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业法规 导航

嘉兴市加强市本级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2013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1-03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嘉政办发〔20**〕98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维护土地出让合同的严肃性,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供应政策

  (一)严格控制投放总量。科学研判市场需求和土地供应潜力,优化商业、办公、住宅用地结构比例,统筹安排市本级各区域房地产用地,严格控制投放总量。

  (二)严格实行出让方案会审制度。对市本级房地产用地出让方案实行会审制度,即由市政府召开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对出让方案(包括出让方式、竞买人资格、开发期限等)进行研究审定。

  (三)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切实落实“净地”出让制度。各区域开发建设管理主体在申请办理供地手续时,要一律拆除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注销原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并将房屋和土地权属关系处理情况向国土资源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四)全面推行地块规划指标预评估制度和环境影响预评估制度。对拟出让的房地产用地,各区域开发建设管理主体应先委托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在综合周边交通、日照影响等情况后,提出合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并作为出具规划条件的依据。各区域开发建设管理主体在申请办理供地时,应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预评估,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对未能通过环保部门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五)细化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规划建设部门在出具出让宗地规划条件时,应细化商业用地的具体业态。严格控制宗地在开发过程中或开发结束后进行分割。对商业服务业类(如商场、市场、旅馆等)经营性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开发业主持有物业的比例、用地分割和转让的要求及严禁大空间商业虚拟分割等内容。实行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限时提交制度,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企业竞得土地后提交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时限及因方案设计造成延期开工的责任。

  (六)严格控制出让宗地规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出让宗地规模的规定,市本级按中心城区不得大于20公顷、其他区域不得大于14公顷的标准执行,不得将不同宗地捆绑出让。

  (七)合理确定项目开竣工期限。房地产项目开竣工期限应严格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住宅类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施工难度大、设备安装和装修周期长的四星级(含)以上酒店(宾馆)、大型购物中心、超高层大楼、大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特殊项目,由规划建设部门依据建筑工程工期定额等标准测算项目开发周期,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竣工期限。

  二、强化房地产用地批后监管

  (八)严格控制宗地分期开发。开发企业对新受让宗地申请分期开发的,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明确企业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完成最后一期开发建设。

  (九)规范项目开竣工认定标准。房地产项目开工的认定,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执行,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房地产项目竣工应以规划建设部门项目建筑验收合格、核发《规划核实确认书》(含附件、建筑规模一览表)为准。鉴于项目竣工验收环节多、时间长,项目竣工日以核发《规划核实确认书》之日向前顺延6个月为准;对于土地已出让但出让时未考虑装修难度大、设备安装和装修时间长的四星级(含)以上酒店(宾馆)等精装修项目,竣工日以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主体结构完工时间为准。

  (十)统一批后监管政策。继续实行土地出让批后监管由市政府委托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管理制度。“三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批后监管,不得随意减免政府规费、违约金和土地闲置费,严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弄虚作假,为开发企业开脱责任。市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三区”执行监管政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

  (十一)建立违约责任集体审议制度。市、区两级要建立集体审议制度,集体讨论房地产项目开竣工违约和其他违约事项的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标准,其中“三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报市政府决策的项目,应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违约的,必须严格追究其违约责任;对属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企业违约的,责任单位必须说明具体原因,并承诺消除障碍的期限。

  (十二)建立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企业,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督促其及时处理违约责任,在违约责任得到处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中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项目长期未能开发建设的,监察部门要开展行政监察,一旦发现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十三)

  加大违规违约房地产用地信息公开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公开房地产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情况和违约处置情况,对延期时间长、影响大的项目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违约责任处理

  (十四)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违约的处理。对属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项目开发建设违约的,在影响项目开发建设因素消除后,若该项目能继续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建设的,则同意开发企业办理延期开工或竣工手续,并不予追究违约责任;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开发企业无法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建设的,则由区域开发建设管理主体按有关规定对开发企业进行补偿,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手续。

  (十五)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违约的处理。对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开发建设违约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追究企业违约责任,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对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其他事项

  (十六)本意见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七)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7月25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嘉兴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2014)

  嘉兴市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20**)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8月7日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现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管理,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总量、供应时序和供应结构。合理确定土地上市节奏,优化住宅用地和商业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加大对商业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的管控,统筹安排市本级各区域商业房地产项目用地。

  二、改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一是对履约保证金实行封顶控制,按规定计提履约保证金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计提;不足200万元的,按现有比例执行。二是提高差别化分阶段返还比例。项目属按期开工的,可先行返还80%的履约保证金;办理延期开工并按时开发的,可先行返还70%的履约保证金。

  三、适当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认定,可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延期手续,并免除其违约责任。

  四、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与沪杭同城”战略。重点拓展城际交通对接方式,鼓励商业房地产项目积极引进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企业入驻,打造楼宇经济,吸引上海等地外来高素质人才。

  五、加强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城乡规划完善房地产项目的区域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的配置。

  六、逐步取消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实物建设。在房屋征收工作中,鼓励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实施安置,或通过收购商品住房进行实物安置,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货币补贴方式实施保障。

  七、进一步改善住房金融服务工作。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需求。优化利率结构,积极采取措施对首套房实施利率优惠政策,对改善性二套房贷款予以支持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改善信贷服务,及时审批和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放贷力度,加快住房公积金放贷速度,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及时足额放贷。

  九、取消外籍户口人员在嘉兴购房贷款必须有交满一年社保证明的规定。

  十、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对沿街商铺适当降低最小面积限制,逐渐放宽住宅户型结构配建要求的政策规定。

  十一、调整商品房保修金制度,减轻房企资金压力。对在本地尚有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供同等价值的实物房源由房管部门进行销售控制,低冲相应的保修金。

  十二、推动地下空间开发投入的回收,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尽早出台相关办法,加快开展地下车位办证工作;加大地面停车收费执行力度,物价部门适当调整收费标准,积极引导停车由地面转向地下,提高地下车位利用效率。

  十三、房地产项目不再列为招商引资考核内容,各招商主体应通过充分市场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确定开发商。

  十四、规范税费征收。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稳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研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家庭在市域范围内购买房屋契税免征的相关政策。

  十五、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各执收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可取消的予以取消,可归并的进行归并,可优惠的给予优惠”的原则,研究提出相关处置意见。

  十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控,建立对项目销售价格有异常变动的房地产企业约谈机制。

  十七、积极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加大对房地产市场正面舆论引导,促进正常消费需求的及时释放,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

篇3: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关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81号)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以及首套购房的刚性需求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在继续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情况下,结合嘉兴实际,出台我市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五项措施:

  一、设定保底贷款额度

  购买首套房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在出具真实、有效的工资收入证明和其他申请材料的前提下,可享受保底贷款额度:

  (一)未婚单方或仅有1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或家庭),最低提供1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房款加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二)夫妻双方(或二代人共同购房申请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家庭,最低提供3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房款加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二、上浮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对购买首套房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首付房款加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三、调高精装修住房的贷款比例对购买精装修新建商品住房(包括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首套首次的最高贷款比例调整为70%。

  四、简化认房认贷手续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房产登记部门提供的住房登记信息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为依据,实行统一的认房认贷标准。

  五、加快楼盘审批、贷款发放速度对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放贷的楼盘,加快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放贷速度,促进房产企业资金周转。上述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时间暂定一年。

  上述措施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办公室 管理中心

  20**年8月29日

篇4:浙江台州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的通知

  20**年浙江台州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实施“六化”举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环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清理不合理的前置环节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出让前应当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编报审批工作,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相关费用可列入土地出让成本。

  二、优化服务环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中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容缺受理”。个人住房交易推行“三证联办”,财政(地税)、房管、国土资源相关窗口实行“一次告知、同步受理、分步办理、统一发证”,其中商品房转移登记立等可取、二手房交易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市场需求。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完善物业保修金交存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地(指物业保修金交存部门管辖范围)已有开发项目的,经该企业提出申请,并对新开发项目作出保修承诺,且提供同等价值的实物房源由房管部门进行销售限制后,可缓交物业保修金。

  人防、气象、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等有关部门和行业单位要主动靠前服务,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依法规范行业经营行为。

  三、激化二手市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房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房屋交易指导价,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调整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真实反映市场价格走势。各地要及时调整城镇基准地价,新基准地价实施前要加强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引导二手房交易。

  四、强化金融支持。积极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最新政策,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要尽快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信贷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

  要建立政府、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企业的合作协调机制,及时化解风险,促进房地产项目顺利建设。建设、金融等管理部门和监管银行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五、深化供地机制。各地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优化供应结构,做到有序供地。住房供应明显偏多,或者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县(市、区),要明显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并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调整方案,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要落实净地出让制度,建立交地跟踪服务机制,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顺利实施。

  六、消化存量住房。城镇房屋征收特别是棚户区改造鼓励货币化安置,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支持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要多渠道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房源,推行“以购(租)代建”,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给予个人购买普通自住房一定的财政补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4月30日

篇5:浙江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政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是落实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两美”浙江的重要内容,在稳定投资、促进消费、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各项决策部署,着力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20**年度商品房销售目标任务。特别是商品房库存压力较大、销售企稳回升不明显的城市要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各地要保持房地产投资持续平稳增长,支持房地产企业参与特色小镇、美丽乡村、“五水共治”、养生养老等领域投资发展。

  三、合理安排住房及用地供应

  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保有压,控制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过大,销消化周期超过2年的市、县(市、区),或在售、在建待售商品住宅和已出让待建商品住宅用地过多,累计消化周期超过3年的市、县(市、区),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对非住宅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非住宅房地产用地规模大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明显减少商业办公等综合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供应。要研究探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供应市场秩序。要继续加大“三改一拆”力度,深入推进“无违建县(市、区)”创建。

  四、支持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免征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用足用好国家税收政策,及时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个人住房贷款各项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对于认真落实住房信贷政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地要给予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储存支持。要全面清理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障碍和门槛,继续推进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各市要落实全市住房公积金统筹调剂使用政策措施。省建设局要抓紧出台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支持职工跨地区住房消费需求。

  五、扎实推进保障房安居工程建设

  确保20**年全省新开工各类保障房性安居工程住房21.6万套,基本建成16.9万套。积极探索通过ppp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安置住房项目,确需新建的,要合理确定规模,严禁建设单位在旧城(村)改造中假借安置住房名义擅自超建商品住房。各地要采取优惠措施,引导被征收补偿对象选择货币化安置,打通普通商品住房与安置住房通道。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长的城市,要提高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比例。积极引导被征收补偿对象通过领取“房票”、团购服务、货币补偿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

  六、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题责任,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宣传和引导,稳定消费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是房地产市场稳定的基础,各地政府要建立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涉及房地产企业的收费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企业、项目及预售资金排查,加强市场风险防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6月30日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