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医院转科制度
1、凡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转科者,经转出科主任批准,转入科会诊同意,并在会诊申请单上签署意见,转出科与转入科联系好床位,并办好有关手续后方可转科。
2、转入科对需转入病人应优先安排,及时转科。如急危重病人,转入科应尽快解决床位;如转科过程中有导致生命危险的可能,则应待病情稳定后,由转出科医师陪送至转入科,必要时由转出科、转入科医师互相配合协助转科。
3、转科前经治医师开出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由护士通知住院处,并办好转科手续,按联系的时间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医师、护士交代有关情况。
4、转入科应及时诊治或抢救转科病人,按时写好接收、病程等记录。
5、危重病人转科时,转出科医师应向转入科医师当面交交代病情。
6、如病情涉及多个科室者,应以主要疾病相关科室为主,共同负责协商解决。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中心医院查对制度
> 某中心医院查对制度1、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抢救或手术中医师下达的口头医嘱,执行者必须高声复述一遍,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所有药物的药瓶子及输血后的血袋必须保留,以便查对。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破损,安瓿有无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用药后要保留药瓶和安瓿,以便必要时核对。
(5)发药、注射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查清,方可执行。
(6)输血前查采血日期、血液有效期、血液有无凝块和溶血,血袋有无漏气裂痕;查输血卡上供血者姓名、床叫、住院号、血型、血袋号及输血量与申请的是否相符。
(7)输血前,需要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输血完毕,短期内保留血袋,以便必要时核查。
(8)医师在进行侵入性操作治疗前,应仔细查对病人姓名、床号、住院号、治疗操作名称、操作部位等,然后再执行。
(9)医师书写检查、化验申请单,应查对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及检查项目。
(10)检查、化验结果回报时,医师应查对无误后方可作出相应处理。
2、手术室
(1)接病员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术前用药。
(2)手术前,必须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3)查无菌包内灭菌指示剂及无菌包有效期是否达到要求,手术器械是否齐全。
(4)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敷料及器械数。
3、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包括开处方医师是否有处方权)、药物剂量、配伍禁忌。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4、血库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合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5、检验科
⑴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⑵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⑶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上内容与标本是否相符。
⑷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⑸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性别、年龄、申请项目、报告结果与登记本原始结果。
6、病理科
⑴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姓名、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⑵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⑶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⑷发报告时,查对单位、科别、姓名、性别、年龄、病理诊断。
7、放射科
⑴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⑵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⑶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性别、年龄、*线诊断。
8、理疗科及针炙室
⑴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⑵低频治疗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⑶高频治疗时,查对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物。
⑷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9、供应室
⑴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⑵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⑶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10、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
⑴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⑵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⑶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其他科室亦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
篇3:中心医院输血制度
> 某中心医院输血制度一、临床输血主要用于抢救病人和严重的慢性贫血病人,但输血存在着输血不良反应和经血液传播疾病的风险,临床医生必须严格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掌握各类输血指征,科学、合理用血和成分输血。
二、临床用血输血前的要求
1、申请输血前由临床医生认真、详细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和“交叉配血申请单”,并实行“告之签字制度”,病人和/或家属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后,由各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执行。无特殊情况输血申请单应于输血日之前送输血科。
2、临床医生必须坚持临床用血的申请和审批制度。
1)严格控制600毫升以下的输血申请。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有责任提醒临床医生:失血量在600毫升以下的应原则上不输血。确因病情需要者须经科主任批准。
2)申请输血大于600毫升,应由责任主治以上医生签字;大于2000毫升,须经全科医生讨论或相关科室会诊,由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批准。
3)急诊输血大于600毫升,必须由责任主治以上医生签字;1000亳升以上须经科副主任或主任签字。
3、输血前检查和交叉配血
1)“输血申请单”的检查:
(1)输血科(血库)须检查“输血申请单”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无误;
(2)检查是否符合输血适应症,必要时与申请医生联系,并作出合理建议;
(3)检查输血量是否按照“临床用血的申请和审批制度”经逐级审批。
2)血液标本的检查:
(1)检查血液标本的标签是否正确标记;
(2)核对血液标本与“输血申请单”署名的受血者是否确实无误;
(3)检查受血者的ABO血型(必须作正、反定型加以确认);
(4)检查受血者的Rh血型;
(5)检查受血者是否存在有临床意义的抗体。
(6)检查受血者HBV、HCV、HIV、RPR等四项检查,遇紧急或“三无”病人需急输血者,必须先留下受血者血液标本,供事后做输血前“四项”检查。
3)供体血的检查:
(1)检查、确认供体全血和含红细胞的血液成分的ABO血型;
(2)检查是否标有Rh(D)血型,无误后方可选用。
4)交叉配血:
(1)根据受血者的血型和抗体检测情况,选择ABO、Rh等血型适合的供体血液,按正确的操作规程与受血者的血液进行交叉配合试验。
(2)含红细胞的血液成份(包括血小板和粒细胞)须同样进行交叉配合试验,新鲜冰冻血浆和冷沉淀等血浆成份制品,应与受血者的ABO血型相容。
(3)交叉配血时受血者血液标本必须另外抽取,不能取定血型的血液标本作为交叉配血的血液标本。
(4)配血标本应为三天之内的血液标本,输血一天后再次输血,须重新抽取标本。
5)以上各类项检查均需有完备的登记和实验结果记录,登记与记录本须保存十年。
三、临床输血的监护:
1、输血开始的监护
1)严格查对:由两名医护人员对“输血申请单”、交叉配血报告单和血袋标签上的内容逐一仔细核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有无凝块、变色等异常情况。
2)确认受血者:输血前,医护人员应面对受血者,核查受血者姓名、病床号、住院号等资料,询问并让受血者或家属回答相关问题,以确认受血者并记录在案。
3)使用合乎国家标准的一次性输血器。
4)严格执行输血的无菌操作程序。
2、输血中的监护:
(1)除生理盐水外,输血前和输血过程中,不得向血液内加任何药品。
(2)严格控制一般输血的速度:输血的前15分钟在缓输(每分钟为2毫升,约30滴);15分钟后若受血者无不良反应,可酌情调整输注速度。
(3)输血的全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受血者情况,尤其是输血开始的15分钟内。护理人员应留在受血者床边严密观察,以便一旦出现异常症状能及时发现。对婴幼儿、意识不清、全麻、用大量镇静剂等不能表述自我感受的受血者,尤其注意严密观察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并认真填写“输血记录单”。
(4)若发现可疑的输血不良反应时,护理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值班医生(必要时再报告上级医生或科主任)及输血科(血库)迅速采取措施,缓输或停输血液并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3)输血后的监护:
(1)输血科(血库)对受血者的血型、交叉配血等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十年以备查。
(2)输血中无论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发生,均应及时填写“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并提交输血科。若发生输血不良反应,临床医护人员应认真记录临床输血过程中不良反应的表现与经过,分析发生的原因,除向输血科(血库)提交“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外还应提交留有残余血液的血袋,由输血科(血库)调查。如怀疑输血不良反应与采供血机构有关,必须书面报告采供血机构,严重的输血不良反应则应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临床科室做好用血量及成分血应用比例的月统计和年统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临床输血水平。
篇4:中心医院告知、签字制度
> 某中心医院告知、签字制度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某些医疗活动需要取得患者的同意方可进行。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了;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院长、业务院长、医务科负责人签字,并加以说明。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2、履行告知、签字手续的范围
1)新入院患者、危重患者、病情突然出现特殊变化的患者、死亡患者、要求出院或放弃抢救的患者。
2)门、急诊、住院部施行的各种手术、麻醉。
3)各种特殊检查和治疗。
(1)各种镜检:如支纤镜、纤维喉镜、胃肠镜、膀胱镜、腹腔镜、关节镜、阴道镜等。
(2)各种有创检查:如心包穿刺术、前后囱穿刺术、胸腹腔穿刺术、脑室穿刺术、腰穿、骨穿、肝穿、肾穿及其他活检术等。
(3)各种造影检查:如脑血管造影、椎管造影、支气管造影及冠脉造影等。
(4)各种特殊治疗:输血治疗、各种介入治疗、放射治疗、化学药物治疗、内窥镜的各种止血及肿块切除、各种脓肿穿刺引流等。
(5)各种贵重药品、试用性药品、新药品的使用。
(6)各种高值耗材的使用。
4)各种新技术的应用、新项目的开展。
3、患者入院后应做好入院医患谈话记录,将入院时的诊断(或可疑诊断)、常态下需作的特殊治疗及检查、常态下拟选择的诊疗方案、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未能预料的情况变化充分告知,适当调整诊治方案;对危重病人应及时将病情、诊疗情况及预后估计充分告知并及时下发病危通知单;对突然出现病情变化的患者,应及时将病情变化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等充分告知;对死亡患者,应及时将死亡原因、抢救情况、尸检的利弊予以告知;对要求出院或放弃抢救治疗的患者,应将出院后有可能发生的危险、变化等充分告知。
4、对手术病人,在实施手术、麻醉前,均应将施行手术、麻醉的利弊、方案、风险、难以预料的情况、经济费用、防范措施及不行手术或麻醉可能产生的危害予以充分告知。手术、麻醉后应将术中有关情况及术后注意事项予以告知。
5、在实施输血等特殊治疗、各种特殊检查及使用贵重药品、新药品、高值耗材时应将检查、治疗的必要性、适应症、可能发生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并发症、不良后果等充分告知。
6、应用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时,应将院内、院外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情况、安全性、可能发生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并发症、不良后果及经济费用等充分告知。
7、对拒绝接受嘱或处理的病人、特殊情况下需短暂离院的病人,应分别将不执行医嘱、不配合处理或离院可能出现的后果等予以告知,并请要求离院的病人递交书面申请书。
8、医师在进行告知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态度严肃,认真、详实地向病人及家属或单位负责人阐明病人目前的病情,并尽可能讲究语言艺术,详细地将应告知的内容告之,征得病人及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理解和支持,同时应当避免对病人产生不良后果。
9、医师在充分告知后,应将已告知的内容和病人及家属或单位领导的意见详细记录至病程记录中,不管同意与否,均应履行签字手续,并完成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对拒绝签字者,亦应将拒绝签字的情况报告上级医师并详细记录。
10、履行告知义务的医师及院方履行签字手续的医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
篇5:中心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 某中心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各科室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标准分类放置。
2.科室所用医疗废物分类放置容器(包装袋、利器盒、周转桶等)必须符合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
3.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4.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5.包袋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6.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其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袋物,并及时密封。
7.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品。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和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8.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及时向院感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