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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关于规范和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2014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3

  黄冈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20**)

  黄政发【2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合理确定供地数量和时间,保持住宅用地供应的平稳增长。加强土地监管,坚持净地出让,提升城市土地开发利用效率。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严禁违规供地,制止和打击一切违法用地行为。

  二、严格规划审批管理,实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三规”统筹协调,相互衔接。加强开发项目规划条件的前置论证,严格规划调整程序,严格控制已供地项目容积率调整,严格控制30亩以下小地块开发,严禁10亩以下零星土地开发。

  三、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建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期满1年无项目的,依法取消资质。对租借资质证书的,公告证书作废,限制重新申请。对违规用地开发、有重大质量投诉、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经查证属实的,禁止在市区范围内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住建、国土、规划、房管、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共建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制度,互通共享。

  四、严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利用闲置存量土地,以集资合作建房和定向开发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级各部门一律停批报建手续。严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利用新征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或定向联合开发建房。

  五、强化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住建、国土、规划、房管、消防、园林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标准和办事时限进行单项验收。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分户手续。

  六、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对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工程形象进度达到1/3以上时,可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对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零星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一次性上市预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订(定)金、诚意金、会费、排号费、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未经备案的,不得在我市从事房地产销售和经纪业务,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网上签约资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使用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不得销售。

  七、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加强物业承接验收工作。严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对长期未开展物业服务或引起重大物业投诉纠纷的公司,依法取消资质。按照规划设计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小区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验收工作,规范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收费。市区各街道办要指导辖区内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参与的物业投诉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物业纠纷。简化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规范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率。

  八、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商品房市场巡查制度,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责,严格关口审批责任,加强市场监管,不得放任违法行为流向下一个关口,对失职渎职的,依法追责。国土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对于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或未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规划部门要加强批后管理,发现违反规划或无规划建设的建筑,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从严查处;住建部门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等单位依法给予通报批评、亮黄牌警告,直至取消资质。加强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监管,实行安全质量主体负责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物价部门对不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的,工商部门对合同欺诈或虚假广告宣传的,房管部门对违规销售等不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加大典型案件公开查处力度,形成市场监管的示范效应。

  九、吸引周边地区居民来市区购房。非市区常住户口人员(含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市区范围内购买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市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购房发票),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所在社区(单位、村)无条件提供相关证明。购房人落户后,在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卫生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依法享有和本地市民同等的权益。

  畅通周边出城通道,非市区常住户口人员在市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的,可凭市房管局相关购房证明到交通、大桥管理部门按每户一辆7座以下的家用轿车1000元

  /年标准办理5年过境年卡,前2年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后3年费用由购房者承担。

  十、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连续缴纳公积金满6个月的,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房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首付比例为20%,在退休前还清贷款的前提下,最高贷款年限由20年调整为25年。扩大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楼盘范围,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缩短贷款发放的时限。

  十一、对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者,由同级财政按购房款1%的比例给予补贴。

  十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市校合作引进的人才给予购房优惠;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人才公寓,引导引进人才团购。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引进人才购房优惠超过每平方米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政府按引进人才购房面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配套费先征后返的奖励,用于开发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十三、支持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强化房地产开发贷款“名单制”管理,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在认真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和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收购兼并和资产重组提高产业抗风险能力。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贷款需求,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标准执行。提高贷款发放时效,不得搭车售卖各种金融产品。

  十四、盘活存量房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再次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按土地评估价格的10%或房产交易价格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允许自由交易。加强中介市场的培育和管理,扶持一批规范守法的中介企业,推行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开拓存量房担保市场,培植置业担保公司,增加存量房交易贷款品种。

  十五、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效。市财政、物价部门要统一公布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消费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标准。实行一费制,经营服务性收费与行政收费脱钩,严禁搭车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业务时,各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联审联批,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限,提高服务效能。充分发挥房地产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开展推介促销活动,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十六、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完善房地产市场的监测预警制度。加大对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发展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优质宜居楼盘评选,全面报道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发改委、国土局、银监局、物价局、统计局、房管局、地税局等部门要协同配合,按月开展房地产市场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交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稳定市场预期,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执行。

  本意见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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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浙江台州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的通知

  20**年浙江台州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实施“六化”举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环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清理不合理的前置环节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出让前应当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编报审批工作,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相关费用可列入土地出让成本。

  二、优化服务环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中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容缺受理”。个人住房交易推行“三证联办”,财政(地税)、房管、国土资源相关窗口实行“一次告知、同步受理、分步办理、统一发证”,其中商品房转移登记立等可取、二手房交易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市场需求。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完善物业保修金交存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地(指物业保修金交存部门管辖范围)已有开发项目的,经该企业提出申请,并对新开发项目作出保修承诺,且提供同等价值的实物房源由房管部门进行销售限制后,可缓交物业保修金。

  人防、气象、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等有关部门和行业单位要主动靠前服务,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依法规范行业经营行为。

  三、激化二手市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房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房屋交易指导价,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调整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真实反映市场价格走势。各地要及时调整城镇基准地价,新基准地价实施前要加强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引导二手房交易。

  四、强化金融支持。积极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最新政策,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要尽快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信贷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

  要建立政府、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企业的合作协调机制,及时化解风险,促进房地产项目顺利建设。建设、金融等管理部门和监管银行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五、深化供地机制。各地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优化供应结构,做到有序供地。住房供应明显偏多,或者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县(市、区),要明显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并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调整方案,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要落实净地出让制度,建立交地跟踪服务机制,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顺利实施。

  六、消化存量住房。城镇房屋征收特别是棚户区改造鼓励货币化安置,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支持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要多渠道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房源,推行“以购(租)代建”,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给予个人购买普通自住房一定的财政补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4月30日

篇3:房地产金融市场发展的分析与判断

  指出当前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判断今后一段时期房地产金融的发展趋势。强调在发展房地产金融时既要坚持商业信贷原则,又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拓宽服务领域,要加大对土地储备中心的信贷营销工作,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

  1房地产金融形势分析

  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巨大容量和发展潜力以及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为商业银行拓展房地产金融业务提供了巨大的商机。房地产金融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明显。1998年以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房地产信贷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对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支持城镇居民购房,拉动住房投资,扩大国内需求,推动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银行的信贷资金从两个方面对房地产业进行支持:一是直接支持企业的房地产开发投资,二是通过个人住房信贷扩大房地产需求。由中华人民银行发布的《20**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近年来,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远远大于房地产开发贷款,且差额逐年增大。到20**年12月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余额分别为7214亿元、7736亿元。但是,在房地产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的确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开发企业过于依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给银行带来很大风险。

  据国家经贸委提供的数据显示,20**年前三个季度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国家预算内贷款占0.1%,国内贷款占22.7%,自筹资金占30.3%,其他资金占45.2%,其中定金及预收款占38%。考虑到自筹资金中相当部分并非企业的资本金,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这些数字说明,中国目前的房地产公司普遍存在规模偏小,自有资金不足的现象。另外,空置的房地产给金融机构带来潜在的风险,开发资金沉淀在未售出房地产中,资金不能按时收回,直接影响银行经营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会造成严重后果。 2.个别银行为了争夺房地产金融市场,存在违规经营现象。20**年底,人民银行对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个别银行违规经营的情况比较严重。从贷款的种类看,违规贷款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从行别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违规现象比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相对严重。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齐全的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逃避人民银行“四证”规定,以流动资金贷款替代房地产开发贷款;二是在开发商自有资金尚未达到开发项目总投资30%的情况下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三是放松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降低首付比例,以个人住房贷款名义发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违反期房贷款“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投资总额三分之二”的政策规定;四是违反现房管理规定,对期房发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违反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突破60%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的规定。

  近期,国务院总理*(图片-新闻-网页)对一些地区和城市出现房地产过热现象表示了关注,并强调指出:“运用何种工具,掌握何种尺度来进行化解,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问题。”20**年1月,中华人民银行指出,20**年要督促商业银行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长期信贷风险,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办法,监督商业银行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政策及其信贷政策要求,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2房地产金融发展的判断与对策

  2.1对房地产金融发展趋势的判断

  1.房地产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近年来,由于国内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金融业务效益可观,各商业银行均加大了房地产金融业务的投入力度,房地产开发类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数额连年稳步上升。目前,已形成建行、工行并驾领先,其他各家商业银行各有所长、紧紧跟上的格局。 2.土地储备机构成为市场新热点。随着国家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建立,各地先后成立了土地储备机构,对城市土地实行统一收购、储备、规划、开发和供应,这一政策将对住房金融业务的市场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对土地储备中心的贷款逐渐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营销重点。

  3.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已成为争夺的焦点。

  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质量和效益在各项信贷品种中居于前列,其不良率远低于其他信贷品种,收益率也居各项贷种前列。同时,个人住房贷款在银行信贷占比的提高对于银行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创造效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目前国内银行业纷纷加大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投入。

  4.各家商业银行都在努力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和潜在需求,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多层次、多角度地深化产品及服务的创新。

  20**年,建行和工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工作稳步推进,为这项业务的最终开展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近期,建行与德国施豪银行共同出资筹建住房储蓄银行的筹备工作也在顺利进行。此外,由于个人住房贷款期限较长,各家商业银行及时通过客户的还款账户为客户提供综合账户服务、理财服务或其他金融服务,巩固客户,拓宽服务品种。近年来,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个人住房贷款与汽车贷款、装修贷款的组合、个人住房贷款与储蓄存款等新业务都已推出。有些银行还通过与发展商、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提供多种形式的按揭计划,进一步提高购房者的支付能力。

  2.2房地产金融发展对策长期以来,建设银行在房地产金融领域具有一定优势,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有效地推动了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恩照在建行20**年工作会议上指出:“尽管个别地区、个别城市出现了房地产开发过热的现象,但从总体来看,目前我国房地产的发展还是比较理性的。”张恩照行长强调说,对于前一段时间出现的关于房地产市场是否过热的争议,中央领导十分关注,建设部和国家计委也作了及时调查。尽管个别地区和城市土地开发增幅过大,价格上涨过快,外行、外资、外币违规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造成房地产开发过热,但从全国总体来看,房地产发展是理性的。他表示,应充分肯定住房消费对于拉动经济发展的龙头作用,发展房地产应积极、稳妥、健康地推进以经济适用房为重点的中低档次的房地产项目,对于高档住房、写字楼、别墅等超前消费,应予以控制。

  的确,虽然房地产金融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止步不前。根据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住房仍然是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国民经济中的消费热点,要把住房消费作为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因此,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消费仍面临有利的政策和市场形势。同时,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到今天,无论是开发商还是消费者都对银行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一品种的服务已不能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银行只有根据客户的需求,不断创新产品,进一步挖掘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金融附加值,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与“市”俱进,还要结合各行的自身特点,找准市场定位,合理确定业务发展空间。因此,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既要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又要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警惕房地产泡沫的出现,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银行等国家主管部门的一系列要求,规范房地产金融业务发展。 1.既要坚持商业信贷原则,又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拓宽服务领域,促进房地产金融的快速发展。作为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房地产信贷支持部门要保证贷款质量,防范金融风险,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结合实际情况,坚持有效发展的原则,运用信贷杠杆,大力拓展优质房地产信贷市场,逐步提高市场份额,优化信贷结构,增强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优质客户是指在国内、地区和行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因此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稳健的资本结构及财务结构,是商业银行经济效益增长的重要来源。房地产信贷支持部门应本着统筹规划、重点突出、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要针对市场需求特点,发挥优势,在信贷政策、信贷规模、资金调拨等方面重点倾斜,重点支持那些实力雄厚、运作规范、在当地综合实力排名靠前、拥有一定开发业绩、知名度较高、开发资质和信用等级较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实行积极稳健的退出战略,加大从高风险、低效益客户的信贷退出力度,对不具备房地产经营资质、无合法批文、自有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不发放贷款;在贷款投向上,房地产开发类贷款的重点是向优质住房项目发放住房开发类贷款,特别要积极支持设计优良、区位优势较明显、能保证按时还本付息的城镇普通住房类项目,利用住房开发贷款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上下游关系,加强封闭运作,积极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储备充足的房源,因此要特别对优质住房项目提供住房开发贷款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楼堂馆所项目,严禁对不符合地方政府财力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项目发放贷款;严格审查住房开发贷款的发放条件,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开发项目必须具备“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尽量提高抵(质)押贷款的比例,选择优质资产抵(质)押,确定合理的抵(质)押率,尽量避免由施工企业作为贷款保证人;对住房开发贷款实行统一的会计和统计科目管理,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住房开发项目;要加强贷后检查,严格跟踪和控制贷款用途,按照开发项目工程进度合理掌握贷款的发放,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现企业挪用资金等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收回贷款;要通过账户管理等多种手段严格控制住房开发企业销售回笼款项,及时收回住房开发贷款本息;要加大住房按揭贷款的营销力度,把住房按揭贷款作为发放住宅开发项目贷款的条件之一,确保个人住房按揭业务的后续跟进,实现资金的体内循环;要严格审查住房开发企业售房合同及有关业务凭证,有效防范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总之,房地产信贷支持部门应根据房地产企业的金融需求和实际情况,适时地争取一批有市场价值的客户;通过集中配置信贷资源,提高对优质客户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努力巩固和发展高素质的客户群体的基础上,获取收贷收息、存款、结算、收益、信誉等联动效益。

  2.加大对土地储备中心的信贷营销工作。要高度重视这项业务的发展,积极介入,在经济比较发达、投资环境较好的大中城市,选择规划具有前瞻性、具有较大升值潜力的土地开发项目,积极稳健的开展贷款营销工作,并要把握住土地储备、土地开发、房屋建设、房屋销售、二手房转让的上下游关系,促进资金的良好循环,拓展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发展空间。

  3.设立风险预警机制。要广泛搜集房地产市场信息,建立动态的统计、分析、监控体系,加强房地产的政策研究、市场研究和客户研究,提高风险预警能力;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信贷资产风险预警机制,在加强对贷款风险的监测考核力度、认真做好企业信息反馈工作的基础上,通过采取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建立企业档案查询系统,来连续记录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经济效益情况;并结合当前的宏观经济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市场供求关系,运用计算机对上述资料进行分析,形成定期对一些行业或地区进行预警通报、确定高风险贷款范围的风险预警机制,以便及时采取防范化解风险的对策,避免银行损失。

  4.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个人住房信贷所形成的金融资产,正在日渐成为各商业银行的支柱。它如同一股活水,稀释了整个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但当前在进一步发展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的同时,要重视“假个贷”问题带来的危害;要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范个人贷款审查的程序和标准,推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标准化,逐步建立并完善个人征信系统;要健全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制度,加快完善住房贷款担保办法,加强对担保机构的业务规范和监管,推行标准化的担保合同示范文本,以提高居民个人住房贷款的信用度,保障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回收,有效地防范贷款风险;严格遵照人行的有关规定,在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严格评估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落实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额与抵押物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抵借比)最高不得超过80%,严禁对借款人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严禁违反规定降低首付款比例,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期房时,所购期房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其中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应为现房;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的行为。

  为了有效地防范“假个贷”风险,应建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定期检查制度、通报制度、“假个贷”重点联系行制度、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等;要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项目的审查,严格审查拟合作楼盘项目开发及销售的合法性、资金到位情况、工程进度情况以及市场销售前景等,从源头上遏止“假个贷”的产生。最后,要加强对个人客户的资信审查,及时做好风险预警工作。

  可以预见,经过不懈地努力,在不久的将来,一个更加健康、繁荣的房地产金融市场将有力地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共同发展,并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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