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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政发〔20**〕16号
二00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市区房地产税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8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平税负、简化手续、行政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指由税收征收机关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场所统一设置征收窗口,对房地产交易所涉及的税收,由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向税收征收机关缴纳各项税收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凭主管税收征收机关开具的发票和完税证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包括赠予、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实行“一窗式”服务,以票控税、先税后证。
第三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均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凡在市区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以上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

第二章 计税依据
第四条 营业税计税依据
(一)以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转让额)偏低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 纳税人自建房屋出售,纳税人集资、合伙、合作建房出售、赠予,依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税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计征税收。
第五条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转让房地产缴纳的营业税附征;印花

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征收。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转让房地产应税收入时必须为受让人开具《湖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第七条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或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转让时按转让收入全额征收应缴税款。
个人购买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依照下列规定征免:
1、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提供相关的有效凭证),但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2、非普通住房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时取得的《湖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所载明金额的差额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第八条 纳税人须先凭《湖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受让合同申报缴纳契税,再凭发票和契税完税证办理房地产产权手续。
第九条 税收征收机关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场所设置办税窗口,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和办理纳税事宜。税收征收机关应制定简便的办税流程和办税职责,窗口办税人员在受理涉税事项时,手续完备的,应当天即时办结;工作量大、复杂的,应在三天内办结;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财政征收机关在征收契税时凭受让人取得的税务发票和有关受让凭据办理契税征收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核对并收存纳税人提供的《湖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和契税完税证方可办理房地产相关手续,对应提供而未提供上述凭证的(来自:www.pmceo.com),一律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协税护税部门应当与税收征收机关实现房地产涉税信息共享,协税护税部门应当与税收征收部门实行计算机数据网络链接,建立健全符合税收征收管理需要的监控网络和监控机制。协税护税部门应根据税收征收机关的需要,定期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房地产涉税信息: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后10日内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储备土地出让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土地价格等内容。
(二)房产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后10日内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房产开发和房产交易、登记信息(含房产预售许可证信息)。
(三)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后10日内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发证信息、住房容积率、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信息和竣工验收工程信息。
(四)协税护税部门、税收征收机关应在当年4月10日前相互传递上年度房地产转移、许可发证和税收征收汇总信息。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市政府成立市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税务、

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冷水滩区、零陵区政府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
财政、税务、国土、房产、规划建设部门应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税收征收机关应当对房地产行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加强税源信息的采集录入、分析比对、监控管理,优化征管流程,规范征管秩序,严肃征管纪律,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提高征管效率。
税收征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收“人情税、关系税”的;故意刁难纳税人,以权谋私、以税谋私的,依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协税护税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向税收征收机关提供房地产涉税信息、未按规定实行先税后证,要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上述过失造成房地产税收流失的由市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相应扣减其单位经费。
第十五条 加大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力度,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市区政府在人力、财力、物力上予以政策倾斜和支持。
第十六条 协税护税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开展协税护税工作所增加的人力、财力、物力,财政应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税收征收工作和协税护税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等形式的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是指冷水滩区、零陵区行政管辖区域。
第十九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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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湘西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 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的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49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税收征管一直是我州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做好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税收征管工作是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是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利于规范税收秩序,增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纳税意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社会和谐。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来自:www.pmceo.com)提高对加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税收征管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的税收征管。

  二、严格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税进程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切实解决过来在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上减免税收问题。从现在起,一律不准以文件、纪要等形式出台减免税收政策,对过来已经出台的与税收征管法相抵触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对违规出台的要坚决纠正,对已经到期的要及时恢复正常征收。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科学化管理

  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情况相对较复杂,税收征管难度大,各级税务部门要以“先税后证”(即先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收后,再办理产权证书)为抓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

  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建筑工程和房地产业诸税种间有机衔接,房地产交易各环节相关税收“一窗式”或“一站式”征收和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税务征收部门启动建筑业税收管理软件,推行机开房地产预售款专用收据和专用发票,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规范税源管理,细化工作流程,有效监控征管,提升管理水平。

  四、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协作管税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协作管税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的税收监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发改、建设、规划、房管、公安、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及时向各级政府报告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税收征管情况;工商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发改、国土、建设、规划、房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把好征税源头关,及时提供项目名称、投资计划、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土地转让情况;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规定,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完税工作,对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加大对漏欠税的追缴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行为;建设单位和开发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义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搞好税收征管工作,对配合不力、支持不够的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阻碍税务征收部门依法征税的,要督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二OO七年二月十

篇3:岳阳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2005)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

  岳政办函[20**]39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6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调查方法、指数编制发布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年起,将原按季度编制的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改为按月编制。由市城调队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调查方案编制本地区房屋销售价格、房屋租赁价格、土地交易价格和物业服务价格指数。

  二、全市房地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各类房地产和土地交易机构,以及房地产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有关价格主管部门,为房地产价格固定调查点。此外,按照国家统计局房地产价格调查方案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为我市房地产价格数据调查点。

  三、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价格数据采集、汇总和价格指数的编制、审核工作,并负责向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上报我市房地产价格指数资料。

  四、各有关单位和房地产企业要在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的统一安排下,密切配合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做好价格采集和资料上报工作,确定一名辅助调查员,按时、准确上报调查内容,并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业务技术方面的问题,由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负责解答、处理。

  附件: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定点调查单位名单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定点调查单位名单

  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湖南泰和

篇4:湖南省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湘建房[20**]14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局)、规划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为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及经济园区可购置适当面积的普通商品房用于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纳入20**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享受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资金补助及配建房源税费减免政策、鼓励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政府支持被征收对象到市场上购房。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市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享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自住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月提取额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采用住宅产业化的建设项目,资本金监管比例减半。建设项目总投资达到25%以上的项目,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审批时限要缩短三分之一。开展全面检查,立即禁止和取缔乱收费、搭车收费和乱摊派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8月8日

篇5: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2014年)

  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2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服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1号)、《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房〔20**〕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质管理

  (一)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会商机制。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事登记时,在名称预审环节须征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意见,主要核实企业法人(股东)的从业经历、信用记录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相关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法人(股东)、办公地点等发生变更须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其中项目(股东)转让类别作为重点,确保权利、义务同步落实。

  (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基本具备项目开工条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须核实包括土地权属、企业基本情况、办公条件、人员配备、项目建设计划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等项内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以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除不可抗力与不可预见因素外,不予资质延期,确需延长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须严格核查开发企业和项目具体情况。项目重新启动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须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作出规范开发经营行为承诺后,经重新申请,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按程序予以办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资质核查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监管制度。开发项目未按要求启动、近三年开发经营业绩或投资规模达不到要求的一、二级开发企业,视企业开发经营情况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未及时申报年度资质核查或延续的开发企业,除按要求约谈法定代表人外,视企业开发经营情况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延续、降级或注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资质核查,视为年度资质核查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有遗留问题且无其他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建立专门台账管理。年度资质核查情况在媒体上公示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每年须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包括年度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开工面积、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等情况;

  2.房地产开发项目本金到位、使用情况和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3.遵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开发建设项目验收规定等情况;

  4.土地闲置和工程停缓建等情况;

  5.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6.遵守规划、土地、统计、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六)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注销程序。企业资质注销采取媒体公示和实地公示相结合的形式,在指定报纸、网站公示的同时,将注销公示张贴在企业办公地点和开发项目现场,经核查企业与项目无遗留问题后予以注销。

  二、信用信息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开通“长沙市房地产开发行业预警预报信用信息系统”,安排专人逐月准确填报系统信息数据。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严格核实,建立开发企业的动态信用档案,作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纳、评价、分析、利用、反馈机制,主管部门须及时采集整理相关部门管理信息、媒体曝光与社会投诉信息,从企业法人(股东)、管理人员、管理能力、经营业绩、诚信经营、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信用等级评定,真实全面反映企业开发经营情况,强化信用评价成果的转化应用,提高信用评价的威信度。

  三、项目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主要股东项目遗留问题未处理完毕、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否决依据。

  (二)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合并监管制度。项目合并监管资金标准按不低于工程建安造价的15%执行,其中70%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30%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按施工进度确定解控金额:基础完工时解控20%,主体封顶时解控30%,项目权属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解控50%。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方可对外销售。销售现场须公示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限购限贷政策、

  建筑节能措施等。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还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被委托机构的营业执照、备案证、4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卡,其中,“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少于1名。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商品房预(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分摊面积、销售单价、销售状态及优惠折扣。开发项目销售资金必须用于房屋建设、不得抽逃挪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宣传须规范合法、销售过程公开透明、售后服务措施到位。

  (五)严格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进一步明确交房条件与标准,对合同约定的交付事项要进行相关专业验收,保证业主收房时消防、供水、燃气、供电、环卫、电梯、邮政信箱等生活基础设施可正常投入使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发建设早期介入,吸收物业服务企业对项目物业管理方面建设性的意见,共同把好规划设计、建设配套、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关,做好公用设施设备和公用部位的承接查验工作。物业交接时,房地产主管部门须对物业移交项目进行指导和见证。

  四、联动监管

  (一)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移交管理制度。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须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邮政、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设施清单,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别从公共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方面进行明确与管理,公共配套设施须在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工前完成建设,与商品房交付同步验收实施。

  (二)加强工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建设、园林、人防、公安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动态核查和违法违规行为追究力度,采取定期、不定期巡查、抽检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重点查处消费者投诉集中、媒体曝光的企业和项目。

  (三)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国土资源、工商、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消防、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和区县(市)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遗留问题处理协调领导小组,建立遗留项目单项处理台账,对单项遗留问题进行定期会商、专项处理、责任分解、限时办结,对履责不到位的企业(股东)要依法追责。

  (四)实行房地产行业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发改、工商、国土、规划、住建、金融等相关部门与机构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项目办理立项备案、用地审批、规划建设、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综合验收、竣工备案、物业交付、产权登记、质量保修、银行征信与融资信贷等手续环节时须同时查验企业资质证书,严格按资质证书登记事项、规定范围和年度资质核查情况、信用信息等共享信息,实施同步监管服务,对信用评价好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五、本意见自20**年3月24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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