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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销售部更改合同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房产销售部更改合同制度

  一、本制度包括客户提出的:更名、换房、更改付款方式、退房、改动装修标准、改单位间隔、没收楼盘或其他附加条款等条要求。

  二、更名

  客户需注意向销售部递交手写申请书、经销售部主管、营销部经理、法务部长、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更名。原认购方需向公司交纳一定的手续费,收回原认购方收据,已交房款不予退还,直接开具新收据给新认购方。

  三、换房

  客户需向销售部递交手写申请书,经销售部主管、营销部经理、法务部长、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换房。换房后的价格以销售部当天公布的价格为准。

  四、更改付款方式

  客户若因特殊原因要更改付款方式,需向销售部递交手写申请书,经销售部主管、财务总监和公司总经理认可后,方可更改。实际成交价不得作修改,但可根据重新选择的付款方式给予相应的优惠。

  五、客户退房

  客户若应特殊原因提出退房,需向销售部递交手写申请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根据合同条款没收定金或违法约金,余下的房款由财务部约定时间退款。

  六、改动装修标准

  客户提出改动装修标准时,必须递交手写审请书,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能实施,并交纳查应的由工程部确定的改动装修金。

  七、改单位间隔

  客户提出更改单位间隔,若未交房,需向销售部提交手写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并交纳相应工程款后,方能实施。若已交房,应请客户直接与公司物业部联系。

  八、没收楼盘

  根据合同条款,客户因违约而公司必须没收其楼盘,由公司扣款,销售部以电话及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由公司财务部约定时间退还应退款项。

  九、附加其它条款

  由销售部主管汇报公司经理后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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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5)

  房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本着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项目公司。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条件与审批

  第五条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包括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和临时劳动合同。

  第六条公司与正式录用的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与新录用员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不能提供人事档案及不能出具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员工,公司原则上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特殊情况的经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签订《员工内部聘用劳动合同》。

  第七条在员工办理录用审批后,公司根据不同职级与员工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期限为:

  (一)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层面:2年;

  (二)主管至部门经理层面:1年

  (三)主管以下层面:1年;

  (四)试用期员工:原则上为3个月;

  (五)临时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人力资源部与被聘用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后须提交政府劳动部门鉴证。鉴证后的正式劳动合同一式3份,公司持1份,员工本人持2份(其中1份由人力资源部代存入正式人事档案)。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依据《辽宁省劳动合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责任与续签

  第十条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双方保留追究违约方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与员工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根据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一)员工擅自解除合同或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辞职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公司辞退员工,应按规定给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公司违反劳动安全保护规定,以至发生事故,损害员工利益的,应视情况给予员工补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应在合同到期30天前将合同到期人员名单提交用人部门负责人,然后会同用人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确定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单,并在10天内与员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按照合同审批权限报批,并办理续签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续签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项目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续签,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项目公司总经理助理的劳动合同续签,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项目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由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临时工及临时特聘人员,报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

  若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负责人确定不再续签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经公司批准确定不再续签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也须在合同期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与公司终止合同关系,并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员工合同期满续签审批表

篇3:非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

  非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公司合同管理,减少失误,预防合同纠纷,结合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公司(以下统称“项目公司”)对外签订的非工程类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项目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外签订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往来函件、意向书、认购书、确认书等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但工程类合同、劳动合同及本办法二十九条所述文件除外。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项目公司法务部是项目公司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项目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公司法务部的合同管理职责为:

  (一)参与合同谈判;

  (二)负责合同的起草、修订、审核,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三)负责并协助合同纠纷处理,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支持;

  (四)负责制定、推行统一的合同文本,并监督统一文本的实施;

  (五)协助并监督合同审批及管理备案工作;

  (六)负责制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

  (七)公司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职责。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七条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并严格审查签约方的情况,审查内容如下:

  (一)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若为自然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 经营范围;

  (三) 履约能力;

  (四) 资信情况;

  (五) 是否具有合法的委托代理权限;

  (六) 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签约前,经办部门应要求签约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签约方为自然人的)、营业证照(签约方为单位法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资质证书、资信情况证明等与前述签约审核相关的文件资料。该文件资料应作为合同附属资料,由经办部门负责保管,并与合同一并报送审批。

  第八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项目公司规定采用统一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统一文本。除可约定部分,未经法务部审核和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经办部门不得擅自对统一文本进行修改或增减,亦不得在文本上作出任何形式的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部首部分:注意写明当事人双方的全称、住所。对方是单位的,应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填写全称和住所,不得随意简化。合同上有其他需要填写事项的,经办部门必须据实填写。

  (二)正文部分:注意写明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内容、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结尾部分:签约方是自然人的,应由其亲笔签名;签约方是单位法人的,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部门章等不合格印章;同时,应注明合同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第十一条合同拟定完毕www.pmceo.com并经签约方签章后,由项目公司经办部门填写《合同审批表》,按照《合同审批表》的审批程序,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务部及有最终审批权的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完成后,由经办部门对合同进行编号,合同编号完成后,经办部门负责将部分合同原件交由签约方。签约方领取合同文本时,应予以签收。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公司应保留至少两份原件,分别由财务部、行政部留存。经办部门负责在合同完成签订并编号后将原件及时流转给财务部和行政部,将复印件一份交法务部,一份自行留存备查。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十五条经办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有关台帐设定要求参见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并通知法务部。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签订审批程序经经办部门、相关负责人、法务部和有最终审批权的公司领导审核通过方可。

  第十八条项目公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合同审批程序经审核后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经办部门收到签约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并通知法务部。

  第二十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由经办部门保存。

  第二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六章 合同资料管理及备案

  第二十三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四条各经办部门对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变更、解除文件、图表、传真件、电子邮件、往来函、签收凭证及履行情况记录、《合同审批表》等),均应妥善保管,并对文件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二十五条 经办部门根据当月签约情况据实填写合同签约备案表(见附件),并于每月20日向法务部提供,以便法务部及时了解和掌握签约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经办部门根据当月履约情况据实填写合同履行跟进表(见附件),并于每月20日提供给法务部,以便于法务部及时掌握履行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和公司领导即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经办部门应于每月20日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及有关资料按合同编号整理汇总,由法务部确认后交行政部,由行政部会同留存的合同原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台帐的主要内

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公司、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编号、保管、归档以及通知对方领取事宜仍按原办法执行,除此以外因退房(租)、退订、换房、更名、补偿、整改保修等而签署的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合同签约备案表》、《合同履行跟进表》作为本办法附件,在试行过程中予以适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于法务部。法务部有权根据执行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试行。

篇4: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作业指导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网上备案和登记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订的新的商品房交易形式,其目的在于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2.作业依据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自20**年3月30日施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20**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沪府发[20**]16号)

  3.主管岗位营销策划:组织和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过程。

  主办岗位销售员: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4.紧前工作

  符合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或现售条件。

  5.作业描述

  5.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时,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5.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5.2.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5.2.2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5.2.3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

  5.2.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5.2.5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5.2.6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应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5.4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的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

  5.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打印已取得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5.6商品房预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7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预告登记证明。商品房现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20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房地产权证。本主办岗位应提供一定的协助。

  5.7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5.8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中,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即时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

  5.9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中,规定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的,可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5.10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5.11在申领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的,应按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5.12在申请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合同备案和撤回登记申请的手续。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5.1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应按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程序办理(详见作业指导书《商品房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

  5.14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6.重要提示

  本操作因施行不久,尚在逐步完善之中,操作前应关注有何变化和调整。

篇5: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作业指导书

  商品房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和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或以其他方式确定商品房买卖意向的,均应进行合同网上备案。

  2.作业依据

  《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年3月30日起实施。

  3.主管岗位营销策划:组织和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过程。

  主办岗位销售员: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4.紧前工作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5.作业描述

  5.1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需预订商品房的,应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定金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条款。网上公布的定金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单方制定的定金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即时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

  5.2定金合同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双方确认后,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定金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备案。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定金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5.3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按规定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定金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位(套)商品房已预订。

  5.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打印定金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定金合同上签名(盖章),并由购房人输入确认密码。定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和登记申请手续。

  5.5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定金合同的签订和解除信息及时社会公布,提供网上公开查询,并保留至该商品房办理转移登记止。

  5.6定金合同购房人应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购房人或共同购房人。

  5.7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后,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双方需解除定金合同的,应持书面定金合同、解除定金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注销定金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定金合同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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