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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商厦复印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百货商厦复印管理办法

  一、为使商厦复印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复印机是为公司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员工不得使用复印机复印私人文件。

  三、复印机由公司总务课负责管理,机器须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确保工作业务正常进行。

  四、复印用纸由公司总务课负责采购保管,基本用纸为A3、A4、B5,总务课应确保复印用纸。

  五、公司员工在使用复印机复印文件时,须进行登记,注明复印数量和复印内容。

  六、总务课应定期查对登记表和用纸情况,对发现滥用纸张或复印私人文件的员工将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七、上述管理办法若有遗漏之处将随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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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复印作业管理办法(5)

  公司复印作业管理办法(五)

  9.1目的:明确复印机的定位与保管,使各部门的复印资料更清晰、完整、及时。

  9.2权责:

  9.2.1公司的复印机由人事行政部专人负责管理。

  9.2.2保管人员应负责复印正常运作及日常维护工作。

  9.2.3若复印机发生故障,保管人员应及时关机,同时尽快联络维修公司来修理,待复印机完全修好后方可作业。

  9.2.4保管人员应担保复印纸张供应及碳粉补充以使复印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9.2.5保管人员上班时应将复印机打开,下班后关闭。

  9.3管理

  9.3.1资料需复印时,需其部门主管核准(附复印申请单)方可复印.复印50张以上时,需经理核准.

  9.3.2复印时,需填写<资料复印登记表>,交给人事行政部文控组复印.

  9.3.3连续复印100张时,应让复印机休息5分钟.

  9.3.4严禁复印与公务无关的私人资料,违者罚款50元.

  流程说明 表单 人事文员执行 申请复印部门

  1、需复印的人员填写<复印申请表>,交部门主管审核.

  2、复印50张以上,除主管审核,还需经理审核.

  3、复印资料与申请表一并交给人力资源部文员,填写<资料复印登记表>.

  4、登记好后,方可复印.

  1、复印申请表

  2、复印登记表

  复 印

  复印登记

  50张以内

  复印申请

  主管审核

  经理审核

  50张以上

  附复印申请单:

  复印申请单

  申请人 部门

  复印内容  份数

  科长审批 经理审批

篇3:电池公司复印机管理办法

  电池有限公司复印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管理,节约资源,避免浪费,本着既能满足大家需要,又能保证复印机的正常运转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印机由总经办专人管理,并负责日常保养维护。非工作人员须征得主管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操作。若复印机出现故障,由供应部负责联系维修。

  二、为保证复印机的使用寿命,应减少开机次数,除特殊情况外,每天只开机一次。

  三、各部门每次复印资料,需在总经办填写《复印登记表》,凡复印材料一律由管理人员认真进行登记,复印者签名。

  四、为确保复印机的正常运行及复印效果,原则上由总经办周济华负责复印,若周济华有事外出,由总经办其他人员复印。

  五、各部门凡需复印,需自带纸张,否则一律不予复印;私人资料一律不予复印。

  六、管理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机器要经常擦拭,保持干净清洁。发现故障要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以便及时修理,保障使用。

  七、若违反以上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一次罚款10元。

  本管理规定由资产处解释、补充,从颁布之日起生效。

  EE电池有限公司

  总经办

  二O**年八月二十八日

篇4:有限公司复印机管理办法

  某有限公司复印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管理,节约资源,避免浪费,本着既能满足大家需要,又能保证复印机的正常运转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印机由总经办专人管理,并负责日常保养维护。非工作人员须征得主管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操作。若复印机出现故障,由供应部负责联系维修。

  二、为保证复印机的使用寿命,应减少开机次数,除特殊情况外,每天只开机一次。

  三、各部门每次复印资料,需在总经办填写《复印登记表》,凡复印材料一律由管理人员认真进行登记,复印者签名。

  四、为确保复印机的正常运行及复印效果,原则上由总经办周济华负责复印,若周济华有事外出,由总经办其他人员复印。

  五、各部门凡需复印,需自带纸张,否则一律不予复印;私人资料一律不予复印。

  六、管理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机器要经常擦拭,保持干净清洁。发现故障要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以便及时修理,保障使用。

  七、若违反以上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一次罚款10元。

  本管理规定由资产处解释、补充,从颁布之日起生效。

  EE有限公司

  总经办

  二O**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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