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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心电图室工作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医院心电图室工作制度

  (一)需做检查的病人,由临床医师填写申请单,检查前详细阅读申请单,需预约时间的检查,应详细交待注意事项,发现有患传染病者应安排最后检查,检查完毕后应严格消毒仪器和用具。

  (二)及时准备报告结果,有疑难问题应与临床医师取得联系,共同研究解决。

  (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仪器管理制度,注意安全,定期保养维护,并对机器进行检测。

  (四)各种检查记录,应妥善保管,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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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针灸室工作制度

  医院针灸室工作制度

  (一)严格无菌操作,针具必须严密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二)凡留针治疗者,术者不得离开岗位,注意观察病员变化。取针时注意防止漏针、断针。

  (三)采取措施,预防晕针、滞针和断针,如有发生,迅速处理。

  (四)使用电针时,应首先捡查机器是否完好,输出是否正常,并根据病情,选用适当强度。治疗完毕后将开关关闭,输出扭至零位。

  (五)经常检查针具是否完好,如有不锐利及弯曲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六)针灸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解剖部位,防止发生意外。

篇3:医院知情同意谈话制度

  医院知情同意谈话制度

  (一)在诊疗工作中,病员享有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二)非手术病人自入院后72小时内,经管医师必须与患者进行一次病情、诊疗措施的告知谈话,以书面形式在知情同意书中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入院后的主要病情,重要的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已采取的医疗措施,进一步的诊疗措施,医疗风险,并发症及预后,患者本人或家属应注意的事项,患者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

  (三)在实际工作中,如医师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方案有修改,患者病情发生突然变化,特殊用药,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时,可根据医疗需要再进行知情同意谈话并记录。

  (四)在诊疗工作中,需对患者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要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的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具有下列情况的诊断、治疗活动称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的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五)输血是临床特殊治疗之一,输血前须按相关法规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六)手术病员,在手术前,经治医师要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手术名称、手术方式、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术前准备、防范措施、患者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在手术中如出现病情变化,或发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式,也要及时告知患者家属,征得同意并有签名。患者手术后,手术医师要将术中所见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七)麻醉医师在手术前要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内容包括麻醉名称及方式、麻醉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麻醉风险、防范措施、患者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

篇4:人民医院转院转科制度(6)

  人民医院转院、转科制度6

  (一)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转往他科治疗时,必须先请他科会诊(详见会诊制度),经会诊同意后方可转科。

  (二)转科病人其病历要求按《浙江省病案书写规范》执行。应有完整的请会诊记录和会诊记录。

  (三)转科前,由经管医师开转科医嘱,写好转科记录,通知对方科室,按联系时间转科。

  (四)转出科室应派人陪护病人转入科,向值班医护人员交代有关情况,面交病历方能离去。

  (五)转入(接收)科室医护人员应热情接待转科病人,优先安排病床,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及时开出医嘱,书写接科记录。

  (六)欲转科而会诊,双方科室对是否立即转科有争议时,应贯彻首科首诊负责制的原则,直至双方科室意见一致为止。

  (七)未经会诊或会诊科室不同意转科而将病人强行转科所引起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转出科室负全部责任。

  (八)凡需转科病人而原收住科室不请求会诊,直接开出院,再重新办理入院手续入住他科,由此引起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原收住科室负全部责任。

  (九)病人的病情确需转科,经会诊后应接收科室不得拒绝和推诿,必要时请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裁决,对拒不执行而发生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应接收科室负全部责任。

  (十)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由经管主治提出,科主任同意,医务科或总值班与转入医院联系或请会诊,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转院。

  (十一)公费或医保病人如需转院者,须由专科医师填写公费或医保病人转院申请表,至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手续。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十二)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危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

  (十三)转院病人按出院病人处理。

篇5:人民医院处方制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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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医院处方制度6

  (一)医师、医士处方权,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和市卫生行政部注册后,并可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长批准,经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二)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三)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规定办理。

  (四)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五)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荐:医院全利润留成,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药人签字,药价。

  (六)处方一般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急诊处方应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七)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区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未有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名。

  (八)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九)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副院长批准销毁。

  (十)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十一)药剂师(药剂士)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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