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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7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宝安区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服务在社区建设中的基础性和源头性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现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运作,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努力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政策文件,不断创新物业管理服务机制,发挥物业管理服务在社区服务、社区管理和社会建设的源头性和基础性作用,通过物业管理服务不断创新社区服务、社区管理和社会建设的新思路,努力建设现代化国际化新宝安。

  (二)工作目标。到20**年“十二五”末,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基本完善;物业管理进社区工作任务基本完成;物业管理服务队伍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家一级资质物管企业数增加20%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率同比增长90%以上;创建深圳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10个以上;物业管理各类有效投诉处理率100%;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应缴尽缴,使用规范合理;社区文化活动健康向上。力争通过五年的努力,把广大社区建设成为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服务优良、文化先进、包容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社区。

  二、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努力探索一条符合宝安实际的社区物业管理服务新路子,为社区建设服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有关单位要以区委五届二次会议精神为指导,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提高居民知法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同时,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开展物业管理服务论坛、法制讲座、文艺沙龙等宣传活动,强化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互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各级财政的适当支持,大力推进各种形式的文化进社区活动,用高尚的文化引领和谐社区的创建。

  (四)大力引导和支持成立物业服务类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自治减轻政府机构的工作压力。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现有法规框架内,抓紧研究、积极探索,通过财政资金的适当支持,成立相应的物业服务类社会组织。一是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协会的运作。发挥物业管理协会在创建品牌、服务企业、规范和促进行业发展、行业自律等方面工作的作用。二是探索成立业主委员会协会。通过协会规范业委会的运作,提高业委会的工作水平,协调解决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三是成立物管协会和业委会协会联席会议。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管协会和业委会协会人员组成联席会议,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有关信息,分析有关形势,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性工作意见,重点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力争一般矛盾纠纷在联席会议中得到解决。四是探索成立“村改居”小区物业管理事务联络协调机构。引导“村改居”小区以成立物业管理事务联络协调机构等形式,搭建“村改居”小区自我管理、自主决策、自觉接受政府监督指导的平台。

  (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把一些行业服务性工作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落实。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支持、引导、规范各类专业的物业管理第三方社会机构,把政府机构从大量事务性的工作解脱出来。一是引进专业的业主大会成立及运作辅导机构,对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进行指导,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与业委会执行秘书进行培训。二是区住宅局可以聘请高水平的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顾问机构,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对社区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整体的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三是区住宅局可以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水平进行评定,为业主或业委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参考。

  (六)加强扶持引导,促进物业管理进社区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实施考核奖励。针对社区物业管理三年补助后普遍面临的经营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原则,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给予继续三年左右的考核奖励,建立健全社区物业管理的激励机制。二是培植样板小区。20**年开始,要在全区每个街道各选择1个小区作为试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从硬件设施、管理服务、人文环境等方面,高标准高要求打造标杆社区、样板小区,并通过以点带面,推动全区社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提升。三是加强机制创新。区财政、住宅等部门要牵头组织街道办,按照市财政、区财政和街道、社区、居民各筹措一点的原则,探索设立“村改居”小区公配设施维修基金,建立社区公配设施建设、改造、维修、养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四是促进收费管理。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协调发改等部门,研究制订出台“村改居”物业管理收费指导标准,促进社区物业管理收费的菜单化、市场化和公开化。同时,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探索解决社区停车场办证难问题,不断增强社区自我造血功能,促进其市场化运作和健康发展。另外,要引导社区居民积极参与考核评定工作,通过张榜公布、舆论监督等方式,努力培养社区居民的公民意识和市民意识,提高物业管理缴费率。五是加强工作考核。绩效部门要把物业管理进社区工作情况列入对街道、社区的年度考核范围,督促各街道、社区加强对物业管理进社区工作的督导力度,并将“城管进社区”以及出租屋管理、门禁系统

推广、“两强”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社区综合治理水平。

  (七)加强监管督导,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一是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无存在无证经营和未经招投标取得管理项目等方面的行为,规范行业的管理。二是加大业主委员会成立和监管力度。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保障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要认真做好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严格把关每一个工作环节。区住宅局要进一步制订完善相关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廉政准则,推动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三是加强物业管理财务审计和公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财务监督和公示制度,落实小区物业管理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督促物业企业定期公开收支账目,提升财务公开透明程度,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四是完善社区治理结构。要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探索试点,在社区居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队伍中发展党群组织,建立党群组织与业委会等其它组织相互参与、互相促进的社区治理格局,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在政策宣传、信息报送、矛盾协调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抓好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中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八)建立物业管理服务三级管理体制。区住宅局要切实加强对全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各街道要成立专门的管理协调机构;各社区工作站要明确专(兼)职的工作人员,形成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九)落实领导责任制。区、街道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协助抓,各级领导层层抓。把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作为社会建设的具体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考核目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要在资金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和保障。

  (十)构建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工作网。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交流,完善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建立物业管理服务联席会议等平台,构建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工作网,及时、妥善处置物业管理重大事件和复杂矛盾纠纷,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化解在街道,重大事项在区级集中处理。区住宅局要加强与法院系统的沟通协调,探索设立绿色通道,对简单、清晰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快审快判。

  (十一)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的职能职责,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共同抓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区住宅局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物业行业执法检查,及时处理物业服务违法违规信访投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监管,办理市、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物业管理投诉事项。

  各街道办负责本街道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处理辖区内关于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信访投诉,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反映工作情况。发现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区住宅局查处职责范围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住宅局查处。

  区建设局区建设局负责调查处理报建项目中发生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问题,监督管理燃气相关工程建设和燃气企业使用燃气设施的安全行为。

  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处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及违法加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建物等违法建筑行为。

  区规划国土部门负责配合调查并协调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调查处理违法处置停车场和会所等配套设施行为。

  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调查处理住宅区工业生产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及其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餐厅排烟系统和化油池问题,协调上级环保部门调查处理电磁辐射污染问题。

  区城管局(执法局)负责调查处理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施工问题、住宅区内乱摆卖和乱张贴问题、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问题,协调处理养犬问题。

  区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小区内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区公安分局负责监督管理小区治安和消防安全问题,以及调查处理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剧毒和放射性危险性物品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调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和停车场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必要时可会同区住宅局调查处理。

  交警大队负责牵头调查处理停车场管理问题及车辆恶意堵塞小区道路、乱停放问题,协调上级加快推进“村改居”小区停车场的办证工作。

  附件:1.宝安区创建“村改居”物业管理样板小区工作方案

  2.宝安区“村改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3.宝安区“村改居”小区物业管理事务联络协调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4.宝安区“村改居”小区物业管理事务联络协调机构试点工作方案

  5.宝安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行为准则

编辑:www.pmceo.Com

篇2: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2014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20**)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一七○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年11月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20**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以更高的标准提质量、创品牌、树信誉、拓市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质量竞争优势,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现就深圳标准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圳标准是政府、社会团体、产业联盟和企业制定的有关经济、社会、城市、生态、文化发展和政府服务等各个方面的先进标准及规范的集合,是深圳质量的量化与规范。

  二、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以国际一流标准为标杆,加快构建覆盖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多层次、高水平的深圳标准体系,推动深圳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在若干重点领域成为国际标准引领者,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三、深圳标准建设应当遵循质量引领、创新发展,瞄准一流、开放构建,重点突破、全面推进,政府推动、多方参与的原则。

  四、市政府可以根据特区实际,借鉴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深圳标准。

  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市政府可以组织制定特区技术规范。

  五、鼓励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制定发布社会团体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鼓励企业制定实施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研制,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努力争创国际一流品牌,培育国际经济竞争新优势。

  六、制定深圳标准应当公开、透明、规范,有利于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

  七、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决定,积极组织推进深圳标准建设。要制订实施方案,建立考核机制,加强政策引导,优化标准建设环境,创新标准实施、监督、评价和激励机制,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市民参与深圳标准建设。

  要加大标准建设投入,加强标准人才队伍建设,构建深圳标准建设支撑服务体系。要强化舆论宣传,形成标准引领发展,质量成就未来的良好氛围。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汕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0年)

  汕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0)

  关于印发《汕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国土房产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价〔2000〕81号

各区物价局、国土房产分局,市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

  现将《汕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国土房产局

  二000年四月十日

  汕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以下简称物业收费), 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接受业主、使用人委托,提供与其居住或使用环境及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汕头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收费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市)物价局按收费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收费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偿服务、公平合理、按质论价原则;

  (二)遵循价值规律,以合理成本费用为依据的原则;

  (三)兼顾经营者及消费者双方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考虑小区等级,结合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实行分项测算,综合考核成本,按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用途分别核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基本服务和其他服务两方面。

  基本服务包括:

  (一)清洁卫生:负责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收运垃圾,保持环境卫生;

  (二)环境绿化:负责花木、草地等绿化物的植保管养,保持绿化物正常生长;

  (三)治安防范:负责小区安全防范保卫。设专职保安人员值班巡逻,维护公共秩序;

  (四)公共设施:负责公共道路、场地、公共排水、排污系统(含公共洗手间)的日常维修维护;负责机电设备(含防盗门、发电机组等)、配电、供水、供气、通风设施、公共照明(含梯灯)、消防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负责公共水电费用;

  (五)规范管理:负责规范化管理。管理区域保安24小时值

  班巡逻,物业公司建立24小时中央值班调度制度。制订各项管理制度,管理保存档案资料和收费记录。

  其他服务包括:(一)电梯;(二)中央空调;(三)闭路监控系统。

  第八条 物业用途分为:

  (一)住宅:多层住宅(含经济适应住房)、高层住宅、高尚住宅( 含别墅区);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

  (三)写字楼;

  (四)工业厂房、仓储;

  (五)商业用房:商场(商铺)、饮食服务、娱乐。

  第九条 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在依法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的前提下,参照各类政府指导价约定或由双方协商议定,并报分管物价部门备案;

  委托合同应载明服务项目、服务期限、费用、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终止合同等内容。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物业公司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提出,报分管物价部门核定。

  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按省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工业厂房除外)。

  第十条 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分等级确定收费标准的办法,按物业用途各分四个收费等级,每二年评定一次。收费等级的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市区收费等级条件及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另行下达。市物价部门将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物业公司进入市场的程度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作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物业收费的管理权限, 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区域管辖。

  管理权限分工如下:

  (一)市物价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等级为一级、二级;

  (二)区物价局负责:行政区域内收费等级为三级、四级;

  (三)县(市)物价局按市制定的原则,对区域内物业收费实行管理。具体收费等级条件和标准由县(市)物价部门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二条 物业公司申报或调整物业收费的程序:

  (一)向分管物价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报告;

  (二)填写《汕头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申报表》;

  (三)附《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格证书》和"物业总平面图"等资料复印件;

  (四)填写《物业小区收费等级评定表》;

  (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附委托管理合同复印件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物价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小区内供水、供电等由物业公司转供服务的,物业公司应在一年内将物业小区内供水、供电等设备移交供水、供电部门管理,对小区内的业主用户实施直抄到户,水、电价格按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对尚未直抄到户的住宅小区,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公司可适当加收一定的损耗费用,即:

  (一)电价:按市区分类到户电价加变线损10%;

  (二)水价:按市区分类到户水价加水损(含加压费用),15层(含15层)以下加收25%,15层以上加收35%;

  (三)气价:按市区管道煤气价格加气损5%。

  物业公司办公、生活等自用水、电、气以及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装饰、公共场所的清洗等用水、用电应单独装表并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列入损耗支出范围。

  各县(市)物业管理中水、电、煤气管道价格加收损耗的标准,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市区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内应设置临时停车场所,供业主及来访客人停放车辆。

  车辆保管费按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全部物业管理费用。经综合验收合格,但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置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分摊物业管理、维修费用和水、电、气的损耗和相关费用,分摊的比例以不增加其他业主、使用人负担为前提,按不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收。

  物业小区内配套的营业场www.pmceo.com所(会所、停车场)由经营单位相应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已购置物业而未使用的业主、使用人,应向物业公司书面报告,并相应减收物业管理费用和损耗费。物业管理费用按不高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收;由物业公司代管的水、电、煤气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表底数计收。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一律以政府国土房产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单位计收。

  第十八条 物业公司应提供与收费内容相符的服务,因特殊原因而暂时无法提供某项服务的,应相应减收该项服务的收费;业主、使用人应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费用和损耗费。对已提供服务而逾期不交费者,物业公司可按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物业公司在不影响业主、 使用人利益的前提下,利用属于全体业主产权的物业场地、设备等条件,开展各种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应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收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需预收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性质(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物业管理费用;不得代其他单位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与自身管理和服务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和保存有关收费资料,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物业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业主、使用人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由物业公司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悬挂于物业管理收费场所醒目处。

  (二)所有物业收费均须设置市物价局监制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标价牌安置于住宅小区的主要出入口(单栋的住宅楼宇进出大门)显眼处。

  第二十二条 物业公司每半年应向业主、 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损耗费的收支使用情况,并告知各业主委员会委员。年终收支情况须抄报分管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物业收费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印发〈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市价〔1995〕84号文)同时废止。

篇4:中山市关于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2008年)

  中山市建设局文件

  中建[20**]8号

  关于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部于 20**年10月30日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年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加强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宅产权人的利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维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专户帐号的开设

  (一)建设银行中山分行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该行目前已有一套比较完善的适合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信息系统,对维修资金进行实时操作和监控。

  (二)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

  (三)专户帐号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立帐,核算到户。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维修资金专户缴存维修资金。

  (四)代管单位向银行申请设立维修资金专户时,必须与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户银行签订维修资金监管协议。

  二、维修资金的交存

  (一)20**年2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由购房人按标准缴交维修资金,存入市专户银行各营业网点的维修资金专户。首期维修资金暂定标准30-50元/平方米。

  (二)本通知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已收取购房人维修资金的,须将维修资金和维修资金开户登记表提交到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及营业网点)维修资金专户,由银行负责进行分户处理。

  (三)、凡收取购房人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与购房者约定维修资金收取的标准和金额,并由购房人直接将应缴的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专户中。

  (四)购房人在办理收楼手续前将首期住宅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专户,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收取并存入各银行的维修资金,按本通知要求,将有维修资金转存到建设银行专户。逾期不转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代收购房人的维修资金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将所售商品房的维修资金存入专户银行,并领取维修资金专用存折,发给购房人。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将维修资金缴存到维修资金专户。

  (八)业主委员会许可他人利用住宅共用部位、或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收益,除补充物业管理费不足外,其余应当存入维修资金帐户,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设立单独帐目,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三、维修资金的使用

  (一)物业保修期满确需使用维修的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聘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根据维修工程的工程量定出费用预算报告;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业委会(或业主代表)持费用报告征求维修工程涉及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持维修资金支用申请表、业主决议、业委会(或业主代表)审核意见、施工合同等,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实手续;

  5、维修资金开户银行根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维修资金支用申请表直接将资金划拨给施工企业,并按维修费用分摊扣缴到相应的个人帐户上;

  (二)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维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其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大中修、更新、改造的实际费用。

  (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应由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四、维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各级建设、财政、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加强维修资金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专用票据的管理。   (二)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之前,住宅小区(项目)维修资金由辖区建设分局(所)、城管办监管,成立后,由业委会监管。

  (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应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住宅受让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维修资金专用存折,向开户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四)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住宅灭失的,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注销房地产权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分户注销审批手续,并提取其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的剩余款额。

  (五)物业服务公司入场管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维修资金转由物业服务公司代管,并通知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与物业服务公司重新签订维修资金监管协议。

  (六)代管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关停或撤出管理,在与新接管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当将维修资金转由新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并通知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与物业服务公司重新签订维修资金监管协议。

  (七)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代管单位不得用其作为抵押或担保。代管单位发生关停、合并、分立时,不得将维修资金列入企业财产进行清算,不得因经济纠纷而影响维修资金的安全。

  (八)凡有代管单位对已收取的维修资金拒报、瞒报和截留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挪用维修资金的,一经查实,我局将依照《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代管单位进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档案,予以媒体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凡因代管单位的责任导致维修资金损失的,代管单位必须全额予以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

  2、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

  3、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清册

  4、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移合并通知书

  5、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转实户转实通知书

  6、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登记表

  7、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批量支取申请表

  8、中山市住宅维修资金账户收益分配授权书

  9、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查表

  10、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申请表

  二○○八年五月六日

篇5:广东省物价局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1997)

  广东省物价局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

  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24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安全。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五)水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八)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五、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综合服务收费,费用构成如下: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服务项目的物资损耗补偿费(含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

  (三)直接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法定税费;

  (五)合理利润。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可逐步提高到接近10%的水平。

  六、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如实向物价部门申报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等价格资料,物价部门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收费幅度或具体收费标准。

  七、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调查研究,以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同时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的住宅小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深度核定各类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

  八、物业管理初始阶段,收费标准的制定首先应注意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各类住宅小区的中准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一)解困房、微利房、福利房为主的住宅小区0.20元;

  (二)普通多层住宅小区0.30元;

  (三)普通高层住宅(有电梯)0.80元;

  (四)高级高层住宅(有电梯)1.60元;

  (五)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住(用)户的要求及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深度,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

  各地物价部门可参照上述原则和标准,在上下30%的幅度内确定当地不同类型住宅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深圳、珠海、汕头等经济特区的浮动幅度,由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省物价部门将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发展的需要和职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九、住宅小区内的办公、零售商业用房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同类住宅,但提高幅度办公用房不宜超过100%,零售商业用房不宜超过200%。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未售出的空置物业也应分摊物业管理费用,由该物业的业主(房地产发展商)按住(用)户收费标准的50%交纳。

  十、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公布,每半年(

  或一年)以书面形式向住(用)户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住(用)户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十一、物业管理单位在不影响住(用)户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住宅小区的场地、设备等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应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并接受住(用)户的监督,不得挪用。

  十二、包含在第五点费用构成内应由物业管理单位统一支付的费用,不得转嫁住(用)户分摊,也不得重复收取第五点费用构成中已包含的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或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住(用)户收取长期占用性质(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管理基金、押金、保证金等。

  十三、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其他单位向住(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经住(用)户同意及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新增公用设施,应由住(用)户共同负担的费用,只能按直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合理分摊,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加收服务费或手续费。

  十五、物业管理收费按月收取。住(用)户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十六、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物价、财税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向物业管理单位乱收费。

  十七、物业管理单位与住(用)户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十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十九、本通知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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