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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3

  恩施州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

  恩施州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促进全州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发展战略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抓住新型城镇化建设契机,围绕“商贸物流中心、旅游度假胜地、生态宜居城市”建设,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完善满足不同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全州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房地产开发投资年均增长10%,每年建设商品房不少于200万平方米;强化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到20**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三)发展战略。

  1.实施综合开发战略。以常住型居住地产为基本、经营性旅游地产为主导、度假旅居型地产为特色、文化及其他地产为补充,建立居住地产、旅游地产、养生养老地产、商业地产及其他地产组成的多元化、多层次房地产产品供应体系与住房保障体系,打造生态环境优美、文化魅力独特的理想家园和旅游度假胜地。把加快房地产业发展与推进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我州气候资源、旅游资源优势和民族文化特色,积极发展旅游地产和文化地产,积极引导和支持房地产企业参与旅游小镇开发。

  2.实施节能省地型高品质住宅建设战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适当提高工业建筑容积率和公共建筑密度,合理确定居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深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实现城市土地集约利用。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节水标准,深入推进实施城市绿色照明、政府公共建筑及旧住宅区节能改造、新型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应用工程等项目。

  3.实施扶优扶强规模开发战略。在重点扶持本地有资金实力、有较高管理能力的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积极引进国内大型房地产企业来我州投资,提升房地产开发水平。严格规划执行,加大土地资源整合力度,有效扼制低水平小规模重复建设,鼓励和引导实施一批大规模上档次的开发项目。

  4.实施新旧联动均衡发展战略。结合新区建设改造城中村,结合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改造危旧房区,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改造企业生活区,在节约用地的同时带动片区改造,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5.实施构建住房保障体系战略。按照“住有所居”的要求,在推进住房市场化的进程中,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及管理体系,有效保障社会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四)加强产业指导。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科学编制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发展目标、规模、空间布局、建设时序与节奏,确保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与引导。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综合研究全州房地产市场形势,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

  (五)加强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划引领。按照城市总体功能分区,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结构、建设规模和用地空间布局,完善住房供应结构和体系。制订相关专项规划,把城市设计、节能环保、建筑色彩、城市景观、公共配套等要求落实到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燃气、通讯、给排水、绿化、垃圾处理以及医疗、教育、体育、文化、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升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加强房地产项目批后管理,坚决打击房地产项目违反规划建设等不法行为。

  (六)严格规划用地。在城镇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内,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坚持新区老城建设并举一体化推进,增加新区土地供应,加快新区新城建设,合理承接老城城市功能的分流和房地产市场的分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规模,有效改善土地供应结构,稳定房地产市场供应预期。

  (七)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对房地产的土地出让、土地转让、产权交易等的宏观调控,按照经济发展中长期目标做好土地储备经营,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房地产经营项目用地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公正、透明。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用地行为的日常监管,促进已供房地产用地及时开发利用。

  (八)优化产品结构。优先发展普通商品住房,适当发展中高档商品房。运用规划、土地供应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开发企业积极建设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以适应中低收入者的购买能力。引导企业开发设计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品牌产品。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业与文化、体育、旅游、商贸、工业、医疗等产业相结合,发展复合地产,进一步提升房地产品质。

  (九)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建立覆盖全州并逐步与省联网的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控分析,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提供基础信息和决策依据。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

  (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避监管等严重影响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新办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   (十一)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格规范商品房预售审批,统一预售形象进度标准,多层工程形象进度至总层数的1/2、高层工程形象进度至总层数的1/3方能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可、登记、选号等)方式收取款项变相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捂盘或拆零分层分单元预售。商品房销售实行先签网上合同、再签纸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办理备案。

  (十二)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面落实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新建商品房前,应到当地价格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销(预)售价格和相关资料,进行价格备案,并在公开销(预)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房一价”的方式明码标价,严格按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预)售。高于备案销(预)售价格的,应重新申报;对未经重新申报擅自调价销(预)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合同登记备案,物价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规范房地产开发预售和维修资金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确保房地产开发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并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如期竣工交付;开发企业预售资金总额低于批准预售楼栋建筑工程投资额5%时,监管机构不予审批监管资金,监管银行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拨付预售资金。严格执行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监管,严禁挪作他用。

  四、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环境

  (十四)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手续时要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要变坐等申请为主动服务,提前做好专家评审、技术分析、踏勘、公示、听证等准备工作。

  (十五)规范中介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确需开展的检验检测和评估评审等业务,有关中介机构要提前服务,压缩时限,按规定收费。严禁胁迫房地产企业接受强制性服务并收费,严禁将经营性收费作为前置条件搭车收取。严格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未在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误导消费者、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侵占和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贷款和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等行为。

  (十六)破除部门和行业垄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相关管理部门均不得指定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检验、检测机构及建筑产品供应商。加强对涉房垄断行业工程价格的管理,供水、供电、燃气、消防、人防等行业的专项工程,所有规划设计条件要一次性明确,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十七)严格基础设施配套标准。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应为净地出让,先拆迁后供地或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三通一平”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土地不得上市交易。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时,本着“谁受益,谁服务”的原则,供水、供电、供气、广电、通讯等部门应当将管网统一铺设至项目红线,并预留接口。

  (十八)积极培育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拓宽物业服务领域,从住宅物业服务加快向办公楼、工业企业、医院、学校、市政设施、城市综合体、农居点的多种物业服务延伸拓展,从建成交付后的建筑物管理向物业全过程管理和为居住者提供全面服务延伸拓展,加快形成完备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机制。推进“户表工程”建设,推行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使用的个人、单位等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并按照法定职责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政策的规定,落实住宅小区内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与居民用同价。

  (十九)严禁单位自建住房。各县市人民政府不得向任何单位供应除经批准用于生产、办公场所建设以外的土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现有存量闲置土地,符合城市规划的,由政府统一收回,按照公开拍卖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凡参与变相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二十)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行为。严禁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以危旧房屋改造名义变相进行联合开发,严禁以任何方式建设、出售“小产权房”,严禁中介机构销售无证房产。对未取得规划建设手续的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广电、通讯等部门不得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五、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实行以需定建,确保符合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及引进人才等得到合理的住房保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保

  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积极探索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无力购买商品房又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夹心层”人员住房困难问题。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规定,其套型面积限定在中小套型,以小套型为主,其中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   (二十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住宅小区按5%-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移交给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由政府按合同约定,按3%的利润空间确定收购价格。中央及省下达的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到开发企业的部分、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之间的差价款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享受的优惠税费等,累计计算后用于抵扣政府的收购资金。

  (二十三)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规范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严格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家庭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健全完善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年4月22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襄阳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2014试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20**试行)

  襄政发〔2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防范市场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规范、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资格管理

  1、强化资质管理。市房管、工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准入条件和资质资格严格把关。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达到住建部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上限;股东认缴出资额或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要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名称不应带有与房地产无关的特定行业字样,原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资格的企业,应在一年内规范名称。

  2、规范经营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代表和出资人应熟悉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学法用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标准配备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人员;对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有关信息通报公安、金融、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

  3、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应当拥有3名以上的房地产经纪人,并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管部门办理经纪机构资质备案。未经备案的代理机构不得在我市从事房地产销售和经纪业务,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网签资格。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

  4、严格规划管理。各地国土、规划、房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开发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年度计划,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5、凡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实行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必须达到该项目总投资的35%以上,以货币出资方式建立。分期实施的开发项目,按分期实施的项目总投资实行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立项目资本金后才能办理房地产开发计划及开工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具体监管办法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金融等部门制定。

  6、规范建设、验收程序。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工业地产、商贸物流地产、文化旅游地产、养老服务地产等开发项目等)开工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前,规划部门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项目的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具备规定的竣工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分期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全部建成后进行规划、工程质量、消防、人防、园林绿化等综合验收。开发企业应严守合同约定,按期向买受人交付法律手续齐全、工程质量合格、配套设施完善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和道路排水等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开发、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五方审核签字的竣工报告。

  三、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7、完善预售许可条件。对2幢以下、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内的零星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原则上不再

  受理商品房预售,实行现售。单体层数在11层以下的建筑,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提高至项目主体封顶;单体层数在11层以上的建筑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应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最低不得低于11层。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8、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使用由国家工商总局和住建部监制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销售人员必须就合同条款逐一与买受人协商并达成一致。买卖合同中要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不得销售。

  9、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制度。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必须在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上公布准售楼盘全部信息,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即时进行网上签约,并在30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公布楼盘信息或隐瞒销售信息逃避监管的,要严肃查处。房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地产市场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发布商品房预售许可、可售房源、限售房源、已售房源、在建工程抵押房源等成交信息和价格信息,杜绝“一房二售”、捂盘惜售、边售边抵、虚假宣传等损害购房者利益的行为。

  10、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售房首付款及银行按揭回额应足额及时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按建设进度核准使用,但必须留足占总投资4%的预售资金至建设工程竣工交付。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定、排号、团购、认筹、认购等任何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订(定)金、诚意金、会费、排号费、团购资格费、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否则,由相关部门依法没收和处罚,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查处。

  11、规范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进行涉及房屋销售的有关宣传;售房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号。加强售楼部管理,销售现场须将批准的“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房源信息、一房一价信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产办证标准流程图等信息清晰明示,让消费者放心买房,买放心房。

  12、消费者应购买合法合规的商品房,在正式交纳购房款或定金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查看售楼部公示的“五证”,了解该商品房项目是否合法合规,了解开发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的开发和销售资格,了解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等信息;售楼人员应登录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主动向购房者介绍网站显示的所购楼房状况信息,真正做到开发商诚信经营,购房者明白消费,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

  13、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切实改善信贷服务,优化利率结构,合理定价,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的贷款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14、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的全面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专项统计制度,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按揭贷款以及从其他渠道流入房地产的资金实施分类监测,严肃查处开发企业用“假按揭”等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市场主体对房地产融资的监管,严格执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和民间借贷管理制度,规范民间借贷,严查各类市场主体非法集资、账外账、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

  15、加强组织领导。市房地产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的职能作用,组织建设、房管、规划、国土、税务、城管、金融、工商、物价、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监管,加强协作沟通和配合,制定实施细则,规范行政行为,畅通审批渠道,打击违规行为,重视舆论宣传和监督,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16、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建立房地产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开发建设、预(销)售、交付等全过程信息检测平台。市房管部门要建立全市房地产市场统计制度和信息发布系统,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向,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管理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和房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全面网上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管理系统数据。

  17、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实行房地产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黑名单制度”。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记录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对违法违规销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交付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18、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商品房市场现场巡查制度,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20**年6月24日

篇3:湖北关于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湖北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

  鄂建〔20**〕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构建符合湖北省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高端放开、中端支持、低端保障”,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市场分类调控

  (一)各地政府要认真履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体责任,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按照一市一策、一县一策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

  (二)武汉市要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放开住房限购等政策,稳定市场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全省其他市、县要控制商品住房新开发总量,避免新建商品住房集中过度投放,保持市场平稳。商品住房库存较大,库存消化超过24个月的市、县,要及时修订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调减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引导住房合理消费,调结构,去库存。

  (三)各地要加强市场需求研判,合理把握住房用地供应节奏和总量平衡,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管控好土地供应闸门。

  二、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四)认真落实国家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各类优惠政策,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给予优惠支持。居民家庭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基准利率的0.7倍。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认真贯彻《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异地购房人依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对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在鄂投资机构派驻人员、进城经商务工的农村转移人口、大学毕业生等,在我省城镇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政策优惠。

  三、改进住房供应方式

  (六)认真组织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全面放开商品住房市场,确保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对高端需求,实行优质优价。

  (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住房、先租后售等方式运营商品住房;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住房租赁托管业务;引入基金或民间投资收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租赁房源向市场租赁或向保障对象配租。对企业、机构纳入公租房管理的住房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八)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鼓励各地根据住房保障实际,通过政府收储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探索将社会存量房源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市场租金、分类补贴。对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有稳定就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九)各地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快棚户区改造,积极争取国开行贷款规模,充分发挥国开行贷款引导示范作用。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可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到市县政府融资平台,放大资金效应。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各地可采取政府收储、集体议价、公开竞价收储商品房及搭建商品房选购服务平台等方式,实现货币化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可以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十)大力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各地要积极探索,通过在公共租赁住房中实行共有产权,在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中实施共有产权,在新建商品房中配建共有产权住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为共有产权住房,切实解决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对纳入公共住房管理的共有产权住房,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给予税收减免和租金补贴。

  四、发挥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

  (十一)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留足贷款规模;对已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项目,要保证项目贷款需求,确保项目顺利竣工;对在建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要满足合理资金需求,提高开发贷款授信、放款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放款条件的开发贷款,要提升服务质量,及时发放贷款。

  (十二)各商业银行要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加快受理、审批和发放,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放款。支持异地购房者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各地要改进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十三)住房公积金存储银行通过招标确定,各地要将支持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购房情况,与选择住房公积金存储银行相挂钩。公积金存储银行对同时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要对商业贷款部分予以基准利率下浮优惠。

  (十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简化公积金业务手续,改进担保、抵押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对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职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期限。各地要认真贯彻《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确保非公企业职工、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十五)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可使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探索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的职工,每月可直接划转公积金偿还贷款。   五、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

  (十六)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企业根据新型城镇化规划优化投资地域分布,调整开发类型结构,因地制宜发展商业、工业、旅游、养老等产业地产;推行A级住宅性能认定,支持企业建设“四节一环保”绿色建筑,对开发建设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分别按绿色建筑总面积的0.5%、1%、1.5%,给予容积率奖励。

  (十七)鼓励发展现代住宅产业,出台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建立住宅产业化基地,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政策,给予容积率奖励。鼓励开发建设、购买全装修普通商品房,免征全装修部分对应产生的契税。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八)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登记办证等环节,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公开透明、简化程序、提质提效、搞好服务。坚决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九)加快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加强对涉房民间融资监管,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住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涉房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和改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对批后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建立项目用地竣工核验制度,约束土地利用违规违约行为。严厉依法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严格责任追究。

  (二十)各地要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各类媒体要准确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对于造谣、传谣、炒作不实信息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县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9月15日

篇4:嘉兴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2014)

  嘉兴市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20**)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8月7日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现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管理,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总量、供应时序和供应结构。合理确定土地上市节奏,优化住宅用地和商业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加大对商业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的管控,统筹安排市本级各区域商业房地产项目用地。

  二、改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一是对履约保证金实行封顶控制,按规定计提履约保证金超过200万元的,按200万元计提;不足200万元的,按现有比例执行。二是提高差别化分阶段返还比例。项目属按期开工的,可先行返还80%的履约保证金;办理延期开工并按时开发的,可先行返还70%的履约保证金。

  三、适当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认定,可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延期手续,并免除其违约责任。

  四、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与沪杭同城”战略。重点拓展城际交通对接方式,鼓励商业房地产项目积极引进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企业入驻,打造楼宇经济,吸引上海等地外来高素质人才。

  五、加强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城乡规划完善房地产项目的区域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的配置。

  六、逐步取消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实物建设。在房屋征收工作中,鼓励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实施安置,或通过收购商品住房进行实物安置,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货币补贴方式实施保障。

  七、进一步改善住房金融服务工作。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需求。优化利率结构,积极采取措施对首套房实施利率优惠政策,对改善性二套房贷款予以支持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改善信贷服务,及时审批和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放贷力度,加快住房公积金放贷速度,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及时足额放贷。

  九、取消外籍户口人员在嘉兴购房贷款必须有交满一年社保证明的规定。

  十、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对沿街商铺适当降低最小面积限制,逐渐放宽住宅户型结构配建要求的政策规定。

  十一、调整商品房保修金制度,减轻房企资金压力。对在本地尚有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供同等价值的实物房源由房管部门进行销售控制,低冲相应的保修金。

  十二、推动地下空间开发投入的回收,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尽早出台相关办法,加快开展地下车位办证工作;加大地面停车收费执行力度,物价部门适当调整收费标准,积极引导停车由地面转向地下,提高地下车位利用效率。

  十三、房地产项目不再列为招商引资考核内容,各招商主体应通过充分市场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确定开发商。

  十四、规范税费征收。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稳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研究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家庭在市域范围内购买房屋契税免征的相关政策。

  十五、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各执收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可取消的予以取消,可归并的进行归并,可优惠的给予优惠”的原则,研究提出相关处置意见。

  十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控,建立对项目销售价格有异常变动的房地产企业约谈机制。

  十七、积极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加大对房地产市场正面舆论引导,促进正常消费需求的及时释放,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

篇5: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关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81号)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以及首套购房的刚性需求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在继续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情况下,结合嘉兴实际,出台我市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五项措施:

  一、设定保底贷款额度

  购买首套房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在出具真实、有效的工资收入证明和其他申请材料的前提下,可享受保底贷款额度:

  (一)未婚单方或仅有1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或家庭),最低提供1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房款加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二)夫妻双方(或二代人共同购房申请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家庭,最低提供3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房款加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二、上浮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对购买首套房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首付房款加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三、调高精装修住房的贷款比例对购买精装修新建商品住房(包括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首套首次的最高贷款比例调整为70%。

  四、简化认房认贷手续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房产登记部门提供的住房登记信息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为依据,实行统一的认房认贷标准。

  五、加快楼盘审批、贷款发放速度对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放贷的楼盘,加快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放贷速度,促进房产企业资金周转。上述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时间暂定一年。

  上述措施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办公室 管理中心

  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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