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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知情同意谈话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医院知情同意谈话制度

  (一)在诊疗工作中,病员享有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二)非手术病人自入院后72小时内,经管医师必须与患者进行一次病情、诊疗措施的告知谈话,以书面形式在知情同意书中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入院后的主要病情,重要的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已采取的医疗措施,进一步的诊疗措施,医疗风险,并发症及预后,患者本人或家属应注意的事项,患者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

  (三)在实际工作中,如医师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方案有修改,患者病情发生突然变化,特殊用药,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时,可根据医疗需要再进行知情同意谈话并记录。

  (四)在诊疗工作中,需对患者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要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的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具有下列情况的诊断、治疗活动称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的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4、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五)输血是临床特殊治疗之一,输血前须按相关法规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

  (六)手术病员,在手术前,经治医师要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手术名称、手术方式、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术前准备、防范措施、患者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在手术中如出现病情变化,或发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式,也要及时告知患者家属,征得同意并有签名。患者手术后,手术医师要将术中所见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七)麻醉医师在手术前要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内容包括麻醉名称及方式、麻醉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麻醉风险、防范措施、患者签名、医师签名、谈话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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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4)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4)

  1. 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 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 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 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 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

  6. 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 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 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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