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物业法规 导航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02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天津市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津价房地[1997]18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自20**年9 月 1 日起,新建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此前,已经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于11月底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已成立业主会并且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会对照《办法》协商确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收费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尚未成立业主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下发前,凡未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试行标准审核手续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于10 月底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核定手续,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四、各区(县)物价局在核定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及标准时要按照质价相符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和程序。

  五、区(县)物价局应继续坚持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核定或备案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六、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再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各区(县)物价局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七、在市、区(县)物价局核定物业管理收费等级及标准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备案。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严格执行备案的各项规定和程序,提高效率,搞好服务。

  八、有关部门、企业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采编:www.pmceo.cOm

篇2: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好新《办法》的贯彻和执行, 及时掌握执行情况。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土房管局

  20**年6月24日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不含别墅)确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小区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央监控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第六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七条 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机电设施设备技术参数或者实际运行成本据实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滚动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会同意的其它费用构成。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通过招标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年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首先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第十一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入住两年以上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或服务等级需要调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拟定调价方案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调价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 面积计算,按月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预收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四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护、养护责任。

  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销售场所或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开标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场地占用费和其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或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发展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房地〔20**〕1100号)同时废止。

精彩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物业经理人 pmceo.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