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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贯彻国办发[]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意见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20**〕38号
发布日期:20**-6-20
执行日期:20**-6-2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0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意义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部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利益、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来自:www.pmceo.com)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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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印发《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泰政发〔2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00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或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用于生产经营应当缴纳的土地收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取得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国库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市、县(市、区)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并于每月底及时向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

篇3:国务院办公厅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通知(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来自:www.pm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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