土地交易市场出让,所获得的土地收益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四)要进一步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力度,凡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制,依法分别追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领导和法律责任。

二、加强和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支由市财政部门委托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缴至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土地基金核算中心账户。
(六)建立健全年度土地收支预算管理

篇4:西宁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意见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的意见
宁发〔 20**〕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 [20**]13号)精神,切实提高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效益,完善城市功能,塑造城市特色,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纲,“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意义重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本区域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重大问题的研究,自觉服从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努力提高区域内城市建设水平。

2、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和调控作用。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同时,要抓紧编制分区和详细规划。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十一五”规划,(来自:www.pmceo.com)使各项建设活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3、规划编制必须坚持政务公开、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作用,广泛征求市民意见,保证城市规划更具科学性和现实性。同时,要注重挖掘高原古城的自然和人文内涵,开发和保护历史文化遗迹,注重城市绿地和水系建设,塑造“蓝天、碧水、宁静”的高原山水城市新形象。

4、抓紧编制近期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凡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无详细规划的不得审批项目建设,土地部门不得供应土地。尤其是要切实加强高速公路、省道两侧以及城乡结合部的规划控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编制农民新村建设规划,有步骤地开展村庄整治和改造,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

5、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分区。在《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两个中心”范围内的城市主干道(昆仑大道、东西大街、五四大街、胜利路、七一路、新宁路、黄河路、长江路、南北大街、建国路等)两侧,以及城市广场周边地区,以建设公共建筑为主,限制住宅及商住混合楼开发。要开展上述地区城市设计和景观规划,以规划指导建设,塑造城市形象。

6、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居住区功能。居住区内不得进行与居住生活无关的各类建设。居住区内严格控制建设底层商业上部住宅的综合楼。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按照居住区的规模合理布局公厕、垃圾站、居委会、派出所、社区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服务设施。

7、旧城区改造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篇5:平凉市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契税征管工作的意见(2006)

  平政发〔20**〕155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契税征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健全房地产交易市场,进一步加大契税征管力度,保证税收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契税征管工作的意见》。

  一、定期公布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契税市场指导价

  由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和物价局定期核定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市场指导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市财政局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市场指导价合理确定契税计税价格,使契税征收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二、对新开发商品房实行发放《房地产交易契税登记备案表》制度

  建设、财政、产权产籍等部门要及时掌握房屋开发、出售、契税缴纳及产权证办理情况等第一手资料,保证契税征收过程中的透明度。对新开发商品房由市财政局、建设局共同印制统一编号的《房地产交易契税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市建设局在审批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开发商品房预售时,按审批的房屋总套数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备案表》(此表一式三份,建设局、契税所、房地产开发公司各一份), 《备案表》上填写每套房屋的楼号、房号及面积。开发商每出售一套房屋,向购房者发放一张《备案表》,购房者持自己的《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先到市契税所缴纳契税,市契税所对购房者所持《备案表》与其留存《备案表》核对无误后方可受理,并在购房者所持《备案表》上加盖“平凉市契税征收管理所”印章,购房者持盖有“平凉市契税征收管理所”印章的《备案表》及契税完税凭证到产权产籍办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市产权产籍办凭盖有“平凉市契税征收管理所”印章的《备案表》和契税完税凭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三、对土地权属交易实行《房地产交易契税登记备案表》和“小证换大证”制度

  《房地产交易契税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由市财政局、国土局统一编号印制,《备案表》一式三份,市财政局、国土局和土地受让人各一份,表上填写土地的宗地号、地址、面积、等级等内容。市国土局每办理一宗土地交易手续,在向土地受让人发放《备案表》的同时,向市财政局缴存一份《备案表》,土地受让人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属于符合契税减免政策的,持《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在市财政局税政农税科办理契税减免手续,市财政局税政农税科审定后,在《备案表》上加盖“契税减免专用章”;属于应该缴纳土地交易契税的,土地受让人持《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在市契税征收管理所缴纳契税,市契税征收管理所加盖“契税征收专用章”,土地受让人持盖有“契税减免专用章”或“契税征收专用章”的《备案表》及契税完税凭证在市国土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市国土局应将《备案表》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存档。

  “小证换大证”即房地产开发商只有在缴纳契税、办理了整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大证)后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商出售房屋时,负责为购房者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小证),“小证”办理完结后缴销大证,在此期间严格执行“以证控税”制度,防止税收流失。

  四、实行合理的土地交易契税计税价格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34)文件规定,土地契税计税价格,应包括土地出让金、青苗补偿费、搬迁费等费用。

  1、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土地产权交易严格执行契税征收政策。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号)规定准予契税减免的情况外,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国有土地权属发生转移的一律征收契税。如将国有土地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集资建房或用于经营性质的一律征收契税。对这部分土地交易契税的计税价格确定,按市政府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计征契税;参与拍卖的土地按拍卖成交价计征契税。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土地权属转移符合有关税费减免政策规定的,按政策规定办理。

  2、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将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或公民个人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经营用途的;民营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及公民个人将自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或公民个人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经营用途的;按国土部门核定的土地成交价计征契税。若以上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有权按市政府公布的最新土地基准价计征契税。

  五、建立土地、房屋权属交易基础信息资料共享机制,实行“源泉控管”

  契税征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契税税源第一手资料掌握在国土和房管部门,为了全面落实“先税后证”制度,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房改办、产权产籍监理处等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互相协调配合、互相监督,建立基础信息资料共享机制,以便于财政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第一手税源资料,实行“源泉控管”,共同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契税收入及时足额征收。

  六、全面推行房产、地产产权普查制度

  每年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监察、财政、国土、建设、公安、房改、产权产籍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平凉市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土地权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敦促未办理产权证的企业、个体经营户、公民个人尽快缴纳契税和办理产权证书。并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随时掌握房地产交易动态,防止税收流失。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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