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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规划管理的公告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19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规划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规划管理的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规划管理的决定》,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彰显宜居宜游生态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区规划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国家和省上规定上限指标的基础上下调10%--30%。

  二、合理控制高层建筑间距。高层建筑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同时,与北侧现状居住建筑正面要保证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0米;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面宽不得大于60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三、提高建设项目绿化指标。滨河新区内住宅、办公、医疗卫生、科研设计、教育、文化娱乐类建设项目绿地率均不得小于35%,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类建设项目绿地率均不得小于2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内住宅、办公、医疗卫生、科研设计、教育、文化娱乐类建设项目绿地率均不得小于25%,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类建设项目绿地率均不得小于20%。

  四、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住宅项目要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按照建设规模配建幼儿园、物业管理、社区服务、公共厕所、停车场、人防工程、便民市场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居住户数大于1000户的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要分别按照不小于规划住宅面积3‰和1.5‰的标准配套建设并无偿提供;沿街长度大于200米的开发项目,临街一侧要规划建设不小于5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住宅区停车率不小于0.7车位/100平方米,商业、办公、文化娱乐、医院等停车率不小于0.5车位/100平方米,所有建设项目地面停车率均不得超过10%。

  五、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严格城市四线(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控制,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加快教育、医疗、交通、供水、供暖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共厕所、街头绿地、便民市场等生活配套服务设施。近期,利用老城区内拆迁出的土地或各单位搬迁整合后腾空的土地规划建设2个露天便民市场,在滨河新区交通便利、人口聚集的艾黎大道南侧、高铁广场周边、利民小区北侧地块规划建设3个露天便民市场,艾黎大道南侧70亩地块划为公共用地,土地不再出让。市、区政府每年拿出可出让土地面积总量的5%用于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六、严格规划的评审与审批程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要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城市重大项目、重要节点以及对城市形象有重大影响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行公示和审批,实现集体决策。建设单位须向市规划部门提供三套以上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七、加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力度。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要按照“双增双减”(增加城市绿地、增加公共空间,减少建筑容量,减少人口密度)的原则进行改造,多拆少建或只拆不建,坚决杜绝“见缝插针”式的建设。除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外,一律不得新增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市规划部门不出具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出让土地,以降低密度,疏解老城区人口,改善人居环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确需调整《张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调整方案要经过专家会论证,提交市规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八、坚持成片开发,严格杜绝插建。市区内要按照街坊整体开发、土地统一收储的原则实施改造。除旧城改造项目外,滨河新区和其它地段20米以上道路红线所围合区域作为最小开发单元,小于此规模的项目拆迁和开发不再批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出让土地,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拆迁改造,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各项规划指标。

  九、加强公众参与,确保规划公开。市规划部门以城市三维数字影像系统为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数字化规划管理办公体系和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增强规划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市房管部门要将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载入房屋产权证

  附件登记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公民有权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或破坏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规划管理局和城管执法局检举、揭发,市规划管理局和城管执法局对公民检举、揭发的违章建筑,应及时查处。

  十、强化建设项目规划监督管理。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许可证、未按建设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在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属违章建筑,由市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建设行为负责查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设计单位,一经查实,依法给予处罚,并纳入张掖市城市规划诚信档案,今后两年内市规划局、建设局不受理其建设、施工、设计项目。

  十一、明确职责,严肃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自觉遵守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按照各自职责严格审查把关。没有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确权手续。市规划部门是规划实施和建设项目批后管理的责任主体,甘州区政府为制止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所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查处负责,市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负总责,市建设、国土、房管、人防、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对建设项目审查把关负责,市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划审批、越权审批、不按程序和条件审批、制止或查处违法建设不力的,坚决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和渎职责任。

  十二、本公告发布以前已经出让土地或提供规划条件的,按照原规划条件规划建设。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采编:www.pmceo.cOm

篇2:陕西关于加强全省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

  陕西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33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规划局,韩城市房产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法规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物业管理小区安全工作管理,是关系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提高物业服务企业预防和处置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各市、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将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小区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将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保障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的同时,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物业管理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投入,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各类应急预案,增强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各类安全事故的能力。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及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物业小区安全工作。

  三、要提高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觉接受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员工队伍管理,严把新员工入职关,项目经理选拔关,人员技术培训关,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建立一套科学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按照工作标准化,操作程序化,管理制度化,服务规范化的要求,明确细化职责,建立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做好承接查验安全入口工作。小区在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住建部颁发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做好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小区应通过综合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供配电设备、给排水设备、供暖设备、电梯、中央空调、燃气设施、立体车库设施、安防设施等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合格证,供水设施应具有二次供水许可证和水质化验合格证及供水人员健康证,从小区使用开始消除安全隐患。

  (四)完善物业管理小区安全防范设施。主要包括远红外周边报警系统,电视摄像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和门禁对讲系统,实现技防、物防和人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要根据小区特点合理布岗,加强巡逻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求助工作。

  (五)做好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供电系统、弱电系统、消防系统、电梯系统、给排水系统、空调系统、供暖供气系统、安防系统及健身器材等设施设备应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出现问题及时维修,避免设施设备带病运行,造成安全隐患。同时认真做好日常的检查工作,检查情况要有记录,对特种设施设备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反映并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整改,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对于供电、供水设备、特种设备的运行上岗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

  (六)清除违章搭建和乱堆乱放。对违规乱搭乱建的,要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拆除。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要配合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对室外招牌、霓虹灯要检查是否按规定设置,有无安全隐患或破损,消除不安全隐患。对在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部位堆放杂物,影响消防安全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七)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工作。对装饰装修房屋的,要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装饰装修企业,按规定进行巡视监督检查,严防损坏房屋结构及拆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八)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物业管理小区重要部位的安全检查,应在小区易于发生安全隐患的地方及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小区内应有清晰的车辆

  行驶标识和停车标识,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贮备,队伍建设,群防宣传,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四、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开展物业管理小区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监控。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组织力量,定期开展安全防患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市、本企业各类安全隐患情况,建立各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理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对可能引发突发事故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立即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行业规范安全要求的,要果断采取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要经常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五、全力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物业管理小区发生安全事故后,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预案立即采取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做好业主及使用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评估工作。事故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业主和使用人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处理责任人,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六、积极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安全管理的培训规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做好安全管理的培训工作。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要增加公共安全内容,加强安全管理科普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安全事故能力。深入宣传各类应急预案,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2月18日

篇3:陕西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建发[20**]116号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时间: 20**-6-10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陕西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规划局、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出租、出售的管理,规范车位、车库租售价格行为,维护车位、车库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年6月份起,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租售列入房地市场调控内容,对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车库出售应与商品住房相同,对其预(销)售、价格备案等相关内容一并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销售价格涨幅应低于当年本地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水平。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在项目规划建设时应将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销售、同步交付使用。

  三、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配建的独立车位、车库产权清晰的可出售、附赠、出租;利用人防工程设施建设的车位、车库及其他建设的机械车位、车库不得出售。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将车位、车库的配比情况、销售价格与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同时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五、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时只能面向本小区业主,在满足一户一个车位的基础上,可考虑其他业主的需求。

  六、开发建设单位在出租车位、车库时应当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车位、车库租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应在出租合同中予以约定,严禁非法牟取暴利。

  八、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部门制定标准执行。

  九、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售和出租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定车位、车库销售、出租管理的具体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与房价调控情况一并予以通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篇4:西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2013)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

  市房发[20**]168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300号)精神,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更好地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并强调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一)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方可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不得进行预售,或以内部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预售,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

  (二)规范房地产预售广告发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站等任何媒介发布任何形式的房地产预售广告。拟发布预售广告,不得出现“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或以时间表示距离、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购房办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广告发布前,开发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销售、预售、租赁广告管理的通知》(市房发[20**]150号)的要求,将广告清样报我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发布。

  (三)加强开发项目销售现场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不得对外开放销售场所。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停车位配比、前期物业服务、房屋预测面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及监管银行等信息予以公示。

  二、强化商品房预售活动监管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制定详细的预售方案,并严格按照报备预售方案组织预售活动。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装修标准、车位配比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具体范围、预售价格、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房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当方式、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建筑节能等内容。预售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报我局备案。

  (五)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确定监管账户。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252号),认真履行监管义务,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六)强化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要严格落实价格主管部门“一房一价”,“一价清”等相关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房屋价格中,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且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申报备案价格。

  (七)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履约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通过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得以其他形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以合同附加条款形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因不可归责于购房人责任,导致交易未成立的,不得扣取购房人定金等已交纳费用。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人员和房地产经纪管理

  (八)实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挂牌上岗制度。商品房销售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书》,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九)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业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30内,必须在我局备案,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协理资格证书10内,必须在我局备案,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执业活动。

  (十)强化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办法》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不得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购房资格、规避住房限购政策。

  (十一)市房地产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完善行业规范,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从业标准;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认真开展商品房销售人员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商品房销售人员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队伍素质。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日常监管。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日常现场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十三)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建立网上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快速处理、依法严惩。

  (十四)严格查处商品房预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违法进行商品房预售,擅自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新购置土地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存在违规代理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开发项目等违反《房地产经纪办法》有关规定的经纪机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经纪执业活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或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监管责任的商业银行,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其参与预售资金监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10月30日

篇5:陕西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

陕西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20**)

陕建发[20**]30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秩序,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针对近期我省个别城市在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许可制度,加强预售管理。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未达到相关条件的开发项目,严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通过的商品房预售项目(楼栋)应在24小时内对外公布。

二、严格网签审核,规范交易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商品房交易信息公示制度。所售楼盘《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原件必须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展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所售商品房应实行“一房一价”,其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内部认购、交纳诚意金(包括认订、登记、内部预订、选号)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三、加强展会监管,严格展销审查。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展销活动中参展企业的信用和房地产项目的情况,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严格审查和监管,落实展销审查管理。对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四、加强广告管理,杜绝虚假宣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售后包租、返本销售”,不得以时间表示距离和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有办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五、加强合同管理,落实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时,附加条款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

六、规范中介活动,实行备案管理。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必须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合同应采用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严格查处房地产经纪人违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及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违法行为。

七、严格销售政策,规范收费管理。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加强对交易环节中收费问题的监管,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政策,收费标准、依据要公开透明,不得在房地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增加附加条件或搭车收取其它不合理的费用,新建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在商品房交易中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

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商品房销售活动的管理要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把经常性的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对购房者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商品房销售活动中发生的典型违法违规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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