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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门诊患者退药规定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中医院门诊患者退药的规定

  一、药品管理原则:药品为特殊商品,药房一经发出的不予退药,过敏及药品不良反应除外。

  二、退药程序

  1、凡要求退药者,应持病历、处方底方到门诊办公室确认。由处方医师写明退药原因,并在处方及收据上签名。

  2、属于可退药范围者,持药品到门诊药房确认药品的质量及是否是由我院药房发出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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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第三医院门诊药房退药规定

  第三医院门诊药房退药规定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院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1.对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特殊情况除外。除医方责任外需退药时,只限注射剂、未开封原包装的口服药。

  2.患者退药时需由开方医师在发票上写明退药理由,由收款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由药房负责人签字后到收款处退药。

  3.退药时药房人员需按规定审查:所退药品包装、效期、批号与发出药品是否一致,相符时给予退药。

  4.药房人员需在退药登记本上记录单据号、退药医师、退药理由、退药人签名退药后将单据交与患者退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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