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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贯彻国办发〔〕100号文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东营市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0号文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东政办发〔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0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从20**年1月1日起,按照《通知》精神,要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通知》规定的土地出让收入范围,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业务费等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预算的编制,由国土资源、农业、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报送财政部门,(来自:www.pmceo.com)由财政部门负责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按程序批准后,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支预算组织实施。

二、切实做好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按照《通知》规定的土地出让收入范围,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划拨、出让、出租或土地用途、容积率变更等用地

采编:www.pmceo.cOm

篇2:滨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通知

滨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滨政发〔2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中央、省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划拨、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等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和征收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一律通过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征缴,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汇缴国库;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征缴管理,进一步加大清欠和征缴力度,确保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按政策规定应收尽收。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政策,(来自:www.pmceo.com)非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减免和拖欠。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土地出让费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管理工作。各项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非经政府批准同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安排使用国有土地出让资金。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控制和审核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出让等过程的成本费用支出,确保各项支出依法、按规。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从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以下专项资金: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国有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20%计算提取,用于农业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等专项支出。计提公式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宗地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20%。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的5%计算提取,用于政府土地储备的支出。计提公式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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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三)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宗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的5%计算提取,专项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计提公式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土地出让收入-成本性支出)×5%。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要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安排支出,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支出。
(五)城市建设资金。按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的10%计算提取,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计提公式为: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成本性支出)×10%。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预、决算管理和支出管理,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预算安排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市城区土地出让收入按滨政发〔20**〕17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统一汇缴、集中核算和分配。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其他资金按原定体制分配,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日

篇3:山东省贯彻国办发[]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意见

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20**〕38号
发布日期:20**-6-20
执行日期:20**-6-2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0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意义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部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利益、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来自:www.pmceo.com)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区

篇4:印发《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泰政发〔2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00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或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用于生产经营应当缴纳的土地收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取得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国库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市、县(市、区)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并于每月底及时向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

篇5:国务院办公厅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通知(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来自:www.pm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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