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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医院会诊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  某中心医院会诊制度

  1、凡危重疑难病例或涉及其它专科的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各科室必须高度重视会诊工作,及时组织、完成会诊任务,并保证各专科会诊质量。

  3、会诊邀请科室应做好有关准备,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明确会诊目的。应邀科室接到会诊邀请后应在规定时间派人完成会诊任务,并对会诊目的作出明确的答复。

  4、会诊分为科内会诊、科间会诊、急诊会诊、院内会诊、院外会诊、远程会诊。

  ①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同意并确定时间召集科内有关医务人员参加。会诊由科主任主持,经治医师详细介绍病史后,大家发表各自的观点和意见,经过认真讨论,科主任进行总结。经治医师专册记录并择要记入当日病程记录中。

  ②科间会诊:由责任主治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科主任批准并签字。会诊申请单及时送达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必须派出主治医师职称以上人员(点名会诊由被点名医师亲自参加)在24小时内完成,否则经治医师要进行催促。会诊医师会诊后须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如会诊有困难,要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助解决,不得拖延。科间会诊时,经治医师应在场以便共同讨论。会诊结束后,经治医师要将会诊结论及建议记入当日病程记录中,并向科主任汇报,请示处理。

  ③急诊会诊: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提出并填写会诊单(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注明“急”字,应邀科室值班医师应随喊随到,不得超过10分钟。病情特别紧急时可先用电话邀请,后补填会诊单。申请医师应将急会诊意见即刻向科主任汇报请示处理,同时完成相关内容的病程记录。

  ④院内会诊:凡需三个以上专科共同诊断与制订治疗方案时,可申请院内会诊。会诊前申请科室应先行科内讨论,再由科主任提出并填写院内会诊申请单,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后,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经治医师报告病例,分管的上级医师补充,然后展开讨论,依次发表意见,最后由科主任进行总结,医务科负责人确认。经治医师专册记录并择要记入病程记录中。

  ⑤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需请他院会诊时,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娄底市中心医院医师外出(请)会诊管理规定》,与有关上级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并由申请科室派人前往迎请。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必要时也可由申请科主任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上级医院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上级医院,进行书面会诊)。分管的主治医师报告病情,提出问题,会诊医师查视病人后,共同讨论确定诊疗方案。会诊意见可由会诊专家自行书写,或由主治医师代为记录,然后由专家审核签字存放病历中。经治医师择要记入病程记录中。他院及有关医疗机构邀请本院医师会诊时,亦应遵守有关规定,须凭邀请函到医务科办理手续,被邀科室凭会诊通知单指定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特殊情况高年资(3年以上)主治医师也可以应邀会诊,去外地会诊如超过2日,返院后到医务科报到,夜间的院外会诊,由总值班行使医务科职责,并于第二天通知医务科,办理有关手续。

  ⑥远程会诊:申请会诊科室必须先行科内讨论,准备好各种必须资料,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与会诊中心联系,填写表格,确定会诊时间及专家。会诊时科内人员应尽可能参加,会诊后认真总结,组织实施。

  5、科内、科间、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会诊人员要详细检查,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6、申请会诊科室,必须严格掌握会诊指征,明确会诊目的,并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被邀请会诊科室,必须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提出明确的会诊意见并认真填写会诊记录。

  7、医务科对全院执行会诊制度实行监控督查,督促各科室认真执行会诊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通过抽查会诊记录、参加会诊等形式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8、对不执行制度延误病情,酿成差错、导致纠纷、事故或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科室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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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心医院入院制度

>  某中心医院入院制度

  1、病人入院由本院门(急)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凭医师开具的住院证,门、急诊病历按程序到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再由住院处通知病区。病人入院时应登记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2、病人在从门急诊至病房的途中,如病情需要应安排医务人员护送。

  3、在护送危重病人时应密切观察病情,注意保暖,防止输液或用氧中断。注意外伤者体位,以确保安全。

  4、病房护士接到病人住院通知后,应立即准备床位和用物,并通知值班医师,对急诊手术或危重病人,须立即做好抢救准备工作。

  5、病人进入病房后,护士应向病人及家属介绍住院规则、病房有关制度及同室病友,协助病人熟悉环境。同时及时测量病人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主动了解病人病情、心理状态和生活习惯等,并为其提供《住院指南》。

  6、值班医师接到护士的通知后,应做好接诊病人的准备,及时检查病人并作出处理。在书写病历文书前,医生应核实病人住院证上姓名是否有误。对危重抢救病人,值班医师应及时传呼二线医师,并报告上级医师及科主任。

  7、急危重病人可以由急诊科电话通知病房或手术室并直接进入病房(或手术室)抢救或治疗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8、对因床位紧张一时不能办理入院的一般病人要耐心解释,请其等床住院。急危重病人则应加床收治。

篇3:中心医院处方制度

>  某中心医院处方制度

  1、各级开具处方的医师必须办理处方权,只有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先书面申请,科主任签字,再经医务科批准方可取得处方权。获得处方权医师的签名或印模应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及各中、西药房。

  2、只有获得处方权的医师方可独立书写处方,其它无处方权的任何医师所开处方必须由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查、签名。严禁无处方权医师代替签名。获得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进修期满后由医务科通知药剂科终止其处方权。

  3、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分四类,即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印刷用纸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凡急诊处方应优先调剂配发。

  4、各级医师应当在掌握药品的药理作用、适应证、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后,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正规格式认真书写,处方的颜色、药名、剂量、剂型、规格、用法等书写要求准确无误,处方前记、后记中的所有项目要求填写完全。

  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危重病人处方以1日量为宜;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6、处方一般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医师如修改处方,必须在修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7、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药品及制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应以药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医院制剂规范的标准为准。不准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代号,不准使用化学元素符号、化学分子式、中外文合称、汉语拼音等。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规格或含量。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必须在剂量旁重新签名方可调配。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遵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规定执行。

  9、只有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调剂、调配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审核,做到“四查十对”,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代与指导,并在处方上签名。对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对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予以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10、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一年,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1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权监督、指导临床医师科学、合理用药,但不得擅自开写或修改处方。

篇4:中心医院值班、交接班制度

>  某中心医院值班、交接班制度

  1、各科室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好各级各类值班人员,确保科室24小时有医师值班,特殊情况需报告医务科组织协调。

  2、下列人员不单独值班:无处方权进修医师和实习医师,未取得执业资格的轮科医师及新调入试用期医师,已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已注册的轮科医师进入新科室不满1周者。

  3、临床医疗科室及部分重要医技科室应设置二线班制,有条件的医疗科室可增设总住院制。一线值班一般由住院医师和主治医师担任;二线值班由高年资主治医师或主任(副主任)医师担任,并实行24小时负责制(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在规定时间内赶到)。

  4、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人临时情况的处理,随喊随看;对急诊入院病人应及时检查、及时处理、及时记录。二线班医师负责协助、配合、指导一线班处置、抢救病人。

  5、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8小时内值班者(包括中午值班)不得睡觉,晚夜班值班者必须留宿值班室,但23∶00之前必须在医生办公室办公。如有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呼之即到。外科值班医生不能离岗做手术。

  6、值班医师每班下班前必须完成科室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班前,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人情况,将工作处理妥善,能自行或需及时处理者,尽量不交给接班医师。凡交班时间前接诊的病人,应由交班医师自行接收处理。接班者未到时,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

  7、值班医师下班前,应将在值班时间内的一切情况,包括所收新病人的病情、初步诊断及处置等全面交待给主管医师及下一班值班医师。危重病人应床前交接班,且除口头交接外,还要求在交接班本上详细记载,尤其是新收危重和手术病人,写清病人姓名、床号、诊断、存在问题、注意事项、观察重点、化验情况和处置内容或会诊情况等。交接班医师双方均应在交接本上签字。接班医师要认真阅读交班簿,对危重病人应及时作好病程记录和相关诊疗记录。如交接时间为早晨,则值班医师还应在晨会上详细报告值班期间内的一切情况。

  8、交接班时均应由值班医师本人交接,不得由他人代替交接班。特殊情况个别交代。

  9、值班医师接班后应亲自巡视病房一遍,危重病人应随时巡视处理,遇有疑难问题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处理。

  10、病房经治医师换科或外出时,应将所管住院病人临时发生的病情变化、处置情况以及所负责的危重病人的病情和注意事项向接班经治医师详细交代。

篇5:中心医院转院制度

>  某中心医院转院制度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人需转往上级医院诊治者,由科主任提出,报医务科批准(必要时报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批准),由医务科与转入医院联系同意后方可转院。对本院能诊治但病人或家属要求转院的,由科主任报医务科批准后,由患者及家属自行联系转诊医院前往。

  2、转院必须严格掌握指征,如估计转院途中有加重病情导致生命危险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对不服从医院安排,执意要转院的危重病人,医师必须将途中可能发生的危险予以详细告知,并如实记录,请病人及家属签字。危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务人员护送。病人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人带去。

  3、转院应征求病人家属、单位意见,要求病人及其家属签字同意,并向病人家属交待注意事项、是否护送等问题。

  4、转院时经治医师负责写好详细病历摘要,办好有关手续。

  5、未经科主任同意和医务科批准,病人家属、单位要求转院者,在病人及其家属签字后按出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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