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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19*1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89〕7号文发布根据20**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和节约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区域范围:
(一)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
(二)非设区的市、县城、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以下简称工矿区)。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所辖经济欠发达区域是否列入征税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非设区的市、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税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来自:www.pmceo.com)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税的免征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暂按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设区的市、县(市)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土地面积纳税。
第五条 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
(一)济南市、青岛市1.5元至30元;
(二)济南市、青岛市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1.2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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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新等级标准的通知(2007)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新等级标准的通知

  佳政办发〔20**〕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新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新等级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确认佳木斯市及所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复函》(黑财税〔20**〕34号)规定,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予以重新确定如下:

  一、土地等级划分标准。以现行土地等级划分为标准,具体依据暂按佳木斯市地税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划分等级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佳税政四〔1989〕31号)文件执行。

  二、年税额标准。一等20.00/平方米,二等16.00元/平方米,三等12.00/平方米,四等8.00元/平方米,五等4.00元/平方米,六等1.50元/平方米。

  三、本标准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篇3: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13年修)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第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年11月2日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第9号公布,根据20**年11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

  (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一元五角至三十元;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

  (三)县级市市区,九角至十八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六角至十二元。

  设区的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照行政区划确定。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最低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的,应当按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暂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者占有人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1997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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