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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201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8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对于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具有重大意义。自2000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启动以来,全省各级共投入资金约118亿元(其中,争取国家资金53亿元),开发整理复垦土地总面积49万公顷,增加农用地面积26万公顷,其中新龈孛婊?0万公顷,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项目规模小,数量多,布局散;管理战线长,环节多,监管难度大;整理重点不够突出。当前,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节约集约用地,特别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高效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指导原则
(一)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指导原则。以***统揽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立足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统筹规划、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土地开发整理新机制,不断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高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产出水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来自:www.pmceo.com)率先发展。
(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总体思路。
1.坚持土地开发整理面向提高单产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力,面向优化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面向全面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确保项目规模效益,确保粮食安全,确保农民增收,确保经济社会发展。
3.实现由分散布局向集中布局转变,由中小项目向重大项目转变,由粗放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由单纯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向全方位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转变,由单纯依靠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转变。

二、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
根据全省土地资源现状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今后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
(一)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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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东营市贯彻国办发〔〕100号文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

东营市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0号文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东政办发〔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0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从20**年1月1日起,按照《通知》精神,要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通知》规定的土地出让收入范围,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业务费等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预算的编制,由国土资源、农业、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报送财政部门,(来自:www.pmceo.com)由财政部门负责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按程序批准后,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支预算组织实施。

二、切实做好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按照《通知》规定的土地出让收入范围,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划拨、出让、出租或土地用途、容积率变更等用地

篇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19*1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89〕7号文发布根据20**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和节约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区域范围:
(一)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
(二)非设区的市、县城、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以下简称工矿区)。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所辖经济欠发达区域是否列入征税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非设区的市、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税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来自:www.pmceo.com)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税的免征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暂按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设区的市、县(市)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土地面积纳税。
第五条 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
(一)济南市、青岛市1.5元至30元;
(二)济南市、青岛市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1.2元至

篇4:公布日照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通知

关于公布日照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日政办发[20**]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我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主城区土地级别
对主城区“北起山海路、南至蔡家滩(傅疃河入海口)、西至同三高速公路、东至海岸线”范围内共计187.1平方公里的土地实行分类定级,按商业、住宅、工业三类土地用途分别划分5个级别。
(一)商业用地。
一级地8.35平方公里,分两部分。东部:东至海滨二路,南至天津路,西至枣庄路,北至胶州路;西部:东至公园路,南至兴海路,西至金阳路,北至山东中路。
二级地20.61平方公里,分两部分。东部:东至海岸线,南至连云港路,西至临沂北路,北至山海路;西部:东至兖州路,南至迎宾路,西至丹阳路,(来自:www.pmceo.com)北至天德路(除一级地以外的土地)。
三级地31.69平方公里,东至海岸线,南至上海路,西至合村路,北至桃花岛路(除一、二级地以外的土地)。
四级地46.49平方公里,东至山海天路,南至滨海路,西至向阳路,北至山海路(除一、二、三级地以外的土地)。
五级地79.97平方公里,东至海岸线,南至蔡家滩,西至同三高速公路,北至山海路(除一、二、三、四级地以外的土地)。
(二)住宅用地。
一级地14.69平方公里,包括山海天和新市区东部,东至海岸线,南至黄海一路,西至北京北路,北至山海路。
二级地28.16平方公里,东至海岸线,南至天津路,西至金阳路,北至桃花岛路(除一级地以外的土地)。
三级地25.48平方公里,东至海岸线,南至连云港路,西至丹阳路,北至山海路(除一、二级地以外的土地)。
四级地34.30平方公里,东至海滨一路,南至滨海路,西至合村路,北至山海路(除一、二、三级地以外的土地)。
五级地84.48平方公里,东至海岸线,南至蔡家滩,西至同三高速公路,北至山海路(除一、二、三、四级地以外的土地)。
(三)工业用地。
一级地27.41平方公里,分两部分。东部:东至黄海岸边,南至温州路,西至北京路,北至山东东路;西部:东至兖州路,南至迎宾路,西至丹阳路,北至山东中路。
二级地36.25平方公里,东至海岸线,南至日照发电厂,西至合村路,北至山海路(除一级地以外的土地)。
三级

篇5:山东省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意见通知

山东省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4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建设厅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充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抑制工业建设项目对土地资源的过度使用,推进我省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现就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土地是最为宝贵的资源。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土地资源紧张和经济发展的矛盾,严把土地闸门,积极探索节约利用土地的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在土地资源紧张的形势下,保持了工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受思想观念、机制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和企业在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低效利用”等现象,土地利用方式粗放低效。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建设节约型省份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对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转变观念,创新思路,进一步挖掘存量土地潜力,用好有限增量土地,提高工业用地效益,促进我省制造业强省建设。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建设节约型省份的要求,以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核心,建立节约用地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形成有利于节约用地的市场环境和长效机制;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单位面积产出水平;发挥土地资源调控和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工业结构和布局,提升产业集聚规模效应,加快形成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发展新格局。
(二)原则。
1.促进发展原则。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优先供应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国家和省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2.存量优化集约原则。加大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淘汰力度,注重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盘活现有企业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存量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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