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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19)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7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二○○七年三月三日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奖励监理人。

  第八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程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另行支付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

  第十二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实效的,发包人可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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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20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 更多精品: 客服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第一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第一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市第一医院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五、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六、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七、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八、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九、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

  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十、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十一、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十二、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十三、项目法人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

  十四、项目法人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十五、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十六、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十七、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篇4:工程监理公司经营部岗位工作职责

  工程监理公司经营部岗位职责

  一、根据公司工作计划,负责编制公司对外经营策略和经营目标方面的阶段性实施方案;

  二、负责公司业务的拓展,主动积极收集、分析市场信息,并制定可行性经营政策,代表公司洽谈业务的合同条款;

  三、负责业务开展过程中与合同方发生的一切争议或纠纷的洽谈和协调工作;

  四、代表公司、承担对外一切财务行为的任务;

  五、协助公司其他部门的业务工作;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5:通讯公司市场部工程监理工作职责

  通讯公司市场部工程监理工作职责

  岗位名称:市场部工程监理

  直接上级:市场部经理

  工作职责:

  (1)负责新店面的设计及装修工作。

  (2)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投资、进度三大目标的控制。

  (3)负责审查承建单位的相关资质、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和施工组织规划。

  (4)复查店面装饰前质量状况.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5)审核施工合同及图纸,预算,签署后方允开工

  (6)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工程委托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展施工。

  (7)负责总体项目验收和分项目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则开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8)负责审查施工材料、购件的质量及价格。认真核实增减项目单.核对按实结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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