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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医院输血制度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  某中心医院输血制度

  一、临床输血主要用于抢救病人和严重的慢性贫血病人,但输血存在着输血不良反应和经血液传播疾病的风险,临床医生必须严格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掌握各类输血指征,科学、合理用血和成分输血。

  二、临床用血输血前的要求

  1、申请输血前由临床医生认真、详细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和“交叉配血申请单”,并实行“告之签字制度”,病人和/或家属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后,由各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执行。无特殊情况输血申请单应于输血日之前送输血科。

  2、临床医生必须坚持临床用血的申请和审批制度。

  1)严格控制600毫升以下的输血申请。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有责任提醒临床医生:失血量在600毫升以下的应原则上不输血。确因病情需要者须经科主任批准。

  2)申请输血大于600毫升,应由责任主治以上医生签字;大于2000毫升,须经全科医生讨论或相关科室会诊,由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批准。

  3)急诊输血大于600毫升,必须由责任主治以上医生签字;1000亳升以上须经科副主任或主任签字。

  3、输血前检查和交叉配血

  1)“输血申请单”的检查:

  (1)输血科(血库)须检查“输血申请单”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无误;

  (2)检查是否符合输血适应症,必要时与申请医生联系,并作出合理建议;

  (3)检查输血量是否按照“临床用血的申请和审批制度”经逐级审批。

  2)血液标本的检查:

  (1)检查血液标本的标签是否正确标记;

  (2)核对血液标本与“输血申请单”署名的受血者是否确实无误;

  (3)检查受血者的ABO血型(必须作正、反定型加以确认);

  (4)检查受血者的Rh血型;

  (5)检查受血者是否存在有临床意义的抗体。

  (6)检查受血者HBV、HCV、HIV、RPR等四项检查,遇紧急或“三无”病人需急输血者,必须先留下受血者血液标本,供事后做输血前“四项”检查。

  3)供体血的检查:

  (1)检查、确认供体全血和含红细胞的血液成分的ABO血型;

  (2)检查是否标有Rh(D)血型,无误后方可选用。

  4)交叉配血:

  (1)根据受血者的血型和抗体检测情况,选择ABO、Rh等血型适合的供体血液,按正确的操作规程与受血者的血液进行交叉配合试验。

  (2)含红细胞的血液成份(包括血小板和粒细胞)须同样进行交叉配合试验,新鲜冰冻血浆和冷沉淀等血浆成份制品,应与受血者的ABO血型相容。

  (3)交叉配血时受血者血液标本必须另外抽取,不能取定血型的血液标本作为交叉配血的血液标本。

  (4)配血标本应为三天之内的血液标本,输血一天后再次输血,须重新抽取标本。

  5)以上各类项检查均需有完备的登记和实验结果记录,登记与记录本须保存十年。

  三、临床输血的监护:

  1、输血开始的监护

  1)严格查对:由两名医护人员对“输血申请单”、交叉配血报告单和血袋标签上的内容逐一仔细核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有无凝块、变色等异常情况。

  2)确认受血者:输血前,医护人员应面对受血者,核查受血者姓名、病床号、住院号等资料,询问并让受血者或家属回答相关问题,以确认受血者并记录在案。

  3)使用合乎国家标准的一次性输血器。

  4)严格执行输血的无菌操作程序。

  2、输血中的监护:

  (1)除生理盐水外,输血前和输血过程中,不得向血液内加任何药品。

  (2)严格控制一般输血的速度:输血的前15分钟在缓输(每分钟为2毫升,约30滴);15分钟后若受血者无不良反应,可酌情调整输注速度。

  (3)输血的全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受血者情况,尤其是输血开始的15分钟内。护理人员应留在受血者床边严密观察,以便一旦出现异常症状能及时发现。对婴幼儿、意识不清、全麻、用大量镇静剂等不能表述自我感受的受血者,尤其注意严密观察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并认真填写“输血记录单”。

  (4)若发现可疑的输血不良反应时,护理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值班医生(必要时再报告上级医生或科主任)及输血科(血库)迅速采取措施,缓输或停输血液并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3)输血后的监护:

  (1)输血科(血库)对受血者的血型、交叉配血等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十年以备查。

  (2)输血中无论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发生,均应及时填写“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并提交输血科。若发生输血不良反应,临床医护人员应认真记录临床输血过程中不良反应的表现与经过,分析发生的原因,除向输血科(血库)提交“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外还应提交留有残余血液的血袋,由输血科(血库)调查。如怀疑输血不良反应与采供血机构有关,必须书面报告采供血机构,严重的输血不良反应则应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临床科室做好用血量及成分血应用比例的月统计和年统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临床输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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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心医院告知、签字制度

>  某中心医院告知、签字制度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某些医疗活动需要取得患者的同意方可进行。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了;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院长、业务院长、医务科负责人签字,并加以说明。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2、履行告知、签字手续的范围

  1)新入院患者、危重患者、病情突然出现特殊变化的患者、死亡患者、要求出院或放弃抢救的患者。

  2)门、急诊、住院部施行的各种手术、麻醉。

  3)各种特殊检查和治疗。

  (1)各种镜检:如支纤镜、纤维喉镜、胃肠镜、膀胱镜、腹腔镜、关节镜、阴道镜等。

  (2)各种有创检查:如心包穿刺术、前后囱穿刺术、胸腹腔穿刺术、脑室穿刺术、腰穿、骨穿、肝穿、肾穿及其他活检术等。

  (3)各种造影检查:如脑血管造影、椎管造影、支气管造影及冠脉造影等。

  (4)各种特殊治疗:输血治疗、各种介入治疗、放射治疗、化学药物治疗、内窥镜的各种止血及肿块切除、各种脓肿穿刺引流等。

  (5)各种贵重药品、试用性药品、新药品的使用。

  (6)各种高值耗材的使用。

  4)各种新技术的应用、新项目的开展。

  3、患者入院后应做好入院医患谈话记录,将入院时的诊断(或可疑诊断)、常态下需作的特殊治疗及检查、常态下拟选择的诊疗方案、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未能预料的情况变化充分告知,适当调整诊治方案;对危重病人应及时将病情、诊疗情况及预后估计充分告知并及时下发病危通知单;对突然出现病情变化的患者,应及时将病情变化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等充分告知;对死亡患者,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抢救情况、尸检的利弊予以告知;对要求出院或放弃抢救治疗的患者,应将出院后有可能发生的危险、变化等充分告知。

  4、对手术病人,在实施手术、麻醉前,均应将施行手术、麻醉的利弊、方案、风险、难以预料的情况、经济费用、防范措施及不行手术或麻醉可能产生的危害予以充分告知。手术、麻醉后应将术中有关情况及术后注意事项予以告知。

  5、在实施输血等特殊治疗、各种特殊检查及使用贵重药品、新药品、高值耗材时应将检查、治疗的必要性、适应症、可能发生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并发症、不良后果等充分告知。

  6、应用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时,应将院内、院外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情况、安全性、可能发生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并发症、不良后果及经济费用等充分告知。

  7、对拒绝接受嘱或处理的病人、特殊情况下需短暂离院的病人,应分别将不执行医嘱、不配合处理或离院可能出现的后果等予以告知,并请要求离院的病人递交书面申请书。

  8、医师在进行告知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态度严肃,认真、详实地向病人及家属或单位负责人阐明病人目前的病情,并尽可能讲究语言艺术,详细地将应告知的内容告之,征得病人及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理解和支持,同时应当避免对病人产生不良后果。

  9、医师在充分告知后,应将已告知的内容和病人及家属或单位领导的意见详细记录至病程记录中,不管同意与否,均应履行签字手续,并完成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对拒绝签字者,亦应将拒绝签字的情况报告上级医师并详细记录。

  10、履行告知义务的医师及院方履行签字手续的医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

篇3:中心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  某中心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各科室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标准分类放置。

  2.科室所用医疗废物分类放置容器(包装袋、利器盒、周转桶等)必须符合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

  3.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4.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5.包袋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6.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其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袋物,并及时密封。

  7.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品。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和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8.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及时向院感办报告。

篇4:公司档案管理制度(8)

>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文书档案、声像资料的管理工作,保证文书档案、声像资料的及时归档和妥善保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行政部负责档案资料的归档督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归档,部分资料须在行政部备份。

  第二章 文件资料的收集管理

  第四条 归档范围:

  公司印发的公文。

  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程序文件。

  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正本。

  公司重要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决议、总结、重要发言、会议纪要等。

  上级机关发来的与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资料。

  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及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及传真。

  公司重要的技术资料、供应商档案资料、客户资料等。

  公司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资料以及关于员工奖励、处分的文件资料。

  公司所有员工的考核与培训资料。

  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公司重要活动的简报、照片(及底片)、录音、录像等。

  公司及产品的获奖证书。

  第五条 资料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批准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归档。

  第七条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资料,由此项工作的负责人收集并交行政部归档保管。

  第八条公司员工外出参加培训、学习、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必须将重要文件资料向行政部办理归档。

  第九条各部门须有一名档案管理人员,认真执行定期归档制度。

  第三章 归档管理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的业务及工作现状,编制"案卷类目" 。"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明细名称。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文件资料按照"案卷类目"放入文件夹内,对号入座。

  第十二条 在归档的文件资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归放在一起,不得分开。

  第十三条 对于重要的声像类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卷首附上文字说明,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作者(摄制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5: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制度(10)

>  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办公用品的有效使用和妥善保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办公用品包括:

  公司给员工个人配置的通讯工具(手机)、办公桌椅、电话机和员工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文具。

  公司给部门配置的文件柜、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等。

  公司公用的办公设备,如公共区域的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

  公司为部门购置的书籍、杂志和报刊。

  第二章 个人办公用品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行政须在新员工到岗之前为其配置一套桌椅及一套办公用品。

  第四条 员工日常办公用品的领用:

  公司员工领用办公用品须至行政部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登记"。

  公司员工应当自觉爱护公司财产;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第三章 部门办公用品的管理

  第五条 除办公文具以外的所有办公用品皆以部门为最小申请单位。

  第六条 部门申请购买办公用品的程序:

  第一步:部门经理填写《办公用品申请表》;

  第二步:交于公司行政部(分公司则交于分公司行政,由其统一传真至上海行政部);

  第三步:上海行政部查对库存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统一核准,上报董事长;

  第四步:董事长签核;

  第五步:上海行政部将申请结果及购买方式或地点反馈给各部门经理(分公司则反馈给分公司行政)。

  第七条 部门办公用品领用之后,由部门经理分发办公用品给指定使用人,如使用人更改,则部门经理须至行政部变更记录。

  第四章 公共办公用品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公共办公用品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 公司所有员工应当爱护公共办公用品,打印、复印避免浪费。对于公司内部文件资料,提倡使用二手纸。

  第十条 员工在使用公共办公用品时,如发现机器故障应及时向行政部或公司网管报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办公用品使用人追究损坏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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