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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险库管理办法

编辑:物业经理人2017-04-26

  企业(公司)保险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属本企业的有价证券、权状、执照、合同、营业资金、支票、机密性或重要性的物件等需统一保存者,得放置于保险库中。

  第二条 总经理得指派专人负责经管保险库。

  第三条 经管人应审慎保管保险库钥匙,并严守密码,离职或移交工作亦同,如因此而致公司遭受损失,将依情节轻重惩处或依法究办。

  第四条 经管人应备签收簿,凡入库保存的证件均需签收;出库、借出或移交时,亦应由接收人签收,以明权责。

  第五条 经管人应将入库证件分公司或分类归档,并将公司、资料名称、数量、移交日期等记入“档案明细表”(附件3.9.7),以利查询。

  第六条 签收簿及档案明细表应保存五年以上,不得丢弃或销毁。

  第七条 保险库内物品如有遗失或失窃,应即呈报上级处理。

  第八条 零星物件应装袋或装订,以免零乱。

  第九条 盘点方式如下:

  一)经管人得于盘点前将资料、清单备妥。

  二)关系企业用保险库(编号1):每年由总管理处人员盘点一次。

  三)各公司财务部保险库(编号2):每年由总经理室人员盘点一次。

  四)总经理应不定期指派人员进行抽点。

  五)盘点人应于五日内,将盘点报告呈报上级核阅。

  第十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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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来宾参观接待办法(3)

  公司来宾参观接待办法(三)

  一)兹为促进公共关系扩大宣传效果兼顾公司机密特订定本办法。

  二)参观种类:

  定时参观:先以公文或电话预先约定参观时间与范围。

  团体参观:机关学校或社会团体约定来厂参观者。

  贵宾参观:政府首长社会名流以及国内外各大企业负责人经公司允准来厂参观者。

  普通参观:一般客户或业务有关人员来厂参观者。

  临时参观:因业务需要临时决定来厂参观者。

  三)接待方式:

  团体参观:凡参观人数能在会客室容纳者,均以烟茶招待,否则一律免于招待,至于陪同人员由管理部协调有关单位决定。

  贵宾参观:按公司通知以咖啡、西点、冷饮、烟茶或其他方式招待的,并由公司高级人员陪同或由有关单位简报。

  普通参观:以烟茶招待的,由管理部或有关部门派员陪同。

  临时参观:同普通参观。

  四)参观规则:

  贵宾参观及团体参观:由公司核准并于参观前三日将参观通知单填送各工地管理部门,以凭办理接待,如事出至急先以电话通知后补通知单。

  普通参观:由各部经理核准,并于参观前一日将参观通知单填送工地,以利接待,但参观涉及两个部以上者,应比照团体参观办理。

  临时参观:由各部经(副)理核定,并于参观前一小时以电话通知各工地管理部办理接待,如参观涉及两个部以上者,应商请管理部协调办理之。

  未经核准的参观人员,一律拒绝参观,擅自率领参观人员参观者,得按泄露商业机密论。

  参观人员除特准者外,一律婉拒拍照,并由陪同参观人员委婉说明。

  五)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检讨修正。

  六)本办法呈报公司核准后公布施行。

篇3:公司图书管理办法(5)

  公司图书管理办法(五)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图书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图书由总务科负责管理,并于每年5月12月下旬各清点一次。

  第三条 新购图书除按顺序编号外,应新书名、出版社名称、著作者、册数、出版日期、购买日期、金额及其他有关资料详细登记于“本公司图书登记总簿”并填制图书卡插放于图书之末页。

  第四条 本公司图书由总务科编制目录卡俾供员工查阅。

  第五条 借书人以本公司员工为限。

  第六条 辞典、珍贵图书或被指定为公共参考图书,概不得外借,但必须阅览者限于当天归还,其借还手续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一般书报杂志得随意阅览,惟阅毕应归回原外,不得擅自携出公司或撕剪,但公司广告、公告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资料剪贴供公司参考自不在此限。

  第八条 员工所借之图书,如遇清点或公务上需参考时得随时通知收回,借书人不得拒绝。

  第九条 员工的借书分个别借书与科别借书两种,科别借书系指属某科之专用图书由单位主管具名借用。

  □ 借书时间、借阅期间与册数

  第十条 借书时间限办公时间内上午10点30分至11点,下午3点至3点30分,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第十一条 借书期间一律为三星期,到期应即归还,倘有特殊事由需续借者,务必办理续借手续,但以续借一次为限。

  第十二条 借书册数以四册为限。

  第十三条 科别借书期间与册数不受前二条的限制,惟遇调(离)职应将借用图书全部归还。

  □ 借还书手续

  第十四条 员工欲借书应先查阅图书目录卡片,填写借阅单持向管理员取书,管理员将图书交予借书人应先抽出图书卡由借书人签章后,一并与借阅单妥为保管。

  第十五条 员工还书时应将所借图书交予管理员收讫,管理员除将借阅单归还借书人作废外,并应将图书卡归放书内。

  □ 罚则

  第十六条 员工借出图书不得批改、圈点、画线、折角、涂写,如有破损或遗失等情况,一律照原图书版本购赔或照原价加倍赔价。

  第十七条 员工借书期限届满,经通知仍不还书者,或遇清点期而仍不还者,除未还书前得停止其借书权外,必要时并得签报议处。

  □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附时呈请董事长裁决之。

  第十九条 本办法呈奉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4:电池公司复印机管理办法

  电池有限公司复印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管理,节约资源,避免浪费,本着既能满足大家需要,又能保证复印机的正常运转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印机由总经办专人管理,并负责日常保养维护。非工作人员须征得主管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操作。若复印机出现故障,由供应部负责联系维修。

  二、为保证复印机的使用寿命,应减少开机次数,除特殊情况外,每天只开机一次。

  三、各部门每次复印资料,需在总经办填写《复印登记表》,凡复印材料一律由管理人员认真进行登记,复印者签名。

  四、为确保复印机的正常运行及复印效果,原则上由总经办周济华负责复印,若周济华有事外出,由总经办其他人员复印。

  五、各部门凡需复印,需自带纸张,否则一律不予复印;私人资料一律不予复印。

  六、管理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机器要经常擦拭,保持干净清洁。发现故障要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以便及时修理,保障使用。

  七、若违反以上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一次罚款10元。

  本管理规定由资产处解释、补充,从颁布之日起生效。

  EE电池有限公司

  总经办

  二O**年八月二十八日

篇5:水业股份公司办公物品管理办法

  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办公物品的购置、存储、发放和使用行为,满足工作需要,合理节约开支,促进降本增效,依据公司资产管控制度和行政管理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办公物品的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督查办公物品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财务部负责各部门办公费用定额核定和办公费用考核。

  第四条 使用部门、使用人对办公物品负有正确使用、保管、维护责任,并接受综合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物品包括办公用低值易耗品(如纸笔钉墨)、管理品(如订书机、计算器、电话机)、实物资产(如办公信息化设备及其备品)和其它特殊物品(如桌柜椅床、清洁用具、专业用品)等列入公司管理费用开支的公用物资。

  第六条 办公物品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购置需求,填写《物品申购计划表》(附件一),经部门主管签审后交财务部审核并提交分管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签批。单位价值过大或大批量的办公物品申购计划最终须由总经理签批。

  第七条 综合部负责办公物品的采购和发放。综合部依据逐级签批的《物品申购计划表》安排专人采购,并开具购物清单和票证。

  第八条 专业性用品的采购,由使用部门派员协助综合部共同采购;临时急需的用品可经综合部同意后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自行采购,并具结票证交综合部验收登记。

  第九条 对单价大于1000元物品的采购,应先进行市场询价、比价、议价,并将最终议定价呈报总经理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十条 综合部对采购物品建立出入库登记台帐,留存经签批的《物品申购计划表》。对不符合要求的办公物品,即时调换或退货。办公物品费用报销凭发票和支出明细单按公司财务报账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综合部视工作实际可就日常办公所用文具及办公自动化所需耗材建立一定量的常备库存,其它办公物品遵循质优价低原则即需即购。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应在综合部填写《物品领用登记表》(附件二),办理领用交接。

  第十三条 借用办公物品的,由借用部门或借用人向综合部填写《物品借用登记表》(附件三),综合部视具体情况调剂解决,严禁先用后借和超期借用。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并本着节约、爱护的职业操守使用办公物品。严禁将办公物品挪作私用;人为破坏办公物品的,一经查实即由责任人照购价赔偿。员工离职时应将所管理的办公物品一并即时归还综合部,办理退物手续。

  第十五条 多部门或部门内部员工共同使用的办公物品应由使用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 非消耗性办公物品因使用时间过长或已过使用期限需要报废时,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申请,填写《物品报废登记表》(附件四),经综合部审核并报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即行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旧物交回综合部并可申购新物。原购物品价值过大或大批量的物品报废,应逐级层报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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