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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工程监理管理要点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9-04-19

  房产开发公司工程监理管理要点

  1.目的

  对工程监理工作进行有效监控,促使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合同,使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各工程项目。

  3.职责

  由工程部管理并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工作。

  4.内容

  4.1.检查依据

  4.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部2000版)。

  4.1.2《监理合同》、经审定的《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

  4.2.检查内容

  4.2.1准备阶段

  4.2.1.1在设计完成,施工图下达后两周内,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前编写监理规划、专业(或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监理工作方法,建立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等,以书面形式提交我方,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

  4.2.1.2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全及文明生产措施,将审查结果书面答复施工单位,并抄送我公司。

  4.2.1.3要求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我方下达开工令。

  4.2.1.4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前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会审,如果因为审核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返工或变更,监理单位应承担部分经济责任并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对我方造成的损失×10%。

  4.2.2施工阶段

  4.2.2.1监理单位资质及人员要求

  4.2.2.1.1所有监理人员进场后,必须填写《监理人员登记表》,并于2日内收回工程部进行审核。

  4.2.2.1.2审核监理单位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合同中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也必须是监理单位提供考察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否则,我方在有权终止合同,监理单位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2.2.1.3要求监理单位配备的监理工程师必须专业对口,特别是绿化、河道工程监理必须配备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允许监理单位将这部分监理业务分包给更为专业的监理单位,但必须经工程部项目主管确认并经工程部经理批准,报公司备案。

  4.2.2.1.4要求土建工程师不少于2名,配套工程师不少于2名,其中必须配备一名弱电工程师,其余的专业工程师均不得少于1名,专职资料员1名。

  4.2.2.1.5要求现场监理人员每周上班时间为6天(周六周日轮休,轮休期间应根据我方要求随时到工地投入工作),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为8:30-17:30(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夜间安排值班),并做到24小时现场有监理工程师值班,能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总监每周在工地办公时间不少于5天。

  4.2.2.1.6总监应制定各岗位监理人员的考核细则,定期把考核情况通报我方。同时,工程部将定期对各岗位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填写《监理工作考核表》,并保留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要求调换的权力。

  4.2.2.1.7所有监理人员及其组织机构经我方审定确立后,不得在中途私自更改,如有变动,应书面提前一周通知我方,并经同意后方允许变换,否则将按有关合同条款予以处罚。

  4.2.2.2检查资料设备

  4.2.2.2.1查看办公设施及检测工具是否齐备。

  4.2.2.2.2检查办公室布置:岗位职责、平面图、进度计划等是否上墙,办公室布置是否符合公司统一形象、观感较好。

  4.2.2.2.3检查资料记录:岗位职责表、作业指导书、监理日记、实测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等日常资料是否完备、准确、及时记录。

  4.2.2.2.4检查资料整理和装订:是否及时装订成册并归档,文件柜内图纸和资料摆放整齐。

  4.2.2.3检查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的控制

  4.2.2.3.1要求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对总进度计划是否满足规定的竣工日期的要求提出意见。

  4.2.2.3.2监理单位要在总进度计划的前提下,审核施工单位月、周进度计划的可行性,如发现执行过程中不能完成工程计划时,应检查分析原因,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调整计划和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工程进度的实现。

  4.2.2.3.3要求监理单位每周定期主持与设计院、各施工单位间的有关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的协调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协调处理相关的问题。若情况特殊,监理单位应能立即研究并提出召开现场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同时报我方签字认可。

  4.2.2.3.4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工程监理日记制度,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质量、设计修改、工地洽商等问题和其它有关施工过程中必须记录的问题。

  4.2.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2.3.5监理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我方提交当月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内容包括:本月工程情况(含质量、进度、签证、文明施工、配合销售等等),工期滞后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等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下月工程计划(包括报建、工程分包、材料采购、预计下月进度款、工程施工等),以及其它规定内容。

  4.2.2.3.6监理单位有权利和义务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控制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如工程不能按控制工期完成(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罚监理单位每项每天1000元。

  4.2.2.4检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4.2.2.4.1要求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图纸、国家及江苏省相关施工规范和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施工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严格监理施工质量,督促施工单位,确保工程合格率为100%。同时配合我方进行施工质量100%细部检查工作,经我方批准的检查表单须完整、真实填写,该分部工程结束10天内将表单提交给我方备查。

  4.2.2.4.2监理单位应分基础、主体、装饰、总体配套、细部检查四个阶段制订详细的、有针对性的现场监理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检查表单(按分项工程写),并严格按此进行操作。每个分部工程开工前须提交一份该分部工程的质量通病或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施工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办法。

  4.2.2.4.3实行分项工程样板引路制。监理单位必须在各分项工程、特殊的工艺、重要的部位及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等方面把好样板审核关,明确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大面积展开。

  4.2.2.4.4要求监理单位必须用激光经纬仪、测距仪等复核、验收单体工程角点的定位放线。做好沉降观测等的复核工作。

  4.2.2.4.5监理单位在开工后,应及时制定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工程质量的考核细则提交甲方。并定期(半月)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情况上报给我方。

  4.2.2.5检查监理单位对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

  4.2.2.5.1要求监理单位监督和定期(每周一次)检查施工总包单位现场施工的安全、文明措施并作好记录。

  4.2.2.5.2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2.2.6监理单位对工程投资的控制

  4.2.2.6.1监理单位要审核施工单位已完工程数量(月报、工程签证),准确率应达到90%以上,如不能满足要求,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4.2.2.6.2负责现场技术核定及工程签证,对超出承包合同之外的设计修改、工地洽商,如涉及费用的须提醒我方并征得我方签证认可方为有效。

  4.2.2.6.3监理单位会签有关各种设计变更,应侧重审查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是否有不利影响,如发现有不利影响时,应明确提出监理意见,及时向我方反映。

  4.2.2.7监理单位工程验收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4.2.2.7.1监理单位负责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初验,对存在问题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提出评估意见。

  4.2.2.7.2监理单位要配合我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4.2.2.7.3监理单位要提供专业检测仪器和工具,协助我方在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每月的例行检查时对工程实体进行实测实量。

  4.2.2.7.4要求监理单位审查总包单位编制的竣工图,保证其正确无误,并及时提交我方。

  4.2.2.7.5监理要负责工程监理文件的整理和归档,经我方认可后移交我方。

  4.2.2.7.6要求监理单位协助我方组织施工总包单位、设计单位研究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督整改方案的实施,并监督检查整改工作实施。

  4.2.2.7.7施工期间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而监理单位又没有及时指出整改,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等,将给予监理单位1500元/次的罚款。施工期间未受处罚,待施工单位人、机、物退场后将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4.2.3保修阶段

  4.2.3.1要求监理单位负责工程保修期内工程量的确认和施工质量监督。

  4.2.3.2从入住开始后1个月内,监理单位应留土建监理工程师、水电监理工程师共2人,配合我方做好入住工作。

  4.2.3.3在工程交付使用时,要求监理单位对住户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技术解答,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修复。监理单位应对入住时所发现的问题作好汇总,并在一个月内向我方提交这项工作的评估分析报告。

  4.2.3.4要求监理单位参加工程保维修期内的质量回访,并将回访记录提交我方。

  4.2.3.5监理单位应对工程维修工作量进行确认,审核维修方案,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以书面形式向我方汇报维修工作结果。

  4.2.3.6为加强监理单位对房屋渗漏问题的重视,将以监理费用的3%作为质保金。如今后发生客户因为渗漏原因而退房,我方将从中扣除1000元/户作为补偿。质保金在保修期结束后返还。如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渗漏维修,监理单位必须按该次维修费用5%赔偿给甲方,作为我方处理投诉的管理费及名誉补偿费。

  4.2.3.7若在国家规定的渗漏保修期内房屋没有发生的渗漏维修,我方将按监理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对监理单位进行奖励。

  5.支持表单

  5.1BBGC-B1《监理人员登记表》

  5.2BBGC-B2《监理工作考核表》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房产建筑工程结构图设计检查要点

  精品源自 物业管理条例

  房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结构图设计检查要点

  1.目的

  确保结构设计安全、经济、合理,对结构施工图的设计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2.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开发的建筑工程结构设计图审查。

  3.职责

  结构施工图设计的审查主要由工程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协助工作;施工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由工程部组织,其它相关部门人员参与。

  4.内容

  4.1.检查依据

  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及1993年局部修订GBJ10-89

  4.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

  4.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JGJ/T13-94

  4.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及1999年局部修订条文JGJ3-91

  4.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4.2.检查要点

  4.2.1总则

  4.2.1.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单位工程最终沉降量计算值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4.2.1.2检查工程设计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

  4.2.1.3检查地震设防是否明确: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基本烈度、设防烈度、近震与远震、场地土类型、结构抗震等级。

  4.2.1.4施工中可操作性如何,有无设计上的功能隐患,设计是否经济。

  4.2.2地基、基础及地下室

  4.2.2.1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在需做地基处理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地质特点,参考周边同类建筑的地基处理模式,参考专家意见选择经济可靠的地基处理方案,对于软土地基需作地基沉降、变形计算及提出变形控制措施、建议。

  4.2.2.2桩基选型

  4.2.2.2.1可根据详勘报告并结合各类桩基的工程特性、经济性,确定可选用的桩基类型,提出意见;

  4.2.2.2.2组织技术讨论会或研讨会,对各类可以使用的桩基类型进行技术交流,充分吸收专家和其他技术单位的意见(公司各有关部门均可参加);

  4.2.2.2.3根据建筑物四周环境条件、建筑物层高、基坑支护等条件综合考虑,最终审核桩基形式;

  4.2.2.2.4桩基的承载力取值是否合理,对预制桩可通过提前试桩来确定,对人工挖孔桩、冲砖孔桩可通过现场施工取样和地质报告相互对应来确定,持力层的确定应经济合理,施工参数的取值应合理,且施工时可操作性强。

  4.2.2.3地下室部分。

  4.2.2.3.1地下室的留洞。

  4.2.2.3.1.1管道穿越地下室的外墙必须预留防水套管;

  4.2.2.3.1.2管道穿越地下室的顶板,如位置在室外时必须预留防水套管;

  4.2.2.3.1.3地下室防排烟洞口、柴油发电机排烟洞口应特别注意,这些洞口较大且在结构图上容易遗漏。

  4.2.2.3.1.4地下室的留洞在施工前,各专业应汇总校对,检查是否有会签,以防遗漏;

  4.2.2.3.1.5干管穿越地下室梁的留洞在水平方向应考虑留有较大的富裕,以避免施工误差,使管道安装困难。管道穿梁的位置是否对梁的受力不利,是否有加强处理措施。

  4.2.2.3.2地下室设备房

  4.2.2.3.2.1变配电房、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不宜放在较低的位置,以免被水淹;

  4.2.2.3.2.2变配电房如在地下室应考虑局部的抬高。

  4.2.2.3.2.3发电机房应考虑给排水,一般应设置排水地漏,设置环保除尘的给排水,洗手池,排水应首先考虑能自然排到地下室的排水集坑内,但不能排到电梯集坑内。

  4.2.2.3.2.4配电房的电缆沟由于多种原因容易进水,应考虑增设排水集坑采用水泵进行排水。

  4.2.2.3.3人防

  4.2.2.3.3.1人防的洗消间应设置防暴地漏,施工时应特别注意,应委托专业公司预埋或指导;

  4.2.2.3.3.2人防的洗消间等通道应设置放暴门铃,施工时应注意;

  4.2.2.3.3.3穿越人防外墙的管道,在人防一侧必须安装放暴阀门,穿越人防分区墙的管道应在两侧增加防暴阀门;

  4.2.2.3.3.4穿越人防分区的电缆桥架应进行封堵处理,电缆周遍应用防火棉封堵,穿越人防外墙的电缆应案规范进行处理;

  4.2.2.3.3.5人防工程的防暴电井不应遗漏。

  4.2.2.3.3.6DN100以上的管道不应穿越人防顶板,如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越处做变径处理;

  4.2.2.3.3.7排水PVC管道不得穿越人防顶板和外墙;应注意人防门与结构水电的关系,避免相碰,使人防门打不开。

  4.2.3钢筋混凝土结构

  4.2.3.1合理确定建筑物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抗震等级。

  4.2.3

  .2结构高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4.2.3.3结构体系布置正确合理。

  4.2.3.4合理设置结构变形缝。

  4.2.3.5后浇带的设置应避开水池、凸窗、卫生间等防水要求高的部位。后浇带是否有防砼开裂措施;

  4.2.3.6设计说明与规范规定、施工图与计算结构应相符。

  4.2.3.7结构构造应满足规范要求。

  4.2.3.8正确选用现行标准图。

  4.2.3.8.1突出墙体外侧的悬挑构件如窗台板、窗式空调机盒及其他装饰挑檐应现浇;

  4.2.3.8.2楼层梁布置要考虑到客厅的方正,梁的突出部位应尽量在厨房、卫生间或小卧室内;

  4.2.3.8.3框架梁应满足梁底距本层建筑标高不小于2300;楼梯间的净高尺寸不应小于2200,如有可能则尽量设采光窗;

  4.2.3.8.4现浇板跨度超过规范的相应要求时应有其他构造或施工措施;

  4.2.3.8.5在温度影响较大的部位是否提高了配筋率;

  4.2.3.8.6内隔墙尽可能采用合适的轻质材料,内隔墙选用的材料应减少后期收缩变形较大而引起墙面裂缝的可能;

  4.2.3.8.7上部结构有大体积砼时,应有对水泥品种的选用,如转换大梁(可见地下室及外墙防水部分)

  4.2.3.8.8地面荷载应满足装饰要求;

  4.2.3.8.9楼板厚度的确定应考虑,板中预留的穿线管是否有大量集中的地方及相互交差超过2层的情况;

  4.2.3.8.10楼层转角是否设置了加强钢筋的配置;

  4.2.3.8.11部分装饰构件如玻璃幕墙、大面积通长窗等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一般要在主体结构中留预埋件来连接。

  4.2.3.9.房屋的开间、进深、层高、平面布局等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4.2.3.10.校对上电梯机房和上屋面的标高尺寸;上屋面处的平台标高要略高于屋面最上层面层标高,防止雨水倒泛;标准层以上电梯机房或屋面注意横梁是否碰头,标高要核准。

  4.2.3.11.楼梯踏步的高宽、平台宽度不宜小于梯段宽度;封闭式剪刀楼梯两面开门;如利用剪刀楼梯间作为排烟时,必须有对外的窗户等。

  4.2.3.12.面工程防水、隔热、泛水等设计是否符合规范或《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4.2.3.13.电梯井内埋件、牛腿、缓冲器及机房的设计是否符合制造厂提供的电梯资料。

  4.2.3.13.构件尺寸、钢筋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比计算需要值超过太多时,要提出合理化建议;反之用料不足的要提出增补。

  4.2.4砌体结构

  4.2.4.1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层高、长度、最大高宽比应满足规范要求。

  4.2.4.2结构体系正确合理。

  4.2.4.3抗震横墙的间距应满足规范要求。

  4.2.4.4按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抗震验算。

  4.2.4.5正确进行砌体承载力验算及构件设计。

  4.2.4.6构造柱设置应符合要求。

  4.2.4.7荷载传递计算准确,加强上部结构整体性,提高刚度。

  4.2.5底层框架砖房

  4.2.5.1底层框架砖房总高度、总层数应满足规范要求。

  4.2.5.2底层框架砖房抗震墙设置应满足规范要求。

  4.2.5.3框架柱的轴力应考虑地震倾覆力矩引起的附加轴力。

篇3:房产给排水图设计检查要点

  房产开发公司给排水图设计检查要点

  1.目的

  对给排水专业设计施工图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工程设计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前提下,作到安全、经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范围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给排水设计审查。

  3.职责

  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工作。

  4.内容

  4.1.检查依据

  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15-88(97)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

  4.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97)

  4.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

  4.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97)

  4.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97)

  4.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97)

  4.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4.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4.1.11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水泵隔振技术规范》CECS59:94

  4.1.1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59:94

  4.1.13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螺旋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94:97

  4.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

  4.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4.2.审查内容

  4.2.1设计文件审查

  4.2.1.1设计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单位对本专业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及主管部门批文;

  4.2.1.2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2.1.3签署、出图章及有关专业会签是否符合规定。

  4.2.2消防设计审查

  4.2.2.1最不利点的消防水量、水压计算;

  4.2.2.2室内消防系统的设置;

  4.2.2.3泵房与管网中的各种配件、阀门的选用;

  4.2.2.4灭火器的配置;

  4.2.2.5消防管道的敷设;

  4.2.2.6消防电梯井积水坑的容积和坑中排水泵的选用。

  4.2.3给水设计审查

  4.2.3.1最不利点水量、水压计算;

  4.2.3.2储水池(箱)的设置位置、容积的合理性;

  4.2.3.3冷、热水系统布置的合理性;

  4.2.3.4地下室水泵房

  4.2.3.5管道的敷设;

  4.2.3.6材料的选用是否经济合理;

  4.2.3.7给水管道的总平面图布置。

  4.2.4排水设计审查

  4.2.4.1雨、污水量的确定;

  4.2.4.2排水系统的优化;

  4.2.4.3排水管道的敷设;

  4.2.4.4材料的选用;

  4.2.4.5室外检查井的间距及排水管的坡度;

  4.2.4.6排水管道的总平面布置。

  4.3.审查要点

  4.3.1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4.3.1.1在建筑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并满足其相应水量、水压要求。

  4.3.1.2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保证其水量、水压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4.3.1.3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4.3.1.4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4.3.1.5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按最大的一座计算。

  4.3.1.6多层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6.1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

  4.3.1.6.2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4.3.1.6.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4.3.1.7高层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消防水池有确保消防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容量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栋高层建筑计算,寒冷地区应对水池采取防冻措施。

  4.3.1.8超过七层的单元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或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4.3.1.9高层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4.3.1.10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

  机械或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1.11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应设水幕设备。

  4.3.1.12建筑高度超过100m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1.13高层内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备用发电机房应设水喷雾灭火系统。

  4.3.1.14多层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进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

  4.3.1.15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4.3.1.16消防电梯井积水坑容积应≧2m,电梯坑中的排水泵能力应满足≧10L/s的要求。

  4.3.1.17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吸水宜采用自灌式,吸水管应设置阀门,但不得采用蝶阀。

  4.3.1.18喷头布置应满足规范要求,净空大于800mm的吊顶内,应按规范设置顶喷喷头。

  4.3.1.19高层建筑消防水箱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应设置增压设施。

  4.3.1.20屋顶水箱中的消防水量应满足要求,消防水箱和生活水箱合用水箱时,应有消防水量不被动用的措施。

  4.3.2给水设计审查要点

  4.3.2.1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2.2住宅水表前的给水静压力应≧50Kpa。

  4.3.2.3使用性质不同或计费不同的给水系统应自成独立体系,不得连通。

  4.3.2.4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池(箱)体应为独立结构形式。

  4.3.2.5防空地下室的给水管道,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暴波阀门;当从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暴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1Mpa。

  4.3.2.6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

  4.3.2.7生活饮用水储水池和生活饮用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口。

  4.3.2.8水池或水箱进水管设有浮球阀时,应设两只浮球阀,各阀需有单独控制的阀门。

  4.3.2.9热水输水干管应有补偿管道温度伸缩的措施,热水输水干管的最高点应设排气装置。

  4.3.2.10明敷冷、热水管道不得敷设在风道内。

  4.3.2.11公共浴室的冷、热水管道,应按规范设计成环状。

  4.3.2.12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3.2.13总平面图上要标明小区进水管从市政引入的位置、管径、标高。

  4.3.2.14寒冷地区室外管道要有保温措施。

  4.3.2.15明敷塑料管道,要注明管道支架要求以及补偿管道温度伸缩的措施。

  4.3.3排水设计审查要点

  4.3.3.1防空地下室内,压力排出管、透气管在穿越外墙或顶板处的内侧设公称压力不小于1MPa的防暴波阀门。

  4.3.3.2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3.3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3.4下列设备和容器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4.3.3.4.1生活饮用水储水箱(池)的放水管和溢流管;

  4.3.3.4.2厨房内食品制造及洗涤设备的排水;

  4.3.3.4.3医疗灭菌设备的排水;

  4.3.3.4.4蒸发式冷却器、空气冷却塔等空调设备的排水;

  4.3.3.4.5储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间,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3.3.5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3.3.6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设在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并应设置除臭系统。

  4.3.3.7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3.3.8公共食堂厨房内的污水采用管道排出时,其管径应比计算管径大一级,但干管管径不得小于1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4.3.3.9排水系统必须按规范设置检查口和清扫口,长度大于15m的雨水悬吊管,应设检查口或带法兰盘的三通管。

  4.3.3.10器具通气管应设在存水弯出口端,环形通气管应在横支管上最始端的两个卫生器具间接出。

  4.3.3.11总平面图上要标明小区雨、污水管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位置、管径、标高。

篇4:房产工程电气图设计检查要点

  房产开发公司工程电气图设计检查要点

  1.目的

  对电气专业设计施工图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工程设计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前提下,作到安全、经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范围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中通用性电气设计审查。

  3.职责

  电气施工图设计检查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工作。

  4.内容

  4.1.检查依据

  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

  4.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97)

  4.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4.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4.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4.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4.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4.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

  4.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

  4.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程》GB50062-92

  4.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4.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

  4.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4.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

  4.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4.1.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

  4.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

  4.1.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115-87

  4.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79-85

  4.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42-81

  4.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0

  4.1.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规范》CECS09:89

  4.1.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工业企业通信工程设计图形及文字符号标准》CECS37:91

  4.2.审查内容

  4.2.1设计文件审查

  4.2.1.1设计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单位对本专业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及主管部门批文;

  4.2.1.2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2.1.3签署、出图章及有关专业会签是否符合规定。

  4.2.2供配电设计审查

  4.2.2.1建筑工程的用电负荷等级,供电电压要求,继电保护措施,计费方式及供电电源的可靠性;

  4.2.2.2负荷计算、短路计算、电源引入方式、高低压配电系统工程、中性点接地方式、无功功率补偿方式;

  4.2.2.3变配电所的位置、设备布置及电气设备的选择;

  4.2.2.4自备发电机组的设置、设备选择、供电方式、运行要求。

  4.2.3用电安全审查

  4.2.3.1电气设计与建筑场所环境的配合;

  4.2.3.2配电线路与建筑分区的配合;

  4.2.3.3配电线路与保护电器的配合,用电设备的操作和控制系统的安全;

  4.2.3.4配电线路的系统形式和接地故障保护;

  4.2.3.5各种线路、管道的交叉处理;

  4.2.3.6用电设备的安全接地及接地形式、等电位联结措施;

  4.2.3.7过电压保护措施。

  4.2.4防雷设计审查

  4.2.4.1建筑物的防雷等级、防雷措施,防雷设备的选择;

  4.2.4.2防雷引下线的设置及防危险高压电的措施;

  4.2.4.3接地电阻值的要求,接地装置的选择、设备和防跨步电压、接触电压的措施。

  4.2.5防火设计审查

  4.2.5.1建筑物的防火分类及消防措施;

  4.2.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的设置和选择;

  4.2.5.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设备的供电方式,末端双电源切换措施,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的设置和电源配电方式;

  4.2.5.4建、构筑物的航空故障灯的设置要求;

  4.2.5.5消防电气线路和非消防电气线

  路的防火措施;

  4.2.5.6消防系统通信设施的位置。

  4.2.6弱电系统设计审查

  4.2.6.1电话通信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线选择;

  4.2.6.2卫星天线和电缆电视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线选择;

  4.2.6.3有线广播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设备选择和线路敷设;

  4.2.6.4闭路监视和安保电视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质量指标、设备选择和管线选择;

  4.2.6.5综合布线系统的结构及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线选择;

  4.2.6.6建筑设备监控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设备选型;

  4.2.6.7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资质、设计标准、供电电源级别及环境要求。

  4.3.审查要点

  4.3.1供配电设计

  4.3.1.1建筑工程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建筑物的防火和功能要求,一、二级负荷应用2个电源供电,高层普通住宅客梯、生活水泵、楼梯照明为Th级负荷。

  4.3.1.2装有2台以上的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1台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60%的全部负荷,并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用电。

  4.3.1.3配电所的10KV或6KV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安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4.3.1.4民用建筑的继电保护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应首先由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切除故障并计算灵敏系数。

  4.3.1.5电能计量应按供用电管理部门对不同用户的计费要求,每套住宅、住宅建筑的水泵、电梯和公共照明应分别设电度表。

  4.3.1.6电气设备和导体的绝缘水平、载流量、动稳定、热稳定以及电气设备的断流能力应满足正常运行、短路和过电压状态的要求。

  4.3.1.7变配电所的位置应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正常场所,室内除本室需要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

  4.3.1.8低压电力网中,电源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

  4.3.2用电安全

  4.3.2.1住宅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应采用TT制,在建筑物内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和局部等电位的联结。

  4.3.2.2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以下简称N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积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mm2;无机械性的保护时为4mm2。

  4.3.2.3电线、电缆的载流量应根据不同的基准条件进行校正。

  4.3.2.4配电线路过负荷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不大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且不小于线路计算电流,保护装置上、下级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4.3.2.5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Ra×Ia≦50V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PE线的电阻;

  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作电流。

  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人为保证在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当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为额定动作电流I。

  4.3.2.6暗敷于地下的管道在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在穿过建筑物伸缩、沉降缝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当封闭式母线直线敷设长度超过制造厂给定的数值时,宜设置伸缩节。在封闭式母线水平跨越建筑物的伸缩缝或沉降缝时,也应采取适当措施。梯架、托盘的直线段超过下列长度时,应留有不少于20mm的伸缩缝:钢制,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15m。

  4.3.2.7竖井内的高、低压电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应等于或大于300mm,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当强电和弱电线路在同一竖井内敷设时,应分别在竖井的两侧敷设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强电对弱电的干扰,对于回路线数及种类较多的强电和弱电的电气线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竖井内。

  4.3.2.8电梯机房和井道照明电源应与电梯电源分开。

  4.3.2.9用电设备的启动、运行、控制及调速方式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电压波动的允许值的要求,电动机频繁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90%,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旁设起动预先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按钮。

  4.3.3防雷安全

  4.3.3.1一、二、三级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屋顶避雷带网格分别为不应大于10m×10m,15m×15m和20m×20m;其引下线间距分别为不应大于18m,20m和25m。其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建筑外廓各个角上的柱筋应被利用。当钢筋直径为16mm及以上时,应利用2根钢筋(绑扎或焊接)作为一组引下线。如果为10mm及以上但小于16mm时,应利用4根钢筋(绑扎或焊接)作为一组引下线。

  4.3.3.2为防止雷电波的侵入,进入建筑物的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和其他各种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筑物处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

  4.3.3.3一、二级防雷等级的高层建筑物内的各种竖向金属管道及类似的金属物应每三层与圈架的钢筋连接一次,并在底部与防雷装置连接;30m及以上部分外墙上的栏杆,金属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直接或通过其埋铁与防雷装置相连以防高电位跳门和侧击雷。

  4.3.3.4当防雷接地装置与其他接地装置合用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欧姆。

  4.3.4防火安全

  4.3.4.1消防用电,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符合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物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双电源自动切换。

  4.3.4.2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的厨房、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建筑物,火灾危险性较大。性质重要的部位(或房间)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4.3.4.3消防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

  .3.4.4消防栓按钮控制回路应采用50V以下的安全电压,消防控制设备具有显示启动按钮位置的功能。

  4.3.4.5消防控制设备应具有显示喷淋系统的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工作状态的功能。

  4.3.4.6消防用电设备电动机的过载保护、接地故障保护应只发报警信号而不自动切断电源。

  4.3.4.7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的设置部位、照度及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要求,应急照明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4.3.4.8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应按建筑类型选用不同防火等级的电线、电缆。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电缆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均应实施阻火封堵。

  4.3.4.9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水泵房等重要部位应设置消防电话分机,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消防控制室内应严禁与其无关的管线穿过。

  4.3.5弱电系统

  4.3.5.1电话站初装机容量宜接电话用户数量与近期发展的容量之和再计入30%的备用量进行确定,每户住宅电话进线不应少于两对。电话通信系统设计应符合JGJ/T16-92第19,20章,CECS09:89的规定。

  4.3.5.2有线电视系统输出口电平设计值宜符合下列要求:非邻频系统可取(70±5)dBMV,采用邻频传输的系统可取(64±4)dBMV;卫星天线和电缆电视(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200-94,GBJ120-88,JGJ/T16-92第15章

  4.3.5.3火灾应急广播线路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该线路不应和其他线路(包括火灾信号、联动控制等线路)同线或同线槽槽孔敷设,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不得加开关。有线广播系统应符合GB50116-98第五章,GBJ42-81第五章和JGJ/T16-92第21章的规定。

  4.3.5.4闭路监视电视监视目标的最低环境照度应高于摄像机最低照度的10倍,摄像机应安装于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并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的地方,摄像机应避免道光安装。闭路监视电视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198-94,GBJ115-87和JGJ/T16-92第16章的规定。

  4.3.5.5综合布线子系统的8芯线长度应≦90m,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不同场合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和防火措施。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GB/T50311-2000的规定。

篇5:房产采暖通风图设计检查要点

  房产开发公司采暖通风图设计检查要点

  1.目的

  对采暖通风专业设计施工图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工程设计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前提下,作到安全、经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范围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采暖通风设计审查。

  3.职责

  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工作。

  4.内容

  4.1.检查依据

  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

  4.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97)

  4.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4.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

  4.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4.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4.2.审查内容

  4.2.1设计文件审查

  4.2.1.1设计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单位对本专业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及主管部门批文;

  4.2.1.2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2.1.3签署、出图章及有关专业会签是否符合规定。

  4.2.2地下汽车库设计审查

  4.2.2.1地下汽车库排风;

  4.2.2.2排风系统防火阀;

  4.2.2.3地下汽车库送风系统;

  4.2.2.4排风(烟)系统风口。

  4.2.3高层建筑防、排烟设计审查

  4.2.3.1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方位;

  4.2.3.2机械防烟风量计算、系统位置;

  4.2.3.3机械排烟系统设计、排烟量计算及防火阀的位置;

  4.2.3.4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4.2.3.5有害气体排放。

  4.2.4空调、通风设计审查

  4.2.4.1系统设置;

  4.2.4.2新风量、正压值;

  4.2.4.3调节阀设置;

  4.2.4.4保温材料的选用。

  4.2.5锅炉房设计审查

  4.2.5.1锅炉房布置;

  4.2.5.2进户管设置;

  4.2.5.3油、气系统的设置;

  4.2.5.4锅炉间、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卫生标准。

  4.3.审查要点

  4.3.1地下汽车库设计审查要点

  4.3.1.1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其排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4.3.1.2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连续工作30min。排烟风机入口总管处应设排烟防火阀,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自动关闭,排烟风机也连锁关闭。

  4.3.1.3对无直接通向室外的地下汽车库,在设置地下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其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4.3.1.4当排风和排烟合用一个系统时,下部风口应有阀门控制,上部排烟口的风速不大于10m/s,总排烟出风口的有效截面积应保证排烟效果。

  4.3.2高层建筑防、排烟设计审查要点

  4.3.2.1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或合用前室及避难间等,应分别设置自然排烟或机械防烟系统。

  4.3.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2.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

  4.3.2.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

  4.3.2.2.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廊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廊面积的2%。

  4.3.2.2.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4.3.2.2.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4.3.2.3机械加压送风量及各部位的余压值应满足规范要求。

  4.3.2.4加压送风机的位置及新风入口处应不受火烟的威胁。

  4.3.2.5排烟口应设在顶栅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4.3.2.6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在穿越防火分区时,在防火墙处应设置防火阀,在穿越变形缝时,在变形缝两侧应设置防火阀。

  4.3.2.7厨房、浴室、厕所等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4.3.3空调通风设计审查要点

  4.3.3.1通风空调系统设置应合理、相关设备的选用应满足功能要求。

  4.3.3.2通风空调系统应注意空气品质,合理设计新风、排风系统,且按房间性质控制其正压或负压值。

  4.3.3.3室内保持正压的空调房间,正压值不应大于50Kpa。

  4.3.3.4通风、空调系统应设置必须的调节风阀,满足风量分配的要求。

  >  4.3.3.5各风口形式和位置布置应合理,满足气流组织的要求。

  4.3.3.6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包括空气调节的新风系统的风管),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竖向可每隔五层设水平集合管,分别连接各层的送排风支管;当送排风支管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时,每个垂直风管所辖的楼层数,不应超过十层。

  4.3.3.7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得穿过通风机房。

  4.3.3.8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粘结剂等,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3.4锅炉房设计审查要点

  4.3.4.1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重油不超过5m3,柴油不超过1m3。当锅炉总容量较大,1m3不足供应20min可放大至30min耗油量,但不得超过2m3。日用油箱间应设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设甲级防火门,并设灭火装置。

  4.3.4.2锅炉房每层至少有2个出口。

  4.3.4.3锅炉间外墙或屋顶至少有锅炉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

  4.3.4.4锅炉本体各连接管均应采用无缝钢管。

  4.3.4.5排污须考虑一次性汽排放和排污水的降温措施。

  4.3.4.6锅炉房内的噪声应满足职业卫生要求,控制室、化验室等的噪声不应大于70dB(A)。

  4.3.4.7锅炉房的烟气排放应满足项目环评要求。

  4.3.4.8当2台以上的燃油燃气锅炉共用烟囱,水平烟道的长度超过5m应有泄暴装置。

  4.3.5设备材料选用审查要点

  4.3.5.1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4.3.5.2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3.5.3禁止淘汰产品的选用。

  4.3.5.4除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外,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及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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