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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则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8-12-20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则

  1.0.1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一步提高建设管理水平,规范监理工作行为,明确监理职责,促进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范化,特编制本实施细则。

  1.0.2本实施细则是《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细化,涵盖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的全部内容,适用于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建设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线下土建工程、工厂或现场制梁工程、铺架工程、站场及房建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四电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大型构配件、设备监造等的监理工作。

  1.0.3本实施细则编制的主要依据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铁道部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施工技术规范;

  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等。

  1.0.4实施监理工作前,必须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中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进行监理,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搞好现场协调工作。

  1.0.5监理单位与工程参建各方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工作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延伸,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在监理工作中应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在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2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公正客观地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不得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3经过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的依据。监理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对和优化,提出书面建议。

  1.0.6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期、技术复杂程度和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建立有效的工作制度,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1.0.7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根据铁道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代表政府依法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监理单位应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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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术语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术语

  1、铁路建设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对铁路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2、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铁路建设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工作机构。一般指在施工现场设立的监理站。

  3、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家或铁道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已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4、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铁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表监理单位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5、副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铁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6、专业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7、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专业知识,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8、监理规划

  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9、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工程特点,依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10、工地会议

  由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安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协调等事宜在工地召开的会议。包括定期召开的工地例会和不定期召开的专题会议。

  11、变更设计

  按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对原设计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功能、结构、技术标准、工程数量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12、工程计量

  根据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13、见证

  由监理人员在现场对某工序或作业过程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对检测试验取样过程进行的见证称为见证取样,对试验进行的见证称为见证试验,对检测过程进行的见证称为见证检测。

  14、旁站

  监理人员在现场对工程项目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15、巡视

  监理人员在现场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16、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利用一定的检测和试验手段,按照一定的比例委托或独立进行的检验活动。

  17、设备监造

  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18、费用索赔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19、分包

  在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批准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活动。

  20、临时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1、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2、项目管理机构

  铁路建设单位的现场派出机构,按照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行使项目管理职能。一般指工程建设(总)指挥部。

  2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的确认。

篇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基本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基本规定

  1 监理工作的依据和准则

  1.1 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1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 铁道部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 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4 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文件、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资料等。

  5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

  6 建设单位核准的有关本工程的设计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等文件。

  1.2 监理工作准则

  1 守法、诚信、科学、公正、独立。

  2 数据为凭,文字为证。

  2 监理工作范围、内容和目标

  2.1 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单位应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对所管辖施工标段的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理工作和其它补充协议委托的工作。

  2.2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1 检查施工准备,审批开工报告。

  2 审查并签署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工艺。

  3 通过巡视、旁站、见证、检验等方式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 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检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参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5 运用网络技术和合同管理手段,实施进度控制,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进度重点控制。

  6 按施工合同规定进行工程计量签认,进行工程价款计价的审核。

  7 根据本项目的"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参与变更设计的工作。

  8 受理索赔申请,收集索赔的有关资料,提出索赔处理意见。

  9 协调和沟通参建各方的关系。

  10 审核施工单位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参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验收。

  11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方案、措施,并检查实施过程。

  12 参加竣工验收, 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的整理与编制。

  13 编制上报监理工作资料。

  2.3 监理工作目标

  监理工作应按委托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的要求,实现合同约定的目标。

  2.4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总流程

  3 项目监理机构

  3.1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现场条件、监理标段地理位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由监理站、监理分站(监理组)组成。

  1 监理站是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工作机构,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全面开展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和日常事务。

  2 监理分站(监理组)是监理站下属机构,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负责管辖范围的监理工作。分站(监理组)的设置根据管辖施工标段的数量和管段内的重点、难点工程确定,应与施工标段对应,分站长(监理组长)一般由副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

  3.2 项目监理机构框图如下:

  3.3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和投标承诺配置,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分站站长(监理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2 各级监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身体健康,年龄、职称结构要合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相应的行政管理经验和同类工程的监理业绩。

  3 监理人员的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其中监理员人数不得多于现场监理人员总数的30%。

  4 监理人员的年龄结构应根据工程种类,技术复杂程序确定,其中60至65岁人员不得多于现场监理人员总数的25%。

  5 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标准:困难山区不少于每单线公里0.6人,一般山区不少于每单线公里0.5人,平原丘陵地区不少于每单线公里0.4人。新建双线区段按上述标准增加20%。独立工程和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监理人员。

  6 如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有其它特殊要求,监理单位应予执行。

  3.4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 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协调处理各专业监理业务,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调配人员。

  5 审查工程分包单位资质。

  6 主持监理内部会议、工地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7 根据建设单位授权审查并签署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8 根据建设单位授权签发施工暂停令、复工令,审查工程付款凭证和工程结算书。

  9 主持或参与授权内的变更设计事宜。

  10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1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对费用索赔、工程延期提出处理意见。

  12 组织编制监理月报、专题报告和工作总结。

  13 组织并签认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记录。

  14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5 主持整理项目监理资料。

  16 定期巡视施工现场。

  3.5 副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6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副总监理工程师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付款凭证。

  3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对索赔、工程延期提出处理意见。

  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7 分站站长(监理组长)的职责:

  1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其分管范围内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签字权。

  2 组织现场监

理人员执行监理机构的各项工作制度。

  3 组织收集和整理其分管工程监理资料和专题报告,提供监理月报的资料。

  4 完成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按规定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工作。

  3.8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 核对设计图纸。

  4 对监理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

  5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6 负责本专业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7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8 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见证试验或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9 负责本专业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数据和原始凭证。

  10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编制监理月报。

  11 做好监理日记。

  3.9 监理员的职责

  1 在分站站长(监理组长)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施工单位投入本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批准的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进行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

  4 监理设施

  4.1 监理设施包括办公设施、生活设施、常规试验检测设施、交通设施、通讯设施等。

  4.2 监理单位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备相应的设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4.3 由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完成监理工作后返还给建设单位。

  5 监理规划

  5.1 监理规划应内容全面,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可操作性。

  5.2 监理规划应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编制。完成后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7日内报送建设单位。

  5.3 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

  1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项目审批文件;

  2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3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5.4 监理规划的内容

  1 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⑴ 建设环境和水文地质条件

  ⑵ 主要技术指标

  ⑶ 工程的难点和重点

  ⑷ 工程参建各方及主要负责人。

  2 监理工作的范围

  3 监理工作目标

  4 监理工作的依据

  5 监理工作的内容

  6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组织框图、职能部门设置。

  7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计划:人员配备的数量和名单以及资质情况。

  8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分站站长(监理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

  9 监理工作程序:包括监理工作总流程、准备阶段工作流程、施工阶段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造价控制、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工程竣工及缺陷责任期工作流程等,此外,对重要分部工程、进场材料控制、质量验收、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应编制相应的工作程序。

  10 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⑴ 应体现事前控制、事中监督检查、事后验收的原则。如施工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通过巡视、旁站、检验、见证等对施工过程的工序进行检查监督,对重点和关键部位的施工进行旁站,对隐蔽工程签认,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严格执行验工计价手续及变更设计审批程序等。

  ⑵ 对重点和难点环节,明确监理关键要点,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明确监理控制的细节。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偏差及时发出监理指令进行纠偏。

  11 监理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应包括监理交底、工程开工报告审批、施工图核对、变更设计、工程检查验收、旁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安全监理、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日记、会议及文档管理等制度和管理办法。

  12 监理设施:包括型号、规格、数量、进场计划。

  5.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改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修改,按原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6 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6.1 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在专业工程开工前完成,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6.2 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结合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实、具体、可操作性强。

  6.3 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1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6.4 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特点;

  2 监理工作的范围及重点;

  3 监理工作流程;

  4 控制要点、目标及监控手段;

  5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明确旁站内容)。

  6.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修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7 工地会议

  7.1 第一次工地会议

  1 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前的适当时间,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建设单位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计单位参加,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目的是理顺各方关系,明确办事程序,开会前必须充分准备。

  2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 建设单位宣布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代表及其职责、权力;

  ⑵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项目监

理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责、权力,监理规划和工作程序,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如监理工作方法和要求,函件往来传递交接程序等);

  ⑶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介绍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责、权力,各项施工准备工作进展情况(如:人员进场情况、工地临时设施情况、测量基桩交接情况、设备材料进场情况、工地试验室建设情况等);

  ⑷ 设计单位介绍设计现场配合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其职责、权力等。

  ⑸ 建设单位介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主要人员、职责范围,征地拆迁等

  外部条件的落实情况和开工条件;

  ⑹ 与会各方商定召开工地例会的时间、议程及参加人员。

  3 第一次工地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应由与会各方会签。

  7.2 工地例会

  1 工地例会应按商定的时间定期召开,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中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或出现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2 工地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

  3 工地例会应包括下列会议内容:

  ⑴ 研究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投资及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寻求解决办法;

  ⑵ 互相通报近期工作重点和安排,以便各方协调配合;

  ⑶ 与工程有关的其它事项。

  4 参加工地例会的人员应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主要人员,必要时应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加会议。会后编写会议纪要。

  7.3 专题工地会议

  1 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托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邀请有关方面参加,说明主要议题并提供或准备相关资料;

  2 会前各方认真准备,会上针对专门问题研究、讨论,一般应在会上形成实质性的决议;

  3 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4 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施工标段的具体情况分别召开专题会议。

  5 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专题会议,一般是由现场的项目经理(副经理)、建设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参加。会议要有记录,会后应编写会议纪要。

  8 协调与沟通

  8.1 协调的原则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为依据,以实现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目标为前提,努力协调好参建各方的工作关系。

  8.2 协调的主要方式

  协调一般通过会议的方式进行,由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召开前,有关方面按照研究的专题内容准备材料,讨论的重点一定要事先向与会者沟通。会议做好记录或形成纪要。

  8.3 协调的范围

  1 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在施工过程中,由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2 协助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单位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关系

  为使施工正常进行,必须处理好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关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必要的协调工作,使施工尽量少受影响。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防止阻工事件的发生。

  3 协调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在施工过程中,不同施工合同标段具有相对独立性,施工期间难免产生施工干扰。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协调,妥善处理双方的矛盾,防止施工受到影响。

  4 协调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当设计与施工的配合出现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建设单位,协调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8.4 沟通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将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报告给建设单位,将建设单位的有关决定及时通知施工单位。

  9 监理工作时效

  9.1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时效要求完成现场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9.2 当合同中对监理工作时效无限定时,在不影响后续施工作业质量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要求执行(见下页表):

  9.3 水下混凝土灌注,施工单位应提前2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灌注申请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

  9.4 危险地质条件路堑开挖及软弱围岩隧道施工中,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商定。

  9.5 施工单位报送的方案、计划,监理工程师自收到之日起应于7日内予以批准或签认,需报送建设单位的,应自收到后10日内送达建设单位。

  9.6 质量检查验收应在检查完成的24小时内办理完相关签认。上步工序次检查验收未签认,下步工序不得进行检查。需退回施工单位修改或不合格的,按再次报送的时间起算。

  检查验收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

  隐蔽工程提前12小时通知收到报验申请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

  检验批提前12小时通知收到申请后8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验收

  分项工程提前24小时通知收到申请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验收

  分部工程提前24小时通知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验收

篇4:商业广场《运营管理手册》总则

  商业广场《运营管理手册》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商业广场各项运营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实行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营造良好的运营环境,为商户(包括租户和自营业主)创造最大价值,为顾客提供满意服务,根据《**商业广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商业广场商户经营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相关规定,特制定《**商业广场运营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本手册")。

  第二条zz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商业广场实行统一商业规划、统一招商管理、统一营运管理、统一服务监督、统一宣传推广。

  第三条本手册各商户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篇5:营销平台协议签署总则

  营销平台协议签署总则

  为规范协议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协议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协议签署规则

  1、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甲方三份由电商公司行政部、财务部、运营部各留存一份存档,乙方三份由广场电商副经理返回给乙方商户存档。

  2、协议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3、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公司全称(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一致,不得多写或少写一个字)、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信息。

  4、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个体户可使用手印),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签约人应在签名处签字确认,双方单位还必须加盖骑缝章。

  5、协议编号应按本公司规定的统一规则执行(见3 协议编号编写规则)。

  6、协议签署时间统一为1年。(例如:20**年11月2日-20**年11月1日)

  7、严禁甲方员工代替乙方在协议上进行签字。

  8、乙方签署协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代签人必须持有法人委托书,法人委托人必须对乙方填写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2协议签署

  各广场统一执行一个门店签署一份协议,(包括一个商户有多家门店、一个公司在不同广场有多家门店等情况。)

  2.1公司协议签署

  2.1.1 材料准备

  协议签署时,若乙方为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银行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2.1.2 填写规则

  1、乙方:公司全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上注册名称保存一致。

  2、注册地址:必须与公司营业执照上注册地址保持一致。

  3、法定代表人:必须与公司营业执照上法人代表保持一致。

  4、开户银行:必须与银行开户许可证上开户银行信息保持一致。

  5、银行账号:必须与银行开户许可证上银行账号信息保持一致。

  6、乙方盖章:必须加盖公司的合法公章,并且与乙方填写的公司全称必须一致。

  2.1.3乙方盖章要求

  1、乙方必须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具体参考合同签署规则第4条)

  2、公章上的信息必须与协议中乙方信息保持一致,如图1.1.3:

  图1.1.3

  2.2个体户协议签署

  2.2.1 材料准备

  协议签署时,若乙方为个体户,需提供个体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银行卡/存折 资料复印件,并在个人签名处加盖食指手印。需注意个人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时,原则上要求必须提供,但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时,需由所在广场商管提供相关个体经营证明。

  2.2.2 填写规则

  1、乙方:法人代表全名必须与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名称保持一致。

  2、注册地址:必须与个体营业执照上注册地址保持一致。

  3、法定代表人:必须与个体营业执照上法人代表保持一致。

  4、开户银行:必须与法人代表提供的银行卡/存折复印件上开户银行信息保持一致。

  5、银行账号:必须与法人代表提供的银行卡/存折复印件上银行账号信息保持一致。

  6、乙方盖章:必须在签约人名字上加盖食指手印。

  2.2.3 盖章要求

  1、考虑到个体店无公章,公司可接受手印,协议每页须签名并加盖手印,且手印必须盖住个人签名。

  2、乙方信息与乙方盖章信息必须保持一致,如图1.2.3:

  图1.2.3

  3协议编号编写规则八号仓百丽商品合同

  SWSP-SZBHC-L245-20**Y*-SZBHC-M106-20**

  八号仓百丽营销合同

  协议编号编写以方便查阅为原则,包含协议类型、广场信息、签订时间、铺位楼层等内容,按**-YYZZ-Faabb-20**的形式进行统一编写,具体内容如下:

  1、**:协议类型拼音缩写,积分合同用JF,营销合同用Y*,实物商品合同用SWSP,餐饮合同用CY,一卡通合同用YKT来进行区别。

  2、YY:城市拼音缩写,代表合同所在城市。比如:武汉用WH,大连用DL,福州用FZ等以此类推。

  ZZ:广场拼音缩写,代表合同所在广场。如:G*代表高新店,LJH代表菱角湖店,CS代表仓山等以此类推。

  3、Faabb::协议顺序编号,其中F代表门店所在楼层,aa代表楼层编号bb代表铺位编号。比如F1015代表10楼15号门店。

  4、20**:代表签约年份。

  例如:Y*-NTWZ-F1040-20**营销合同-南通五洲-10层40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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