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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超声科工作制度经1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医院超声科工作制度经1

  (一)需做检查的病人,由临床医师填写申请单,检查前详细阅读申请单,了解病人是否按要求做好准备,需预约检查的应详细交待事项,危重病员检查时应有医护人员护送或到床边检查,夜间值班人员在接到急诊电话后,正常状况下在半小时内赶到目的地。

  (二)及时准备报告结果,疑难问题科内共同探讨并与临床医师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决定。

  (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仪器管理制度,注意安全,定期保养维护。

  (四)不得私自随意更改仪器上原已设定的条件,如需要,应由科主任提出建议,由厂方更改。

  (五)各种检查记录,应妥善保管,建立档案,科内有关存档资料不得私自外借,如有需要务必得到科主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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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心电图室工作制度

  医院心电图室工作制度

  (一)需做检查的病人,由临床医师填写申请单,检查前详细阅读申请单,需预约时间的检查,应详细交待注意事项,发现有患传染病者应安排最后检查,检查完毕后应严格消毒仪器和用具。

  (二)及时准备报告结果,有疑难问题应与临床医师取得联系,共同研究解决。

  (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仪器管理制度,注意安全,定期保养维护,并对机器进行检测。

  (四)各种检查记录,应妥善保管,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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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医院针灸室工作制度

  医院针灸室工作制度

  (一)严格无菌操作,针具必须严密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二)凡留针治疗者,术者不得离开岗位,注意观察病员变化。取针时注意防止漏针、断针。

  (三)采取措施,预防晕针、滞针和断针,如有发生,迅速处理。

  (四)使用电针时,应首先捡查机器是否完好,输出是否正常,并根据病情,选用适当强度。治疗完毕后将开关关闭,输出扭至零位。

  (五)经常检查针具是否完好,如有不锐利及弯曲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六)针灸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解剖部位,防止发生意外。

篇4:医院知情同意谈话制度

  医院知情同意谈话制度

  (一)在诊疗工作中,病员享有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二)非手术病人自入院后72小时内,经管医师必须与患者进行一次病情、诊疗措施的告知谈话,以书面形式在知情同意书中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入院后的主要病情,重要的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已采取的医疗措施,进一步的诊疗措施,医疗风险,并发症及预后,患者本人或家属应注意的事项,患者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

  (三)在实际工作中,如医师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方案有修改,患者病情发生突然变化,特殊用药,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时,可根据医疗需要再进行知情同意谈话并记录。

  (四)在诊疗工作中,需对患者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要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的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具有下列情况的诊断、治疗活动称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的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五)输血是临床特殊治疗之一,输血前须按相关法规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六)手术病员,在手术前,经治医师要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手术名称、手术方式、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术前准备、防范措施、患者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在手术中如出现病情变化,或发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式,也要及时告知患者家属,征得同意并有签名。患者手术后,手术医师要将术中所见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七)麻醉医师在手术前要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内容包括麻醉名称及方式、麻醉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麻醉风险、防范措施、患者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

篇5:人民医院转院转科制度(6)

  人民医院转院、转科制度6

  (一)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转往他科治疗时,必须先请他科会诊(详见会诊制度),经会诊同意后方可转科。

  (二)转科病人其病历要求按《浙江省病案书写规范》执行。应有完整的请会诊记录和会诊记录。

  (三)转科前,由经管医师开转科医嘱,写好转科记录,通知对方科室,按联系时间转科。

  (四)转出科室应派人陪护病人转入科,向值班医护人员交代有关情况,面交病历方能离去。

  (五)转入(接收)科室医护人员应热情接待转科病人,优先安排病床,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及时开出医嘱,书写接科记录。

  (六)欲转科而会诊,双方科室对是否立即转科有争议时,应贯彻首科首诊负责制的原则,直至双方科室意见一致为止。

  (七)未经会诊或会诊科室不同意转科而将病人强行转科所引起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转出科室负全部责任。

  (八)凡需转科病人而原收住科室不请求会诊,直接开出院,再重新办理入院手续入住他科,由此引起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原收住科室负全部责任。

  (九)病人的病情确需转科,经会诊后应接收科室不得拒绝和推诿,必要时请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裁决,对拒不执行而发生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应接收科室负全部责任。

  (十)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由经管主治提出,科主任同意,医务科或总值班与转入医院联系或请会诊,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转院。

  (十一)公费或医保病人如需转院者,须由专科医师填写公费或医保病人转院申请表,至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手续。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十二)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危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

  (十三)转院病人按出院病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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