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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11年试行)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7

  广东省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东省房地产企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责任是指房地产企业对其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上下游合作者、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等责任。

  第四条 房地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二章 企业发展的责任

  第五条 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全体股东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益。应制定企业可持续的长期发展战略,制定使企业自身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相协调的利润分配方案,确保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房地产企业应采取科学稳健的经营方针,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努力规避和减少经营风险。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和各类资产安全,依法足额纳税。

  第七条 房地产企业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接受政府、社会公众及舆论的监督。对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应及时进行自觉性披露,并公平、透明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不得选择性披露信息,严禁虚假信息披露。

  第八条 房地产企业宜建立和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树立企业品牌。

  第九条 房地产企业应在追求企业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利益。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了解和回应债权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房地产企业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加强合约管理,以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原则来处理供应商货款、进度款和金融机构贷款等事宜。严禁不正当竞争,严禁商业贿赂,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章 对企业员工的责任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应提倡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战略,建立完善的企业用工制度。重视员工身心健康与安全,关心员工生活,培育崇尚科学、关爱社会、积极向上、工作氛围融洽的企业文化。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企业应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平等对待不同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和文化背景的员工。构建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障员工依法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可为员工制定合理的职业规划。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操守、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员工全面发展,在与企业的共同成长中实现自身价值。

  第四章 对消费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企业应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及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企业必须以诚实守信原则披露产品及服务的相关信息,严禁虚假广告宣传,并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应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与消费者订立销售(服务)合同,不得订立不平等条款。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企业应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积极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宜组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活动,建设健康、和谐的社区文化。

  第五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的责任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照国家法律程序获取建设用地。应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开发土地。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政府指导下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促进社会公平。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约方式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宜关注合约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会公德等方面的企业行为。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企业应在经营活动中充分考虑所在社区的长远利益,建立企业与社区的协作关系。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区公共建设、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企业宜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在本地或外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力所能及地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和援助。

  第六章 环境保护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经营战略中制订环境保护策略及操作规程,应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依照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操作。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发土地时注重保护生态环境,集约、节约、合理利用土地。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要求,积极采用及研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建设绿色节能产品。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政府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标准认证及评奖工作,如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广厦奖、詹天佑奖、广东省绿色住区,等等。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宜支持并参与社会公共环境保护的宣传和实践活动,力所能及地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支持和援助。

  第七章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企业应建立社会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企业宜聘请社会公共机构定期评估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改善管理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企业可参照本指引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中“必须”与“严禁”表示强制性与必要性,严格执行;“应”与“不应”、“不得”表示在正常情况下均应如此;“宜”与“不宜”表示条件许可时首先按此执行;“可”表示有选择,在特定条件许可时按此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版权归属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并由其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指引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发布报告时须及时通知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并提交报告的电子版或文本。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有权在自办媒体上全文或部分刊载该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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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深圳市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年)

  深圳市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深府办〔20**〕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1号)的要求,为继续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房价调控工作机制

  加强市场监测与价格分析,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严格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供应管理,促进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应,进一步完善稳定房价工作机制。根据我市年度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情况,确保20**年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速度。

  二、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

  严格执行国办发〔20**〕17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和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严格开展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充分发挥房地产税收在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抑制投资投机购房方面的作用。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发挥其在房地产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继续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并根据房价变动,适时、适当调整征税评估价格。

  三、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住房信贷行为。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我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必要时候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继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于合理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四、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市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与市税务、民政、公安、社保等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互通,杜绝通过补缴社保、多重户口等方式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发挥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在限购、限贷政策中的作用。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以欺骗手段获取房地产预售合同备案、房地产过户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

  五、增加住房和用地供应

  市规划国土部门要积极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拓宽城市更新等住房用地供应渠道,20**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力度,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快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销售,促进市场供应。

  六、加快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市住房建设部门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通过新安排用地建设、城市更新项目配套建设、产业用地配套住房建设、轨道和交通场站上盖以及企业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设等方式筹集和建设保障性住房。20**年度新安排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4万套,新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1.5万套,竣工2万套,基本建成3万套。建立和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为主,以货币补贴为重要补充的住房保障方式。加快保障性住房工程进度和分配管理,严格落实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责任目标,建立健全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制度。

  七、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等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进一步规范二手房市场交易秩序,强化房源信息编码运用,加大对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准入管理,积极引导房地产经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制度,将违法违规销售等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加强市场预期管理

  进一步加强住房市场运行监测管理和预期引导,提高市场监测频率,细化监测区域,加强热点片区监测力度。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方便居民置业参考和引导市场预期。继续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市政府办公厅

  20**年3月31日

篇3: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2013年)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国房字〔20**〕424号

  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权登记,明晰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属和登记要求,现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产权地籍管理处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20**年4月15日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权登记,明晰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属和登记要求,保障业主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房产测量规范》、《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规定,20**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前已办理了分割登记或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设施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建筑物区划内建设的属业主共有的设施、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以下简称“移交的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的配套设施(以下简称“经营性配套设施”)。

  第四条 业主共有的设施,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区分为纳入分摊面积和不纳入分摊面积两种。

  纳入分摊面积的,一般包括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供(变)电设备间、供水设备(水箱间、水泵房)等基础设施以及为整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

  不纳入分摊面积的,一般包括建筑物内的架空层、没有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间、建筑区划内为多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场地等。

  第五条 业主共有的设施,按以下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

  (一)作为分摊面积的业主共有的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薄上予以记载。开发项目在分割转移登记时,该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相应分摊给业主,并在按《房产测量规范》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中分别注明房屋专有部分和分摊的共有部分的建筑面积,由业主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

  (二)不作为分摊面积的业主共有的设施,由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 “某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共有”,不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三)不作为分摊面积的业主共有的设施,已由开发企业领取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如该设施未办理分割登记,由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加以注记“某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共有”。

  第六条 移交的配套设施,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穗府办〔20**〕15号文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区分为无偿移交和按成本价移交两种。

  无偿移交的,一般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派出所等警务用房、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消防站、社区居委会、垃圾压缩站等设施。

  按成本价移交的,一般包括公交站场、邮政所等设施。

  第七条 移交的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

  (一)由开发企业在申请开发项目的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同时申请移交的配套设施(包括独立用地和非独立用地)的登记,先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开发企业再会同接收单位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配套设施的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

  (二)20**年2月21日穗府办〔20**〕15号文实施后报建的,开发企业在完成独立用地的需移交的配套设施的初始登记之后,申请办理开发项目的首次分割转移登记,协助司法执行的除外。

  第八条 无偿移交的配套设施,如开发企业不按出让合同、穗府办〔20**〕15号文的规定等有关要求配合接收单位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可由接收单位单方申请办理:

  (一)己初始登记的,接收单位可持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查册情况、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的复印资料,单方申请办理配套设施的房地产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

  (二)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接收单位可持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报建、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的复印资料(其中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报建的,还需出具规划验收资料),单方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

  第九条 已建成的无偿移交的配套设施,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资料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资料与现状不符的,在规划部门出具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的定性意见,并经城管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后,接受单位可办理该配套设施的房地产登记;己被城管执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以及经规划部门定性为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条 按成本价移交的配套设施,开发企业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20**年2月21日穗府办〔20**〕15号文实施前报建的,在本《规定》颁布前已由开发企业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按成本价移交的配套设施,如未取得接收单位放弃接收的书面意见,不得办理分割及转移登记。

  (二)20**年2月21日穗府办〔20**〕15号文实施后报建的,开发企业未取得接收单位放弃接收的书面意见,登记机构不得将己在登记簿上记载的按成本价移交的配套设施核发房地产权利证书和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 经营性配套设施,按照《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有关商品房登记的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由开发企业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

  第十二条 除经营性配套设施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不得设定抵押权登记。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篇4: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201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穗府办〔20**〕4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号)实施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控制高端商品住房供应。加快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加强对中低价位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款的监控和划拨使用管理,确保房地产项目顺利完成开发建设。已批准建设的低密度商品住房项目须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销售。

  二、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力争20**年住宅用地实际供应量比前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增加20%以上。20**年12月31日前制定并公布20**年全市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确保20**年住宅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20**年计划供应量。

  三、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对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从严查处各类住房骗购行为。对提供虚假购房资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的商品住房项目,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应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

  五、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根据20**年本市房价控制目标,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六、穗府办〔20**〕14号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除此以外的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11月15日

篇5:端州城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2007)

  (肇府办[20**]50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端州城区房地产开发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端州城区房地产开发配备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暂行规定》(肇府[20**]60号),保障端州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20**年11月1日起,凡新出让用作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前,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据端州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社区建设规划,在宗地规划要点中明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面积要求。

  房地产开发用地是指以商业出售为目的用作住宅建筑或商住混合建筑的建设用地。

  二、20**年11月1日前已出让但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用地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在进行规划报建时,由市城乡规划局在建设项目基底红线图及其附件上明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

  (一)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后因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超过两年未建设的或报建的容积率大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

  (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报建的容积率大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

  20**年11月1日前已出让但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则按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和规划技术条件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设施。

  三、市城乡规划局在按照房地产开发单位的规划报建计算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面积时,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净用地面积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为准。基准地价以住宅用地类计算,(来自:www.pmceo.com)并以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

  四、20**年11月1日前已出让但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其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

  和社区公共用房面积,分别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后因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超过两年未建设的,其配套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以净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计算;

  (二)招拍挂方式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报建的容积率大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其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面积按超出原合同约定的容积率部分计算;

  需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建筑面积=(报建的容积率-合同约定容积率)×净用地面积×4%

  需配套建设的社区公共用房建筑面积=(报建的容积率-合同约定容积率)×净用地面积×1%

  (三)如原出让合同未约定容积率的,则按超出《肇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居住建筑中高层上限标准的1.2倍计算。其中按旧城区标准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列为旧城改造或城中村的项目。

  五、土地出让后超过两年未建设的计算日期为: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发之日起至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止。未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是指:20**年11月1日前未领取建设项目基底红线图,或已领取建设项目基底红线图但在一年有效期内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有效期内未开工的建设用地。

  六、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市城乡规划局按核定的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根据本实施细则和肇府[20**]60号文计算标准,计算出(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配套建设补偿金。配套建设补偿金须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建设单位一次缴清。

  七、同一宗用地实施分期建设(报建),一次性完成全部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的,其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应交的配套建设补偿金按每期建设(报建)的比例分摊;没有一次性完成全部建筑的设计方案审批的,其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应交的配套建设补偿金按每期建设(报建)的实际面积计算。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送审建筑设计方案须在方案中注明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范围及面积。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面积应符合相关规范建设的标准。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征求端州区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主管部门意见,并采纳合法合理的意见。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在申请表中填写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九、自行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该项目规划验收时,建设单位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接收证明。中小学校的接收单位为端州区教育局,社区公共用房的接收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其中自行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在该项目的80%工程完工前完成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及规划验收并移交。

  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应

  交的配套建设补偿金由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计算,其计算结果存入该工程电子档案,由办事窗口根据电子档案填写缴费通知。办事窗口确认建设单位已缴费后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核定总建筑面积。因建设单位少申报建筑面积造成规划验收后房屋无法确权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十二、已领取建设项目基底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通过重核红线或重审方案造成比已审方案的容积率增加,其增加部分超过1%或建筑面积超过200㎡的,新增部分仍需执行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规定。

  十三、自行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配套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符合规划技术条件要求的,且达到肇府[20**]60号文规定应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90%以上,不足肇府[20**]60号文规定部分不再收取配套建设补偿金。

  十四、处理烂尾楼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执行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的规定。

  十五、本实施细则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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