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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市本级建筑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抚州市市本级建筑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抚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抚府发〔20**〕29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抚州市市本级建筑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市本级建筑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征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市本级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的管理,做到依法征管,依率计征,防止税款的流失,保证应收税款及时征缴入库。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积极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以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抚州市市本级建筑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建筑、房地产业税收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各税种单行条例及其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并根据*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抚字(20**)1号文件“关于第一批市与区事权和机构调整的通知”和抚州市人民政府抚府发(20**)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财税收入征管范围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其中包括以地换房、以房换地、联合开发、私人开发;房产销售、转让、赠与;土地转让、赠与。

第四条 市本级建筑、房地产业税收,由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市本级地方税收征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二章 具体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节 建筑业

第五条 市本级地税机关建筑业税收征管范围为:

(一)在市城区内(原文昌桥区范围)除临川区负责区属行政、事业、企业、学校、群众团体等单位在其所占有的土地范围内的建筑业税收和上述单位另征土地用于本单位建设自用办公和生产用房的建筑业税收以外的所有建筑业税收。区属各单位所占有的土地是指20**年

采编:www.pmceo.cOm

篇2: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 征收管理办法

宜府发〔20**〕28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税收的征收管理,维护建筑、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宜春市中心城区从事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事项。

宜春市中心城区是指:20**年宜春市中心城区远期规划的城区范围。
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房地产业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

第三条 凡在宜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所产生的税收,统一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市本级地方税收征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本级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来户必须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时间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市本级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宜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原属袁州区管辖的纳税人应重新到市本级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建筑业、房地产业按单项工程实行工程项目税务管理,凡标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自取得施工或开发资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本级地税机关报送有关工程项目文书、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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